牛屠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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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屠宰操作规程

牛屠宰操作规程

《牛屠宰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3]90号)要求,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负责《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标准修订工作,主要修订单位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二)简要起草过程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率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于2014年10月21-24日赴西安、银川进行了考察,期间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广泛征求对《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修订意见。

2014年12月17-19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召开了《牛屠宰操作规程》项目启动会,会上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对标准修订工作任务进行了分工,工作时间安排,对标准框架和重点修订内容草案进行研讨,会议期间对相关企业进行了调研。

组织济宁兴隆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标准修订组,经过广泛调研、查阅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国牛屠宰企业生产实际,形成标准讨论稿。

二、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牛屠宰操作规程》主要引用文件如下: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GB/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GB18393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三、国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没有收集到国际上专门牛屠宰操作标准,只收集到93/119/EEC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1993年12月22日)。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宰前管理·淋浴·麻电·放血·畜禽产品落地情况·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12694-2016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

肉牛屠宰加工操作规程

肉牛屠宰加工操作规程

《肉牛屠宰加工操作规程》1、宰前检验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应采用看、听、摸、检等方法。

1.1验收检验1.1.1卸车前应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证明文件上必须明确“无疫病、未使用违禁药物”等方面的内容,若证明文件不全或证明内容不确切退还畜主。

证明文件齐全确切的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

1.1.2卸车后应观察牛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管理。

合格的牛送待宰圈;可疑病畜送隔离圈观察,通过饮水、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并入待宰圈;病畜和伤残的牛只送急宰间处理。

1.2待宰检验1.2.1待宰期间检验人员应定时观察,发现病畜送急宰间处理。

1.2.2待宰的牛只宰前应停食静养12h-24h、宰前3h停止饮水。

1.3送宰检验1.3.1牛送宰前,应进行一次群检。

1.3.2牛送宰前进行全体体温检测(牛的正常体温是37一39℃)。

1.3.3经检验合格的牛由宰前检验人员签发《准宰通知单》,注明畜种、送宰头数和产地,屠宰车间凭证屠宰。

1.3.4体温高、无病态的,可最后送宰。

1.3.5病畜由检验人员签发急宰证明,送急宰间处理。

1.4、急宰牛的处理1.4.1急宰间凭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急宰证明,及时屠宰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于确认的病变时,应请检验负责人会诊处理。

1.4.2死畜不得屠宰,应送非食品处理间处理。

2、赶挂2.1屠宰车间负责人接到兽医人员出据的准宰通知单后准备屠宰,赶牛人员要在屠畜进入待宰圈之前,按准宰通知单的头数进行核对无误,方可在准宰通知单上签字。

2.2赶牛人员及时把牛驱赶进屠宰车间,在躯赶过程中,严禁用棍棒驱赶,乱打,以免出现淤血或损伤,避免使屠畜受到强烈的刺激,造成屠畜的过度紧张,影响屠畜放血,造成产品的质量下降。

3、吊挂屠宰放血:3.1宰牛人员把牛用缰绳及时准确系挂在牵牛机下端链轨挂钩上,启动牵牛机将屠牛送至放血轨道上,挂牛间距不应小于1.2米,3.2采用伊斯兰教方式屠宰。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

畜禽屠宰品质检验流程《条例》宣贯教材执法人员屠宰厂经营行为部分执法人员掌握国家标准的意义· 一是能够确保国家相关标准的贯彻落实· 二是能够提升我省肉品质量卫生安全· 三是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条例》屠宰厂经营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1、畜禽屠宰的技术规程2、肉品品质检验的规程3、屠宰厂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第一,畜禽屠宰畜禽屠宰包括以下技术规程:生猪:《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程》(GB/T 19479-2004)牛:《牛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7-2004)肉鸡:《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 19478-2004)、《肉用仔鸡加工技术规程》(NY/T 330-1997)其他畜类:《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 17237-1998)《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以生猪为例简单介绍屠宰工艺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规定:生猪屠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入场接收——停食静养——签发《准宰证》——赶猪——淋浴——致昏——放血——清洗——浸烫脱毛(剥皮)——开膛——净膛——内脏整理——去头蹄——劈半——修整复验——出厂屠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宰前管理· 淋浴· 麻电· 放血· 畜禽产品落地情况· 三腺摘除宰前管理按标准要求,宰前管理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充分静养休息:12_24小时; 二是停食静养,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三是应当善待畜禽,减少外伤. · 没做到以上三条的,可按违反《生猪屠宰操作规程》4.2和4.4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淋浴管理淋浴,也是畜类屠宰的必须经过的一道程序。

