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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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文字号】青证监发[2009]153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发布日期】2009.08.05【实施日期】2009.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的通知(青证监发[2009]153号)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期货居间人的管理,防范信访投诉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期货经营机构要于2009年8月底以前,组织本机构尚未签署《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见附件)的居间人补签《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一式三份,本机构留存一份,居间人本人留存一份,报送我局一份备案。

各期货经营机构对于2009年8月份以后新签约的居间人在签署居间合同的同时,也必须让其签订《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并每月定期报我局备案。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在经营场所内公示正式员工的照片、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公示所签约的居间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接受客户的监督;公示《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和《青岛证监局致期货投资者的一封公开信》,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每月定期将居间人变动情况的电子版报送我局期货处,以便在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要加强对所签约的期货居间人的日常管理和法规政策知识培训,使其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尤其使居间人明确《期货居间人自律承诺书》的内容,不允许居间人对外称呼“我是XXX期货公司青岛营业部的”,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否则立即终止居间关系并报告我局,切实防范由于期货居间人所引发的信访投诉风险。

四、各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务必要高度重视居间人的管理,定期进行诚信记录和考评,并自觉服从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关于居间人管理的各项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辖区期货市场秩序。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

XX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一、居间人管理的基本要求1.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交易的居间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客户利益,不得存在欺诈、误导或隐瞒的行为。

2.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员工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合理处理,保障客户权益。

4.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二、居间人管理的具体内容2.信息披露: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期货交易风险、手续费用、投资建议等内容,不得隐瞒或误导客户。

3.风险警示: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做好风险揭示和警示,提醒客户注意风险,不得向客户保证投资收益或隐瞒风险。

4.交易执行: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客户委托执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或超越客户授权范围。

5.资金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独立、安全的客户资金账户体系,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防范资金挪用和风险。

6.投诉处理: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客户作出回复,并落实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监督、内部审计等,确保居间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居间人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置。

2.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进行监管行为,保障期货市场秩序稳定。

3.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有关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居间人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综上所述,期货经纪公司居间人管理实施细则是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期货经纪公司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加以处置,共同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严惩戒资本市场行贿行为和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

《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9月10日附件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12日发布,2023年3月24日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10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期货经营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实习期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期货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的境内子公司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执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会员、机构、个人在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自律管理,倡导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奉行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廉洁自律、风清气正的行业廉洁文化。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期货居间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保障期货居间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期货居间业务的管理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及责任划分,确保期货居间业务的合规、稳健发展。

第二章期货居间业务管理第四条期货居间业务是指居间人(以下简称“居间方”)接受委托,代表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期货公司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的业务。

第五条居间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了解期货市场的基本规则和交易流程;3. 熟悉期货法律法规,遵守市场交易纪律;4. 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5.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六条居间方与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七条居间方在开展期货居间业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2.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从事非法交易活动;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委托方;4. 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5. 不得利用居间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居间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协助其完成期货交易,并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第九条居间方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十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居间方应密切关注期货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居间方应加强对委托方的风险评估,确保委托方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居间方应建立健全客户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十四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 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2. 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市场交易纪律;3. 对委托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4. 对期货市场风险进行有效控制;5. 对委托方提供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居间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间信息;2. 协助委托方完成期货交易;3. 定期向委托方提供期货市场分析报告;4. 对委托方进行风险提示;5. 及时反馈交易情况。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名称或姓名;委托事项;双方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居间人行为准则;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非法集资活动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臵等业务手续;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同时为两家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居间人采用团队模式运行的,其居间团队每个成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居间人管理的要求,不得出现挂靠在一个居间人名下的情形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如下事项:期货居间人的职能、业务权限;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禁止行为以及考核制度;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内控制度;期货居间人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期货公司、营业部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期货公司合规或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居间人执业行为的内部稽核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第二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该建立居间人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居间人姓名、客户姓名及账号、客户权益、手续费支出、手续费返还数额、代扣税金、客户阶段盈亏等内容该台账应该逐月登记,保存期根据各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年第三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一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第三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x月x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辖区内期货居间人的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总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上年度期货居间人居间协议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三条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居间人的基本信息;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居间人违反禁止行为事项;居间人被客户投诉事项;居间人后续培训情况;其他影响居间人诚信的信息。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居间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进行自律管理,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居间合作条件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四)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五)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六)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居间人管理,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三)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的;(四)被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五)被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六)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

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期货居间人是指依法申请登记而取得期货经营权,在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期货交易的居间服务。

