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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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康德道德哲学可以说是欧洲哲学史上的一座丰碑,无论是其伦理学还是政治哲学的理论都影响了后来的哲学研究。

其中,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自由理论可以说是其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从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概念、意志自由的含义以及举出五个例子来说明其正确性,以验证意志自由理论在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性。

一、康德道德哲学简介康德的伦理哲学的核心在于人的自我意识,即能意识自己思维意识和行为意识的人自己。

他指出,道德的行为需要符合“纯粹理性”,即在科学知识的基础上,将“道德义务”化为符合人类自由意志要求的规律。

之所以需要自由,是因为人作为有智慧、有尊严的生命体,需要保护其尊严和自主性,从而具备创造历史和文化价值的能力。

二、意志自由的定义康德的自由,是指“别无选择的自由”,即在现实中所面临的不同选择之间,依照人的判断力,自由地选取其中一种而非被迫选择。

康德认为人的行为都需要合乎理性原则,其核心原则为象征自然法则,也就是道德自然法则。

意志自由是自由意志的意译,即自由决定自己的行动,不受外在因素和特定条件的限制,自由的行动能够贯彻道德的法则。

三、康德意志自由理论的证明1、马蒂斯使命的成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中央情报局为破译德国密电,依靠一个名叫马蒂斯的消息人员,以成功。

而马蒂斯还因此事被判刑。

康德将自由意志解释为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是知觉和理性的结合,而这种活动来自于我们的自由意志。

强迫某人作某事的情况可能是由于知觉和理性中的一方所受到的限制,也就是说,他被迫作出的行为不是来自于他内心的自由意志,因此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行为。

而马蒂斯的成功就是他在情报收集中确立了自己的自由决定,并未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2、维吉尔称霸舞台的角逐在2019年的第15期《声入人心》中,天籁之战终于迎来了一位出色的歌者维吉尔。

在比赛中维吉尔出色的表现,也是他拥有强烈的意志自由。

康德的自由主义提到,个体行为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但不能被外界的因素所定义代替。

关于康德的名词解释

关于康德的名词解释

关于康德的名词解释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欧洲哲学界最为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对伦理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等领域做出了深刻贡献。

康德给人留下了“启蒙时代的巨人”、“现代哲学的转折点”等评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康德的一些重要术语和概念进行解释。

1. 自由意志(Freiheitswille)在康德的哲学思想中,自由意志是重要的一个概念。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心灵的主要特征,它使得我们能够超越感觉的限制,自主地选择和行动。

自由意志与因果律不同,它超越了自然法则的约束,我们的道德行为应该基于自由意志的决定而非外在的因果关系。

2. 实践理性(Praktische Vernunft)康德将理性分为两个领域: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

实践理性关注的是人类行为的合理性和目的性。

它通过道德律法来指导我们的行为,使我们能够在自由意志的框架下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

实践理性使我们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和整个人类共同的理性原则相统一,实现我们作为理性生命的目标。

3. 经验(Erfahrung)经验在康德的哲学中被视为对感性认识的过程。

康德认为人类的认识能力既受感性直观经验的限制,又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考和概念的运用来解释和理解。

因此,康德提出了经验的双重特性:事物外部的感性经验和事物内部的概念经验。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能够将感性认识转化为概念认识,进而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知。

4. 范畴(Kategorie)范畴是康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思维的基本结构和形式。

康德认为,人类思维所使用的范畴不是从经验中获得的,而是天生具备的。

范畴是我们对世界所进行的认识和理解过程中的先验条件,它们帮助我们将感性经验整合为有意义的概念。

5. 纯粹理性(Reine Vernunft)纯粹理性是康德哲学中一个关键的概念。

康德将理性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两个领域。

纯粹理性关注的是通过纯粹概念来了解事物本质和实在性。

康德认为通过纯粹理性,我们可以超越感性直观和经验的限制,探求人类认识的极限,但也认识到我们无法获得事物的本质理解,我们只能通过现象层面来认识世界。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创始人之一。

他的著作对人类思想和现代思想的进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他哲学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批判了反常的道德观念,探讨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之间的关系。

这篇文章将会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问题。

首先,康德强调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道德律是一种普遍规则,通过这些规则,我们可以确定何为善与恶,何为对与错。

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和道德秩序中的普遍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一个人自己作出决定的能力和自主性。

它是人性和人类意志的一部分,使人类有能力选择自己的行动和选择行动的原因。

其次,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课题的必要条件。

在伦理学领域,自由意志是人们理性行动的必要前提。

康德认为,如果我们选择的行动不是基于自由意志,那么我们的行动就没有道德价值。

因为我们无法对自己选择的行动负责,那么我们也不能受到责备或称赞。

此时,我们的行为就变成了机械行为,而不是行为的道德性质。

第三,康德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有一种独特的看法。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应该被看作是反对道德律和规则的行为。

相反,自由意志应该被看做是行动的有意识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基于人类普遍道德原则。

康德认为,我们不应该视自由意志为纯粹自私和独立的行动选择,而是应该考虑到人类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最后,康德的道德哲学涉及到了人类道德理想。

他认为,人类应该基于世界公民的理念来行动,不只是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是将所有人的利益纳入考虑之中。

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产生一个道德社会,其中每个人都遵守相同的道德规则并尽力使每个人都受益。

康德认为,这个理想是可行的,在人类社会中实现这个理想是我们的终极目标。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揭示了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

