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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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3. 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监管机构及其职责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特种设备的生产与使用1. 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生产。

2.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四、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1. 特种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五、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1.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法律责任1.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 各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会更加详细和具体,包括具体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监督检查程序等。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详细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保障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包括设备档案、检验记录、事故记录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制度,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并整改。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规操作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考核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发现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报告并开展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前言1.1制定本汇编的目的1.1.1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1.2在全区范围推进特种设备系统性管理工作。

1.1.3加强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2制定本汇编的依据1.2.1《安全生产法》1.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2.3其他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章、技术法规和标准1.3本汇编的适用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场)内机动车辆。

2.岗位责任制度2.1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2.1.1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2.1.2应当根据单位特种设备情况和相关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1.3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2.1.4加强对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1.5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练。

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2.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2.2.1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

2.2.2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目录(见附件1)。

1.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管理、租赁、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1.4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并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1.5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

1.6各子(分)公司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单位应配备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

第三条术语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器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载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

7、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

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

8、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全)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单位正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经营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本单位的发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单位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岗位责任制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员岗位职责:在法人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制度一、总则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

3. 监管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特种设备分类与监管1. 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将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设备、机电类设备和其他类设备。

2. 监管:根据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监管措施。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1. 生产许可: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 质量保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3. 产品追溯:建立产品档案和追溯制度,保证产品信息的可追溯性。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1. 使用许可:使用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2.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3. 应急处理: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1. 资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

2. 检验检测: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

3. 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检验检测结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的责任1. 监管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2. 信息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3. 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七、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

2. 事故调查: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责任追究: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六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负责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应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章设计与制造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保证设备质量。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进行。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应建立健全运行、检修、检验、检测等记录,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救援第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各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持有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或登记证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和政策,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单位应当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个人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中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书。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阀、传感器、排气阀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人员应当配备合适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着拖鞋、丝袜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进行作业。

第四章安全维护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包括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阀、管道等关键部件的工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维修证书。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维修应当按照设备的维修规程进行,严禁违反规程进行维修,以免造成设备的损坏或安全事故。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风险。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并确保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档案,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记录检测和维护情况。

第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

第十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问题整改,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台账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保记录等内容。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设立的组织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员,取得了特种设备安全工程师证书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职称证书;(二)有三年以上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经历;(三)熟悉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如下:(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计划,并加强设备的安全培训;(二)及时排查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三)组织开展设备的检查、验收、拆解和修理等工作;(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并制定有关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设备的安全管理一、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实行“三同时”,即设备、场地和人员同时到位,保证安全条件;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特种设备,严禁私自改动和拆卸特种设备的零部件;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如发现组成设备的任意一部分出现问题,应及时停用设备,并通知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维修单位进行检测维修;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检测,并进行及时维修,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五、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人员掌握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使用的知识;六、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排查设备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计划,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七、特种设备出现重大事故时,用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维修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报告当地政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企业设立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机构或岗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制定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明确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一、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职务,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坚决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并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定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

二、对于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查、维修等工作,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安全管理措施一、建立和落实特种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和记录制度,对特种设备每次安装、改造、维修结束后进行必要的检查。

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要加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安全管理监督一、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章安全管理清单1、了解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使用年限、使用场所等信息,确保特种设备的合法合规运行。

2、明确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并建立健全操作记录,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财产及环境安全有较大危害以及需要特殊人员操作和技术知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因此,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从监督管理、安全检查、事故处置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探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重点。

一、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许可证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两方面。

许可证制度要求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型号的制造许可证和安装改造许可证,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公司和个人购买和使用设备时,必须查看并认真审查许可证和安装合格证,确保设备合格上岗。

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责令停用、拆除或封存,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安全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是指监管部门、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措施,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安全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设备完整性检查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各部件连接是否牢固,设备运行是否稳定,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二)设备环境检查特种设备的适用环境应符合规定条件,如空气温度、湿度、周围空气水平摆动等要求。

检查设备的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设备保护措施检查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如防止压力容器爆裂、锅炉泄漏、电梯失控、起重机械倾覆等。

(四)设备管理检查检查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设备维修保养是否及时有效,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技能和证书等。

三、事故处置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严重的事故,如爆炸、泄漏等情况。

在事故发生后,需要确保人员的安全,及时控制事故的发生,组织救援和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处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三)对于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调查,配合处理;(四)对于事故处理结果,要及时整理事故资料,形成事故报告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上级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置决策。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由建立和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执法检查机构组成。

三、责任分工1.建立和领导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并向上级报告工作。

2.指挥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等工作。

3.执法检查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操作进行处罚。

四、设备安全管理1.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设计,确保设备安装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设备维修:设备维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负责,维修过程中需要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设备保养:设备保养由专业人员定期进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设备报废:设备报废前需要经过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审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清理工作。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设备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2.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六、事故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

2.发生事故后,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3.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和二次发生。

七、监督和检查1.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对违规操作和管理不当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八、奖惩制度1.对安全管理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需修改,由管理机构负责,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我司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2、职责2.1、技术部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对外联系、协调有关特种设备事项。

2.2、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全面管理,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与保养,并做好记录。

3、特种设备管理事项3.1、特种设备选购验收制度3.1.1、购买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制造的特种设备。

