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考评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管理制度172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大小额结算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杜绝差错,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处理暂行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大、小额支付在录入前应认真审核汇款凭证的真伪、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第三条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部)、总行清算中心的会计主管,直接责任人为记账员和复核员。
第四条所有往账业务必须实行实时复核,各支行(部)应明确专人复核,严禁一手清操作。
第五条往账业务进行分级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二章大额支付第六条录入往账前须查询接收行行号,如汇入行未参加现代化支付系统而汇入行的上级行参加的,应录入上级行行号,并在附言中注明请转××行(下级行)。
第七条往账汇款人必须提供收款人账号,否则不得办理往账业务。
付款人账号必须为22位的发起交易机构的客户账号。
第八条往账录入完毕后需要在原始凭证背面打印复核号。
第九条复核员根据原始凭证各要素进行复核,防止重复交易。
第十条记账员在日间操作时应及时通过手工监控交易确认有无来账,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记账员应及时打印来账凭证,所有来账凭证均使用人行统一印刷的凭证,各支行(部)必须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每日及时进行手工销号。
第十二条所有来账凭证只能打印一次,若因凭证打印损坏或看不清楚,应经过授权后通过补打凭证,防止重复打印、记账。
第十三条对挂账的来账应及时主动(最迟不超过次日)通过退汇或挂账转汇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久拖不退,挂账转汇业务不得通过面向传票办理,否则将造成登记簿不符。
第十四条对已入客户账的来账不得退汇,对已接收对方退回申请报文并进行应答确认同意退回的不得入客户账。
第十五条对挂账的来账必须确认是本行客户来账方可进行挂账转汇入客户账,否则应予以退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XXXX信用社改制农商行清产核资、评估等项目工作方案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项目工作方案编制单位:X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一部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了改制的目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
第二条为保证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清产核资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的效率,特制定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产核资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清产核资使用。
第三条本具体方案按照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四条清产核资范围: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清产核资对象是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内外的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第三章清产核资的目的第五条财产清查的目的1.全面摸清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如实暴露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XXXX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XXXX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信息质量。
2.全面清查核实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贵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3.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核实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XXXX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4.鉴于清产核资目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虚报、瞒报、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章清产核资的方法第六条 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级分社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法,汇总全部下属单位户数,并上报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由于X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施清产核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因此我们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确认各项资产的清查损失,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准备。
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
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
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
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
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
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评估报告范文
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评估报告范文农村商业银行某某一、指导思想以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精神为指导,与市联社人事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相结合,通过委派会计履责监督、市联社直接考核,合理确定社与社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工作目标和工资含量标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激励充分、约束有效“的分配机制,促进我市农村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含量计酬的原则。
根据全市信用社绩效工资总额、各项经营计划等因素,确定统一的含量标准,据此标准计算信用社实际完成任务数应得的绩效工资。
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其绩效工资实行百分考核。
(二)质效优先的原则。
各社工资增长水平要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产质量相适应。
(三)风险防范的原则。
凡出现案件或资产损失的,根据涉案金额或损失大小,按规定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四)人员定编的原则。
年终绩效考核结账时,按定编的人数计算按人考核结账部分。
(五)按月结账的原则。
市联社按月对各社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收息按月全额计发绩效工资,其它考核项目按当期应计绩效工资的70%计发,信用社依据员工业绩考核到人。
全年滚动结算,年终结总账。
(六)优胜劣淘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任和分管主任就地免职:1、存款未完成净增计划50%的;2、利息收入未完成计划的80%或同比下降的;3、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4、当年到期贷款回笼率低于90%的(五级分类)。
三、绩效考核对象绩效考核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承担经营目标任务的员工,不包含待岗、内退及行政开留人员。
借调人员绩效工资按所在信用社人均绩效工资确定,由市联社另增加相关社工资总额。
四、工资的构成和考核(一)基本工资按定编人数每人每月某元的标准计发(含'三金“),待岗人员发生活费某元。
(二)绩效工资1、2022年全市信用社绩效考核指标为全年存款旬均净增额、利息收入、不良贷款清收(五级分类)。
绩效工资含量标准分别为存款旬均净增额某元/万元,利息收入某元/万元(营业部按某元/万元考核),不良贷款清收某元/万元。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X农商银〔2015〕4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现金业务,提升现金业务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现金业务操作风险,确保现金业务处置准确、安全、高效。
依据人民银行、上级管理部门现金业务管理操作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各支行(营业部、库管中心)及相应责任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库管中心日常记录,是指库管中心在办理网点缴现业务时发现本办法所涉及的日常差错,由库管中心指定人员及时在《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登记簿》上登记差错信息,换人复核,双人确认。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总行库管中心日常记录、各级管理部门专项检查、人民银行XX市支行有关现金业务通报以及客户有效投诉等为依据,实行不定期通报,对网点差错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二章网点现金上缴第五条现金上缴流程应符合《XX农商银行社会化押运操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缴的现金装入钱箱时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按制度要求对上解的调拨箱使用调拨箱专用锁并换人卡封,完成交接手续。
