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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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1]157号

京财税[2011]157号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
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9〕44号1999年3月12日)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008号)与原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有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征税范围的解释不尽一致,并且经济发展及城镇建设已发生变很大变化,在实际执行中,不便于操作,经研究,现进一步解释和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标 签】调整城镇土地纳税等级,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基础信息变更【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10号【发文日期】2015-11-26【实施时间】2016-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的通知【标 签】土地等级税额【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二﹝1995﹞398号【发文日期】1995-08-21【实施时间】1995-08-2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1995年6月22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本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7元调至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5元调至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4元调至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由3元调至4元;五级、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维持原1元、0.5元不变。

本方案自征收1995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开始施行。

原执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各级土地税额标准改按本调整方案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地税有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北京地税有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270号)中“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现就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面积的确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注的土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暂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将开发用地与自用土地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要求据实填写税收缴款书的品目名称、课税数量、单位税额和税款所属时期等栏内容。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缴纳。

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份征期(1日至15日)将上一年应纳税款一次申报缴纳。

应纳税款按上一年12月31日的占地面积计算。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不纳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第九条关于税源登记和管理的范围。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03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321号)文件,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地点的确定纳税人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地不一致的,应向独立核算单位的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京地税地[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10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适应北京市城市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解决无原值计税价值核定工作中存在的核定标准低、修正系数过于简单的问题,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现将新修订的《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核定办法的适用范围的变化明确了“单独地下建筑不适用此办法”。

(二)调整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方法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变为: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房产重置成本×成新率×区位调整系数×建筑面积×70%其中:1. 房产重置成本的确定房产重置成本为建安造价和间接费用之和。

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

确定应税房产用途,然后再按建筑结构等条件确定明细类别。

按照《分类房产建安造价表》,确定房产建安造价。

按照建安造价的一定比率估算间接费用。

即:间接费用=建安造价×间接费用率。

根据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北京市间接费用率暂定为20%。

房产重置成本=建安造价×(1+间接费用率)2. 成新率的确定成新率=1-(1-残值率)×已经使用年限/经济耐用年限其中:已经使用年限=当前年份-建成年份3. 区位调整系数的确定将原核定办法中根据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确定应税无原值房产的土地等级的办法,改变为根据房产用途和所处位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中的“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四类十级)”,确定房产所在位置对应的土地级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5•【文号】财税[2006]18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芜政秘〔2010〕252号),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及税额标准(一)一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1.西起长江边→向东接利民路→向北接弋江路→向西接长江大桥引桥至长江边为第Ⅰ环线,第Ⅰ环线范围内的土地。

2.江沿江岸线距岸堤(南起繁昌县与三山区交界处,北至当涂县交界处)1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下列二等、三等、四等土地均不含此范围内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1.西起长江边→沿漳河向南、向东至皖赣铁路线→沿皖赣铁路向北接芜铜铁路→沿芜铜铁路东线向北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扁担河→沿扁担河向北至芜清快速通道→沿芜清快速通道至青弋江→沿青弋江向东至当涂交界处→沿与当涂交界线向北直至长江边为第Ⅱ环线,第Ⅰ环线与第Ⅱ环线之间的土地。

2.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元)第Ⅱ环线以外除三山区三山街道办事处、龙湖街道办事处、保定街道办事处、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区域的其它土地。

(四)四等土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长江大桥开发区高安街道办事处、镜湖区方村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土地。

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强化政策宣传土地使用税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各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辖区内纳税人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通过媒体、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业务培训等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和相关纳税规定,帮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管理,明年1月底前要完成对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土地面积和等级税额的更新维护工作,并将此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来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应税土地税源登记(变更)表审核人:所长:填表说明:1、本表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代缴人及承租免税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个人土地的承租人填报。

2、本表中的土地系指坐落在本市范围内的应税土地,不含法定免税土地。

3、填报人应按土地的不同坐落地点分别登记。

4、填报人盖章:单位盖公章,自然人盖私章。

5、填报人名称:单位填写全称,自然人填写有效身份证件的姓名。

6、税务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7、自然人证件类型: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