他把自由意志看作是一种选择行为的能力和责任,并将其作为道德课题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他还提出了一种人类道德理想,以便构建一个真正的伦理社会。

康德的崇高理论及其道德意涵

康德的崇高理论及其道德意涵

康德的崇高理论及其道德意涵康德的崇高理论是他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他对个人道德和价值观的探讨,也是他对人类情感体验的独特理解。

崇高是指那些不可触及、不可描述、超出我们所能想象的东西;是一种深入人心的经验,可以带来强烈的情感感受,引起我们对世界的思考和反思。

康德强调了崇高体验所带来的道德影响,认为它可以促进人类的思辨和行动,使我们实现更高层次的道德观念与行为。

康德的崇高理论以及美和美感是他的哲学体系中与道德体系密切相关的一部分。

他认为,美和美感是一种艺术经验,其特征是表现出人类情感与想象的特质,而崇高则是一种道德经验,是一种无法被理解和理解的特殊情感体验。

崇高体验是一种预示,它为我们感受到更高秩序的存在提供了线索。

康德提出了四种崇高体验的类型:自然的崇高、智性的崇高、道德的崇高和宗教的崇高。

自然的崇高是指表现在大自然力量之中,它呈现出的力量和无限的范围,是我们永远无法完全掌握和理解的。

例如,蒙特布朗峰顶上看到的山脉,冲浪的声音,晨光中浮动的蒸汽。

智性的崇高是指表现在人类知识和思维能力之中,它具有与自然的崇高相似的特点——我们永远无法完全掌握、完全理解的事物。

例如,我们对于数学、逻辑等领域中的思辨问题所发生的崇高体验。

道德的崇高是我们感受到超越诸如利益和欲望等这些现实之力量的时候所表现出的崇高。

例如,在艰难的情况下坚持正直、对抗不正义的行为所引起的崇高感受。

宗教的崇高是指表现在宗教和信仰之中,它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是我们永远无法完全理解的。

可以说,康德的崇高理论是在人类思维和哲学世界中独具特色的理论,其思想深入人心,贯穿了康德哲学的重要部分。

那么,在康德崇高理论的基础之上,这样的哲学理论具有怎样的道德意涵呢?首先,康德崇高理论凸显了道德情感的重要性。

康德认为,崇高是一种情感体验,而道德行为所涉及的情感也是崇高的一种表现。

在康德看来,道德情感是一种引导我们追求更高秩序的设定价值观,是在崇高与美的混合中产生的。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康德新唯理哲学的基石之一,也是他研究伦理学和道德学的重要思想。

康德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是因为我们具有理性和道德判断能力。

在康德看来,自由意志是我们作为自主、理性和伦理存在的表现,是我们与其他生物的根本区别。

首先,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基于道德律的。

他认为,自由意志是我们按照道德规范和原则做出选择的能力。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受时间、地点和个人情境的限制。

因此,自由意志要符合道德律的要求,必须通过理性和道德判断来选择行为。

其次,康德将自由意志与理性联系在一起。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是随意的行为,而是基于理性思维和道德判断的行为。

康德认为,理性是我们最高的道德法则的来源,在道德选择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理性与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自由意志的行为应该是经过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的结果。

此外,康德还强调了自由意志的自主性。

他认为,自由意志不受外部影响和强制,要求我们根据自己的道德准则和原则行动。

自主性意味着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将责任推卸给外部因素或他人。

康德认为,只有通过自主性的自由意志行为,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个体。

最后,康德的自由意志论对于当代伦理学和道德学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当今社会,个人自由意志受到各种外部影响和压力,如何保持自己的自主性和理性选择能力成为重要课题。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思想框架,帮助我们理解自己的道德选择和行为,引导我们走向真正自由和负责任的伦理人生。

总的来说,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一种基于道德律、理性思维和自主性的道德哲学观念。

通过理解和运用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伦理道德能力,指导我们在道德选择和行为中保持自由和责任。

康德的自由意志论不仅在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也对当代社会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

论康德的道德哲学及其价值康德的道德哲学是西方哲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它的核心思想是人类应该行动的方式应该基于道德法则,而非逆從個人利益而行動。

这个哲学思想对于我们的时代尤为重要,因为在当今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倾向于理解并互相尊重不同的文化和信仰之间的差异。

在康德的思想中,不道德的行为始终被视为有害的,因为它们破坏了社交秩序,阻碍了人类发展。

本文将介绍康德的道德哲学,讨论它的价值,并举出五个例子来加深理解。

康德提出的道德哲学的核心在於他所描述的「绝对意志」。

据康德的想法,人类应该在行動之前,先问问自己是否通過我們认识到的道德法则来決定該行動,來判斷自己想要的行为是否合理,而不仅仅根据瞬间情感来行动。

康德认为,清晰的道德法则是我们行动的基础,我们能够在下定决心的时候遵循这些法则,並且始终如一地遵守它们。

康德的道德哲学多重价值。

首先,它可以清晰地指导我们如何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此哲学了解到何时行动是有害的,而不是无意义的。

例如,康德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是不伦不类的。

如果一个人依从于他的情感或者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而不是遵从普适可认的道德法则,那么他就会成为一个不道德的人。

相反,如果一个人始终遵从道德法则,他就能建立起一种被人接受的行为准则,而非荒谬的规则,他就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也有助於建立起一个健康、安定、有秩序的社会。

其次,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人性的尊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

