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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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准化及包装法规

包装标准化及包装法规

包装标准化及包装法规一、包装标准化包装标准化是指为了统一、规范和优化包装生产和市场管理而建立的一系列包装规程、程序、技术和要求。

在国际上,包装标准化是包装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不同,包装标准化的形式也各异。

在我国,包装标准化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包装容量的规定:包装容量是指包装产品的容积或重量。

对于同种产品的包装容量,应当有规范的标准,以便市场监管和消费者的选择。

2.包装材料的要求:包装材料是包装设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结构和成本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包装的质量和成本。

因此,在包装标准化中,要求规范和统一包装材料的种类、特性和使用方法。

3.包装设计的规范:包装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包装外观、形态、色彩和文字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设计的过程。

在包装标准化中,要求制定相关规则和程序,以保证包装设计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4.包装标识的规定:包装标识是指产品包装上的各种图案、文字和标志等,用于承载产品的信息和广告。

在包装标准化中,要求规范和统一包装标识的标准、内容、布局和使用方法。

二、包装法规包装法规是国家对包装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我国目前主要的包装法规包括以下几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规定了产品质量基本要求、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对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要求作出规范,明确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责任,便于消费者维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码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用于管理商品条形码系统的运行,维护商品信息管理的规范性,对于商品的包装标识有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法》:该法规主要是针对包装行业的,要求在包装设计上应考虑到环保、安全、经济等因素,保证产品包装的质量和安全性,同时也规定了包装的标准和监管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主要用于规范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对食品包装的材料、印刷和标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产品包装上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包装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安全,还能够传递产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产品包装在商品流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产品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1. 符合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标准,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对于产品包装的设计、材料、印刷等方面,都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

2. 确保产品质量产品包装应当能够保证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

包装材料、结构设计、封口方式等应当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

3. 保障消费者权益产品包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同时,包装应当便于消费者识别、使用和回收。

4. 环保要求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

包装材料应当易于回收和降解,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三、产品包装的法律责任1. 违反国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包装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涉及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产品包装上的虚假宣传,依照该法的规定处罚。

3. 违反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包装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侵犯他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包装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包装不仅是产品保护、美观和促销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绿色消费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包装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包装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包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包装的定义与分类1. 包装的定义包装是指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一定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的各种容器、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技术。

2. 包装的分类(1)按包装材料分类: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陶瓷包装、复合材料包装等。

(2)按包装层次分类:内包装、中包装、外包装。

(3)按包装功能分类:保护包装、运输包装、销售包装、礼品包装等。

三、包装的法律规定1. 包装基本要求(1)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2)包装结构应合理,确保产品在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损害。

(3)包装标识应清晰、准确,便于消费者识别。

(4)包装设计应美观大方,符合我国文化传统。

2. 包装标识规定(1)产品名称:真实、准确反映产品内容。

(2)规格型号:反映产品性能、规格。

(3)净含量:真实、准确标注产品净含量。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新鲜、合格的产品。

(5)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便于消费者维权。

(6)产品标准代号: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

(7)其他标识:根据产品特性和要求,可标注其他标识。

3. 包装废弃物处理规定(1)包装废弃物应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包装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承担包装废弃物处理责任。

(3)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包装材料。

4. 包装税收政策(1)对包装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2)对包装废弃物处理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5. 包装行业监管规定(1)包装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生产、销售包装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包装法律法规资料1. 引言包装是商品生产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仅能保护商品,还能提升商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包装也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帮助企业在包装设计与生产中合法合规。

2. 包装法律法规概述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包装领域的基本法律法规,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包装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将包装与商品的质量、性能、防伪标志和使用说明相适应,并严禁夸大商品的效果。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缺陷产品责任法》对于包装领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包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如果因包装导致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包装材料相关法规3.1 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卫生安全标准是确保包装材料符合相关卫生安全要求的重要法规。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的要求,还有一系列具体的包装材料标准。