8、自然人证件号码:自然人填报的,填写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9、土地初始登记的,应在“初始登记”项后的“□”内画“√”。

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登记”项后的“□”内画“√”。

10、土地序号:(1)初始登记时,由填报人自行按顺序编号,如土地(1)、土地(2)、…….土地(N);(2)变更登记时,左侧为变更前的土地信息,右侧为变更后的土地信息,“()”中仍填写初始登记确定的序号;新增土地的,右侧“()”填写登记确定的序号,按已进行初始登记编号顺序编排。

11、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按变更登记处理。

新增土地的,变更前信息填写“无”;减少土地的,变更后信息填写“无”。

12、土地项目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书标明的名称或单位自编的名称。

13、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全称。

14、土地使用权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土地使用权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使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5、出租人或承租人名称:承租土地的,填写出租方的全称;出租土地的,填写承租方的全称。

16、出租人或承租人税务计算机代码(证件类型、号码):承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出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出租土地的,填写地税机关发放给承租人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出租人或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出租人或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10.13•【字号】京财税[2000]1718号•【施行日期】200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

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19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1995年(含19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

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

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关于下调部分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
西地税发(2009)249号
市地税各分(县)局、稽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西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执行标准的批复》(陕地税发【2009】103号)精神,现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在一定时限内进行下调,具体通知如下:
一、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告》(西地税发【2008】121号,以下简称原《通告》)中,城区一等地区(27元/平方米•年)、二等地区(24元/平方米•年)维持不变。

二、原《通告》中,城区三等地区(20元/平方米•年)暂按14元/平方米•年,四等地区(16元/平方米•年)暂按9元/平方米•年,五等地区(10元/平方米•年)暂按6元/平方米•年执行。

三、原《通告》中,环山路以南及以北两公里以内16元/平方米•年和12元/平方米•年,分别暂按9元/平方米•年和6元/平方米•年执行。

四、原《通告》中,6元/平方米•年(含6元/平方米•年)以下等级单位税额维持不变。

五、原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西地税发【2008】303号)中有关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内工业企业用地执行标准停止施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施行(上述期限为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对于2009年7月1日前已按原《通告》标准缴纳超过半年应纳税款的,可在以后期限内按规定抵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EN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EN