人们应该尊重他们的价值和尊严,而不是将他们视为炮灰,让他们受到无意义的虐待和折磨。

通过这个哲学思想,我们可以学会如何尊重他人、关注他人的感觉和需要,建立起一种关系密切而有信任的社会。

那么,康德的道德哲学如何实际应用呢?下面将举出五个例子来进行说明:1.关心环境问题康德的道德哲学强调了我们应该将他人、我们的宠物和野生动物以及我们所住的环境都视为有尊严的。

因此,我们应该关心环境问题。

例如,我们应该减少大气污染、垃圾污染等因人类行为所导致的破坏环境的行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

浅谈康德的意志自律理论2002-11-21 09:16前言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我个人认为康德这些道德理论和观点对律师的自律执业具有指导意义。

为此我把它整理出来,供律师朋友一起赏阅要点: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在其先验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哲学,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详细阐述了自律和他律的区别,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等学说。

意志自律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

康德的自律其实是一个道德规律,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康德还认为责任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

十八世纪下半叶,当以感性论为依据的利己主义伦理学风靡莱茵河西岸之时,我们已年逾花甲的“矮小的哲人”——康德,却在其先验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他的德性论伦理学。

他把道德的纯洁和德性的尊严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人之所以得以崇高和尊严并不是他获得了所追求的任何目的,满足了自己的任何的爱好,而是由于他的德性。

德性是有限的实践理性所得到的最高的东西。

康德在他的德性论伦理学中,系统地阐述了善与恶,责任与爱好,幸福与痛苦,意志自律与他律等重要道德问题。

而道德的独立性和自律性的学说,又是康德伦理学中所特有的,意志自律性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

他说:“道德法则就不表示别的,只表示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即表示自由的自律,这种自律本身就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方面的条件,一切准则唯有在这个条件下才能符合最高实践法则。

”⑴准则只有在自律原则下,才被理性规定为与主观条件相符合的实践法则,服从这个道德法则,也就是服从真正的“自我”,道德活动也就是“自我”最纯粹的自律活动。

自身作为最高实践法则的意志,把来自意志准则的一切都看作是一个自身普遍立法的意志所制作的,不以任何兴趣和关切为依据,因而它对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这就是意志自律。

一、“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

反之,任意选择一切的他律不但不是任何义务的基础,反而与义务原理,与意志的道德性,相互反对。

论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善良意志与义务

论康德道德哲学的理性、善良意志与义务

粹 的义务 、 绝对善 良都无可厚非地 存在 于人 的理性之 中 。对
行为不 至于完全屈 从 于本 能欲 望 和需求 的趋 使 。人可 以用 道德世界 中的理性来控制 自我欲望 , 使这 种欲望 既满 足 自身 多层 次 的需求 而又 以不危 害他 人 利益 和不 触及 道德 体 系为 前提。这便 可以称之为最 简单意义 上 的善 。故此 , 康德精 辟
开来 , 把 指 导 人 类 道 德 活 动 的 实 践 理 性 置 于 指 导 人 类 认 知 并
活动的理 论理 性 之 上 , 而 确立 了道 德理 论 至 高无 上 的地 从 位 。 康 德 在 对 一 种 行 为 及 产 生 该 行 为 的 动 机 是 否 具 有 道 德 意义 、 是否符合 道德 内涵 的判 定 和考 察时 , 总是力 图对 出 自 于下 意识 状 态 的行 为 ( 不 自觉 的 同 情 心 , 如 自然 显 露 的 正 义 感 和 良心等 ) 进行否定 和排 斥 。他 认 为 , 有理 性 指导 下 的 唯 行为 才能真正符合 纯粹 的道德概念 , 具有真 正的道德意义 。 国内学者认为康德 的“ 理性 ” 概念 有三个 层 面的含义 : 第 在外 延 上 包 括 所 有 高 级 认 识 能 力 及 实 践 能 力 , 涵 上 指 内
判》 中谈 到 :吾人 一切 知识 始 自感 官进 达悟 性而 终 于理性 , “ 理性 以外则无整理 直 观之 质料 而使 之隶 属 于思 维之 最 高统

之 更 高 能 力 矣 ” _ 他 认 为 , 德 必 须 建 立 起 一 个 理 性 王 国 。1 道
道德 体系和道德 法则 而为人们 的普遍行 为所尊 重和 推崇 , 成
康 德 的 道 德 形 而 上 学 的 核 心 问题 , 焦 于 如 何 建 构 一 个 聚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对伦理学的贡献被认为是道德理论的一大突破。

在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和《道德法则》(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中,康德提出了许多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理论,为后世道德哲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普遍的、绝对的,它不受个人的感情、欲望或情境的影响,而是根植于人类理性的本质之中。

而自由意志则是人类与道德律相符合时所表现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本文将围绕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展开研究,探讨其在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道德律的基础康德的道德律建立在他对道德行为的本质和意义的理解之上。

他认为,道德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理性的法则,而不是感性的冲动。

在《道德法则》中,康德提出了他著名的“绝对意志”的观念,认为道德律是根植于理性意志中的普遍规律,这种规律超越了个人的感官愉悦和欲望,是人类理性的产物。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本质包含了一种自律的能力,它能够自主地遵循道德律,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和控制。

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目的论意志”。

他认为,人类在行为时应当以道德律为目的而行动,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欲望。

这意味着,人类的行为应当是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和遵从,而不是出于任何感性的动机。