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明确规定了宰前应当进行淋浴的要求。

宰前淋浴的意义有三点:一是清除屠畜体表的污物,以防止污染车间;二是有利于麻电,由于畜体体表的湿润,有利于导电,从而有利于麻电;三是有利于放血。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进行检疫和申报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屠宰动物的卫生与安全,防止和控制动物疾病的传播。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1. 动物健康检疫:屠宰动物在被屠宰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以确保其没有携带传染病或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原体。

2. 动物来源追溯:屠宰场需要确保所屠宰的动物来源合法,具备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和证明。

3. 检疫申报:屠宰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屠宰动物的检疫申报,包括动物种类、数量、来源、健康状况等信息。

4. 检疫证明:经过检疫申报后,相关部门会发放检疫证明,证明屠宰动物符合检疫要求。

5. 监督检查:屠宰过程中,相关部门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屠宰场遵守检疫要求和卫生标准。

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防止疾病的传播,提高屠宰动物的质量和卫生条件,促进畜产品贸易的安全和有序发展。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实现屠宰场和政府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合作,在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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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检疫规程

牛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作者:农业部来源: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期:2016-08-10牛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l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64/433/EEC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71/118/EEC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91/495/EEC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胴体carcase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急宰emergencyslaughter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同步检验synchronousinspection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胴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无害化处理bio—safetydisposal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到无害的处理。

3.5同群畜禽flock,herd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皮等。

3.6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种畜禽的同一批产品。

4宰前检验4.1入场检疫4.1.1首先查验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及运输检疫证明,以及其他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待宰动物应来自非疫区,且健康良好。

牛屠宰检疫要点及卫生处理

牛屠宰检疫要点及卫生处理

牛屠宰检疫要点及卫生处理作者:魏丽萍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5年第6期魏丽萍(黑龙江省安达市畜牧兽医局151400)《牛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笔者根据多年的检疫经验,总结如下各种疫病的检疫要点。

1 各种疫病检疫要点口蹄疫。

宰前鉴定:发热,口腔和蹄部有水泡和溃疡。

鼻镜、唇内、齿龈、舌部出现大小不等的水泡,水泡内有微黄色或无色液体,有的破裂形成溃疡。

蹄冠和趾间有水泡,有的水泡破裂形成烂斑,严重者蹄壳脱落。

宰后鉴定:胃肠有出血性炎症,前胃可见网形糜烂。

心肌脂肪变性,因扩张而变柔软,切面可见白色或黄色条纹,特称“虎斑心”。

心内、外膜有出血点。

肺气肿或水肿。

咽喉、气管可见网形糜烂。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宰前鉴定:体况消瘦,较轻者受清晨冷空气或污浊空气刺激时,会发生短促干咳。

严重的体温升高到4042℃,高热稽留,干咳频繁,咳声无力,呼吸加快,鼻孑L扩张,前肢外展,呼吸困难,腹式呼吸,流出浆液性或脓性鼻液,可视黏膜发绀。

宰后鉴定:病变典型特征是大理石样肺和纤维素性胸膜肺炎。

肺充血、水肿,切面呈现大理石样。

胸膜增厚,表面有纤维素性附着物,与肺、心脏黏连,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液体内混有纤维素凝块。