Promulgation06-04-2007Department:Beijing Municipality date:Effective date:01-01-2007Subject: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Notice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Urban Land Tax Bracket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No. 229 [2007]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The local taxation bureaus and sub-bureaus of all districts and counties,According to the Decision of Beij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for Implementing the Interim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Urban Land Use Tax (Order No. 188 of Beij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by reference to the grades of the land for comprehensive purposes at the benchmark price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for the assignment of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 and by considering the actuality of tax collection administration,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has determined the Urban Land Tax Bracket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which is hereby printed and distributed to you, and the relevant matters are simultaneously notified as follows, please implement them accordingly.I. As for a piece of land located within two or more land grades, the land tax grade shall be the higher bracket (the higher tax rat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conforming to the highest.II. As for a piece of land located at the outer flank of the border section, the land tax bracket shall be the higher one (the higher tax rate).III.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will adjust the urban land tax bracke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at real time according to the adjustment of the grade scope of benchmark land price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IV. In case any bureau encounters any problem concerning the land tax grade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and any adjustment needs to be made, it shall promptly report such problem to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and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will issue a separate document for decision.V. This Notice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January 1, 2007. The former Notice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on Adjusting the Urban Land Use Tax for Some Land Grade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No. 204 [2001]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and the former Notice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on Partly Adjusting the Urban Land Use Tax Brackets (No. 139 [2004] of Beijing Local Taxation Bureau) shall be simultaneously repealed.June 4, 2007Urban Land Tax Grade Scope of Beijing MunicipalityFirst-class Land:Fuxingmen North Street – Fuchengmen South Street – Fuchengmennei Street–Xisi East Street –Xi’anmen Street –Wenjin Street –Jingshan Front Street –Wusi Street –Dongsi West Street–Chaoyangmennei Street –Chaoyangmenwai Street –Guangdong Shop North Street –Middle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Chaoyang Road –Dawang West Road –Jianguo Road –Jianguomenwai Street – Jianguomennei Street –Chang’an East Street –Chang’an West Street –Fuxingmennei Street– Fuxingmen North Street; the enclosed areas and the outer flank of border roads.Second-class Land:1. Dongzhimenwai Xiejie –North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Liangmaqiao Road, Maizidian Street – Agriculture Exhibition North Road– North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Chaoyang North Road – West Flank of West Section of East Fourth Ring Road – Tonghui River –Dongbian Gate – Congwenmen East Street – Congwenmen West Street – Qianmen East Street –Qianmen West Road –Xuanwumen East Street –Xuanwumen West Street –Lianhuachi East Road – Yangfangdian Road – Fuxing Road – Liulinguan Road– Yuyuantan South Road – Sanlihe Road – Xizhimenwai Street –Zhongguancun South Street –West Section of North Third Ring Road – Suzhou Street – We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Kexueyuan South Road – West Section of North Third Ring Road –Zhongguancun South Street –Xizhimenwai Street –Deshengmen West Street – Deshengmen North Street – Andingmen West Street – Andingmen East Street – Dongzhimen North Street – Dongzhimenwai Xiejie; the enclosed areas and the outer flank of border roads.2. Middle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Beichen East Road – Datun Road – Beiyuan Road –Middle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the enclosed areas and the outer flank of border roads.3. Area of Beijiing West Railway Station: Beifengwo South Road –Guanglian Road –North Boundary of Lianhuachi Park –West Part of Middle Section of West Third Ring Road –Lianhuachi East Road – Beifengwo South Road; the enclosed areas.4. Xizhimenwai of the Administrative Area of Zhanlan Road Sub-district Office.Third-class Land:North Section of West Third Ring Road –Changchunqiao Road – Wanliu East Road – Wanquanhe Road – We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Zhongguancun North Street – Chengfu Road –Zhongguancun East Street (North Section of Chengfu Road) – Light Railway – We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Middle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Beichen West Road –Kehui Road –Kehui East Road – Xiaoying Road and North Road Extension –Ea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 Anding Road – East Section of North Third Ring Road – North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 Xiaoyun Road – Tianze Road – Liangmaqiao Road – Zaoying Road –West Road of Chaoyang Park – South Road of Chaoyang Park – West Flank of Middle Section ofEast Fourth Ring Road –Guangqu Road –Middle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South Section of East Third Ring Road –Zuo’an Road –Zuo’anmen Binhe West Road – Guangqumen Binhe Road –You’anmen Binhe West Road –Lize Road –South Section of West Third Ring Road – Middle Section of West Third Ring Road – North Section of West Third Ring Road; the enclosed area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first-second class as well as the outer flank of border roads.Fourth-class Land:1. North Section of West Fourth Ring Road –We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Wanquanhe Road – Yiheyuan Road – Qinghua West Road – Zhongguancun North Street – North Boundary of Tsinghua Campus – Light Railway – Tsinghua East Road – Lincui Road – Fifth Ring Road – Anli Road – Kehui Road – Xindian Road – Guanzhuang Road – East Section of North Fourth Ring Road –North Section of East Fourth Ring Road –Middle Section of East Fourth Ring Road – Chaoyang Road – Gaobeidian North Road – Tonghui River – Middle Section of East Fourth Ring Road –South Section of East Fourth Ring Road –Songyu South Road–Dawang West Road, South Extension – Zhoujiazhuang Road – East Section of South Third Ring Road –Middle Section of South Third Ring Road – West Section of South Third Ring Road – Fengtai North Road –South Section of West Fourth Ring Road –Middle Section of West Fourth Ring Road – North Section of West Fourth Ring Road; the enclosed area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first up to third class as well as the outer flank of border roads.2. Administrative Area of Feingtai Sub-district Office.3. Administrative Areas of Wangjing and Jiuxianqiao Sub-district Offices.4. Shangdi Information Industry Base and national software parks.5. Administrative Areas of Bajiao Sub-district Office and Lugu Community in Shijingshan District.Fifth-class Land:1. Area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first up to fourth class in Chaoyang, Haidian, Fengtai and Shijingshan.2. Beijing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Sixth-class Land:Areas other than those of the first up to fifth classes in the downtown.。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说明的通知【标 签】纳税期限【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二﹝1998﹞355号【发文日期】1998-08-24【实施时间】1998-08-2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房产税注释:所有“城市房地产税”字样处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城市房地产税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本市拟从1998年10月1日起,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城市房地产税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

