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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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安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见证取样制度编制:许海军

审核:孟宪强

吉林安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5日

见证取样制度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吉林省建设厅文件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保证试件和材料取样的真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做好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工程见证取样制度。

一、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

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二、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1、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填写“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委托书”,并经建设单位盖章认可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备案。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因此,工程开工后要及时编制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

5、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试块、试件和材料,要求见证人员应建立“见证取样和送检台帐”,通过工作台帐可以全面的、系统的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和质量

事故的处理。

6、试样抽取后,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应填写“材料委托试验/检测申请单”,见证人员应在“见证人”一栏中签字。

四、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必须具备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要熟练掌握取样的方法、数量和批次。

2、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结构。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标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中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对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规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器具,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令其施工单位将不合格品限期撤出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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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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