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正式)
电力安规
总则由于电力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经常接触或接近高、低压电力设备,存在着触电危险,因此在作业时保证人身安全十分重要。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对所发生的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严肃处理。
水电段和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电力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关心同志的安全,坚决克服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广大职工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广大电力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其性质恶劣者,除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外,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程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设备上的各项作业。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从事电力工作的人员为确保其作业安全,除身体条件符合职业要求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本规程有关内容。
典型案例一:2009年4月23日,xx供电段xx供电车间管道工崔xx(男,49岁),早8时到班组点名后,8时10分许感觉身体不适,向工长张xx请假,得到工长同意后赶往兖州市铁路医院就医。
铁路电务安全规则
第三章:作业安全
第一节:基本安全制度和作业纪律
• 电务系统基本规章“红线”。 • 1.在施工、检修、故障处理等各项作业中,违章使 用封连线。 • 2.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 3.未按照铁路局信号联锁管理办法,简化联锁试验 程序,联锁试验不彻底。 • 4.违反LKJ数据管理规定,错装、漏装LKJ数据。 • 5.未按照规定,违章上道作业。
事故案例
• 2.泸州鸿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教树对派出工人上 岗前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不到位。致使工人 在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违章进行高空作 业。
事故案例
• 3.项目部对劳务用工审核把关不严,对超龄人员进 行高空作业的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安全教育培训不 到位,对工人的培训和岗前教育流于形式,工人缺 乏必要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违章 作业现象发生。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二节:安全风险管理
• 加强风险识别和研讨,围绕管理、设备、人员、环 境四大要素,对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分 层经建立风险控制表,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 安全风险预警制度 • 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 建立闭环动态管理机制 •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章:安全基础管理
《铁路电务安全规则》
(铁总运【2015】26号)
2015年3月23日
内容提要
事故案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基础 第三章:作业安全 第四章:施工安全 第五章:网络与数据安全 第六章:人身安全 第七章:故障管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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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例
• 11月25日17时25分,济南局青荣城际(联调联试) D55232次试验列车行至莱阳~海阳北间,因中交二 航局雇佣的农民工在无施工计划、未在车站登记、 未设防护、没有正式职工带班的情况下,违规擅自 打开栅栏门上线补砟作业,造成2名作业人员被撞 死亡。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2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范本一、总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运行安全、保障旅客和职工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铁路电力安全管理,规范电力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程。
二、安全责任1. 电力安全是全体职工的责任,各级领导要带头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电力设备维护人员要按规定维修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设备维修人员要持有相应的证书,并经过相关培训。
3. 电力运行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操作电力设备,确保运行安全。
4. 每个部门要成立电力安全督查组,定期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电力设备操作1.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力设备的规程和操作方法,确保操作正确、安全。
2. 操作前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各项指示灯和报警器的正常运行。
3. 操作时要戴好防护用具,确保个人安全。
4. 操作后要关闭设备,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四、电力设备维护1. 针对电力设备的维护,应建立完善的维护制度。
2. 维护人员要定期巡视设备,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3. 维护必须在设备停电情况下进行,确保个人安全。
4. 维护结束后,要进行设备的试运行,确保设备正常。
五、应急处理1. 发生电力设备故障或事故时,应迅速报告上级,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救援。
2. 发生火灾时,要立刻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组织人员进行疏散。
3. 发生安全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并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人员培训1. 各级领导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各级领导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电力安全知识考试,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能。
3. 新员工入职时,要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七、违规处理1. 对违反电力安全规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包括扣减工资、停职检查、甚至辞退等。
2. 对因违反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追责,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3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保障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进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保障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按照规范、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进行,确保各项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建设管理第六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根据线路的需要和客流、货流的情况进行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采用优质材料,保证设备的质量和寿命。