康德认为,只有在这种以道德律为目的的行动中,人类才能表现出真正的自由意志和理性的行为。

二、自由意志的本质在康德的哲学中,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

他认为,人类的自由意志是在道德律的指导下表现出来的,它包含了自主性、自律性和自由选择的能力。

康德指出,人类理性的自由意志不是指任意的、无限制的自由,而是一种在道德律规范下的自由。

在他看来,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能够理解和遵循道德律的能力,也是人类理性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能力。

善良意志

善良意志

张继选/论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点击此处阅读全文(pdf格式)善良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这是因为善良意志这个概念的涵义如得到充分的拓展,它所显示的意理恰恰就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所要建立的最高道德原理,因而它是康德道德哲学的目标指向;此外,尽管善良意志概念与最高道德原理存在着如此密切关系,但毕竟两者也有所不同,依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这部著作中所采用的探究方法,善良意志是道德哲学的自然的或事实的出发点,由此可回溯到使之成为可能的最高道德原理,这也就是说,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前提,而前者则是后者的逻辑结论,这意味着最高道德原理的实在性一经通过独立的方式被建立,善良意志就是这些原理的必然结果;反过来说,如果意志的善良性在日常道德经验中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话,那么从逻辑上说,至少有一类条件足以说明善良意志概念的可能性,而其中能够被证明具有实在性的条件无疑就是应用于人类的最高道德原理。

从分析法的维度来说,善良意志又是通向最高道德原理的原始起点,唯有经过善良意志概念才能通达最高道德原理。

既然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在康德道德哲学系统中占据如此关键的理论地位,所以理性重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全面准确地理解康德道德哲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根据哲学重建的互释原则,要全面而系统地把握康德的善良意志概念,就必须将这个概念置于他的道德哲学系统中来理解,而这又要求预先假定这个系统本身是已经被熟知的,显然,满足这后一要求将意味着,对任何一个哲学概念的解释都会使重建计划变得十分庞大。

然而,本文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有限的:在解释者心目中维持善良意志概念与康德道德哲学体系之间相对松散的联系的同时,把主要的重建工作做在对善良意志概念的涵义的解释上,并试图纠正传统上对这个概念的形式化误解。

一尽管与善良意志概念有关联论断在康德的几乎所有道德著述中随处可见[1],但是善良意志概念本身及其合理性论证则仅仅出现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里,因此这部著作也就自然成为本文讨论这个概念的主要文本。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是德国启蒙思想家,也是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道德哲学中,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是非常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康德的道德律是他伦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

他认为,道德律是通过理性自由意志所确定的普遍准则,它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

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它不受个人的主观意愿和欲望的影响,而是基于抽象的普遍性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提出了两种道德律,即“从法则的观点看待人”和“把人看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前者强调的是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后者强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的基础是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是人类的特殊属性,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康德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是因为人具备理性。

只有理性才能使人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且能够根据普遍适用的道德律来判断和行动。

自由意志的核心是自主性,即人能够独立地按照道德律做出决策,而不受外部的强制或欲望的支配。

康德认为,通过自主地按照道德律行动,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尊严。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些人对于道德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持怀疑态度。

他们认为,道德律应该是根据具体的情境和背景来确定的,而不是简单地根据普遍适用的原则来判断。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也遭到了一些批评。

一些人认为,人类的行为并非完全由理性主宰,而是受到欲望和情感的影响。

康德所说的自由意志可能是一个理想化的概念,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对于我们理解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他的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性和自主的道德行为模式,引领我们寻求和遵循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

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和实践,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康德的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1. 引言1.1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的重要性在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是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对于我们理解伦理学和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道德律是指指导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规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道德原则。

自由意志则是指人类具有自主选择的自由能力,是我们在道德决策中展现个体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重要来源。

在当代社会中,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道德律与自由意志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引导人们进行道德行为,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自我和社会伦理,推动道德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不仅有着理论上的意义,更具有实践上的重要性。

2. 正文2.1 康德对道德律的定义和分类康德对道德律的定义和分类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道德律在康德看来是普遍适用于所有理性有限生物的道德规则,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基本原则。

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纯粹理性的产物,不依赖于任何感性的因素,而是基于理性的普遍原则。

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道德律被分为两种类型:类别性道德律和假设性道德律。

类别性道德律是指那些不受条件限制的普遍道德规则,如“不可说谎”等。

这些道德律是绝对的,不受情境或后果的影响。

假设性道德律则是指那些受条件限制的道德规则,如“如果你想遇见好运,就要努力工作”等。

这些道德律依赖于特定的情境或目的。

康德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并认为人类通过理性思考和自我约束可以遵守这些道德律。

他认为道德律是自由意志的指导原则,只有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才能实现道德律的约束和指导。

康德的道德律理论对于道德规范和行为指导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为道德哲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2.2 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和探讨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和探讨可以从他关于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关系中展开。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道德行为的基础,是人类的尊严所在。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
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道德的基础,人们应该以善良自身为目的,摆脱一切经验因素,包括社会的约束力、自然情感以及个人好恶等方面的约束。

善良意志是绝对自由的,因为它只以自身为目的。

2. 道德律:康德认为,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即“应该如此如此做”或“不应该如此如此做”这样的直言句式,它是无条件的,以自身为目的之合理要求。

善良意志就是道德自律。

3. 自由:康德认为,自由不是任意,而是以理性规则为指导,服从理性规则与自由不是矛盾的。

自由在道德活动中是善良意志,它能够自主地行动并遵循道德律。

4. 责任和义务: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循道德律,这是由于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责任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律,取决于他是否履行了他的义务。