为做好对调整纳税期限工作的宣传,现将《北京城市房地产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和《我市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贯彻城市房地产税执行调整纳税期限工作中,采取各种方式,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城市房地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告为了更好地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房产税、城镇土城市房地产税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6号令)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京地税二(1998)369号《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0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城市房地产税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的纳税期限由原来每年3、5、8、11月的前5日内统一简并调整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为简化征管程序,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核定,地方税务机关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1.26•【字号】2015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2015年第10号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14〕26号)中基准地价办公用途土地级别范围,结合税收征管实际,重新确定了《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现予以公布。

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基础信息进行变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1月26日附件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一级土地: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平安里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朝阳门北大街-朝阳门外大街-朝阳北路-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建国路-东三环中路-通惠河-建国门南大街-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及所围地区。

二级土地:1.西三环中路-西三环北路-万泉河路-北四环西路-中关村东路-皂君庙路-学院南路-新康路-五路通街-人定湖公园北侧-安德里北街-安定门外大街-和平里北街-西坝河南路-西坝河东路-太阳宫南街-霄云里南街北延至京密路-霄云里南街-天泽路-亮马桥路-朝阳公园路-朝阳公园南路-甜水园街-朝阳北路-东四环中路-通惠河-西大望路-京秦铁路-东三环中路-广渠门外大街-广渠门南滨河路-光明路-体育馆路-天坛路-天桥南大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莲花池东路-南蜂窝路-广莲路-莲花池公园北边界-西三环中路-莲花池东路-羊坊店路-复兴路-西三环中路及所围地区除一级地区外的地区。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
三级土地:
为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的主要街道及二环路内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和平里东街、东直门外斜街、香河园街、和平里北街、德胜门外大街、新街口外大街、月坛南街、南礼士路、月坛北街、复兴路(翠微路以西段)、三里河路、车公庄大街、车公庄西路、北礼士路、安德路、广渠门外大街、永定门外大街、西便门外大街、广安门外大街、北蜂窝路、手帕口北街、手帕口南街、右安门外大街、广安门南滨河路、广安门北滨河路、马家堡路、安乐林路、马莲道路、右安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新东路、劲松路、劲松南路、羊坊店路、白云路、阜成路、首都体育馆南路、紫竹院路、光华路、新源街、新源南路、西土城路、学院南路、蒲黄榆路、东三环南路、西三环路、南三环路、北三环路,从东便门向北沿东二环、北二环、西二环到西便门沿护城河向南、向东、向北至东便门范围内一、二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
五级地区:
朝、海、丰、石四区的其他地区及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三、四级土地以外的其他地区,房山区政府燕山办事处的行政区域、房山区政府所在地镇的行政区域、顺义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通州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昌平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东辛房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城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门头沟区王平村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远郊区的县城,即县政府所在地镇的行政区域。
右安门西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右安门东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永定门西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永定门东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左安门西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广渠门南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广渠门北滨河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西直门北大街(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增光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魏公村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马家堡东路(三环路以内段,原四级现调为三级)、菜户营南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丽泽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方庄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蒲方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芳城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鼓楼外大街(原四级现调为三级)、西直门北大街(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和平里西街(原四级现调为三级)、东土城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皂君庙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大柳树路(原四级现调为三级)、广安路(三环路以东段,原四级现调为三级)、中关村大街(原五级现调为三级)、鼓楼外大街(原四级现调为三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
等级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1]20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01
【实施日期】200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1]204号2001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1 /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北京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北京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的批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北京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
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8.05
•【字号】京地税二[1996]348号
•【施行日期】1996.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北京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的批