第八条铁路电力设备的建设应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备的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应进行定期巡视和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第十三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备的管理应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需要进行,确保设备的现代化和高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安全生产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铁路线路工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铁路线路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线路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铁路线路工的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工务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操作的能力,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五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熟悉本规程的内容,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确保每个人都清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七条施工前,施工人员应检查施工设备和工具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清除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隐患和危险物,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九条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布置,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标线、标牌等。
第三章施工操作第十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并消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违章施工和危险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注意施工现场的通风情况,保持空气流通,防止因有害气体积聚而引发事故。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应注意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在进行机械作业时,应当熟悉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清醒和专注,并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火灾和事故处置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可燃物质或火灾隐患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灭火和隔离措施。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精心整理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第一章管理--------------------------------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
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
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
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
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
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
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
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
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
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
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第51(1(223、熔断器、456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铁运[1999]103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运[1999]103号《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总则由于电力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经常接触或接近高、低压电力设备,存在着触电危险,因此在作业时必须保证人身安全。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检查和总结工作,不断改善职工的安全作业条件,对所发生的事故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严肃处理。
水电段和基层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电力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克服麻痹侥幸心理,努力钻研技术业务,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坚决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广大职工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广大电力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对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造成事故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教育、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其性质恶劣者,除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外,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程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设备上的各项作业。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三篇)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维护国家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依法依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
第五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落实责任,明确部门间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强化应急准备,及时响应,严格处置。
第七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责任第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负责单位应明确责任,完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铁路电力设施负责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考核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有效监督和指导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设施责任人应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检查,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要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施工、维修等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及操作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第三章安全第十五条铁路电力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应按照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应及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实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铁路电力设施的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估应定期进行,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设施的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
