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案例一:选择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120 海里外的B港交货。
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B港交付全部货物。
货运代理在A港接收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B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
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B港。
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案例二:承运人施诈,货运代理受牵连承担责任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格为CFR。
他委托一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
按照信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
该货运代理向一关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28日启航。
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然而,一个非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
这种承诺使货运代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船装运。
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法查到其去向。
案例三: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的服装经孟买转运至印度的新德里。
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活洁提单,表明货物处于良好状态下接收的。
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
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个集装箱外表损坏。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
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已受损。
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
问题:多式联运经营人对2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案例四:收取全程运费的货运代理须对全程负责印度孟买某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东京一厂家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案例案例一:海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中国深圳港口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洛杉矶港口。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海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船运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船期,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装柜,包括协调货柜的提供、安排货物装柜时间和地点,并监督装柜操作过程。
5. 将货物送至港口,并办理相应的出口货物仓单和装船手续。
6. 跟踪货物运输状况,包括船期、船舶位置和货物运输进度,并及时向客户提供更新。
7. 协助客户办理目的港口的进口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等。
8. 安排货物从港口运往目的地,包括联系目的地的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协调货物的收货、清关和配送等。
9. 追踪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过程,包括货物的清关和配送状况,并及时向客户10. 结算费用,包括核算各项费用,并向客户发送账单和相关付款信息。
通过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该公司成功完成了货物的海运出口,减轻了货物运输的复杂性和风险,确保了货物的安全和及时送达目的地。
案例二:空运代理实务某公司从德国法兰克福机场进口一批货物到中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他们聘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帮助处理货物的运输问题。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的实际操作步骤如下:1. 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种类、数量、重量和尺寸等,并核实相关的空运货物运输协议。
2. 与航空公司联系,了解可行的航线和航班,并提供相应的报价和合同条款给客户。
3. 协助客户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包括提供报关资料和文件准备、与海关沟通并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手续等。
4. 安排货物的提货和运输,包括协调货物的取件、安排适当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并监督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货运代理案例分析:国际货物运输与交接案例集锦
- ⼀、约定装运期时卖⽅考虑⽋周致损案 案例 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曾在⼴州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买⽅)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了⼀项出⼝⽩薯⼲的合同.由于卖⽅货源充⾜,急于出售,所以当⽉成交时便约定当⽉交货.后因卖⽅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致使双⽅产⽣争议,买⽅遂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败诉. [案例分析]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按CIF条件成交,卖⽅必须⾃费洽租船舶,并在约定期限内将其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指定⽬的港的船舶,且向买⽅提交有关单据,以履⾏其交货义务。
因此,签订CIF合同时,卖⽅不能只考虑货源,同时还应考虑船源情况。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在签约时只顾成交,不管运输,只考虑⼿中有货⽽不考虑租船是否困难,就采⽤当⽉成交、当⽉交货的做法,这是导致本案争议产⽣的主要原因。
对此,我们应当引以为戒。
⼆、因装运批次合同致损案 案例1 我某公司对南⾮出⼝⼀批化⼯产品2000公吨,采⽤信⽤证⽀付⽅式。
国外来证规定:“禁⽌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按《UCP600》办理。
现已知:装运期临近,已订妥⼀艘驶往南⾮的“黄⽯”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青岛。
但此时,该批化⼯产品在新港和青岛各有1000公吨尚未集中在⼀起。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选择哪种处理⽅法。
为什么? [案例分析] 结论:应选择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
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运输单据表⾯上注明是使⽤同⼀运输⼯具装运并经同⼀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期或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2)本案中找出⼝公司如在新港、青岛各装10 0 0公吨于同⼀船(黄⽯号)、同⼀航次上,提单虽注明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运期限,则不视作分批装运。
因此,这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证的规定,银⾏理应付款。