3.2 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包装废弃物管理法规主要涉及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回收利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餐厨废弃物处理与利用规范》等,这些法规规定了对包装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处理等要求,以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包装设计相关法规4.1 包装设计版权保护包装设计作为一种创意作品,也受到意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包装设计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包括设计图案、文字描述等。

相关企业在包装设计过程中应注意著作权保护,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4.2 包装标识规范包装标识是对商品信息进行传递和展示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也有相关的规范和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1. 简介包装是保护产品、便于搬运和储存、提供信息和宣传的重要手段。

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包装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包装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包装法律法规。

2. 包装标准2.1 包装材料标准对于不同的产品,使用的包装材料也有所规定。

常见的包装材料包括纸箱、塑料袋、玻璃瓶等,这些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要符合国家的标准。

2.2 包装容量标准对于可装载液体或粉末的包装容器,要求严格控制容量的准确性,以防止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2.3 包装尺寸标准对于包装材料的尺寸也有一定的规定,以确保产品能够正确地放置在包装中,同时便于搬运和储存。

3. 包装印刷标准3.1 包装标识标准包装上需要包含一系列的信息,如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这些信息需要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设置。

3.2 包装图案标准包装上的图案也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不能涉及违法内容或误导消费者。

4. 包装安全标准4.1 包装材料安全包装材料需要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不能对产品造成污染或危害人体健康。

4.2 包装过程安全在包装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如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防止火灾和爆炸等。

5. 包装废物处理5.1 包装废弃物分类不同的包装材料需要采取不同的废物处理方式,如纸箱可以回收利用,而塑料袋需要正确处理。

5.2 包装废物回收利用国家鼓励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相应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6. 扩展内容1、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1: 国家包装材料标准- 附件2: 包装尺寸测量方法- 附件3: 包装印刷标准示例- 附件4: 包装安全检测方法- 附件5: 包装废物处理政策2、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包装材料标准:指包装材料的质量和性能要求,对于不同材料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 包装容量标准:规定了液体或粉末产品的包装容器的容量准确性要求,以防止给消费者带来误导。

包装制作法律规定(3篇)

包装制作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制作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包装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包装制作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包装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卫生、环保;(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四)节约资源,减少浪费;(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四条国家对包装制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包装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包装制作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包装材料第六条包装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污染;(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四)易于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第七条包装材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第八条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记录,确保包装材料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下列包装材料:(一)含有有害物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二)假冒伪劣的包装材料;(三)禁止使用的包装材料。

第三章包装设计第十条包装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产品特性和使用要求;(二)保证包装产品与被包装物的适宜性;(三)有利于产品的保护和运输;(四)美观大方,易于识别;(五)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第十一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包装设计单位应当对包装设计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禁止以下包装设计行为:(一)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二)设计容易导致产品损坏的包装;(三)设计虚假宣传的包装;(四)设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装。

第四章包装制作第十四条包装制作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包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包装作为商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安全、环保、功能性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包装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包装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包装的定义与分类1. 包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法》第二条,包装是指为保护商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提高商品质量而进行的包装活动。

2. 包装的分类(1)按材料分类:纸包装、塑料包装、金属包装、玻璃包装、陶瓷包装、木材包装、复合材料包装等。

(2)按用途分类:食品包装、药品包装、化妆品包装、日用品包装、工业品包装等。

(3)按结构分类:单层包装、复合包装、组合包装等。

三、包装的法律规定1. 包装材料的使用(1)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污染环境或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包装材料。

(2)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可回收的包装材料。

(3)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 包装设计(1)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商品特性和市场需求,便于运输、储存和销售。

(2)包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包装设计。

3. 包装标识(1)包装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信息。

(2)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包装标识。

4. 包装检测(1)包装材料、包装设计、包装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包装产品在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5. 包装废弃物处理(1)包装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2)鼓励使用环保、可降解、可回收的包装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