第四章效益第二十一条铁路电力设施安全工作应与铁路运输运营相结合,充分发挥安全工作的效益。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引言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电力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
2. 安全责任2.1 铁路电力系统的安全是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
2.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和规程,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2.3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负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安全控制3.1 铁路电力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装置、防火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等。
3.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遵循安全控制措施,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3.3 安全控制措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程。
4. 安全培训4.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4.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安全知识的掌握和应用。
4.3 安全培训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相关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
5. 安全检查5.1 铁路电力系统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巡检、线路检查等。
5.2 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检查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5.3 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追踪整改情况。
6. 安全通报6.1 铁路电力系统在发生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通报。
6.2 安全通报应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方法、预防措施等内容。
6.3 安全通报应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安全隐患的排除和整改。
7. 安全记录7.1 铁路电力系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系统,记录相关的安全信息和事件。
7.2 安全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记录、巡检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
7.3 安全记录需要及时更新和归档,便于回溯和查询。
8. 安全意识8.1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安全意识,时刻关注安全工作。
8.2 铁路电力工作人员应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概述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为了规范铁路电力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工作,防止电力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铁路交通正常运行的一套操作规程。
该规程适用于铁路电力设备的施工、维护、检修、拆卸、更换等操作。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所有操作必须在明确了风险和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2.严格按标准作业程序操作。
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
3.责任到人,落实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操作规程1.操作前准备(1)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结构特点、操作程序和运行情况。
(2)维护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绝缘胶鞋等。
(3)电气设备的操作前必须进行清洁和检查,检查前必须切断电源。
2.操作中控制(1)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2)操作过程中,必须认真观察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设备可能造成较大伤害的部位,必须设置保护措施。
3.操作后处理(1)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按照程序恢复电力及设备正常运行。
(2)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3)操作完毕之后,必须清理设备及周围环境。
四、管理措施1.安全培训和考核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最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
2.安全检查和监测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电力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建议。
3.事故处理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转,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记录。
五、总结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是保障铁路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使铁路电力设备始终在安全稳定的状态下运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起重部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起重部分16起重与运输16。
1一般注意事项16.1.1对重大起重作业方案以及起重工作所采用起重设备的技术规程、标准,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16.1.2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及其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设备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16.1。
3对起重设备的停置、燃料或附属材料的存放等一切有关环境及措施,应事先予以查验或提出规定要求,以确保安全。
16。
1.4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案值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6。
1。
5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超铭牌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试验,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
因历史原因,没有制造厂铭牌的各种起重机具,应经查算,并做荷重试验后,方准使用。
购置起重设备,应按国家有关生产许可管理制度,从获得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购。
16.1。
6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
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
起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16。
1。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6.1。
7.1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16.1。
7.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16.1.7。
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16。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持续推动电力安全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电力安全文化的重要性:强调电力安全文化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对 保障铁路运营安全的重要作用。
培养电力安全意识:阐述如何通过培训、宣传和教育等手段,提高铁路员工对电力安全 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员参与、共同维护的电力安全氛围。
