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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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论文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100-02摘要一人公司是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所增加的一项新内容,历来是各国公司法讨论热点,各国对此态度不一。

我国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

本文通过对一人公司含义、特点等的分析,来表明一人公司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以及在市场活动中所暴露出的一些弊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可行性措施,以期一人公司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公司利弊公司人格否认一、一人公司制度概述我国新《公司法》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由于作为一种新型公司模式,对传统公司法制度构造的原则构成挑战,其特殊地位决定一人公司具有不同于传统公司的特点,表现如下:(一)股东单一。

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而传统公司则一般要求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具有很强的社团性;同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律也只要求为自然人,此特点与传统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明显区别开来。

(二)股东有限责任。

与传统公司相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股东也不负连带责任。

此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三)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简单。

由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

单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决定着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另外,董事会、监事会设置与否均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对此并无强制要求。

(四)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

一人公司一经依法成立,便与传统公司一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是一个可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1]。

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其进行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所必须具备的。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状况其完善论文

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及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45-01摘要本文阐述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论述了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有关规定,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一人公司有限责任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和划分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是指虽然登记在册的股东有多人,但只有一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占绝大多数(95%)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甚至仅具有象征意义的有限公司。

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只是为了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或为配合真正股东的目的而充任挂名股东。

二、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需要和现实国情有其文化土壤,我国确立一人公司制度必然性如下:1.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一人公司的出现有利于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增加国家税收,维护社会的稳定。

2.鼓励投资者大胆投资。

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有利于低收人阶层投资兴业和大学生的创业;有利于低吸引民间资本,扩大就业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的迅猛发展。

3.顺应国际社会公司法改革浪潮、突破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是制度的创新。

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既要求有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也要求一人公司的存在。

如果一味抓住法人社团性不放,不及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则无异于刻舟求剑,不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

4.保障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

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有助于釜底抽薪,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实质一人公司内部的股东争诉。

我国现实生活中,实质上只有一个股东投资的公司不少。

但由于规避立法禁止设立一人公司,致使真假股东之间、假股东和公司之间、假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紊乱,给法院增添了很多麻烦,法院也不知引用何种法律依据判案。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一人公司制度中的几点思考

—3 5—
( 三 )公 司相 关 治理 结构 混乱 司 资本 两个 方 面 ,从 最低 注 册 资本 警醒 作用 ,使这 些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良好 运 转 ,
来 说 ,为 了维 护一 人 公 司 的商业 信 不 会 因 为一 时 的暴 利而 放 弃长 期 经
实质 上 的 一人 公 司 是指 公 司 在设 立 的 问题 时 ,公 司股 东 人 数 符台 法 定 最低 人 数 的要 求 ,但 出资 人或 真 正 拥有 股 份 者 只有 一人 ( 法 人或 自然 人 ),
( 一 )公 司成立 标准 过低
从 条 件 方 面 来 讲 ,对 于 一 人 定混乱,所以像我国的一人公司制度 公 司 的股 东 任职 条 件 并 没有 特 别 限 中对成立条件过于宽松,就会使这样
区别 ,但是 责 任 的承 担机 制 却 完全
全 部 股 份 或 出 资 均 有 其 控 制 的 公
Hale Waihona Puke 从 最 底 注 册 资 本 来 说 , 一 人 不 同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 承担 有 限 责
司 ,这 种 形 式 意义 上 的 一人 公 司 又 公 司 十 万元 的最 低注 册 资金 不足 以 任 ,个 人独 资 企业 的业 主却 承 担无
者 ,则 是在 公 司 成立 时 符 合法 定 人 任 的基 础 , 能反 映 公 司 的规模 和 对 限 责任 名存 实 亡 ,这 显 然有 悖 于 我
数 ,但 由于 股 份 的转 让 、 赠 予 、继 管理 的要 求 ,是 公 司对 债 权人 的信 过立法 的初衷 。
闷文 罨 ・ 3 / 2 O 1 3
是保证公司没有关联交 易、不侵犯 誉和偿债能力 ,我认为应该随着社 营 ,不 当使 用 有 限责任 制 度 。通 过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反思及实施要点