牛海绵状脑病。

病牛行为反常,烦躁不安,恐惧,触觉和听觉高度敏感。

运动失调,经常乱踢,有时摔倒、抽搐。

低头而立,脖颈伸直,一耳朝前,一耳朝后。

常摩擦臀部,被毛脱落,皮肤破损。

宰后无明显肉眼可见病理变化,确诊需做实验室诊断,特征病变是脑灰质神经纤维网出现空泡和海绵状变化,两侧呈对称性分布,病变部神经细胞变性和坏死。

布鲁氏菌病。

宰前鉴定:母牛发生流产,或产死胎、弱胎,排灰色或棕色恶露,有的胎衣不下。

乳房炎症状。

公牛主要表现为睾丸炎、副睾炎、关节炎。

宰后鉴定:母牛阴道炎、子宫内膜炎,乳房坏死性炎症。

公牛精囊、睾丸、附睾肿大、出血或坏死,关节囊、滑液囊有化脓性炎症。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4.检疫合格标准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牛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5.4结果处理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牛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受理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养殖场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

养殖场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

xx牧业防疫检疫消毒流程标准1目的预防疫情,净化牛群。

2 适用范围中鼎牧业各牧场3.工作标准3.1口蹄疫防疫免疫标准口蹄疫防疫免疫使用口蹄疫三联苗颈部肌肉注射1毫升/头进行免疫。

0.1毫升的消耗量,实际注射1.1毫升。

3.1.1犊牛初免方案(1)有疫情情况下7日龄初免、一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之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

(2)无疫情情况,3月龄初免,一个月后加强免疫,以后每4个月免疫一次。

(3)生产中初免犊牛可以根据加强免疫日期与正常牛群免疫日期距离时间的长短决定是否再次免疫,如相差两个月以上,初免犊牛需要再次免疫;如相差两个月以内,初免犊牛就不需要再次免疫。

3.1.2全群牛只免疫每年1月、5月、9月免疫三次。

新接管牛场25天内全群注射完成接种疫苗工作。

(1)全群注射时间以最后一头接受免疫时间为准,全群注射必须在4天内完成。

(2)免疫后第21天采血测定抗体滴度,95%的受测样品达到1:64为合格标准。

(3)抗体不合格的进行二免,免疫后21天采血测定抗体滴度。

3.1.3注意事项(1)从冷藏箱取出疫苗后放在15到30度室温环境1小时,自然回温,使其接近动物体温,易于疫苗吸收。

疫苗摇匀后使用。

(2)肌肉注射,严禁打飞针。

(3)一头牛换一个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4)提前准备2盒肾上腺素,大牛4毫升,犊牛青年牛1-2毫升。

注射疫苗后5个小时内全群观察,如果出现应激反应,马上注射肾上腺素。

3.1.4疫苗保存(1)2-8度低温保存,切记不要冷冻。

(2)不要放在紧贴冰箱后壁位置,放在冰箱门等温度较高位置效果比较好。

(3)各牧场适当保存少量口蹄疫疫苗,方便哺乳犊牛免疫。

3.2 流行热疫苗免疫流程标准南方牧场每年4月注射流行热疫苗,6月龄以上牛只皮下注射4ml,6月以下牛只皮下注射2ml,21天后加强免疫一次。

3.3 布病检疫流程标准3.3.1 阴性未免疫布鲁氏杆菌病疫苗检测方法(1)每年3月、9月对6月龄以上的牛群做两次检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牛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4.4.1 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4.4.2 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5.检疫申报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

牛羊屠宰检疫规程是指在屠宰牛羊的过程中,进行检疫工作的规程和程序。

这样可以确保肉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下面是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一般流程:
1. 准备阶段:
a) 检查屠宰场的环境卫生条件,确保场内设施设备完好,符合卫生要求。

b) 检查屠宰刀具和器械的清洁状况,做好消毒和备用。

2. 动物检疫:
a) 检查待宰牛羊的健康状况,包括体温、呼吸、精神状态等。

b) 检查是否有患病、受伤、濒死或残疾的牛羊,及时排除。

3. 预宰检验:
a) 对将要屠宰的牛羊进行预宰检验,主要涉及肉品安全和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b) 对皮肤、眼睛、内脏、淋巴结等进行检查,排除有疫病和其他异常情况的动物。

4. 屠宰过程:
a)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宰杀,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卫生标准。

b) 剥皮、分割、包装等操作也需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

5. 屠宰后处理:
a) 对屠宰完毕的肉类进行检验,包括观察色泽、气味,触摸质地等。

b) 针对检验结果,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保证肉类质量和卫生安全。

总之,牛羊屠宰检疫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屠宰牛羊和相关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这需要屠宰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规程和要求,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提供安全可靠的肉类产品给消费者。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