建立完善的电力安全制度:介绍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包括设备检 查、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铁路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应急处理措施:在设备出现故障时,采取紧急措施,保障铁路电力安全 人员培训与职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电力设备运 行与维护水平
电力设备的检修与试验
检修周期与内容:规 定电力设备的定期检 修周期和具体内容, 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试验项目与要求:明 确电力设备的试验项 目、试验方法和要求, 确保设备性能达标。
规范电力作业行为: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电力作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作业流程、操作方法、安 全措施等方面,确保作业人员按照标准进行操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电力设备的影响。
提高电力设备维护水平: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电力设备的维护和检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定期检查、 保养、维修等措施,确保电力设备的性能和状态良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推进电力 安全科技 创新,提 高安全防 范水平
建立健全 电力安全 管理制度 和应急预 案
铁路电力设备安全规定
电力设备的安全要求
设备选型与配置: 选择符合规定的 设备,配置合理, 确保设备性能稳 定可靠。
设备安装与调试: 按照规定进行设 备的安装和调试, 确保设备正常运 行,避免因安装 不当导致安全隐 患。
全有效
现场勘查:对 作业现场进行 详细检查,了 解作业环境、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2024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____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加强铁路电力安全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乘降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包括电力设备、电力供应与配电、接触网、电力维修等方面。
第三条电力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科学管理,注重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第四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电力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电力设备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检查和维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六条电力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购置后应进行验收,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电力设备的更新和改造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进行,保证更新后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第八条电力设备的运行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电力设备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设备运行情况、维修记录、故障处理等内容,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条电力设备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配电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应设置相应的保护装置,确保电力供应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运行记录应详实准确,包括供电情况、设备运行情况、事故处理等,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与配电系统的事故应及时报告,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接触网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接触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检查和维护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接触网的安全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确保牵引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接触网的构架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施工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一九九九年六月目录总则 ------------------------------------第一章管理--------------------------------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第四章电力设备检修------------------------第五章电力设备鉴定------------------------第六章电力设备试验------------------------电力管理规则总则电力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能源.它与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有着密切关系.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及铁路变、配电所、电源线路等设备构成的供电网络是铁路重要的行车设备.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和可靠性,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电力部门全体干部和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精通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和技术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电力管理必须贯彻安全、质量和效益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靠广大电力职工做好专业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要坚持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和供电质量;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路发展和负荷增长,有计划地增强供电能力,改善供电条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现代化、自动化、标准化,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铁路电力管理规则是广大电力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是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规则.各有关单位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第一章管理第1条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电力工作统一规划,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定铁路相关的规章、制度;调查研究、检查督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电力设备技术管理水平.负责组织电力试验所的计量认证,负责组织各局确定局分界处自动闭塞电线路、电力贯通线路供电方案,指挥、协调事故故障处理.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内各分局、水电段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贮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能力查定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水电段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领导本局管内电力调度工作.电力试验所:是负责铁路电力设备质量检定、出具有法律效力试验报告的公证部门.在铁路局领导下,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进入技术质量监督系统;承担铁路电力设备的试验工作.