调拨箱未按规定上解的或与安邦交接的调拨箱与实际调拨箱数量不符的,每次罚款100元;因调拨箱锁具使用错误的,每次罚款100元;调拨单未随款箱上交的,每次罚款100元;装有现金、凭证等重要物品的调拨箱、尾箱遗忘在营业场的另行处理。
第六条网点上缴的现金必须做到清点无误,并在成刀现金的腰条纸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封签上加盖经办人名章和日期章;对非成刀上缴的现金,应装入专用装钞袋,并在装钞袋上注明上缴网点名称、上缴柜员、上缴金额等信息;库管中心整点人员应按要求清点网点上缴的现金,并与现金调拨单核对无误。
清点时发现长短款券别在50元(含)以下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长短款券别100元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夹版长短款的,每张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腰条或封签处印章不清、无印章、无日期、手写姓名的,每处罚款10元;非成刀现金上缴,未注明网点名称、柜员姓名、上缴金额等信息的,每次罚款20元;上缴现金未扎紧整齐,四边长短(高低)超过 0.2 厘米或呈明显锯齿状的,每捆罚款20元;将未清点的人民币直接缴至库管中心的,每捆罚款100元。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清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内的资金清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转账、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资金清算应当遵循安全、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流转的顺畅和合规。
第二章资金清算的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专门的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资金清算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资金清算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2、监控资金清算业务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的对接和协调。
4、对资金清算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资金清算部门做好资金清算工作,确保业务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及时传递。
第三章资金清算账户管理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在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开立资金清算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和清算。
第八条资金清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的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资金清算账户应进行严格的账户余额监控,确保账户资金充足,以满足资金清算的需要。
第十条定期对资金清算账户进行对账,核对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四章资金清算流程第十一条资金清算流程包括发起、传输、处理和完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业务发起环节,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录入资金清算业务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传输环节应采用安全可靠的通信方式,保障业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输。
第十四条处理环节,资金清算部门应根据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对资金清算业务进行处理,包括资金的收付、记账等。
第十五条完成环节,应及时反馈资金清算结果,确保业务发起方能够及时获取处理结果。
第五章资金清算风险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资金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对资金清算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精神为指导,与市联社人事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相结合,通过委派会计履责监督、市联社直接考核,合理确定社与社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工作目标和工资含量标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激励充分、约束有效”的分配机制,促进我市农村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含量计酬的原则。
根据全市信用社绩效工资总额、各项经营计划等因素,确定统一的含量标准,据此标准计算信用社实际完成任务数应得的绩效工资。
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其绩效工资实行百分考核。
(二)质效优先的原则。
各社工资增长水平要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产质量相适应。
(三)风险防范的原则。
凡出现案件或资产损失的,根据涉案金额或损失大小,按规定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四)人员定编的原则。
年终绩效考核结账时,按定编的人数计算按人考核结账部分。
(五)按月结账的原则。
市联社按月对各社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收息按月全额计发绩效工资,其它考核项目按当期应计绩效工资的70%计发,信用社依据员工业绩考核到人。
全年滚动结算,年终结总账。
(六)优胜劣淘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任和分管主任就地免职:1、存款未完成净增计划50%的;2、利息收入未完成计划的80%或同比下降的;3、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4、当年到期贷款回笼率低于90%的(五级分类)。
三、绩效考核对象绩效考核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承担经营目标任务的员工,不包含待岗、内退及行政开留人员。
借调人员绩效工资按所在信用社人均绩效工资确定,由市联社另增加相关社工资总额。
四、工资的构成和考核(一)基本工资按定编人数每人每月x元的标准计发(含“三金”),待岗人员发生活费x元。
(二)绩效工资1、20XX年全市信用社绩效考核指标为全年存款旬均净增额、利息收入、不良贷款清收(五级分类)。
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模版
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商行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以下简称“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保障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高效,根据支付清算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及流程,结合农商行业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是支付清算协会会同省内各会员单位,应用计算机、加密等现代化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省内银行间资金划转的实时和批量清算系统。
为参与机构提供汇兑、通存通兑等跨行支付清算和信息服务。
第三条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采用“逐笔实时处理,定时轧差净额清算”的清算方式,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原则。
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管理遵照“一点接入、一点清算、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清算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管理、业务推广、资金清算及差错处理,对全省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商行联合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科技信息中心”)负责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的运维及日常技术支持;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省营运中心”)负责全省支付业务清算资金的保障及大额资金的授权工作。