5. 目的和手段:康德认为,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不能仅仅将手段视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应该将目的视为实现更高目的的手段。

我们应该将人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6. 人类的尊严:康德认为,人类的尊严是无限的,因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

人类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总之,康德的道德哲学大纲强调了善良意志、道德律、自由、责任和义务、目的和手段以及人类的尊严等核心概念,并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遵循道德律,尊重他人的尊严并将其作为我们行为的最高准则。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康德是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他对道德和伦理学做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他的自由意志理论对现代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康德认为人类拥有自由意志,而这种自由意志是我们行动的基础和道德责任的根源。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并分析其对现代社会的意义。

首先,康德对自由的定义是独特的。

他认为,自由并不是指我们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行动。

相反,自由是一种理性的行动方式,是一种遵循道义法则并能控制自己欲望的能力。

康德认为,真正的自由必须基于理性的决策和行动,并与我们内在的道德法则相一致。

这就意味着自由并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欲望,而是为了追寻更高尚的目标。

其次,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还突出了个体的道德责任。

他指出,我们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这是我们作为自由个体的一个核心特征。

康德认为,在道德行为中,我们不应该被任何外在因素所左右,而是要根据我们的理性和道德法则去决策和行动。

这种自由意志的行为,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的自私欲望,更是为了追求普遍的道德准则。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还涉及到了人类的尊严和尊重。

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一个自主的、有尊严的个体,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工具或目标。

这个思想对于现代社会的意义是巨大的。

在一个充满利益冲突和争斗的社会中,我们应该学会尊重和理解他人的自由意志,并在行动中考虑他人的利益。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更加和谐和平的社会关系。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还与正义和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

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法律和道义的束缚,相反,真正的自由需要建立在一个公正的法律和道义秩序之上。

康德主张建立起一套公正的法治体系,以保证每个人的自由和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康德的这一观点对于构建现代国家和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还与个人的自我实现和幸福有着紧密联系。

他认为,通过遵循道德法则和行动,我们可以实现我们真正的目标和价值。

只有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和行为,我们才能从粗浅的欲望中解放出来,追求更高尚和深刻的幸福。

康德的合理意志理论

康德的合理意志理论

康德的合理意志理论康德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他的合理意志理论是他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理论关注人的意志如何合理地发挥作用,探讨人的行为背后的道德价值和动机。

在康德看来,合理意志是指根据道义原则和道德法则来行动的意志。

具体来说,就是我们的行动应该立足于普遍的道德准则,而不是只考虑我们个人的需求和欲望。

他提出了三个基本命题,即实用原则、普遍性原则和人格尊重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康德合理意志理论的核心。

首先,实用原则是指我们的行动应该基于合理的目的和目标。

这意味着我们在做决策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后果,以及这些后果对于他人的影响。

康德认为,我们不能仅仅考虑我们个人的利益,而应该考虑到普遍的道德准则。

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远见和全局意识,不仅考虑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到长远的价值。

其次,普遍性原则是指我们的行动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

也就是说,我们的行为原则要能够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适用于我们自己。

这要求我们不对他人做出特殊的对待,而是依据普遍的道德法则来判断和行动。

康德认为,普遍性原则是人类行为的基石,它能够保证公正和道义的实现。

最后,人格尊重原则是指我们对待他人时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尊严。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尊严,而不是作为其他人的工具或手段。

我们不能利用他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是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这就要求我们在行动中保持公正和尊重,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尊严。

总之,康德的合理意志理论是一个强调道德的理论体系。

它呼吁人们在行动中思考并遵循道义原则,将个人利益纳入到普遍的道德准则中。

这一理论要求我们在决策时考虑后果,追求普遍性和公正,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

虽然现实中有时我们难免会陷入私利和功利的陷阱,但是康德的合理意志理论提供了一个指导我们行动的理念,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追求道义和价值。

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

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康德是德国启蒙哲学家,也是现代西方道德哲学的重要代表。

他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是他众多哲学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人类道德行为的本质和人的自由意志的意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认识康德康德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哲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他推崇理性,强调普遍性和必要性的道德准则。

他认为,道德行为的根源在于自由意志的行使,人类不应受到外在因素的束缚和干预,而应该按照理性的准则自主选择行动。

二、自由意志与道德选择康德强调道德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认为人的道德选择应该基于理性、自主和自由的意志行使。

他反对盲目的顺从和从众行为,主张每个人都有独特的理性和判断能力,应该通过自由意志来判断和选择道德行为。

三、道德法则的普适性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应该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

他提出了“虚拟王国”的概念,即所有理性的人都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康德认为,只有符合理性要求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非基于个人欲望或外在利益的行为。

通过普适性的道德法则,人们能够超越个人利益和感性冲动,树立起公正和普遍化的价值观。

四、道德的绝对性和人的尊严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中,道德具有绝对性。

他认为,道德法则是普遍和必然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和变化。

人类在行使自由意志的同时应该遵守这些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生命体的人,具有尊严和独特的价值。

五、康德的道德感召与自律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是一种自律的行为。

他称这种自律为“道德感召”,即通过内在的理性和自由意志选择做出道德行为。

康德强调,人类自由意志的行使不应该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驱使,而是由个体主动选择和遵循道德法则。

六、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与个人幸福康德认为,个人的幸福与道德自由意志是相辅相成的。