3.1.2、特种设备购进后入库前,必须进行开箱检查特种设备的外部情况和出厂资料。

请购单位、采购部门人员参加验收,验收时有关人员应逐项认真检查验收,并对验收质量负责。

3.1.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1.4、验收完毕,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附有的相关档案交资料归档。

3.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制度3.2.1、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应委托取得相应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3.2.2、签订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前,使用单位必须审查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和相关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

3.2.3、施工前,配合、督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坚决制止施工单位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进行施工的行为。

3.2.4、督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报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监督检验。

3.2.5、根据安装、改造、维修的合同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合实施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监督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发现未按照告知内容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的,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不予整改的,要求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包括采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器具)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与安装第五条采购特种设备(器具)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并确保设备(器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六条特种设备(器具)到货后,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器具)的完好性、技术资料、配件等。

第七条特种设备(器具)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八条特种设备(器具)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验收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九条特种设备(器具)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器具)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特种设备(器具)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器具)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器具)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器具)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应齐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检验与维修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器具)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和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器具)的维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器具)维修完毕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改造与报废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器具)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改造单位进行,改造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模版一、总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提高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水平,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

二、职责与义务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职责:(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建立特种设备使用档案,定期进行设备检修和维护;(4)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新;(6)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7)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查。

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职责:(1)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和技术标准,并向相关单位宣传和解释;(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监察;(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4)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5)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6)参与特种设备的审批和注册工作,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

三、监察方式1. 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计划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等。

2. 不定期抽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设备的维修记录、设备的使用人员培训情况等。

3. 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进行现场调查和责任追究,核实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2. 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

二、监管职责1. 国家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应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三、监管制度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2. 实行特种设备安全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五、监督检查1.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地方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督制度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加强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以适应本工程管理需要,旨在预防设备安全事故,明确设备管理和使用安全责任,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特种设备在进入工程现场前,设备使用方或租赁方必须及时向所在分部上报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有关证明及证书,并经总承包部审核合格,征求同意后方准进入工程现场。

凡未经审核合格或未经同意进入工程现场的,对其设备均视为“不知情”处理。

一旦造成事故的,应由设备使用方或租赁方负有全部责任。

第二条特种设备在转运、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特种设备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申报当地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检测检验后方准安装和使用。

凡未经申报审核批准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

违规安装和使用造成事故的,应由设备使用方或租赁方负有全部责任。

第四条特种设备在使用期间,使用方或租赁方应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安全检查制度、设备交接班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方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安全运行记录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在转运、安装、调试、使用期间,使用方或租赁方应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持证操作人员。

第六条加强特种设备的事故预防,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全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特种设备必须配备专职电工和专职维修保养人员、指挥人员及安全运行监护人员跟班作业。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安全警示标牌,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特种设备作业现场。

起重设备必须明确标明限制起吊重量,严禁超限起吊、违章起吊。

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夜间作业时,必须保证作业现场视线良好,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到位。

第十条遇有不利安全生产的气候、环境和任务的情况下,禁止任何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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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单位: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特种设备监管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存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使用登记;是否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定期检验;(五)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单位是否存在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六)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投入使用前是否按要求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放置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核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工作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地级市的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1.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2.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3.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4.群众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举报投诉过失属实的,以及检验机构、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生产单位。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特种设备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上一年度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单位,下一年度至少进行1次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1.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其中,每年12月20日至次年3月20日为冬春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每年8月20日至10月10日为夏秋季监督检查重点时段。

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特点增加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督检查时段。

2.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当期发生的一些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特定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3.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而实施的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各级质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监督检查措施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各级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吊销许可证;吊销相关人员资格。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是市、县两级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61类产品。

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督促获证企业持续稳定的提高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落实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二)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专项检查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实施。

(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在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五)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五、监督检查措施1、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定期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管督查,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2、市质监局不定期根据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组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六、监督检查处理1、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2、企业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3、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4、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5、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7、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8、符合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认证行政监管为了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认证认可工作顺利进行,规范认证认可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认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本辖区内通过认证的机构(含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和在本辖区从事认证工作的认证及相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1、对获证机构监管主要内容(1)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正确使用;(2)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证书情况;(3)是否有超出认证证书范围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情况;(4)是否有不按认证或资质认定有关标准、程序等保证证书持续有效情况;(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对发证机构监管主要内容(1)发证机构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证规则等)进行审核;(2)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规则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等规定的要求;(3)审核(评审)行为是否公正、客观;审核(评审)见证材料是否符合发证要求;(4)审核(评审)结论是否真实反映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等;(5)审核(评审)组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监督检查方式1、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3、根据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社会关注度、问题发现率等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含专项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

4、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省局要求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评审。

四、监督检查措施1、按授权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可以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的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给予告诫,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3、依法按照职责规定,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五、监督检查程序1、监管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上级布置专项;投诉举报;其它(如发生重、特大事件等))2、现场检查—调阅认证机构检查报告等认证机构所留下的相关文件,调阅检查被认证单位与认证相关的各种记录和文件。

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档案及巡查记录表、自愿性产品(食品农产品)认证档案及行政监管检查表和管理体系认证档案及行政监管检查表)等相关记录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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