第五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具体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农商行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主要负责本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支付清算业务的管理、监督、指导、培训及业务推广等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辖内参与机构新增、注销、修改事项;(二)制定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组织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的业务和技术培训;(三)负责处理本辖区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差错业务;(四)负责辖区各参与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五)管理在省清算中心开设的清算资金账户;(六)宣传推广中小金融机构支付系统支付清算业务。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我行各机构在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运行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总行会计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1、指导辖内网点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及时、准确办理各项业务,确保客户及他行(社)资金使用。
2、配合银信中心协调处置办理相应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辖内网点与其他成员机构辖内网点可能出现的纠纷。
3、及时核实、处置、协调辖内网点或其他成员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并反映到本行的各类问题。
4、按照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规定及时进行业务差错的处理。
5、负责对存放在银信中心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调拨,并定期核对清算账户余额。
(二)网点的主要职责:
1、熟悉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功能,掌握支付清算系统各项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积极应用支付清算系统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受理客户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及时、准确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业务。
3、及时处理通过支付清算系统接收的各类支付业务。
对于需要人工干预的来账业务,必须在接收业务当日作入账、转
汇、退汇、查询等处理。
4、如为受理行的,出现因柜员操作失误导致且不能自行解决的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及时提交总行会计结算部;如为开户行应积极配合受理行(社)按差错金额对客户账户资金进行控制,并协助完成后续追款。
(三)总行信息科技部的主要职责
对于因业务中断、技术基础设施问题或整体运行故障等引起的运行故障,由信息科技部处理或报银信中心协同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绩效考核制度落实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
外汇业务绩效考核制度落实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本行“依规治行、从严治行”工作要求,以“刚柔并济、宽严结合”的合规管理理念为导向,树立合规行为典范、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同时按照《2022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分标准》的要求,国际业务部特制定2022年度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绩效考核具体方案。
一、考核对象
国际业务部及外汇客户经理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
三、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结果,国际业务部拟对前一考核年度外汇业务发展中表现突出的外汇客户经理进行绩效考核,望在后续业务中能够严格落实外汇合规管理,不断完善、优化各项工作,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健开展外汇业务,为下一考核期内取得良好的考核成绩。
国际业务部
2022年6月30日。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银行汇票及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资金汇划业务和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业务的接收、发送以及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总行资金运营部是农信银系统的成员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其支付业务由所属成员机构代为转发,并完成资金清算的机构。
本行营业网点及控股的银行机构为农信银系统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业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的资金清算方式。
同一成员机构所属的营业网点之间不能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
银行汇票业务是指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签发银行汇票,并完成银行汇票的解付及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业务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解付时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受个人客户委托,通过农信银系统为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
第五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其直接管理机构必须在资金运营部存放足够的资金用于资金清算。
资金运营部在北京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也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所属营业网点资金清算。
第六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现金管理、票据管理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精神为指导,与市联社人事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相结合,通过委派会计履责监督、市联社直接考核,合理确定社与社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的工作目标和工资含量标准,拉开分配档次,建立激励充分、约束有效的分配机制,促进我市农村商业银行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含量计酬的原则。
根据全市信用社绩效工资总额、各项经营计划等因素,确定统一的含量标准,据此标准计算信用社实际完成任务数应得的绩效工资。
信用社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其绩效工资实行百分考核。
二质效优先的原则。
各社工资增长水平要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产质量相适应。
三风险防范的原则。
凡出现案件或资产损失的,根据涉案金额或损失大小,按规定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四人员定编的原则。
年终绩效考核结账时,按定编的人数计算按人考核结账部分。
五按月结账的原则。
市联社按月对各社经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收息按月全额计发绩效工资,其它考核项目按当期应计绩效工资的70计发,信用社依据员工业绩考核到人。
全年滚动结算,年终结总账。
六优胜劣淘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任和分管主任就地免职1、存款未完成净增计划50的;2、利息收入未完成计划的80或同比下降的;3、不良贷款不降反增的;4、当年到期贷款回笼率低于90的五级分类。
三、绩效考核对象绩效考核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承担经营目标任务的员工,不包含待岗、内退及行政开留人员。
借调人员绩效工资按所在信用社人均绩效工资确定,由市联社另增加相关社工资总额。
四、工资的构成和考核一基本工资按定编人数每人每月元的标准计发含三金,待岗人员发生活费元。
二绩效工资1、2013年全市信用社绩效考核指标为全年存款旬均净增额、利息收入、不良贷款清收五级分类。
绩效工资含量标准分别为存款旬均净增额元万元,利息收入元万元营业部按元万元考核,不良贷款清收元万元。
2、对信用社主任、副主任绩效工资实行百分考核,工资基数为全社业务人员人均绩效工资。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保证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办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参加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以协议方式加入全省综合业务系统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三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业务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准确及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是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通的跨机构支付结算(含储蓄存款的通存通兑)业务而形成的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包括大额支付业务、小额支付业务、通存通兑业务、银行卡业务、系统内汇兑业务、财税库银业务、集中代收付业务、农信银业务以及省联社批准开办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全省资金清算工作实行逐级清算的模式,省联社负责以法人为单位实施清算,即对各联社、农商银行及省联社批准加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法人单位)发生的跨法人单位支付结算业务(含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下同)的资金清算;各法人单位负责对本法人单位与省联社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同时负责对辖内分支机构(信用社、支行、分社、储蓄所、分理处等)发生的跨分支机构,但未超出本法人单位范围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按照“实时清算为主、批量清算为辅”的资金清算方式。