43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分析郭春玲(河南省上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上蔡 463800)摘 要:牛、羊是我国居民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肉类食物来源,其检疫水平对社会食品卫生安全具有直接影响。

基于此,文章分屠宰前、屠宰后两个部分,对牛羊屠宰检疫的技术规范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牛羊疾病的检疫流程与处理策略。

关键词:牛羊屠宰;疫病检查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技术规范1.1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流程在牛羊屠宰之前,需要经过查证、验物与疫病检查三个环节。

所谓“查证”,即对牛羊养殖、运输等相关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如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等。

在确认证件无误后,才可允许牛羊进场。

其后,再进行“验物”,即对牛羊进行个体和群体检查。

在此过程中,主要应对牛羊运输前、运输后的数量变化,从而得知运输过程中牛羊在运输途中有无丢失、病死等情况。

同时,基于《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的相关规定,对牛羊个体进行检查,从静态、动态、食态等多个角度入手,分析牛羊的健康水平。

检查过后,将无疾病症状的牛羊牵至待宰圈舍,将已患病或疑似患病的牛羊牵至隔离圈舍。

最后,在牛羊进场后、正式屠宰前,相关人员还需进行再一次的疫病检查工作,以免健康牛羊在待宰过程中出现患病情况,确保牛羊肉产品流入市场后的健康安全。

1.2 牛羊屠宰前的检疫后处理在屠宰活动开展前,若在检疫工作中发现牛羊存在患病情况,应实施以下几点处理措施:若发现牛羊患有口蹄疫、狂犬病、炭疽病、羊痘以及其他我国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的一类传染病,应立刻停止牛羊屠宰活动,对运输、检疫等相关人员、动物的流动实施严格控制,并将疫情上报给相关畜牧防疫管理部门。

同时,对患病牛羊及其同批牛羊运输至特定地点,进行科学的扑杀与销毁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处理标准应遵循《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中的规定要求。

此外,还需对屠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整体消毒清洁,以免传染病菌存在残留。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指针对牛的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旨在确保屠宰牛的产品安全和卫生,以防止潜在的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风险。

以下是对牛屠宰检疫规程的解释:1. 检疫前准备:在牛被屠宰之前,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牛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检查是否有患病或受伤的迹象。

同时,也要查看牛的证明文件,确保其来自健康认可的养殖场,并符合屠宰标准。

2. 检疫操作:屠宰牛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检疫操作。

这包括对牛进行体外检查,以评估其整体健康状况和任何可疑的疾病迹象。

同时,也会取样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牛的产品没有受到疾病的污染。

3. 检疫人员:进行牛屠宰检疫的工作必须由合格的检疫人员来执行。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以识别和处理潜在的疾病风险。

检疫人员还负责记录检疫结果和监督整个屠宰过程,确保所有操作符合规定。

4. 检疫设施和设备:屠宰场必须配备适当的检疫设施和设备,以支持检疫工作的进行。

这包括清洁和消毒设备,用于处理可能存在的细菌或病毒。

此外,还需要有合适的贮存和处理区域,用于存放和处理可能受到疾病污染的牛体组织和产品。

5. 结果记录和报告:在检疫过程中,所有的检测结果和操作都必须被准确地记录下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这有助于建立一套可追溯的体系,以确保牛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召回产品或限制销售。

总之,牛屠宰检疫规程是为了保障牛产品的安全和卫生所制定的一系列检疫措施和程序。

它涵盖了检疫前准备、检疫操作、检疫人员、检疫设施和设备,以及结果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可以确保消费者获得的牛产品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

牛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牛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

牛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牛屠宰工艺说明如下:(1)宰前处理:毛肥牛在屠宰前一天被运到屠宰厂,存放在待宰圈内,必须保证活牛有充分的休息时间,使活牛保持安静的状态,防止代谢机能旺盛,同时宰前需要至少断食12hr,并充分给水,最好是盐水,以利于宰后胴体达到尸僵并降低pH 值,从而抑制微生物的繁殖,防止胴体被污染.(2)宰前检验:宰前检验的目的是通过检疫、检测,以控制各种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减少污染,维护产品质量。

