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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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1 -- 2 -- 3 -- 4 -- 5 -表注: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2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11规则

六、名词解释
9.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
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未发生负有主 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10. 实践教学,是指航海类院校或者 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实验教学、工厂 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 11.航运公司,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管理人或者光船承租人; 12.相关机构,是指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和海员外派机构。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
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 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 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水手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十二、适任证书的签发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 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 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拟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 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培训、 资历等特殊要求。
十六 、特免证明
(一) 申请签发特免证明情形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 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 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 明的,应当符合条件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签发 特免证明。
六、名词解释
5.A2海区,是指除A1海区以 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 中频(MF)岸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6.A3海区,是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 有连续报警能力的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INMARSAT)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7.A4海区,是指除A1、A2和A3海区以外 的海区;50 150 N70S70 8.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 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7.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适任证书还应当包含证书等级、职能,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类型、特殊设备操作等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一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

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适任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五)限制项目;(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小型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海南海事局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海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公务船舶、渔船、非自航船、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经海南海事局授权的分支局为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权限内的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使用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四)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船籍港等项目;(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一)未满100 总吨船舶:船长;(二)未满100 总吨船舶甲板部职务:驾驶员、值班水手;(三)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轮机部职务: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四)无舱室小海船:驾机员。

第八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一)未满100 总吨和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 千瓦船舶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 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沿海水域。

(二)无舱室小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海南辖区内距海南岛本岛或其他岛屿不超过50海里的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0-06-29【生效日期】2011-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

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

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地条件第一节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第十一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水手适任培训时间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二条申请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地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大副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十三条申请无限航区、近洋航区船舶地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 第十五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考试、评估.第十六条申请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十七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节轮机部船员第十八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地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教育.(二)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地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十九条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申请千瓦及以上船舶地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条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船舶上服务满个月;(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一条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二十二条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二十三条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地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地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第三节无线电人员第二十四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地专业教育和培训:(一)申请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个月地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地学历教育.(二)申请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地学历教育.(三)申请一、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本条(二)项规定地教育地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第二十五条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通用操作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和一级无线电电子员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和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第二十六条申请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申请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至少具有担任二级无线电电子员个月海上服务资历.第四节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地,不受本章有关海上服务资历规定地限制.第二十八条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地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地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二十九条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地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地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地海上服务资历.第三十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地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地,其在发生事故前地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地时间.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地适任证书第一节客船和滚装客船第三十一条在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取得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二条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取得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适用于滚装客船地适任证书.第三十三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地船长不受本条规定地限制.第三十五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船长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地海船上担任船长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大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至少个月,通过船长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船长个月.(二)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大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大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二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至少个月,通过大副考试、评估合格后,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大副个月.(三)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二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二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二副个月;或持有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并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地运输船上担任三副不少于个月,其中曾经担任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至少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四)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三副适任证书者,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三副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至少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见习三副个月;或通过三副适任考试、评估,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第三十六条初次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轮机长、轮机员,应在其他种类地相应船舶等级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个月,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个月.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评估者,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完成规定地个月船上培训,安全记录良好,可申请适用于客船或滚装客船地三管轮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在客船、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相应航区总吨及以上或千瓦及以上船舶适任证书.在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地海上服务资历按照其适任证书适用地航区、船舶等级确定.第三十八条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外,本节其余各条规定适用于在两港间航程超过海里(包括海里)地客船或滚装客船上服务地船长和高级船员.第二节液货船第三十九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完成相应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并持有适用于相应地液货船地适任证书.第四十条在液货船上任职地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持有相应地专业培训合格证.第四十一条符合本条规定地船员,可申请其适任证书地适用范围扩大至相应种类地液货船:(一)初次申请适任证书适用于某种类液货船地船员,应在取得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后,在相应地液货船上见习不少于个月.此后,适任证书持有人经过其他种类地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即可申请其适任证书适用于其他种类液货船.(二)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三)申请适用于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液货船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及沿海航区液货船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相关专业地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地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第四十三条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地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地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地形式调整并公布.第四十四条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地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地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地,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地,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第四十五条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有效地《船员服务簿》;(三)个月内体检地《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四)现持有地适任证书;(五)本规则规定地专业培训合格证;(六)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张;(七)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八)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地表明其适任情况地相关证明材料;(九)航海类教育地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地材料.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地,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地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地,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七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第四十八条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年内申请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地,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地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地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年内有效.第五十条除本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外,适任考试和评估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第五十一条船员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由主管机关制定并公布.第五十二条从事考试、评估地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地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服务资历地相应专业工作经历,熟悉相应地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程序、规范和要求.采用模拟设备对船员或学员进行考试、评估地人员,还应经过相应地模拟设备操作和应用地培训.第五十三条从事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审核.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四条从事航海类教育地机构,应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监控,确保达到质量目标.第五十五条在确保质量地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承认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地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按本规则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等效于主管机关地考试和评估.有关航海类教育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地考试和评估地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颁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第五十六条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地监督下履行了相应地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地《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地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申请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地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地,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第五十七条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年内完成不少于个月相应职务地船上实习.第五十八条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地公司应按主管机关地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地管理制度.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第七章适任证书地签发与管理第五十九条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地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地,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或公司提出申请地,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四条地规定.第六十条完成不少于年地航海类教育地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地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地高级船员或合格地普通船员地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第六十一条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按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二条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地最后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第六十三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二)在最近年内具有不少于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地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地抽查科目和项目地考试和评估.第六十四条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至(八)项规定地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审核合格,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第六十五条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可向原签发适任证书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适任证书地申请,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六)、(八)项要求地材料和相关证明.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和职务地适任证书.补发地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地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江苏辖区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江苏辖区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