案例2 我某出⼝公司收到⼀国外来证,货物为 40000只打⽕机,总价值为4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采⽤海运⽅式。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分析判例一原告: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物流”)被告: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摩托”)原告青岛物流诉称:年月至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至月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月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成交方式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年月日、日、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月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美元。
年月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年月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我方方可安排退运”。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
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海上运输货物损坏背景:一家中国公司向欧洲客户出口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海运方式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货物损坏责任: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固有缺陷造成的。
2. 货物保险:出口方应检查货物是否投保了适当的运输保险,以覆盖此类风险。
3. 索赔程序:出口方需及时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提供损坏证明和相关文件。
案例二:空运货物延误背景:一家美国公司通过空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紧急电子元件。
由于航空公司的调度问题,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比预期晚了一周。
分析:1. 延误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货物延误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合同条款:检查运输合同中关于延误的条款,确定是否有赔偿规定。
3. 客户沟通:及时与客户沟通,解释延误原因,并协商可能的补救措施。
案例三:陆运货物丢失背景:一家德国公司通过陆运向非洲客户发送了一批汽车零件。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某个检查站被错误地卸载,导致货物丢失。
分析:1. 货物丢失责任:根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IM),承运人对货物丢失负有责任,除非能证明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
2. 货物追踪:出口方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有效的追踪系统。
3. 赔偿协商:与承运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案例四:多式联运中的货物损坏背景:一家巴西公司通过多式联运(海运+陆运)向亚洲客户发送了一批农产品。
在陆运阶段,由于不当的装卸操作,部分货物受到损坏。
分析:1. 多式联运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CMR),承运人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负有责任。
2. 责任划分:需要确定损坏发生在哪个运输阶段,并据此确定责任方。
3. 赔偿程序:出口方应收集证据,包括装卸记录和损坏证明,以便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 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海运纠纷典型案例
海运纠纷典型案例
1. 船舶货物索赔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船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欧洲。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船舶遭遇了严重的天气条件,导致货物受损或者丢失。
双方在运输责任和索赔问题上产生了纠纷。
2. 港口装卸纠纷:一家出口商与港口公司签订了装卸合同,约定将货物从集装箱卸下并装船。
然而,港口公司在装卸过程中没有妥善操作,导致货物受损或者延误。
出口商要求港口公司赔偿损失,双方产生了纠纷。
3. 迟延交货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海运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亚洲运往南美洲。
然而,在海运过程中,由于船舶故障或者运输路线调整,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要求国际贸易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费用和罚款,双方发生了争议。
4. 船舶碰撞纠纷:海上航行中,两艘船只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船舶损坏以及货物损失。
涉及的船舶所有者、运输公司以及货物收发货人之间发生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上。
5. 货物丢失纠纷:一家国际贸易公司委托海运公司将一批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
然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发现货物丢失。
国际贸易公司要求海运公司赔偿货物价值,但海运公司否认责任,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纠纷。
这些都是海运行业中常见的典型案例,涉及到运输合同的履行、货物的安全性、损失的赔偿以及各方的责任承担。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A公司承担损失。
因为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合同规定,2002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
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
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
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
国际物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从中国广州出口至美国洛杉矶的货物委托给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运输。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保险条款、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因此向被告提出索赔,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索赔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被告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
2.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错。
3. 货物损失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和承运人的运输不当造成的。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2. 承运人作为实际运输方,也应对货物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3. 原告的损失主要包括货物价值损失、保险费损失、处理损失的费用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价值损失及处理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物流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货运代理合同是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选择合格的承运人;2)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3)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进行赔偿。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商法案例
