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陈晓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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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8.07•【字号】沪国税四[1997]23号•【施行日期】199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7]23号1997年8月7日)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沛财税第五分局: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健全和规范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并从1997年9月1日起实行。

原市局下发的《关于制发<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四(1995)6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定额征收,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经过规定程序,对本办法所适用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核定应纳税销售额或营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月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在内的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
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任[2015]2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杨义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国税任〔2015〕21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长宁区税务局、静安区税务局、普陀区税务局、闸北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嘉定区税务局、金山区税务局、青浦区税务局、市税务稽查一局、三分局、市税务稽查四局、市税务稽查五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
经市局党组2015年11月30日讨论,决定:
杨义勤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蒋国荣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陈耀斌任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宋其峥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副局长;
任书银任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副局长;
骆美娟任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副局长;
张淳任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15
•【字号】沪奉府任〔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宋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沪奉府任〔202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奉委〔2023〕16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宋华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罗佳梅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伍权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马鹏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张元聪同志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任职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

请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2023年11月15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沪地税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发〔2015〕10号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全市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主体)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会同法规处、征管科技处、稽查处等行政处罚相关处室,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局办公室负责在“上海税务”网站设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栏,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以及各分局子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做好信息审核及上网发布工作。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全市各级地税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内容)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8月15日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定日期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3号2005.2.8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沪奉府任〔2024〕9号
•【施行日期】2024.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李亿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沪奉府任〔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奉委〔2024〕54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
李亿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商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奉贤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俞文华同志任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雪忠同志任上海东方金融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免去其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许琼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副局长;
韩璐霞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潘程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杨洁兵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
副局长职务;
邬兰同志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陈文浩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路保文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高平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胡怀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金叶花同志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西渡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高源同志的上海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15日。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1)沪01行终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礼洁陈根强宁博【审理法官】董礼洁陈根强宁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宝山税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宝山税务局具有受理和处理上诉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市税务局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金府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的通知(金府办发〔2008〕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我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成立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

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杨杰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副组长:侯晓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王春区税务局副局长王继学区医保办副主任刘涛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建伟区国资委副主任沈国忠区经委副主任陈康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金问桢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副局长金新其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赵钜俊区文化执法大队大队长顾玉泉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黄永辉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褚勤芳区工商分局副局长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许伟担任。

今后,金山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变动,除组长的调整需行文外,其他成员由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替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6.07
•【字号】浦府发〔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张红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浦府发〔2024〕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区政府决定:
张红同志任浦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唐颖同志任浦东新区世博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宋卫华同志的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免去周小平同志的浦东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特此通知。

2024年6月7日。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等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上诉人陈啸蝶向被上诉人宝山区税务局申请公开“宝山区税务局决定第十税务所工作人员代表宝山区税务局对陈啸蝶的履职申请以电话形式进行回复的决定或文件”。

宝山区税务局认定上诉人申请内容涉及举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上诉人向具体承办部门咨询,并作出书面《告知书》,该《告知书》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仅是涉及举报事项的咨询回复,亦未设定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就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亦不具有诉的利益,依法应予驳回。

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税务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税务【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5【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当事人】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当事人-公司】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吴冬辉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翕翊吴冬辉【代理律所】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上海雷哲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松江十二税务所作为上诉人雷哲公司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本案中涉嫌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上诉人曾基于静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获得案外人XX集团公司支付的款项,该调解书同时确定上诉人负有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松江十二税务所作为上诉人雷哲公司注册地的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本案中涉嫌存在的发票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沪国税征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14〕3号)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市局票证管理中心:根据自贸区税务分局筹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方便办事、优化服务、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分三个阶段调整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挂牌前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培训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代码对照以及系统测试等工作,为双轨制并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系统并行阶段):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实行双轨制运作,新办企业使用新税号(310141),存量企业继续使用原税号(310115)分别开展管理,期间做好宣传告知、培训等系统变更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切换与后续运行阶段):2014年4月5日以后,完成征管系统数据切换,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户管企业全部使用新税号(310141),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一、自贸区税务分局挂牌前筹备,奠定双轨制运行基础(第一阶段)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5前完成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并于1月27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测试,为第二阶段双轨制运行奠定基础。

筹备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培训及设施的基础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科室做到所有事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应设置专职管理所,统一管理新开户管,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张争、黄晓婷等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争、黄晓婷等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争、黄晓婷等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浩方田华包建俊【审理法官】马浩方田华包建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当事人】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当事人-个人】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

上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上海华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偷逃房产交易税,税务机关对上诉人举报事项所作答复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上诉人就该答复提出复议进而对被上诉人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争等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46:4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2020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浦东税务局”)第三十七税务所对张争、黄晓婷、王霞敏、叶红、王玉亭、赵燕萍举报上海华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偷逃房产交易税等行为作出涉案检举答复,告知未发现张争等人举报的问题。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5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晓婕程黎陈瑜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陈啸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当事人-个人】陈啸蝶【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啸蝶【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本院观点】宝山区税务局明知记名许亮的股份没有283600元,仍帮助宝宸公司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记名许亮的宝宸公司股份中有属于上诉人的部分权益,故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19:20:22陈啸蝶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沪03行终53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啸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马正文。

委托代理人陈旻。

委托代理人郭颖。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啸蝶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5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原审审查查明,陈啸蝶于2020年7月10日向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宝山区税务局)确认记名许亮的上海宝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宝宸公司)持股会股份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3,600元股份违法;2、确认宝山区税务局对上述股份的股息红利进行征税违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沪地税函[2017]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02.08【实施日期】201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8号)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为进一步做好本市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2017年度本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细申报工作是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之一,也是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主要手段。

各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配合协作,优化纳税服务各分局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明细申报工作的落实、数据采集报送与分析报告的情况反馈,并确保做好明细申报的税收宣传与纳税服务。

各分局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明细申报工作。

(三)巩固申报质量,提升数据效用巩固明细申报工作覆盖面,确保各扣缴单位依法按时申报,进一步扩大明细申报项目的覆盖面,提高明细申报入库税额所占比重。

同时,提升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分析利用,深化数据分析比对,深入挖掘明细申报数据的效用,拓展数据的增值利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控。

二、主要内容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局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的通知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关于上海市财政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国税函[2006]226号),我局保留如下11个事业单位: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撤销上海市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其职能与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职能合并。

上述事业单位的编制作相应调整,编制总数调整为946名。

其中机关服务中心编制为483名。

请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一览表┌────┬────────────────────────────┬──────┐│序号│单位名称│人员编制│├────┼────────────────────────────┼──────┤│ 1│上海市财政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税收科学研究所)上海市国家│45│││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2│上海市财政税务信息中心│3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3│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1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4│上海市财政税务干部教育中心│170││├────────────────────────────┤│││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教育中心││├────┼────────────────────────────┼──────┤│ 5│上海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35│├────┼────────────────────────────┼──────┤│ 6│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50│├────┼────────────────────────────┼──────┤│ 7│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35│├────┼────────────────────────────┼──────┤│ 8│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上海市部门资金收付中心)│30│├────┼────────────────────────────┼──────┤│ 9│上海市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 10│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40│├────┼────────────────────────────┼──────┤│ 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483│├────┴────────────────────────────┼──────┤│合计│94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1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征管处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拍卖第三章变卖第四章税款的实现和费用的支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方式。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规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三)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四)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五)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进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进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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