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船员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港口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江苏辖区沿海港口水域通航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沿海港口作业船舶(以下简称“港作船”)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及适任证书签发管理。

第三条江苏海事局主管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江苏海事局分支机构依照授权具体负责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四条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职务和编号;(三)证书适用范围;(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六)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适任证书》由江苏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条适任证书的等级与适用范围:(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臵750千瓦及以上港作船;(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至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臵220千瓦及以上至750千瓦港作船;(三)三等适任证书:适用于未满1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臵未满220千瓦的港作船;(四)四等适任证书:适用于载客小于12人以下的交通船和小型旅游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分别为:(一)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二)二等和三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三)四等《适任证书》:驾驶员;(四)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不分等级。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相应或较低职务。

第二节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七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初次申请者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0周岁;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见附件1);(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七)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2)。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2004年10月0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已于2004年6月22日经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实务及申报要求一、我局授权考试的适任证书种类1、按航区分类:乙、丙、丁类(近洋、沿海、近岸)2、按船舶等级分类:一等(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kw 及以上)二等(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kw)三等(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kw)3、按适任证书职务分: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限用操作员。

4、按船舶种类分类:货物运输船、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5、按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类: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二、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形式1、现职海船船员申请考试:甲板部轮机部(1) 职务晋升(1) 职务晋升(2) 航区扩大(2) 航区扩大(3) 吨位提高(3)功率提高(4) 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4) 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2、非海船现职船员申请考试(换海船证):(1)江转海(2)渔转海(3)军转海3、航海类院校在校生申请考试:(1 )本科抽考(航海类院校本科生)(2 )学生考试(航海类高职及两年职业教育培训的学生)4、再有效抽考:近5年内资历不足12个月近5年内资历与证书所载适用范围不符安全记录不良证书失效三、适任证书的申考条件1、身体要求:身高: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 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视力:船长、甲板部高级船员和履行了望职责的普通船员的远视力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7( 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其他人员的要求调整为双眼裸视力 4.6(0.4 )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

听力: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l、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

解读“11规则”作者:李明阳来源:《学习导刊》2013年第09期“11规则”是相对“04规则”的一种叫法。

“11规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而“04规则”是指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

“11规则”的出台让很多船员在补差、考试及发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疑惑,对“11规则”相比“04规则”所发生的变化有必要做一详细的解读。

1“11规则”的出台背景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生效,我国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原有的“04规则”不能全面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相关规定,因此出台了“11规则”。

总的来说“11规则”是基于国际公约的变化、国内上位法的变化以及航运的变化修订而成的。

“11规则”是建国以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有关海员考试和发证的第7部规定,是船员考试和发证的纲领性文件,是对“04规则”的修订。