实时清算是指在每笔支付业务发生的同时,即在各级相关机构的清算账户实现资金的划转。
批量清算是指在某一确定时点对一段时间内发生业务进行轧差的资金清算方式,主要包括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银联业务手续费等资金清算。
省联社可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开办的实际情况变更清算方式。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省联社、法人单位应设置资金清算业务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本辖的资金清算业务。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
(二)人民银行ABS 、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 作的需要在工作日 8: 30 前登录大、 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 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第十九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支付清算系统 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 应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 护,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操作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 定期查毒杀毒。
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应有双机备份, 定期进行 备份系统测试,每日必须做好应用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一条各参与者应制定前置机系统应急预案, 定期
(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
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 发生故障, 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 用自由格式报文进 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
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 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十六条 各参与者应认真做好前置机系统维护工作, 每 日对前置机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连接、应用软件至 少进行一次监测、 检查及维护, 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系统故 障,确保前置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率达到 99.99% 以上。
安全运行率 = (系统运行时间 -系统故障时间) /系统运行时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 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 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 间为7X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 16 : 00为系统日切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 进行调整。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xxxx农村信用社小小额缴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xx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小额缴付系统(以下缩写缴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缴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缴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具有缴付系统行号,通过缴付系统办理缴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xxxx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xxxx农村信用社缴付系统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
县级行社负责管理所划归通汇机构缴付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缴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1操作规程办理各项缴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方式规范,支付秩序较好;(二)具备开设业务二者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方式人员;(三)存有完善的风险掌控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晰。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合乎启用缴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提出申请启用缴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呈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备案,表明拟将开设缴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有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非政府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
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
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
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信用社(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
信用社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及会计核算规定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及核算,根据《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凭证及报表一、会计科目(一)在“1123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下开设“存放农信银款项”账户(省中心专用账户),顺序号为“1800”,专门用于核算省中心与农信银之间的支付结算业务款项。
(二)在“2621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开设“暂收农信银通存业务款项”账户,顺序号为810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暂收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现金通存业务未确定交易的通存金额、手续费以及对账后发现的长款。
(三)在“5111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账户下开设“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分户,账号统一设置为190(省中心统一开设)。
专门用于核算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手续费收入。
二、凭证(一)储蓄(卡)业务凭证。
作个人账户及清算资金账户借、贷方记账凭证,其回单联作业务成功交易信息回执。
(二)记账凭证。
作手续费收入贷方记账凭证及交易业务未答复信息回执。
三、报表(一)通存通兑它代本流水清单记录他代本通存通兑业务交易明细,按科目、种类、账(卡)号分类。
分别作“112463存放省中心清算资金”、“2621其它应付款”、“46416清算资金”、“5111手续费收入”等科目凭证附件。
(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对账交易失败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对账后明确交易已失败的业务信息,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三)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通兑业务柜台冲销(补正)清单记录通存通兑业务柜台冲销及柜台补正业务明细,按种类、账(卡)号排序。
第二章通存业务一、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指营业网点代理跨省农信机构折(卡)的转账收款业务。
