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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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处施靖有期徒刑5年,而另五名被告则因本案及其他犯罪分别 判处3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上海高楼火灾58人死亡、71人受伤
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 一、改造工程遭层层违规转包分包
• 1、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违 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 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 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
• 1、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 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
• 2、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 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 承接工程还向他人行贿。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3、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 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
4、黄培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 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 同等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 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 时排除。
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二、不顾严重安全隐患施工,安全监管缺失
1、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 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 决定。
2、为敢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 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 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
• 燃烧后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灭火方法:切断气源 •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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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 一、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 • 2、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 • 3、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峰 • 4、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区委书记王江河 • 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 • 6、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 • 7、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 •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 1、栖霞区区长梁建才行政记大过处分 • 2、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 • 3、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4、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吴德双行政记大过处分 • 5、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 • 6、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行政记过处分 • 7、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 • 8、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9、塑料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 10、塑料公司经理吴义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 11、南京丙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 • 三、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与副经
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
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卫星,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
司的资质承接。

3、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

4、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
•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
告人施靖的请求,违反工作职责和程序,擅自决定以栖霞区拆迁办的名义对南 京塑料四厂地块发布拆迁通知,并由栖霞区拆迁安置科原科长王有道具体落实; 王有道明知上述实情,仍然违规予以办理,此二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溧水县人民法院:
工程队负责人邵殿军在无拆迁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揽南京塑料四厂
地块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并组织董来荣及方强峰等人进场施工。董来荣擅自指 挥方强峰操作挖掘机进行地下挖掘;方强峰在发现地下不明管线时,仍用挖掘 机抓头清理不明管线的尘土,蒋丙烯管线抓破,从而酿成事故。此三人均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
•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
• 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 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 人、投资人)等人员。
•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
• 其他负责人
•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负领导责任。
2.六项具体职责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1、迈皋桥街道办事处原主任施靖 在组织拆迁塑料四厂地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地
下丙烯管道被挖穿,丙烯泄漏并爆炸,继而引爆附近的中华饭店,导致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下关区人民法院:
栖霞区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原主任朱广源 在明知栖霞区政府迈皋桥街道办事处未办理拆迁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应被
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 时间:2010年7月28日上午 • 地点:南京栖霞区南京塑料四厂 • 情况:发生爆炸,全城有震感 • 伤亡:不详 • 丙烯:常温下为无色无嗅稍带醋味气体。易燃,爆炸
极限为2%~11%。丙烯是三大合成材料的基础原料, 主要用于生产丙烯脂、异丙烯、丙酮和环氧丙烯。
• 特性:易燃,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 明火有爆炸的危险
5、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 脚手架斜撑的施工。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 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 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印发火灾。
三、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时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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