海商法案例案例题案例5《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与法律责任》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
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
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 A。
该轮 2月 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洛杉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
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
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
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
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
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
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
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
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2.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3.货损应由谁承担?答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
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
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
国际物流案例八篇及答案
国际物流案例八则(一)某轮船从天津新港驶向美国纽约,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向船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船长发现造成如下损失:(1)500箱货物被烧毁;(2)800箱货物被水浇湿;(3)部分甲板被烧坏;问:从损失的性质来看,上述三项损失属何种海损?为什么?答:(1)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2)属于共同海损,由于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采取的措施。
(3)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是火灾造成的,并不是为了解决全体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照合同的规定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开船。
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估计损失达1000美元。
问损失应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800美元。
这个风险由买方承担(风险转移地点在越过船舷)。
由于买了水渍险,可以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暴风雨导致海水涌入)带来的部分损失(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所以这个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裂,因为在化肥遭受水渍当天改货物并没有遭受水渍,而是后来航行期间由于货物前期遭受水渍导致影响到没有遭受水渍货物,导致了受热受潮,最后包装破裂。
而包装破裂(以及受热受潮险)不在水渍险范围内,属于一般附加险,需要加买。
因此,这个损失由买方自己承担。
(尽管卖方买的保险,但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同时保险受益人同时转移)。
(三)我出口公司按CIF出口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完毕后取得提单,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
事后,出口公司收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轮船在海上失火,货物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及评析
〔一 集装箱货物缺少,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
发货人将500包书委托给伦敦一经营多式联 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 该批货物装入一集装箱,且由货运代理自行 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 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 曼谷,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不见了。发货 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
14
【评析】货运代理有责任保证货物的发运 与保单上的规定相一致。尽管出口商明知 这一事实情况,也不能减轻他作为代理人应 尽合理谨慎之义务的责任。所以,货运代理 要对出口商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5
〔二〕某出口商指示其雇佣的货运代理为其办理一 批棉织品的投保,但并未指明应采用何种险别。该 货运代理按照此种货物的习惯做法,为其投保了水 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 货损事故并未在承保范围内。出口商指责货运代理 有过失,未投保一切险",要求货运代理赔偿其损失, 亦未获成功。
货运代理业务的性质,决定了货运代理首先应维护委托 人——货主的正当利益,无论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尽量做到 与其采取同一立场,只有这样,货运代理才算忠实地履行了 代理职责。同时,货运代理也须加强法制观念,依法从事代 理活动,绝不能为了私利或眼前利益去迎合委托人的无理 要求,甚至是非法要求,干一些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或从 事 非法活动,否那么其后果是严重的,货运代理须承担法律责 任,甚至刑事责任。
17
【评析】托运人应对货物的正确性负责,不仅指 托运单要正确填写,而且包括航空运单的正确性。 无论运单是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其承运人以 及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本案中,托运人要对航 空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负责,因为正是这种 不正确性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至于空运代理人是否负责,那么要视托运人是否 将货物易碎的性质通知了他以及航空运单是谁 填写的,如已通知空运代理人并由其填写, 那么 空运代理人有过失,应承担责任。反之无过失不 应承担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
国际货运代理中的违规操作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例案例一:货物未证明申报依最低标准获赔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折合人民币约166万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000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
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
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
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国际海上出口货物运输案例
国际海上出口货物运输案例话说有个水果商,咱们就叫他老王吧。
老王可是个做香蕉出口生意的行家,他在热带地区有大片的香蕉种植园。
这一次,他接了一个大单子,要把一大批香蕉出口到遥远的欧洲。
老王找了一家看起来挺靠谱的国际海运公司。
按照计划,香蕉被精心采摘、包装,然后运到了港口。
这些香蕉被装进了一个个冷藏集装箱里,为啥是冷藏的呢?因为香蕉这玩意儿可娇贵了,温度稍微不合适就容易坏掉。