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承担着重要的市场职能,其合法合规的运作对于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期货居间人的职责和义务1. 诚信经营期货居间人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在开展期货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期货居间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保证客户权益。

2. 保密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客户利益的机密信息,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客户的隐私权。

3. 风险提示期货居间人应当向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期货交易的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引导客户进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避免投资损失。

4. 投资建议期货居间人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定的投资建议,但应当注意客观中立,不得向客户推荐高风险、不合理的投资产品,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或误导性宣传,确保投资建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客户回访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制度,及时跟踪和记录客户交易情况,定期进行客户回访,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6. 投诉处理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专员,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时间对客户投诉作出回复,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的要点1. 机构设置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机构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职能,设立合规、风控、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实现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2. 内部控制期货居间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监管制度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2020)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期货居间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居间人从事期货业务的行为,保护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期货居间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居间人)。

第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期货市场规则和本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居间人资格第五条居间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三)具有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居间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取得期货居间人资格。

第七条申请期货居间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期货居间业务相关专业知识证明;(三)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居间人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期货居间人资格证书。

第三章居间业务范围第九条居间人可以从事以下期货居间业务:(一)介绍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二)代理客户办理期货交易手续;(三)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居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居间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期货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居间业务的范围;(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章居间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居间人在从事期货居间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二)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便利;(三)不得泄露客户交易信息;(四)不得从事与期货交易无关的业务;(五)不得利用居间业务损害客户利益;(六)不得损害期货市场秩序;(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规范。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期货公司:为推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中国期货业协会遵循“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考虑到各期货公司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但不得低于《办法》要求。

期货公司委托《办法》规定以外的机构或者自然人提供订约机会的,费用支付标准不得与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收入指标挂钩。

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

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

过渡期内,请各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 操作指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 操作指引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期货居间人居间行为,依据《办法》内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培训第三条期货居间人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各项条款,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前,应结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居间人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居间协议。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审查居间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期货经营机构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三)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居间人纸质信息表及电子文档汇总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备案。

第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对现有居间人,应参照《办法》第四条内容进行筛选,其中不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现有居间协议;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款要求的,在《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其开发新客户,在《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居间协议。

自办法颁布后,期货经营机构的新增居间人应满足《办法》要求。

第六条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应逐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应到达《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居间人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

由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与期货经营机构签署居间协议的居间人必须全部参加,协会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培训情况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在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吸引着众多投资者的参与。

而期货公司居间人在连接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

为了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并开始试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期货公司居间人。

简单来说,期货公司居间人就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促成期货交易,并从中获取报酬的个人或者机构。

他们在期货市场中扮演着信息传递者和业务推广者的角色。

然而,由于居间人的活动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秩序,因此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试行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居间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熟悉期货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法律法规。

同时,他们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道德操守,无不良诚信记录。

这一资格条件的设定,旨在筛选出合格的居间人,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在利益分配方面,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规范。

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的居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等。

居间报酬应当与其服务质量和业绩挂钩,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高额报酬。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利益冲突,确保居间人的行为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风险管理是期货市场的重要环节,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对居间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居间人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不得夸大收益或者隐瞒风险。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也是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期货公司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居间人的身份和报酬情况,让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其与居间人的关系。

居间人在介绍业务时,也应当如实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投资者。

透明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合同:BH-0351( 精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合同样本全文可改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通用版合同条款书) Financial contract: self disciplin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futures trading intermediaries金融合同:期货交易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是中州期货经纪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期货居间人及期货公司在从事居间经纪时必须遵守的管理条例。

3、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客服经理、投资经理)。

二、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1、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即是为投资者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人或组织,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

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了劳务,有权向期货公司或投资者收取报酬。

3、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没有隶属关系。

居间人既不是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无权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中表达自己的意志。

4、期货公司雇员帮助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合约的行为不属于居间行为。

5、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居间人管理1、期货公司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2、投资者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

3、居间人在开展居间业务前,应与有关期货公司及投资者签订居间合同,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的约束。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细则期货居间人是指,为委托人报告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媒介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XX期货公司根据合同法和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指引,订立以下细则。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最近两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居间人管理细则:一、XX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首先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以下资料文件:(一)法人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二)自然人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两张;(三)深圳期货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居间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居间人基本情况;(二)业务范围或者从业经历;(三)从事期货居间活动的经历和现状。

三、公司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经纪活动前,向居间人出示本规则,签订居间合同。

四、居间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二)委托事项;(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办法。