第2条电力运行管理工作要抓好基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备质量和供电质量.第3条新建、扩建、改造及大修电力设备,设计单位应与电力部门共同商定供电方案,并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交接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交接验收.发、变、配电等电力设备,应经过试运后才能正式运行.对既有供电设备的施工,为保证供电安全,应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用户用电设备的变更,应经过供电单位审核.第4条变更发、变、配电装置的主接线、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方案及自动闭塞供电方式,应提出设计文件和更改理由,经铁路局批准后实行,局分界处需报铁道部备案.第5条供用电设备分管原则是:凡为运营铁路设置的供电设备,如发、变、配电所、电力线路、发电车等,均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用户专用低压配电装置及低压线路除外,用电设备及装设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电气设备,由用电单位或该主体结构的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分界点应便于双方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分管范围划定如下:1、对室内用电设备的供电:1采用架空引入方式,以建筑物上第一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横担至屋内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导线,由用电单位或建筑物产权单位管理.2采用电缆引入方式,以电缆终端头分界.信号机械室为进线口附近室内开关箱中的电源端子.端子至引入电缆由水电段管理,开关包括开关箱至负荷侧,由用电单位管理.2、对区间用电设备的供电:⑴单回路供电区段,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电缆盒以上的引线和电线路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⑵双回路供电区段,两路电源应分别引至用户电源箱.原则上以电杆上电缆盒分界无电缆盒处以电源箱进线端子分界.电缆盒或电源箱以上的引线由水电段负责管理;电缆盒或电源箱及以下由用电单位管理.两路电源转换由用电部门负责.3、对臂板信号、路签授受机、道岔标志和其他信号标志的供电,以电缆终端熔断器分界.熔断器、电缆桩由水电段管理;熔断器以下至信号标志侧,由用电单位或使用部门管理,熔丝可由使用部门更换.4、沿线中间站的室内外照明合用的配电箱及引入装置,由水电段负责管理.有室内分开关者,在开关下部端子分界,分开关下部端子至室内配线侧,由产权单位管理.5、车间变电所一般由水电段管理.由车间变电所专用回路供电者,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引出端子处分界.用户专用车间变电所,其低压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在低压开关柜或配电箱电源端子处分界.6、所有房屋、地下道、风雨棚、仓库等建筑物,桥梁、隧道、天桥、装卸机械、养路机械专用动力、照明设备及配线,由主体结构产权单位负责管理.7、各单位自备发电机自行管理.各铁路局按照上述原则,明确划分设备分管范围.凡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设备,不得擅自操作或变动.对本规则未规定的设备,其分管范围比照上述分管原则由铁路局自定.第6条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划分、供电原则、审批手续根据用电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三级:1、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大量减产,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属于此类负荷有:调度集中、大站电气集中联锁、自动闭塞、驼峰电气集中联锁、驼峰道岔自动集中、机械化驼峰的空压机及驼峰区照明、局通信枢纽及以上的电源室、中心医院的外科和妇科的手术室、特等站和国境站的旅客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及设有国际换装设备的用电设备、内燃机车电动上油机械无其它上油设备时、局电子计算中心站.一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可靠电源确保即使在故障情况下也不间断供电,并对两路电源的转换时间有要求者.一级负荷的认定原则:首先确定负荷设备在铁路运输生产中不允许间断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所有负荷设备均具备不间断工作的条件;经上级有关领导确定后审批.2、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引起产品报废,生产过程被打乱,影响铁路运输.属于此类负荷有:机车、车辆检修和整备设备、给水所、非自动闭塞区段的小站电气集中联锁和色灯电联锁器联锁、分局通信枢纽及以下电源室、调度通信机械室、编组站、区段站、洗罐站、大、中型客货运站、隧道通风设备、加冰所、医院、红外线轴温测试装置、道口信号.二级负荷的供电原则:两路电源或一路可靠电源,确保除故障情况下的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的认定原则:由各铁路局自行审批.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未列出的电力负荷,由各局根据上述原则划分.第7条电力设备的移设、调拨、封存、启封、拆除、报废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办理.第8条电力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径路内不得任意建造建筑物和种植妨碍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的竹木植物,其限界按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如确实需要占用时,应得到供电单位同意,报铁路局批准,并由占用单位负责迁移电力线路及负担迁移费用.第9条发电车是为运输生产服务的备用发电设备,主要供铁路一级负荷事故、检修停电和二级负荷较长时间停电时使用.第10条水电段履历簿每年填报一次.第11条供电能力查定工作三年进行一次.查定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供电与用电第12条铁路供电与用电单位应密切配合,组织好生产,充分发挥供用电设备潜力,合理利用电力资源. 第13条铁路供电主要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对于路外用电,原则上不供给.当附近无其他部门电源,确又不影响运输生产用电时,经铁路局批准,可少量供电. 第14条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必须保证行车信号用电,原则上不准供给其他负荷用电,若接其他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第 15 条电力贯通线供电范围:1、自动闭塞信号备用电源;中间站信号、小站电气集中、无线列调、车站电台、通信机械室等与行车直接相关的小容量设备;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车站信号室、通信机械室等处的重要照明设备;道口报警设备.供电能力允许时,可对其它重要的小容量二级负荷供电.2、其它负荷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6条为大站电气集中、驼峰等一级负荷设置的两路独立电源,正常情况下,应保持两路经常供电.当一路停电时,另一路应保证供电.第 17 条两路电源的用户,严禁两路电源并列运行.电源互投转换装置由用户自行负责运行维护,除信号、医院等对转换时间有要求的部门可装设自动转换装置外,其他用户只允许装设手动转换装置.特殊要求需经铁路局批准.第18条铁路供用电业务:办理用电申请、电能表的安装、移设、更换、拆除、加封、表计接线、过户、销户及抄表、收费由供电单位直接收费的等营业手续,应由水电段负责.第19条用电单位在铁路供电系统增加用电设备时,应向供电单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批准后方可供电,并不得擅自转供电力.铁路新建工程增加用电设备涉及到变配电设备改造和增容时,由设计单位会同运营部门向电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20条供电单位应做好设备安全运行,遇有事故断电应尽快修复.行车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应编入铁路运输方案.供电设备计划检修停电,要提前通知重要用户.对用电有特殊要求的其它用户,可向供电单位提出申请,供电单位应尽量满足用户要求.第21条为了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用户总开关的保护整定值或熔丝的容量,必须由供电单位确定,不准随意变更.各单位自备发电机组在安装前须向供电单位提报防止反送电联锁装置方案,批准后方可接入电网.第22条电压等级和质量1、供电的额定电压:⑴低压供电:单相220伏;三相380伏.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3563、10千伏或380/220伏.3、用户受电端电压波动幅度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⑴35千伏及其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⑵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⑶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⑷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0%.