他反对盲目追求个人欲望和个人利益,主张通过道德行为来实现个人的幸福。

他认为,道德行为具有普遍性和普适性,只有通过道德的自由意志行使,人们才能达到真正的幸福。

七、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在现代社会的意义康德的道德自由意志理论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康德,意志,理性]浅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两个方面:实践理性和自由抉择

[康德,意志,理性]浅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两个方面:实践理性和自由抉择

浅析康德的意志概念的两个方面:实践理性和自由抉择一、康德对意志( Wille)和自由抉择( Willkiir)的定义和区分现代哲学的意志概念建立在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以及后来经院哲学对意志、抉择、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些概念的讨论之上。

现代自由意志概念主要表现于两个方面:1)承认有这么一个可以在完全具有意识的时候选择错误行动的能力:2)承认有意识地做出错误选择的能力是一种绝对的能力,不可再追溯到另一原因,这是判定做出错误行动的人完全对自己行动负责的基础。

川在讨论意志自由时,要把它与行动自由加以区分。

前者指没有外在的阻挡而能执行自己想做的行为,而意志自由指的却是没有内在逼迫,重点在于自愿。

同样,自由抉择涉及到的是后者,只有在思考到我们是如何做决定的时候,才会呈现出意志自由与理性之间的内在联系。

当把意志看做一种绝对的抉择能力的时候,有哲学家认为具体的意愿是没有任何前提从无中生成的,但这不符合一般日常看法,也缺乏让人信服的解释。

由此感性和理性就成为具体意志出发点的候选者。

感性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具有必然因果性,如以感性为出发点,意愿会处在自然法规的规定之下成为必定的,也就毫无自由可言。

理性作为自由意愿的发起者的看法或许更加合理:意愿起始于理性思考,即理性对理由的权衡以及对感性冲动的克制。

有了理性对意愿的预先规定,我们也就对我们的意愿以及随之而发的行动负有道德责任。

1.康德对意志的定义和描述(1)意志无非就是实践理性。

意志是一种能力,仅仅选择理性不依赖于偏好而做人做实践上必然的亦即为善的东西。

(2) 意志被设想为依据某些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己去行动的能力。

(3)意志被解释为一个具有理性的生物对它针对自己的行动的因果性的意识,或被直接定义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就其理性而言的一种因果性。

2.康德对自由抉择的定义和描述(1)如规定欲求能力行动的基础是在欲求能力本身中,而不是在(它所追求)的对象中,这样的一个欲求能力是按概念来行事的,此时,它也就叫做一种按照心愿可做或不做的能力。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康德始终是哲学史上一个重要的人物,他的哲学作品对于后世哲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对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是其道德哲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康德的道德哲学以道德律和自由意志为中心,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和理论。

本文将深入探讨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的研究,以期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康德的哲学思想。

我们来看看康德对道德律的理解。

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道德律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

康德强调道德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他认为道德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准则,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康德看来,道德律是由理性所决定的,它是一种纯粹的理性命令,而不是基于感性冲动或欲望的行为规范。

康德认为,道德律是通过人们的理性来认知的,而不是通过感性层面的经验来获取的。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范畴式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认为道德律是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这种命令,而不受他们的感性愿望或特定情境的影响。

康德对道德律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过“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 ethics)的理论,认为道德规范是由人的最终目标和目的所决定的。

而康德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同了这一观点,他认为道德规范的确是有着普遍性和客观性,但他同时也主张道德规范是由理性所决定的,而不是基于人的欲望或最终目标。

这种理性的道德规范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伦理学”有着一定的区别。

康德认为,道德规范是一种不受情境和个人愿望影响的普遍命令,而不是基于人的最终目标和目的的相对规范。

我们来看看康德对自由意志的理解。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深入探讨了自由意志的本质和功能。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的理性所具有的能力,它使人能够根据道德律来进行选择和行动,而不受感性欲望的约束。

康德认为,自由意志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表现,它使人能够超越感性层面的冲动和欲望,按照理性规范来进行选择和行动。

自由意志——康德道德宗教的核心观念

自由意志——康德道德宗教的核心观念

自由意志——康德道德宗教的核心观念
周玄毅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09)004
【摘要】意志的绝对自由对于康德哲学是一个根本性的前提,也是使其得以从纯粹理性进展到实践理性的关键概念.通过剥离人类自由意志中的经验性成分,区分只对特定主体的意志有效的主观"准则"和对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的客观"法则",康德对实践理性、道德与宗教的论述,得以超越近代以前的神学与哲学在自由意志问题上的争论,并将基督教神学所倡导的罪感意识改造成了一种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由道德宗教所倡导的有尊严的谦卑意识.
【总页数】6页(P69-74)
【作者】周玄毅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516.31
【相关文献】
1.康德"自由意志"的不自由实质--阿多诺对康德自由观的批判 [J], 吴友军
2.从“我思”到“自由意志”——对康德“自我”观念的一些修正 [J], 陈晓平
3.道德自由是人的重要本质——荀子"辨"与康德"自由意志"之比较 [J], 陈梦霖;龚丽娜
4.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J], 薛吕
5.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律和自由意志研究 [J], 薛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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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道德哲学中的意志概念内容摘要: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它和康德伦理学说的方方面面牵连深广;同时它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概念。

本文展示了康德意志观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在此基础上,对康德意志概念的起源、性质、层次、划界以及区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剖析。