(3)包装废弃物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环境安全。

6. 包装行业管理(1)包装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2)包装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

外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外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外包装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保护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的安全,还能够传递产品信息,提升产品形象。

因此,外包装的设计、生产、使用等方面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对外包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外包装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外包装,又称外箱、外盒,是指用于保护、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产品的一层包装物。

它通常由纸箱、纸盒、塑料袋、玻璃瓶、金属罐等材料制成。

2. 作用(1)保护产品:外包装能够有效防止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中受到损害。

(2)传递信息:外包装上通常印有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选择。

(3)提升形象:精美的外包装能够提升产品形象,吸引消费者购买。

三、外包装的法律规定1.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宣传。

产品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许可证号、产品合格证明等。

”2. 包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法》第二条规定:“包装是指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提高产品附加值,在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技术措施和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规定:“包装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卫生、环保、美观、实用、经济。

”3.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4.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三篇)

产品包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包装的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及进出口的包装产品。

第三条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使用伪劣、劣质、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包装。

第四条产品包装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第五条产品包装的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包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二章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产品包装应符合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经济、实用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产品包装应具备防护、保护、便利、识别的功能,确保产品安全、完整无损。

第九条产品包装应考虑消费者使用的方便性,采用易于开启、密封、装卸等设计。

第十条产品包装应以最佳的使用材料和技术,确保包装品质和使用寿命,避免过度包装。

第十一条产品包装的使用材料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带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材料进行包装。

第三章产品包装的生产管理第十二条产品包装的设计和生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生产许可证,对产品包装的生产流程进行追踪记录。

第十四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措施,确保产品包装的质量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场所卫生,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粉尘等污染物。

第十六条产品包装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产品包装的销售与使用管理第十七条产品包装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明码标价,确保产品包装的溯源可查。

第十八条产品包装销售企业应对产品包装进行质量检验,不得出售破损、变形、污染、过期的产品包装。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

国家包装法律法规国家包装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环境的权益,促进包装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包装是指为了保护、方便、美观以及增加商品附加值等目的,将商品包装成一定形式的外包装及内包装。

第三条包装行业是指从事包装设计、包装材料生产、包装加工、包装运输、包装储存等包装相关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包装活动应合理利用资源,减少废弃物产生量,提倡包装循环利用和可再生材料的使用。

第二章包装设计第五条包装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1.追求商品形象的体现和市场需求的适应;2.提供足够的包装强度,确保商品不受损;3.提供合适的包装体积和重量,方便运输和消费者使用;4.选用绿色环保材料,减少环境污染;5.适应商品的特点和保存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包装材料生产第六条包装材料生产应符合以下规定:1.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排放;2.使用环保材料,尽量替代使用一次性包装材料;3.推动包装材料的轻量化,减少资源消耗;4.提高材料的可降解性,方便环境处理。

第七条包装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材料和伪劣产品。

第四章包装加工第八条包装加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规定:1.采取科学的包装方法和技术,确保包装质量;2.严格控制包装过程中的丢失率,减少浪费;3.合理安排包装工艺流程,提高包装效率。

第九条涉及食品、药品等行业的包装加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并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五章包装运输第十条包装运输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合理的包装方式,保证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2.合理规划物流路径,减少运输距离和时间;3.选用适合的运输工具,提高运输效率;4.轻载、绿色运输,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六章包装储存第十一条包装储存应符合以下规定:1.采取适当的储存环境,确保包装品质不受损;2.合理规划储存空间,提高储存效率;3.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包装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包装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装活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包装,是指为在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过程中保护产品,便于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手段。

第三条包装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消费者权益;(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三)安全、卫生、方便、美观;(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包装技术创新,推广使用环保型包装材料,提高包装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包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包装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章包装材料与容器第六条包装材料与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危害;(二)可回收、可降解,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四)包装材料与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应当有利于产品保护、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包装材料与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设备;(二)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生产工艺;(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包装材料与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九条包装材料与容器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三)产品规格、型号;(四)生产日期、批号;(五)执行标准;(六)使用说明。