供电单位应经常对用户受电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当供电电压达不到上述要求,且对运输生产有影响时,应采取改善措施.3、铁路自备发电设备的周波变动不得超过标准周波的±2周/秒.第23条节约用电:供电部门应加强供电设备管理,努力提高变、配电所的力率,负荷率,变压器利用率,降低自损率.较大用电量的设备,用户应装设补偿装置,使力率保持在以上.节电量计算:按照路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1、力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折算节电量;2、负荷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折算节电量;3、利用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折算节电量;4、损失率节电:每提高1%,按实际供电量的1%折算节电量;奖励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24条用电计量:各用电单位及居民住宅等均应装设电能表.电费收缴办法由铁路局制定,对拒不交纳电费的用户,供电部门有权停止供电.第25条供用电监察:1、执行国家、部、局供用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2、监督管内用户执行供用电协议和安全用电;3、检查并处理窃电和违章用电;4、制止影响铁路供电安全和运输安全的违章用电;5、纠正超越审批权限的的用电;6、对重大及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检查,督促落实防止事故的措施;7、检查新装、扩建单位的用电设施,进行接电前的检查;8、监督两路电源的用户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反送电;9、制止路内外危及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建房和植树;第26条违章用电及其处理1、凡有下列性质者均属违章用电:⑴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电能表计量不准者;⑵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者;⑶未办理申请手续增加用电设备容量者;⑷擅自扩大熔断器熔丝容量或用其他金属替代者.2、对违章用电按下列规定处理:⑴凡违章用电均按两倍电费额追补电费;⑵损坏供电设备者除赔偿外,并根据情况处以适量罚款.⑶违章用电的日数及时间的计算,均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倘不能提出确切资料证明时,动力、电热负荷每日按十二小时,照明负荷每日按六小时,至少按三个月计算.⑷对检举、揭发和查出违章用电者给予适当奖励.第27条供电部门对违章用电及浪费电力应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不合格设备应限期处理和改善;对有威胁人身安全及供电系统安全的重大缺陷,应立即停止供电,即时处理.第28条有关供用电管理办法、供用电监察制度实施细则由各铁路局制定.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一、一般规定第29条电力设备的运行管理应贯彻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分工负责制和设备保养制度.供电单位应加强对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的监视、检查和养护工作,提高供电质量,保证安全、经济、可靠供电.第 30 条运行单位应有必要的、与运行设备相符合的技术图纸及有关资料,以便系统地、历史地掌握设备状态.第 31 条为保证供电,供电部门应备有事故应急备品、备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用后及时补充.电力设备事故抢修应急备品贮备数量及必须备有的工具、燃料、油脂贮备量,由铁路局自行核定.第 32 条为了迅速排除故障,缩短停电时间,减少对铁路运输造成的损失,供电部门应具备以下抢修能力:1、抢修车辆的分布,应能保证设备出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各局根据设备分布情况自定内到达现场.抢修指挥车应随时待命,能够及时出动指挥抢修.2、水电调度、配电所、运行班组、沿线故障现场之间的通讯联系,须可靠、畅通.3、调度室、配电所值班室须有与电业部门联系的直通电话.第 33 条相邻两所间的自动闭塞电力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主、备运行方式的确定:1、局分界处,单回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双回路两局各送一回自动闭塞电力线路由管辖区段长的局负责主供;2、局管内由各铁路局自行确定.第 34 条为保证对自动闭塞等一级负荷不间断供电,在转换主供所和备用所的供电方式,区间开口、合口,跨所送电的操作中,允许相邻配电所短时并列运行.并列运行应符合下列条件:1、两所母线电压接近相等;2、两所的频率相等同一电网;3、两所的电压相位相同;4、并网时的电流不超过继电保护的整定值.当操作目的一经达到,应立即解列运行.第 35 条电力运行人员交接班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1、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 接班人员阅读运行日志及有关记录,熟悉上一班情况;2、交接班人员共同巡视设备, 检查信号装置和安全设施是否良好完备;3、检查工具、仪表、安全用具、备品等是否完备.交接班完毕,由交接班人员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正在处理事故或倒闸作业,不得进行交接班.未办完交接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第 36 条电力调度应做好下列工作:1、掌握设备分布、运行方式及状态;2、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3、掌握停、送电和倒闸作业;4、正确操作远动装置;5、指挥事故处理,掌握安全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措施;6、掌握系统负荷、供电质量,分析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7、及时传达上级命令和有关指示,及时向上级汇报情况;8、运用计算机进行调度管理工作.第 37 条值班电力工应熟悉设备,能及时处理故障.第 38 条发、变、配电所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1、熟悉供电系统和用户用电设备使用情况,监视设备的运行和仪表指示;2、熟悉供电设备性能和一、二次结线系统,能迅速处理故障;3、按调度命令或工作票填写倒闸作业票,并正确地进行倒闸作业;4、正确会签工作票和做好停电作业的安全许可和规定的监护工作;5、定期巡回检查和搞好日常养护工作,定期对供电系统进行安全分析,制定预防事故措施;6、及时、正确地填写各种记录和表报,妥善保管图纸、资料、管好工具、备品.第 39 条发电司机应做好下列工作:1、按操作细则进行设备的起动、调整、停电等作业;2、熟悉设备性能,处理一般故障;3、在运行中应经常检查、巡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4、正确填写有关记录,核算消耗定额,努力降低燃料、油脂消耗指标;5、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做好防火工作;6、经常与配电值班员取得联系.第 40 条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须建立值班制度,严禁拆用零件、部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在急需时能按下列要求迅速投入运行.1、内燃发电机组和发电车应保证在30分钟内即可运转发电.发电车外出发电时,应在二小时内整备完毕.2、内燃备用发电设备和发电车应按期进行试运,每月不少于一次.二、电力设备运行的基本要求一内燃机第41条内燃机起动前,司机应详细检查内燃机及其附属设备以及润滑、燃料、冷却、起动系统的状态.内燃机起动后,应先低速运转,并检查机器的运转情况,但不得停留在临界转速上,以免发生震动,损坏曲轴.第42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内燃机,应进行磨合运转,磨合后更换全部润滑油,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器及转动摩擦部位,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内燃机磨合运转程序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无规定时可参考下列规定:1、空转2小时;2、带负荷运转7小时, 所带负荷容量及运转时间按表一执行.内燃机带负荷磨合的运转时间表表一第43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机修理:1、喷嘴堵塞或喷射量过大;2、燃料油供应系统不正常或燃料油压力不足;3、发生不正常的强烈打音;4、机器运转不正常,飞轮发生震动;5、任一轴承发热超过允许温度;6、活塞在汽缸内卡住;7、调速器发生故障;8、冷却水泵损坏或冷却水温超过85℃虽采取措施仍不能下降时;9、润滑油泵损坏或机油压力超过规定限度;10、发电机发生机械或电气故障危及安全时.第44条内燃机第一次起动未成功时,应检查燃油泵、喷嘴、各阀门和起动系统,并转动飞轮吹洗汽缸,驱除其中的积存燃料,消除缸欠后,方可第二次起动.二发电机第45条新安装及大修后的发电机以及长期停运的发电机,在运行前应检查换向器、滑环、接线端子和轴承,测试各部绕组的绝缘电阻,确认良好后方可运行.第46条机械室的控制室值班室应装设便于相互联络的声、光、文字标志等信号装置,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第47条发电机运行时,先将激磁电流置于最小值,运转正常后缓慢加大激磁电压至额定电压,然后再逐步增加负荷.从半负荷增至满负荷,一般不少于10分钟.