意志概念不仅在康德道德哲学体系的建构中发挥了作用,而且,它根本关涉康德道德学的核心内容,只有细致入微地检视康德的意志观,我们对康德的道德哲学才能既作出全景式的总体把握又有对局部问题的透彻理解,从而避免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种种误读。

关键词:意志;普遍意志;个人意志;纯粹意志;任意在传统西方哲学中,对道德的归口无外乎有三种方式,一是将道德与知识关联起来,主张“美德即知识”;一是将道德与情感关联起来,主张“伦理是一种情感语言”;再就是将道德与生命力关联起来,主张“道德是生命力的扩张”。

而明确地将道德与意志内在地贯通起来,成就一种新型的理智论的意志伦理学,这可谓康德之首创;从宏观上看,此乃康德道德学至为显要的一大特色。

就康德伦理思想演进的实际情形而论,意志概念原本是促成道德学体系显现最初草样的一个重要契机;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要处置的对象而论,它是康德伦理学中一个基础性概念;而就意志在道德价值生成机制中的作用而论,它既是康德整个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又是其落脚点。

因此,探究康德的意志概念对理解康德的道德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把道德和意志内在贯通起来,对于康德来说有一个过程,在康德对伦理思考的伊始,并没有抓住“意志”这个概念。

康德的前批判伦理学中,不论是1759年的《试对乐观主义作若干考察》、还是60年代早期的《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的根据》、《对自然神论和道德原则的明晰性的研究》及《对于美好和崇高的感情的观察》,康德在论述道德时都没有关涉到意志问题。

倒是在康德自称“在写作时怀着一种不愉快的心情”并且“写得相当混乱的文章1——《论视灵者的梦》(1766年)中,康德论述到了道德情感和意志的关联。

我们知道,卢梭对康德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他对康德伦理学说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对于卢梭的公意学说对康德伦理思想的意义、发生影响的具体机制、生发效力的途径,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得到详尽的阐发。

康德在《论视灵者的梦》中有一段论及道德问题的文字:“在我们的内部似乎有一个外来的意志在发生作用。

”并说:“我们理解到我们自身乃存持于最为奥秘的动机中,这一动机依赖于普遍意志的辖制,正是从这种辖制中,一种遵循纯粹精神法则的道德统一性和有规则的状态呈现于所有能思的造物之世界。

而如要将这种使我们的意志符合于普遍意志并为我所感到的拘役称之为道德情感,那么它们只是被当作发乎我们之内的实际事物的现象来谈论,而并没有确定其原因。

”2一如施尔普在《康德前批判伦理学》中所正确指出的那样,康德所用的普遍意志这一措辞很可能来源于卢梭。

但在意义上,康德的普遍意志又超出了卢梭赋予这个词组的内涵;因为康德的“普遍意志”蕴含着“道德统一性”。

在随后的一段中,康德又对前面的观点进行了加强性论证:“难道不可能把显现于彼此交互相关的能思的造物之内的道德冲动称言为一种由之能思的造物得以互相影响的真正积极力量的结果吗?道德情感不就是感觉到的私人意志对普遍意志的依附从而是非物质世界赖以达到它的道德统一性的自然普遍的交互作用的结果吗?非物质世界不正是由此按照它自身联系的法则把自身纳入一个精神完善性的秩序之中的吗?”3我们不难窥见,几股彼此迥异而皆对康德起了一定效力的思想同时绞合在一起:这里既有莱布尼茨的独立单子对“前定和谐”的依侍,又有以沃尔夫的“完善性”为实质蕴含的秩序体系,也有被改造为带有强制性意味的哈奇森的道德情感,更有从卢梭那里引入的公意概念的“形式性”。

而最为重要的是,几个方向的辐条都辏合于普遍意志这一毂轴周围以达到某种道德统一性。

首先,普遍意志具有某种交互性——仿佛是存乎单个主体之外的主体间性,康德本人把它和万有引力相比附;其次,它具有一种积极的力量——我们内在的隐秘的道德冲动乃为之所决定,换言之,它乃是行为动机的决定根据;第三,普遍意志虽然是普遍的,但同时也是自然的,它能够被感觉得到,可以栖身于经验界并生发效力;第四,普遍意志的实践强制性力量仍经由道德情感而获得自己的表达。

由此看来,普遍意志包含康德成熟时期伦理思想的诸多萌芽。

借助这一概念,康德对自己的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规划和构思,形成了由“个人意志”依附“普遍意志”,而“普遍意志”须托庇于“上帝意志”的大致轮廓构图。

为什么在“普遍意志”之外还要推想一个“上帝的意志”呢?因为康德感到,尽管我们由于对道德情感的吸引力深有偏袒,但是“行为底的一切道德性决无法依自然的秩序在人底肉体生命中有其完全的效果,但能依精神的法则在精神世界中有其完全的效果。

”4所以“如果我们为了消除由于道德及其结果在此世中的不完全的协调而产生的缺陷,必须托庇于上帝底一种非凡的意志”。

5这一思维路向和《实践理性批判》的宏观构架基本上是一致的。

所以,正是由于康德从卢梭的公意概念模式中获得的启示,使他抓住了意志这个重要概念并用它来初步搭建他的道德学的框架。

虽然康德提出了普遍意志这一概念并以之为依托对伦理体系进行了初步的草拟,但是,康德此时尚缺乏建构自己伦理学体系的方法论基础。

如果只是在知识论的框架之内来处置道德问题,即便引入意志概念作为切入道德研究的进路,由于只是在心理学意义的层面上理解意志或者顶多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理解意志,那么道德原则仍难以从经验的纷扰中超脱自拔。