五、公司、居间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关系,但居间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六、因居间经纪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各方均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七、公司向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以下居间行为准则:(一)诚实守信1.应向客户告知自己的真实身份;2.应如实向客户介绍公司的情况;3.应如实向客户介绍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4.应如实向公司介绍客户的情况。

(二)保守秘密居间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009.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一)

009.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一)

第五节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措施1一般规定2适用情形3立案4调查5纪律惩戒决定6听证7申诉一、一般规定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分为两种:1、批评警示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该措施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2、纪律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严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

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申诉。

案件调查人员、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等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货业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

二、适用情形期货业协会对会员、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以下情节:(1)当事人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主观状态属于故意或者过失;(2)当事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3)当事人因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的金额;(4)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违规次数;(5)当事人同一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6)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7)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适用范围为加强山东辖区期货营业部监管,提高其合规运维水平,依据《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山东证监局期货经营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制订针对辖区期货营业部的检查细则。

本检查细则可作为山东证监局指导辖区期货营业部加强自身管理,以及对辖区期货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审核的重要指引,也可用于期货公司或期货营业部自查。

1.2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可以通过资料审核、实地检查、运行测试和谈话回访等检查方式,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有关人员、场所、制度、流程、数据、文档、系统和设备进行检查。

1.3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是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是否达到某项检查要求作出的判定。

现场检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现场检查结束前,应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并由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负责人对检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必要时,如判定被检查期货营业部存在违规情况的,检查结果中还应包括证明该判定的相关材料。

1.4检查原则1.4.1客观公正原则检查工作应尽量减少个人主张或判断,在最小主观判断情形下,基于明确定义的检查方法和解释,对每项检查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检查要求的,要取得确凿证据。

1.4.2证明材料验证原则对于被检查期货营业部提供的部分证明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具体检查要求进行验证。

1.4.3不影响正常经营原则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不影响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日常正常经营,进入机房检查一般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回访客户应注意语言。

1.4.4测试系统的原则原则上,不应对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系统进行操作,包括运行程序、脚本等。

不应在交易期间要求被检查期货营业部进行各类系统切换测试和升级操作。

1.4.5保密原则对在检查期间接触到的被检查期货营业部的客户、技术、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

检查结果的证明材料中不应包含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机密信息。

1.5其他检查说明本检查细则中涉及的制度、交易记录等数据或信息可以提供电子文件,涉及期货公司总部制定的制度或管理的档案,由期货营业部负责协调总部统一提供。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一、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 (1)二、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15)三、说明 (23)一、期货公司变更5%以上股权(一)事项范围山东辖区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不含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原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以及涉及境外股东的情形)。

(二)法规依据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2.《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三)应具备的条件1.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2.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3.关于股东资格:(1)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②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③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④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⑤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⑥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⑦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2)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①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②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③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④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⑤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3)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地区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

地区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

____________地区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维护公平竞争,防止证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证券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_____地区证券行业的经营秩序和整体利益,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经与________地区证券经营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________地区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证券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约定事项第三条山东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人、______地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和协会工作人员共同组成______地区证券经营机构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织结构见附件一),负责本公约的监督实施,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为公约签约人(附件二),并对委员会负责。

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为落实公约执行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证券机构应积极配合委员会组织的检查并接受同行监督,对于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接受、执行委员会按照本公约有关规定做出的处罚决定。

第六条在经营业务中,坚决禁止下列不正当竞争方式:(一)利用各种手段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

(二)恶意中伤同业竞争对手,以任何方式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三)向客户提供虚假的文件、材料、承诺,或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四)突破自律公约佣金最低标准,以降低手续费、变相手续费返还等手段进行恶意竞争。

(五)聘用因违法、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其它证券经营机构除名或在监管部门、协会存在不良记录尚处于警示期的从业人员。

(六)用欺诈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以损害同业利益为代价争取客户。

(七)指使员工或经纪代表前往其它证券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从事业务推介活动。

(八)对所开展的促销活动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

(九)设立非法网点,以各种形式从事非法证券交易。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自律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中期协字[2014]102号
【发布部门】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期协字〔2014〕102号)
各期货公司: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获得了快速发展,市场功能日益发挥,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随着《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期货行业迎来了创新发展的新契机,将进一步推动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提升期货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

《意见》在“鼓励期货经营机构自主创新,自担风险”的同时,也提出了“坚持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坚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树立诚信合规的行业文化,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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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辖区内期货居间人行为,防范因居间人行为不当引发的违规风险及经营风险,促进辖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修订)》等有关规定,参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居间人是指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合同,为其提供订约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机会,按照约定由期货经营机构支付报酬,并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山东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