(一)提交要件客户委托办理本代它转账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社(行)提交下列要件:1.收款人在跨省农信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以及开户社(行)名称或农信银系统行号等信息;办理无折(卡)转账存款业务的,应提供存款人填写记载有收款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或卡号、户名、转入金额、开户社所在省份等)的储蓄(卡)业务凭证;2.付款人在本社(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存折(卡);3.大额交易的,付款人同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175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指单位客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客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开户银行只能为同一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它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银行可为注册在本地或住所在本地的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进行报备。
第七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单位客户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⒈企业法人。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2)模版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2)模版农商行联合社资金业务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科学、稳健发展,强化市场营销机制,完善员工激励政策,提升资金营运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科学性、公平性、激励性”为原则,客观反映员工对资金业务的贡献度。
(一)科学性原则。
资金业务在考核员工业绩的同时,兼顾全省业务发展水平、省联社业务发展水平,以期客观、科学反映员工的资金业务绩效。
(二)公平性原则。
考核办法兼顾了员工的业绩、职位等方面的差异,且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各项考核指标公开透明。
(三)激励性原则。
考核办法坚持多劳多得、劳有所获的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调度员工积极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资金业务专项考核的组织领导,省联社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资金业务分管领导,成员为各部室、直属中心负责人。
领导组职责:负责制定资金业务考核办法;负责审定资金业务年度考核方案;负责对专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考核结果审定以及奖惩兑现;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金营运中心,负责制定资金业务年度考核方案;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负责向考核领导组报告考核工作开展情况;负责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方法及内容第五条资金业务专项考核采取“统一业务指标、分层级考核”的模式进行。
业务考核满分为100分,按季度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由全省业务发展情况、省联社业务发展情况、个人业绩指标、利润贡献度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全省业务发展情况包括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及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考核分值为25分。
(一)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15分)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发展情况是指全省农商行资金业务资产利润率水平与市场同期利率水平的比较情况。
资金业务包括全省农商行开办的同业业务、债券业务及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等。
资金业务资产利润率=资金业务利润/(资金业务平均资产-资金业务平均负债)*100%(二)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10分)全省农商行理财业务发展情况是指全省农商行代客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完成情况在每年确定的代客理财业务手续费收入目标中的占比。
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总行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总行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结算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总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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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考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异地支付服务功能,有效降低清算服务成本,根据《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发展激励办法》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社辖内各办事处(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
农商行联合社资金清算部门具体负责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评比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业务评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入网机构应用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办理各类支付业务情况。
第四条对各入网机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的考评以县级联社为单位统一进行。
第五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考评周期分半年与全年度两种,对入网机构柜员办理农信银支付业务情况按半年考评,对参与机构农信银支付业务总体情况考评按全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考评结果由省联社资金清算部门定期通报。
第六条每半年末(6月末、12月末)对柜员所办理农信银业务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主要依据是柜员在考评周期内所办理的农信银支付清算往账业务总笔数。
往账业务总数=实时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笔数+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笔数+银行汇票解付业务笔数+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笔数
第七条柜员半年度考评在充分考虑营业机构业务总量的基础上,实行全省综合排名方式。
全省排名位列前100名柜员,省联社分三档给予其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获奖证书。
1-20名为第一档,21-60名为第二档,61-100名为第三档。
第八条机构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内容包括农信银系统业务总量、平均业务量、受理方业务量3项指标。
第九条业务总量指标是指实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实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银行汇票签发业务、银行汇票解付业务、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和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总量之和,主要用来衡量各县级联社应用农信银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总体情况。
业务总量指标=实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实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银行汇票签发业务+银行汇票解付业务+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
第十条网点平均业务量指标分为汇兑(票)平均业务量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平均业务量两个指标,主要用来衡量各县级联社农信银业务的均衡发展水平。
(一)汇兑(票)平均业务量指标是指辖内机构实时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和银行汇票往来业务的平均业务量。
汇兑(票)平均业务量=(实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实时电子汇兑来账业务+银行汇票签发业务+银行汇票解付业务)÷辖内实时电子汇兑入网机构总数
(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平均业务量指标是指辖内入网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平均业务量。
通存通兑平均业务量指标=(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通存通兑他代本业务)÷辖内通存通兑机构总数
第十一条受理方业务量指标分为受理方业务总量、环比增长率和业务占比三个指标。
主要用来反映各县级联社对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推广应用程度、持续增长情况和系统使用效率。
(一)受理方业务总量指标是指实时电子汇兑往账业务、银行汇票签发业务、银行汇票解付业务和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总量之和。
受理方业务总量指标=电子汇兑往账业务+银行汇票签发业务+银行汇票解付业务+人个账户通存通兑本代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