第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材料与容器。

第三章包装设计第十一条包装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利于产品保护;(二)有利于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产品包装物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包装物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的功能,还具有宣传产品、提高品牌形象的作用。

因此,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产品包装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产品包装物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包装物是指用于包装、盛装产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和辅助材料。

产品包装物主要包括:1. 包装容器:如箱、桶、袋、瓶、罐等;2. 包装材料:如纸、塑料、玻璃、金属、陶瓷等;3. 辅助材料:如粘合剂、密封剂、标识标签等。

三、产品包装物的法律规定1. 产品包装物的质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产品包装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包装物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不得有破损、变形、漏气、渗漏、腐蚀等缺陷;(2)不得有污染、异味、霉变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3)标识标签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质量要求。

2. 产品包装物的环保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包装物的企业,应当采用环保材料,减少包装物的使用量和废弃物的产生。

具体要求如下:(1)采用可降解、可回收、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2)包装物的设计应当尽量减少使用量,降低废弃物产生;(3)包装物的生产、使用和废弃过程中,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3. 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包装物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2)生产日期、保质期;(3)生产厂家、地址、联系电话;(4)执行标准;(5)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4. 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循环经济的理念,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

包装法律法规资料包装法律法规资料范本:正文:一、引言(在这一章节介绍撰写该文档的目的,背景以及重要性。

)二、概述(在这一章节对于包装法律法规进行整体介绍,包括包装法规的定义、范围及实施的目的等。

)三、国内包装法律法规概览(在这一章节详细国内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例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包装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wei)险废物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对每条法规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法规的名称、颁布单位、颁布日期、适合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

)四、国际包装法律法规概览(在这一章节详细国际包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例和规定: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关标准2.国际民航组织(ICAO)相关规定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相关要求请对每条法规进行详细说明,包括法规的名称、颁布单位、颁布日期、适合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

五、包装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在这一章节详细说明包装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包括合规要求、责任承担、罚则等方面。

)六、附件(在这一章节该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法规全文、相关标准、表格样本等。

附件应附在文档末尾或者另附于文档后。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在这一章节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以便读者理解。

)八、总结(在这一章节概述全文的要点,重申包装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并提供建议性意见。

)九、结束语附件:1. 国内包装法规全文2. 国际包装法规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包装法规:指对于包装设计、创造、标识以及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2. 合规要求:指企业在包装过程中需要符合的法规要求。

3. 责任承担:指在包装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导致事故发生时,企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4. 罚则:指包装法律法规针对违规行为所规定的罚款、处罚等制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兴远时代广告公司认为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产品包装箱内容法律规定(3篇)

产品包装箱内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产品包装箱是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起到保护产品、便于运输和储存的作用,同时也是产品宣传和品牌展示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产品包装箱内容,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包装箱内容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二、产品包装箱内容法律规定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产品包装箱内容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产品包装箱上的广告内容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明确规定,其中涉及产品包装箱内容的规范。

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箱内容有专门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包装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涉及产品包装箱内容的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产品包装箱内容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产品标识产品标识是产品包装箱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商标等。

具体规定如下:(1)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名称;(2)生产厂名、厂址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厂名、厂址;(3)生产日期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的生产日期;(4)保质期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的保质期;(5)产品规格型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规格型号;(6)执行标准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执行标准;(7)商标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建材产品包装法律规定(3篇)

建材产品包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材产品包装作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产品的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材产品包装,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建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建材产品包装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材产品包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三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包装。

(2)第十六条: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材产品包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2)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我国关于标准化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材产品包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要求。

(2)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我国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建材产品包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条:进出口商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2)第十八条:进出口商品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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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包装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间是之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包装术语及分类第五条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包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本包装:指用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危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第二十七条节约原则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

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

危险品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

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第三十一条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第三十五条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

同时,还可从回收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

纸箱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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