一切看起来都很顺利,船就这么晃晃悠悠地出发了。
可是啊,这海上的旅程就像一场充满未知的冒险。
没走多远,就遇到了一场大风暴。
那海浪啊,像一座座小山似的,船在海上就像一片小树叶,被晃得七荤八素的。
船员们都在努力稳定船只,可还是有几个集装箱被晃得有点移位了。
等到风暴终于过去,船员们检查货物的时候发现,装香蕉的那些冷藏集装箱出问题了。
有的是制冷设备被晃得接触不良了,还有的是因为集装箱的位置变动,通风口被堵住了一部分。
结果呢,箱里的温度开始慢慢升高,香蕉们可就遭罪了。
等船好不容易到达欧洲的港口,当打开集装箱的时候,那场面可太“壮观”了。
原本鲜绿饱满的香蕉,好多都变成了黑乎乎的,散发着一股奇怪的味道。
这可把欧洲的进口商给气坏了,说这香蕉根本没法卖啊。
于是,一场关于责任的争论就开始了。
老王觉得是海运公司没保护好货物,海运公司却说是不可抗力的风暴导致的,而且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
最后啊,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官审理的时候就很头疼,一方面确实有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但是海运公司也有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啊。
最后判定海运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他们虽然遇到了风暴,但是风暴过后没有及时对货物进行全面检查和补救措施。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可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
海上的天气是个大麻烦,但是运输公司也得时刻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准备,不然这香蕉就不是从热带到欧洲的甜蜜之旅,而是一场“悲剧”的烂香蕉漂流咯。
有一家中国的陶瓷厂,厂里生产的陶瓷精美绝伦。
第二章 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
第二章海运危险品运输事故及违章行为案例第一节海运危险货物谎报瞒报导致的船舶燃烧、爆炸等事故案例案例一:“韩进宾夕法尼亚”轮爆炸事故2002年11月,建造不到一年的第五代集装箱船“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在印度洋海域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因火势凶猛,船员不得不弃船逃生,船东从新加坡调来救助力量,经过数天抢救方将大火扑灭。
“韩进宾夕法尼亚”轮V005W航次由天津新港开出,前往欧洲。
船上共装有危险货物142TEU,其中烟花(1.4类)危险货物99TEU由上海港出运,主要积载于第一至第三货舱甲板。
据审核,所有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未发现问题。
11月11日该轮在印度洋,左舷第四货舱起火并发生两次爆炸,一名船员严重灼伤后死亡,另有一名船员失踪,后证实死亡。
15日,燃烧已无法控制,当扩散到船员生活区前与舰桥之间六舱甲板处时,发生了剧烈爆炸,爆炸产生的火球直径达300米,伴随着浓密的灰色烟雾和刺眼的银光,将甲板舱盖板和甲板上积载的40英尺集装箱炸出船外,六舱余下集装箱和船员生活区、舰桥、机舱受损严重。
大火持续燃烧了三天后被扑灭,但被烧的集装箱仍在冒着烟。
由于灭火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水,导致“韩进宾夕法尼亚”轮半沉于海中。
火灾、爆炸造成船上四舱、五舱、六舱及三舱一半位置所载集装箱货物被毁,全船大约有50%集装箱受损,损失金额高达五千万到一亿美元,船舶严重受损报废。
在本次事故中,起火爆炸原因没有查明,但据推测,最有可能的因素是:船上四舱载有未申报的5.1类危险货物“次氯酸钙”,在受赤道日照、高温影响下,产生发热氧化反应,导致货物燃烧。
海事部门提醒:海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及代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手续,如实申报相应货况、船况、积载等信息。
以避免由于瞒报危险货物等行为给承运船舶带来运输风险及燃烧、爆炸等事故,保障船舶安全。
案例二:“华顶山”轮火灾事故2003年5月25日,“华顶山”轮在上海龙华吴泾关港码头装载142个集装箱,开往厦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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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序
G海运合同
海上运输、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2/3 铁路运输 公路运输 航空运输 邮政运输 江河运输 管道运输 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
一、概述 二、提单运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
2、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收货人不能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责
任期间内,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举证责任由货方承担
5、托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并对货物情况作正
确陈述 (2)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必需的各项手续 (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补)实际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 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第60条: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负责。特约
除外。 第61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 承运人。 第62条:特约须经实际承运人同意。 第63条:连带责任。
lianxi
承运人不得享受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有:( )。 A 当事人有特约 B 货损货差由承运人本人的重大 过失造成 C 货损货差是承运人故意所为 D 货损货 差是承运人的雇佣人的故意所为 abc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 的( )没有付清,也没有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 人可以留置货物。A 运费 B 共同海损分摊 C 滞期 费 D 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 abcd
但,如果是由于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或
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不 作为所造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并不丧失。
如何应对承运人的免责主张和责任限 制
先看承运人是否已经履行基本义务,如船舶是否适航
等;
再通过申报货物实际价值或另行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
的方法,不要忘了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件数,不载明 件数会被整个认定为一件。
《海商法》第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 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 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 除第2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内容
(二)提单的作用 (三)提单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四)海运单与电子提单
(一)提单的概念和内容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 的单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 求,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承运人签 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承运 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
发提单是为了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一般是在运 输合同已经成立,根据合同托运人已经将货物交给承 运人后才签发。因此提单虽然因载有合同条款而成为 合同的最好证明,但其是否签发,什么时候签发对合 同的成立并无必然影响。