发电机的电压变动应保持在额定值的±5%;频率变动不应超过±2周/秒;三相不平衡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的10%;任何一相的电流均不应大于额定值.第48条发电机的允许温升,不应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数值,无规定时,当空气温度为35℃时,不允许超过表二的规定:发电机允许温升表表二第49条在其它发电机事故情况下允许正常发电机短时过载,允许过载时间可参考表三:事故情况下发电机允许过载时间表表三第50条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应电压相同,频率相同,相位一致,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第51条运行中的发电机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停机或解列:1、激磁回路接地,转子绕组短路,发电机冒烟时;2、发现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因失掉激磁或其他故障而失去同步时;3、轻载运转时,电刷发生强烈火花.第52条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发电机的运行状态,其检查周期和技术标准按表四执行.运行发电机检查周期表表四三变压器第53条变压器运行前,应进行外部检查,并根据规定进行电气试验,确认良好后方准运行.变压器经过长途运输后,应测试检查有无损坏或零件松动,必要时进行吊芯检查.第54条为了不间断供电,应妥善保管备用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应注重防潮.备用变压器一般不少于总台数的15%.第55条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5%以内时其容量不变.转换分接头在任何位置,其所加电压不得超过其相应电压的105%.在个别情况下,经过试验,加在变压器一次侧的电压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压的110%.第56条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运行中的允许温度应按上层油温来检查.上层油温的允许值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为了防止变压器油劣化过速,上层油温不宜经常超过85℃.干式变压器的运行温度,遵守制造厂的规定.第57条允许变压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过载运行,其过载能力如表五、表六.干式变压器宜控制在不超过额定电流的状态下运行.第58条线圈按Y/Y-12连接的变压器的中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线圈额定电流的25%.1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二次侧必须装有带消弧装置的总开关.第59条运行变压器的负荷记录,负荷测定,外部检查,电压变动测量,应按表七规定执行,并将异常情况作好记录.正常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表五事故情况下的允许过载能力表表六。
(完整)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精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工作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设备的运行效能,减少电力事故的发生,维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车辆、电务、供电部门的电力设备,包括输电、变电、配电设备等的维护、检修、试验、操作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工作人员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工作,遵守铁路电力作业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电力工作人员要熟悉电力设备的运行规程和技术要求,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力设备的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和技术水平的人员进行。
第六条电力设备的管理部门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第七条电力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电力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工作环境安全第九条电力设备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无尘埃、毒气等有害物质。
第十条电力设备管理人员应对电力设备的场所进行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清理和维修。
第十一条在电力设备场所工作时,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具,避免接触带电部分,确保人身安全。
第四章电力设备操作规范第十二条在进行电力设备的操作前,应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无带电部分。
第十三条利用电力设备进行工作时,应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超负荷、长时间工作,防止设备过热或损坏。
第十四条在进行电力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时,应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防止触电、短路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电力设备的试验及调试过程中,应设备使用者与供电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可靠的电气设备投运。
第十六条电力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力设备维护和检修第十七条电力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进行操作。
《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 条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
远动倒闸作业由值班调度完成操作。
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V” 。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 条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断路器应戴绝缘手套。
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和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火罩的绝缘拉杆。
第63 条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不准带负荷拉开100 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
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远动装置除外)和更换熔丝。
第64 条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1 、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2 、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3 、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4 、装、拆接地线;5 、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6 、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7 、其它需要检查、确认的项目。
第65 条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不得进入遮栏。
第66 条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1、事故处理的操作。
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
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
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 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
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
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半年。
第四节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第68 条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填空题:铁路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变、配电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 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