(京地税二[1996]348号)
北京西站分局:
你局《关于确定北京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的请示》收悉。

鉴于西站地区原属宣武、丰台、海淀交界地带,原核定的纳税土地等级范围的街巷已不复存在,而且随着西站地区及周边市政建设的发展,繁荣程度的改观以及一些商业、饮食、服务业的兴起,仍按原来的三、四级土地等级征税,税负明显偏低,但考虑到西站地区配套设施还在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西站地区土地纳税等级暂确定为二级,待全部工程完工后再行确定。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标 签】土地纳税等级【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地﹝2004﹞139号【发文日期】2004-03-25【实施时间】2004-03-25【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农展馆南路、朝阳公园南路、海淀南路、知春路、苏州街、北苑路自五环以南路段、安立路自五环以南路段。

(三)五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惠忠北路、大屯路。

(四)五级土地调为四级土地的地区:酒仙桥路、朝阳路自青年路以西的路段;鲁谷社区所辖行政区域。

二、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仍按四级土地掌握。

三、顺义区五级土地范围明确为:北及东北至减河、东至潮白河、东南至顺平东路;南至顺平路及顺平西路、西至七分干渠所围地区以内。

四、上述调整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北京市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

北京市如何计算⼟地使⽤税北京市城镇⼟地使⽤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年纳税额⼀级⼟地30元、⼆级⼟地24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2元、五级⼟地3元、六级⼟地1、5元。

不论是房屋建设或者是道路修建都会涉及到⼟地的购买或者是占⽤,然⽽⼤部分的⼟地在使⽤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都是需要交纳的。

初次接触的市民就会产⽣很多疑问,什么是⼟地使⽤税,如何计算⼟地使⽤税呢,以及现在市的最新计算⼟地使⽤税的⽅法。

⼟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地使⽤税的计算⽅法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根据实际使⽤⼟地的⾯积,按税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如何计算⼟地使⽤税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地使⽤税额=应税⼟地的实际占⽤⾯积×适⽤单位税额⼀般规定每平⽅⽶的年税额,⼤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矿区为0.20~4.00元。

、车船使⽤税和城镇⼟地使⽤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法。

国务院于2006年12⽉30⽇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并⾃2007年1⽉1⽇起执⾏。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是将税额幅度提⾼两倍;⼆是将征税对象扩⼤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

开征⼟地使⽤税,有利于进⼀步增加地⽅财政收⼊,完善地⽅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地,提⾼⼟地使⽤效益。

⼟地使⽤税每平⽅⽶年税额如下:(⼀)⼤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三)⼩城市0.9元⾄18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12元。

⼆、北京市⼟地使⽤税的计算⽅法问题关于北京的⼟地使⽤税计算⽅法问题:北京市⼟地使⽤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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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
范围的通知
【标 签】土地等级范围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1﹞204号
【发文日期】2001-04-03
【实施时间】2001-04-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43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涉及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亦庄八个区局和分局,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认真做好土地等级调整的有关准备及实施工作。

一、各有关区县局领导对此项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的宣传、培训和调整后的税源监控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确定土地等级时,原则上按照纳税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确定;对于纳税人座落在不同等级路段上的同一宗土地,在确定土地等级时,从高掌握。

三、此项工作要求在十月征期结束前完成,有关区县局须将本次调整补税数据填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调整统计表》(附后),并将工作落实情况随征期分析一并报市局。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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