(二)提单的作用
1、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是承运人接货物已装船证明;据以交货凭证。 (1)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当提单在受让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终局性 证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集装箱货物:装货港接受---卸货港交付 非集装箱货物:货物装上船---货物卸下船
4、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
每件666.67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延误的经济 损失为运费的2倍; ---我国《海商法》
每件832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集装箱货以提单
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的巴拉那瓜港运往中国
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的公斤, 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 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约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 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 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 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 据?(2)本案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
填空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个著名的国际公约,即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这三个公约在国际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不 过,我国_______参加这三个公约中的任何一个。答案 2、海牙规则最大的特点是规定了承运人不得用合同条款_____或_____自己的 法定最低责任,作为一种补偿,同时又规定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答案 3、依照我国法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在________并_________的情况下由 一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_________。提单转让是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转让的例外。提单是可以转让的单据,它的转让被视为同时__________,而 这种转让是不受_______以及不得牟利的规定的限制的。答案 4、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必须承担的四项义务是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 5、托运人对承运人、________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____赔偿 责任,但此种损失是由于_______________造成的除外。答案 6、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采用_________。
提单并无统一的格式,可由轮船公司自行制定。
目前在远洋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都是由各航运 公司按照自己的提单格式事先印刷好的。提单 通常是一页纸,有正反两面。 提单背面印有详 细的运输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 利和义务。
简单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与 签发提单的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与提单签发的关系如下: 签
记载为准;货主的集装箱视为1件;延误的经济损 失为运费的2.5倍;---汉堡规则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集装箱货以 提单记载为准---海牙—维斯比规则 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海牙规则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
如果经过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 不作为所造成,承运人便不得援用责任限制的规定;
判决与评析
【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 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 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 【评析】 法院的判决表明,在英国法下,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 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 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 【案例来源】 John F Wils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Financial Times Pitman Publishing, 3rd edition, p252.
(三)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遭托运人索赔)
原告浙江某公司诉称:广州某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 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上海某运输公 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茶叶串味污染,原告赔付 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 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广州某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 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 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 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 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上海某运输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 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 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 定需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
集装箱货:港至港
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我国《海商法》 港至港---汉堡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
钩至钩;舷至舷---海牙规则
以案说法
“华利河”轮货损纠纷案中,中远承运一批集装箱装运
的木箱包装机器设备。在卸货港堆场交付时,没有发 现损坏。但到收货人仓库拆开包装木箱,发现货物严 重损坏。收货人提出索赔。
即问即答
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 A、海牙规则 B、海牙/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都没有参加 答案:D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 答案:不适用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合同
(2)租船运输合同
航程租
期租
光船租
(一)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1、适航 2、管货 3、不绕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