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法律反思及实施要点

人公 司制 度 的建 立 , 将 带 来 多项 突破 。国 有 企 必
业 的控 股公 司可 以设 立 一 人 公 司 , 这无 疑 会 大 大 有
利于国有企业依 法改制改革的深入 ; 上市公司不允 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局面将被 打破 ; 在实践中将会产
生 更 多完 善 一人 公 司的 相关 规 范 和 规定 ; 一人 公 司 的合 法性将 对我 国大 规模企 业 集 团选择 最 佳投 资 方 式 和建 立 跨 国公 司产 生 积极 的推 动作 用 ; 人 公 司 一
维普资讯
第2 O卷 第 6期 20 06年 1 2月
河南财政税务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un l fHe a ia c o ra n n Fn n e& T x t nC l g o a ai ol e o e
V0. O № . I2 . 6 De . O 6 c2O
需要一段时间。其 中有法律制度 自身的原因, 也有社会体制的原 因。 [ 中图分类号 ] 922 19 [ 献标识 码 ] [ D 2 .9 .1 文 A 文章编 号 ]08- 73 20 )6—03 0 10 5 9 (0 6 0 02- 3 20 05年 l 0月2 通过的我国《 7日 公司法》 修正案
增 加 了一人 公 司制 度 的有关 规 定 , 一 新 规 定 引发 这
新《 公司法》 06 1 1日 自20 年 月 实施以来 , 国一人 我 公司的发展没有想像中那么火暴。在全面认识一人
公 司 的积极 影 响之后 , 我们 应 变换 角 度 , 冷静 地 反 思

了社会公众 和各大媒体 的广泛关 注, 成为新 《 司 公 法》 的亮点。但笔者认为 , 对一人公司仍有一些问题 需要商榷 。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时 , 制财 务会计 报 告 ,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 编 并 。但是 新
《 司法 》 规定 的 一人 公 司 财 务监 督 与其 他 公 司完 全 一 公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5 1 【 者简 介1 作 焦琳 (9 1 ) , 西忻 州人 , 18一, 山 女 山西财 贸职 业技 术学 院教 师。
我国颁 布 的新 《 司法 》 公 中对一 人 公 司设 立 人 的资 格
并 未 作特 别 限制 ,因此如果 一 个有 巨额 欠 债无 力偿 还 的
人 要 设立 一人 公 司 , 律并 不 能禁 止其 行 为 , 法 而这 样的 一 人公 司无疑 会对 市场 经济造 成 巨 大威胁 。
( ) 二 一人 公 司注册 资本偏 高 , 不利 于社 会 融 资
产必 须 经常 保持 与其 注册 资本 额 相 当 的财 产 。我 国现行
的 《 司法 》 公 明确 规定 了资本 确 定 原 则 , 是 对 于 资 本 维 但
持原 则没 有 给予应 有 的关 注 。虽然 有公 司成立 后 , 东 不 股 得抽 回出资 等类 似 的规 定 , 但是 都 过 于笼 统 , 乏可 操 作 缺 性 。 利于 保障 一人 公司相 对人 的安 全 。 不
焦 琳
( 山西 财 贸职 业技 术 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3 ) 3 01
【 要】0 6年新 《 司法》 次在 我 国 明确设 立一 人公 司制 度 , 经过 几 年 的 实践 , 摘 20 公 首 但 一人 公 司在理 论 与 实践 中依 然存 在 大量 问题 难 以解 决。针 对一人 公 司在 最低 资本 限额 、 织机 构和 财务监 督 等 方面存在 的 问题进 行分 析 . 而提 出关于现 组 进 行公 司立 法 的完善 思考 , 以期 能 够对我 国的立 法及 司法 实践起 到积 极 的作 用。 [ 关键词】 一人 公 司 ; 资本制 度 ; 织机 构 ; 组 监督 完善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探讨
性 、完整性 和可操 作性 方 面仍 有 欠缺之 处 。
人 公 司本 身 带有 天 然 的缺 陷 ,这 给 一人 公 司 的正 常运 行 度 ,并 且 实 行举 证 责 任倒 置 ,这 无 疑加 重 了股 东 的 法律 义 以及 公 司债 权 人 的利 益 带来 了潜 在 的威 胁 。针对 一 人公 司 自身存 在 的缺 陷 ,我们 应 当努力 完善 一人公 司 的相关 制度 。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同 时也 防止 其 南于 自身 的 风 险而 给社 会 缺 点 就在 于 为股 东 可 以实 际 上控 制 公 司提 供便 利 。 毫无 牵 2 . 公 司 的组织 机构 分析 部 监 督情 况 下 ,进 行 自我 交 易 ;随 意制 定 财 务方 案 , 以公
在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上,我国 《 公 司法 》第6 2 司的名义为 自己支付大量的报酬 ,从而危害债权人利益。 条规定,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此时 ,单一股东 2 . 欠缺对债权人 、公 司雇员等相关群体利益保护。一 实际上集一人公司的股东会 、董事会之权能于一身 ,但对 人 公 司 决策 均 是 由股 东 一人 直 接或 间 接做 出的 ,缺 乏权 利 于是否要设立监事 ( 会) ,我国 《 公司法 》没有作出明确的 制衡 机构 以及 横 向纵 向监 督 ,个人 的决 策难 免缺 乏 民主性 ,
要成果 。
对 于 债 权 人 也 不 必 担 心 该 同一 企 业 主其 他 事 业 的 经 营 失
败 而 受连 累 。 2 . 满 足 中小 企业 发展 和促进 劳动 就业
二 、对 我 国现 行一 人公 司制度 的分 析
1 . 注 册资本 分析
允 许 设立 一 人 公 司 ,有 利 于弘 扬公 司 的资 合性 ,充分 保 护公 民和企 业 的开业 自由 ,吸 引 民间 资本 ,扩大 投 资渠 业 相 比 ,一人 公 司 的股 东免 于 对 企业 债 务承 担 无 限连 带责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论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缺陷及完善
2 .设 立 一 人 公 司 的数 量 限 制 不 合理 。《 公司 渤 第 5 条 第 开其一人公司面纱, 9 直接要求其背后的股东清偿债 务来保 障债
2 款加入了“ 一个 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 权 人 利 益 。
定。规定会抑制一人公司的活力 , 不利于一人公司制度的发展。

