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商经法(保险法二)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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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投保人未履行义务:(处理:不退
不赔)或(处理:不赔但退还保险费)未告知足以影响是否同
意承保及提高保费。【注意】上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
过年的(投保人必须主观善意),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骗保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以、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
的或夸大的,保险人对其虚报
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保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
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合同+
不不。【注意】人身保险合同年后,解除合同+不赔+退
还现金价值。
答案
「保险合同的解除」
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处理:不退不赔)或过失(处理:不赔但退还保险费)未告知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及提高保费。【注意】
上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投保人必须主观善意),保险
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2)骗保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
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骗保致使保险
人支付保险金或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赔偿。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解除合同+不赔不退。【注意】人身保险合同2年后,解除合同+不赔+退还现金价值。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或合同。
(5)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显著增加,被保险人
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注意】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针对保险标的人、用途、范围、环境、改装、时间。同时,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保
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误报(后有详细专题)。
3.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注意】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针对保险标的人、用途、范围、环境、改装、时间。同时,增加的危险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应
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年龄误报(后有详细专题)。
3.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明知+收取保费;明知+超过30日;合同
成立超过2年;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保险人
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注意】
明知——明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格化、定额支付;
2.人寿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不适用权。
【注意】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保险事故:可求偿,即发生人
身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后,保险人不得向侵权人追偿。但,被保险人
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1.受益人的范围
(1)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指定或劳动者
的为受益人。其他情况受益人不作限制。
(2)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或指定。【注意】受益人只可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非所有人身保险合同
中都有受益人。
答案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1.人格化、定额支付;
2.人寿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3.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注意】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保险事故:可双份
求偿,即发生人身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后,保险人不得向侵权人追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1.受益人的范围(1)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应指定劳动者或劳动者的
近亲属为受益人。其他情况受益人不作限制。
(2)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注意】受益人只可能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但并非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
2.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法》
的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身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
则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不同主体,则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保险事故发生时关系发生变
化的,认定为未指定。
3.受益人的变更
(1)被保险人可单独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经同意,否则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
经同意的,该行为无效。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对保险
人。
答案
2.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身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则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不同主体,则合同成立时与被保
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包括“姓名+身份”: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
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变更
(1)被保险人可单独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无效。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该行为无效。(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4.受益权及保险金继承
(1)有继承关系的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
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部分受益人死亡等情况,其受益份额的处理:①未约定受益顺序的,
均为顺序;②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
人。
(3)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该受益人受益权。
(4)保险金向“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继承人)给付的条件:被保险
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