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收费标准[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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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1998)鲁价费发第352号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大企业,驻鲁部队:

为了保证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学前教育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省现行的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下表(计费标准:元/生.月)

二、调整后的保育费、管理费、杂费和代办费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经济欠发达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限。收费应全部用于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收费标准调整后,多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鲁教前字[1992]l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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