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机构居间人管理制度、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居间人培训制度、回访制度及相关业务流程。

第二章资格及培训第四条居间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良记录;(三)非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四)非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后,方可从事居间业务活动。

第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对居间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或存在不确定风险事项的人员,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七条居间人只能与一家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居间协议。

第八条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后,应及时将居间人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报送的信息内容应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学历学位、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服务机构名称、签订合同日期等。

第九条居间人应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定期参加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后续培训内容包括: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居间人后续培训每期应不少于16学时,其中期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期货居间人的后续培训效果进行跟踪测试,及时将培训效果情况反馈至协会。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要求居间人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银行账号、从业经历、最近两年有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罚情形、一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签字留样等,其中,银行账号户名应与居间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居间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期货经营机构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居间协议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对居间人及其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居间人信息档案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居间人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居间人培训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期货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建立、终止居间关系或相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回访制度,通过现场询问或电话回访等方式直接向客户了解居间人业务开展情况。

对于交易异常、亏损严重的客户,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进行客户回访。

期货经营机构应本着“独立制衡”的原则安排客户回访等相关工作,确保客户回访及相关工作的结果客观、真实、有效,防止责权冲突、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期货居间人信息查询、公示制度,在营业场所公示本机构期货居间人的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以及居间人照片等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期货居间人姓名、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业务权限等信息,并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八条居间人信息应当通过协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居间人姓名、性别、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等。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九条居间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不得损害客户与期货经营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期间,应参加本办法第九条以及期货经营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居间人应与期货经营机构签订居间协议,居间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名称或姓名;(二)委托事项;(三)双方权利和义务;(四)居间人的基本行为规范(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协议终止和解除方式。

第二十二条居间人应为期货经营机构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居间人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居间身份及业务范围,并由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指导客户在开立期货账户时签署居间人关系确认书。

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居间人定义及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二)居间人行为准则;(三)居间人基于客户利益上的禁止行为;(四)居间人信息查询方式;(五)向客户提示居间人领取佣金返还;(六)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将使用的居间协议、居间人关系确认书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变更居间人应重新签订居间人关系确认书,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其居间人。

第二十六条居间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一)以期货经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包括以机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以机构名义招聘人员、印制名片或宣传资料,代表期货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等;(二)利用居间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包括进行变相融资、非法集资活动等;(三)从事越权代理行为,包括代理投资者办理开销户、资料变更、密码重置等业务手续;(四)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夸大期货投资的收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使用诋毁其他公司、其他居间人的手段来招揽投资者;(五)对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的收益或损失做出承诺,与投资者约定分享利润或共担风险,以获取佣金为目的鼓动投资者频繁交易等行为;(六)同时为两家(含)以上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居间业务,或将同一客户向多家期货经营机构介绍;(七)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八)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居间人采用团队模式运行的,其居间团队每个成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居间人管理的要求,不得出现挂靠在一个居间人名下的情形。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办法中应明确如下事项:(一)期货居间人的职能、业务权限;(二)期货居间人的从业准则、禁止行为以及考核制度;(三)期货居间人从业风险和道德风险内控制度;(四)期货居间人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五)期货公司、营业部对居间人的管理职责;(六)期货公司合规或稽核部门对本机构居间人执业行为的内部稽核制度。

期货经营机构应将居间人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

第二十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该建立居间人业务台账,台账至少包括:居间人姓名、客户姓名及账号、客户权益、手续费支出、手续费返还数额、代扣税金、客户阶段盈亏等内容。

该台账应该逐月登记,保存期根据各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低不少于5年。

第三十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发生违反期货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居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解除居间协议。

第三十二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辖区内期货居间人的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报山东证监局。

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二)上年度期货居间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期货居间人的数量及在总部、期货营业部的分布情况;(三)上年度期货居间人居间协议执行情况、期货居间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四)上年度与期货居间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根据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根据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诚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居间人的基本信息;(二)居间人服务的期货经营机构名称;(三)居间人违反禁止行为事项;(四)居间人被客户投诉事项;(五)居间人后续培训情况;(六)其他影响居间人诚信的信息。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三十四条协会对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期货经营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因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与其解除居间协议的,五年内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之签约。

第三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或建议山东证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居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协会除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外,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协会内部通报、协会网站公示、通知期货经营机构解除居间合同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期货业协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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