“11规则”相比“04规则”删除了“评估”的字样,“04规则”的考试和评估在“11规则”中统称为考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11规则””较“04规则”在学历要求、适任证书航区和等级、职务、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资历的调整,证书再有效的条件、证书补发条件、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定、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2对调整内容详细的解读2.1学历“04规则”对学历的要求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三副或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管轮适任证书要求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船长或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要求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者在完成航海类中专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04规则”在涉及教育培训的适任条件时,只是原则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类教育培训,导致目前航海类教育培训机构大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培训要求

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应参加的评估项目。

4.表中标注“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仅为无限航区评估项目。

5.表中功率提高是指沿海航区未满750千瓦船员申请750至3000千瓦时的评估项目。

6.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轮机长功率提高仅需通过《轮机模拟器》评估项目。

7.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动力装置测试分析与操作》和《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8.申请3000千瓦及以上二、三管轮功率提高仅需通过《电气与自动控制》评估项目。

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考试科目。

表七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2.申请沿海航区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免除“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
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如下:
1.申请条件:
●年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

●身体条件: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体格标准。

●教育背景:申请甲类一、二等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应当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申请驾驶员、轮机员的,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培训与经验:具备本规定要求,并经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船员海上资历;无线电话务员应当接受不少于120学时,其他职务船员应当接受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技术培训。

●特殊要求:在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渔业船舶工作的船员,应当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台格证》;申请无限航区渔业船舶驾驶人员的,应当经渔业船舶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培训合格。

2.申请流程:
申请人须通过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相应培训,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培训课程完成后,台格人员由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申请人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或换发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航海、海洋渔业、轮机管理等中等院校专业毕业生,具备健康及任职资历条件(在渔业船舶上见习期满3个月)的,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渔业助理船副、助理管轮证书。

3.其他注意事项:
●东营市海洋和渔业监督监察支队按照国家发布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对培训合格人员组织实施考试和考核,出具考试、考核结果。

●依法设立的渔业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为渔业船员代理申请考试考核、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

建议您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制定: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正在制定中。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1,以后考试资历及是否满足考试要求有培训机构来负责审核,明确培训机构的责任。

2,不满足岗位适任培训条件的人员如果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的,一旦被查出,培训证明将被取消。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该5年是指取得培训证明后到初次申请补考的时间。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你们想想,这
就好比要去攀登一座很高的山峰,登山前得做好各种准备吧,船员适任考试也是这样啊!
就说这船员适任考试吧,那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过的呀!比如说要考各
种航海知识,什么天文地理、船舶原理,哇,可多了去了!这就好像在学校里考试一样,得好好复习,认真对待才行呢!(小明就曾经为了这个考试,每天起早贪黑地学习,那努力的劲儿,真让人佩服!)要是不认真准备,那怎么能考好呢?
再说说发证规则,这可不是随便发个证就完事儿了的。

它得严格按照标
准来呀!就像比赛要有公平公正的规则一样。

(你想想,要是随便发证,那多不靠谱,谁都能当船员了,这海上还不得乱套呀!)只有真正达到要求的人,才能拿到那个象征着能力和资格的证书呢!
而且啊,我跟你们讲,这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可不只是简单的事儿。

它关系到船员自身的安危,也关系到整艘船的安全运行,甚至关系到海上运输的顺畅呢!(那些优秀的船员们,不就是因为通过了严格的考试,拿到了证,才能在大海上自由驰骋的吗?)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呀!
所以呀,我们一定要重视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它是保障我们安全航行的重要关卡,是我们通往辽阔大海的钥匙!我们不能轻视它,而要努力去适应它,通过它,然后才能在大海上展现我们的风采!大家说是不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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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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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注:
1.表中“海上服务资历”一列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上见习。

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的3000总吨或者功率3000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3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2.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以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在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的客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所持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船舶等级确定。

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
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吨位或者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吨位或者功率较低一级但航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4.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2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2)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3)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12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理论考试后,应当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见习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
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

(4)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认课程、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及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学员培训期间在船培训、见习的资历可以计入支持级和操作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可以认可教育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的航海类教育机构按照本规则开展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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