这时,形而上学观的革命就势在必行了,如果形而上学观仍拘泥于独断主义传统之内,康德就无法找到作为道德统一性根据的既具形式性又具有实际的决定功效的理性原则。

康德在1765年12月31日给兰贝特的信中承认“所有这些努力,主要都是为了寻求形而上学乃至整个哲学的独特方法。

……为了说明关于错误方法的原理,我一点也不缺少判断失误的例证,但却非常缺乏能够使我具体地指出那种独特方法的例证。

”6而在1766年4月8日给门德尔松的信中康德慨叹“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发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又是多么急需”。

7由此可以推断,在《论视灵者的梦》出版后的一段时期内,康德感到急需一种独特的方法,然而尚未能发现。

二从1768年5月9日写给赫尔德的信中我们读到康德很自信的一段话“我相信,在涉及到道德的地方,我终于取得了相当的成功。

目前,我正在研究道德形而上学。

在这个领域,我相信自己能够提出显明的、蕴意丰富的基本原理和能够说明问题的方法。

按照这些原理和方法,那些尽管非常可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却毫无成效的努力,如果它们想提供什么教益的话,就必须以这种知识方式建立起来。

”8由此观之,1768年当是康德道德哲学发展中显现方法论变革和突破性进展的一年,也正是由于伦理研究的方法论需要才使康德全身心投入到对传统形而上学的彻底批判并取得了惊人的成果,它集中体现在1770年的就职论文《论感觉界和理智界的形式和原则》之中。

因此,我们应该颠倒所谓康德从认识论到伦理学的哲学发展秩序,实际上,就像施尔普所说“康德对纯哲学和理智原则的功能及性质的兴趣,其原动力多半(如果不是最多)来源于他六十年代的伦理学研究。

”9正是伦理研究推动了对形而上学问题的深入思考并为之开辟了道路,而形而上学观的变化反过来又给伦理学探究提供了方法论支持,二者是一种互动关系。

就职论文的主要意旨是准确地划界,故尔不可能枝蔓开来而过多地论及道德问题。

文中仅有两处非常简短的表述。

其一是“道德概念…之被认识不能通过经验而只能通过纯粹理智本身。

”10其二是“由此,道德就其提供道德判断之首要原理而论,其被认识仅通过纯粹知性并且其本身属于纯粹哲学”。

11短短两句话,三次提到“纯粹”,可见康德对道德学应处位置的安放已拿定主意、决然不疑。

而这种对道德哲学的措置和限定与同时期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新认识恰恰是吻合的。

在1769年至1773年间康德所写的“反思录”中,康德第一次使用了纯粹意志这一概念:“纯粹有选择能力的意志(Willkühr)就是自由”。

12我认为,康德的这一论断在其伦理思想的发展中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其一,纯粹意志纯就纯在道德判断中完全排除了情感的决定作用,即便情感仍有其效验,也只能是一种继发性的副带品,或者说已是一种经由意志锤炼过的东西。

如果说康德的“普遍意志”还没有完全摆脱“情感”之纠缠的话,那么,“纯粹意志”则彻底完成了与“情感”的决裂。

其二,康德在此明确断言此种意志即自由,标明康德处理自由的切入点是先将自由安置在纯化后的意志门下。

这一点至为重要,因为康德前的哲学家们虽都谈自由意志,但对意志本身基本上缺乏足够的反思。

其三,至达成如此的识见之后,康德开始大谈自由问题,这表明康德解决伦理之核心问题的条件已成熟。

此时摆在康德面前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完全纯粹的意志在摒弃掉所有的情感因子之后,它何以具有推动力?在1773年底康德给赫茨的信中说:“道德的最高理由必须不仅仅推论到满足,它必须自身就在最高程度上感到满足。

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思辨的表象。

它必须具有推动力。

因此,尽管它是理智的,却必须与意志的最初动机有一个直接的关系。

”13在1775年至1780年间的“反思录”中,我们发现许多片断都涉及到这个问题。

其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纯粹意志,由于它不受限于任何对象,因而它必须不自相矛盾。

(二)自由是理智世界的动态状况,它是按照规则的能力或功能,即某种动态程序。

(三)有选择力的意志(或称为任意)只能是单一状态,面对诸多目的我只能有一个意志。

(四)除了纯粹理性之外,没有什么能提供自由使用的普遍规则。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康德这一时期所做的工作一方面努力将纯粹理性形式化,一方面又使它和单一的意志直接关联起来而不经任何中介。

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康德伦理学中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前者的实质是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后者的实质是纯粹理性的实践能力。

在1771年至1784年的“准备文稿”中,康德对意志的论述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康德以对举的方式从Wille与Willkühr两方面进行阐述,尽管康德前后有些不一贯,但康德已有意于对意志进行区分,这一点,阿利森也给予了肯定。

第二,康德明确指出受先天必然法则指引的意志才叫纯粹意志,并由此带出了最高的善这一概念,其实康德此间已将纯粹意志理解为最高的善,并说“自由意志的这一品格决定人的人格及绝对价值”14这些论述使我们自然地联想到《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一节中关于善良意志的论述。

可以断言的是,在康德写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之前,伦理学的核心观点业已成熟。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写出只是水到渠成。

我们看到,自18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苦苦探索,康德对意志概念的思考慢慢理出一个头绪,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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