电力工作人员应每年参加本规程考试1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后,方可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变、配电所内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栏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丄运行中若必须进行中性点接地点断开的工作时,应先建立有效的旁路接地后方可进行断开工作。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
遇有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不经过路局供电调度批准,先行断开断路器或有条件断开的负荷开关、隔离开关,并立即报告路局供电调度。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内的所有电力设备检修、检测、巡视及故障处理应纳入“天窗”点内进行,特殊情况应根据路局行调和供电调度的调度命令, 办理登记、封锁线路或限速手续后执行。
《停电作业工作票》应由供电段审核后报路局供电调度, 路局供电调度收到工作票后应审核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远动操作倒闸作业票应由路局供电调度填写。
具备远动功能的高压开关应由路局供电调度远动操作:低压开关应由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但应经路局供电调度许可。
停电作业时,具备远动功能的变、配电所的接地开关应由供电调度操作:贯通线路所带箱式变电站、车站变电所高压环网柜等其它线路接地开关应由现场作业人员操作。
由供电调度操作的高压开关及接地开关的现场核对、确认工作,应纳入《停电作___________ 。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保证铁路电力系统运行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电力设备安全管理1.电力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2.电力设备安装、改造、拆除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进行合格审查。
3.电力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应当由持证人员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
4.电力设备进入停用、故障、检修、维修、试验等状态时,应当进行严格管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安全。
5.电力设备周边区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避免污染、闯入和其他不必要的干扰。
三、电力系统安全操作1.电力系统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电力系统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禁止私自拆装、改造电力设备。
3.电力系统的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4.电力系统应当为重要设备和线路设置保护装置,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5.电力系统设备运行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监测和分析,确保设备运行状态可控和可预测。
四、应急管理1.预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应急行动、通讯联络等措施。
2.在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工作。
3.应当进行应急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熟练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3.举办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文化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督检查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对电力系统设备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七、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足之处,待补充完善。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做好铁路电力安全工作。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铁路局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电力安全工作。
第三条铁路电力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第四条电力安全工作应以技术为支撑,以制度为保障,以人员为重点,全面加强电力安全管理。
第五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建立公告制度,及时发布有关电力安全工作信息。
第六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推进铁路电力安全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设立电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力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铁路电力工作机构应制定电力安全工作规划,并定期评估、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工作责任制,确定相关负责人,并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
第十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电力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巡查和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防范第十三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铁路电力单位应保证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设备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六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对电力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加强对电力装置的管理,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电力装置的工作状态。
第十八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事故报告和核查制度,及时上报电力事故的情况,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九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制定电力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铁路电力单位应建立电力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电力事故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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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156-80 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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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铁道部1983年7月 [83]铁机字1000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1条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神经病、癫痫病、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
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
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第二章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第6条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2.工作许可制度;3.工作监护制度;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
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工作的必要性;(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