它包括以下三个环节:进厂检疫、候宰检查、宰前检疫.进厂检疫是指在未卸车之前,检疫员向押运员索取检疫证或防疫注射证,以便从侧面了解产地疫情;持证核对品种及头数,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直到认为没有可疑疫情时允许卸下,借过磅验级之际,留神观察牲畜健康状态,对可疑者应做进一步诊断,必要时组织会诊.当确诊疫病时,及时封锁,上报疫情.同时立即采取措施,就地扑灭,确保人畜的安全。

候宰检查是指卫检员深入到待宰圈内观察育肥牛休息、饮食和行动状态,发现异常,随时剔出进行临床检查,必要时采取急宰后剖检诊断。

宰前检疫是在临宰前对育肥牛进行一次普查,确保其健康,是减少屠宰过程中病与健相互污染,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

(3)称重、冲淋:为防止牛群恐慌,不能让待宰的牛看见车间内的场面,经宰前检验后合格的毛肥牛由人沿着指定的通道将牛牵到地磅上称重。

而后用温水进行冲淋,清洗全身,以减少屠宰过程中牛身上的附着物对牛胴体的污染.(4)击晕起吊:将育肥牛赶入击晕箱,在100V 左右的电压下对牛进行约5—10s 的麻电,将其击晕。

接着由一人用绳索套牢牛的一条后腿,并挂在电动葫芦的吊钩上,启动电动葫芦将牛吊起,直到高轨上的滑轮钩住后,再放松电动葫芦吊钩并取出,使牛完全吊在高轨上.(5)宰杀放血:从牛喉部下刀割断食管、气管和血管进行放血,放血时间约为9min。

然后,再进入低压电刺激系统接受脉冲电压刺激,电压为25-80V,用以放松肌肉,加速牛肉排酸过程,提高牛肉嫩度。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

[业务]牛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征求意见稿,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牛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屠宰检疫活动。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 1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的肉体。

2.3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2. 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 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4(检疫合格标准4.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 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4. 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 入厂,场、点,査验环节5. 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牛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5. 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悄况〜排除传染病,5.3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5. 4结果处理5. 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5. 4. 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5. 4. 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 5记录记录牛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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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4.4.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5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
行消毒。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6.2.2.1 发现有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及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2 发现有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疫病症状的,病牛按相应疫病的防治技术规范处理,同群牛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

6.2.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6.2.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6.2.2.5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牛只,视情况进行急宰。

6.3 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牛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7.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牛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

7.1 头蹄部检查
7.1.1头部检查检查鼻唇镜、齿龈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剖检一侧咽后内侧淋巴结和两侧下颌淋巴结,同时检查咽喉黏膜和扁桃体有无病变。

7.1.2蹄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结痂等。

7.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

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结、支气管淋巴结、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

7.2.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

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

7.2.2肺脏检查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肿、化脓、实变、结节、粘连、寄生虫等。

剖检
一侧支气管淋巴结,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等。

必要时剖开气管、结节部位。

7.2.3肝脏检查肝脏大小、色泽,触检其弹性和硬度,剖开肝门淋巴结,检查有无出血、淤血、肿大、坏死灶等。

必要时剖开肝实质、胆囊和胆管,检查有无硬化、萎缩、日本血吸虫等。

7.2.4肾脏检查其弹性和硬度及有无出血、淤血等。

必要时剖开肾实质,检查皮质、髓质和肾盂有无出血、肿大等。

7.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

必要时剖检脾实质。

7.2.6胃和肠检查肠袢、肠浆膜,剖开肠系膜淋巴结,检查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粘连、结节等。

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查内容物、黏膜及有无出血、结节、寄生虫等。

7.2.7子宫和睾丸检查母牛子宫浆膜有无出血、黏膜有无黄白色或干酪样结节。

检查公牛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

7.3 胴体检查
7.3.1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结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疹块、脓肿和其他异常等。

7.3.2淋巴结检查
7.3.2.1 颈浅淋巴结(肩前淋巴结)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2 髂下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膝上淋巴结)剖开一侧淋巴结,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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