(0 1)



[ 吴鹃. 1 ] 我国一人公司设立主体的立法缺 陷及完善.: 《 文史博览》 20 .0 8
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 , 并未对一人公 司的经营活动 设 但
2 王保树, 崔勤之. 中国公司法原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0 69 《 . 20 ( ) 立必要的公示制度 , 以备 公司的债权人 、 其他相对 人 以及相关 [1
试论 一人 公 司制 度立 法缺 陷 及 完善
任 晓玲
( 青海民族 大学, 青海 西宁 800) 100
现行 《 司法》 5 公 第 8条第 2 规定 : 款 本法所称一人有 限责 监督部 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 一人公司外部监 督机机构作出 任 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 限责 明确规 定, 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任 公司。这条规定说 明我 国现行的公 司法 确立 了一人 公司制 度, 是我 国公 司法 理论与实践发 展的重要成果 , 但是 一人 公司 制度仍然存在许多 问题需要完善 。
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得到实现, 又可保障债权人 的利益。
5 .降低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 门槛过 高, 既不利于法
编制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的强行规定 , 实中并没有其他配套 的 律对一人 公司的规范 , 现 也不利于一人公司相关制度的完善。应 有效的信 息披露方式 。对于一人公司而言, 信息 的及 时披露不 当切合实 际的规定一人公司设立 的条件 , 将一人公司的设立的 仅有利于债权人 随时了解公司运营状况, 更有利于督促一人公 注 册 资 本 额 降低 , 允许 分 期 缴 纳 。 且 司股东合法地经营 管理公司。 6 .一 人有 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 意义 上的公 5 .一人公司设立的成本过高, 限制了一人公 司的设立 。 在 司的组织机构 。一是法律应 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 由一人 注册资本的规定上 , 一人 公司实行严格 的资本 确定原则 , 注册 股东兼任 该公司的唯一董事 即可 。二是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 资本不得低于 1 0万元 , 并且必须一次缴足。立法规定一人有 限 事会 , 并应对监事 的任命作出 明确的规定。对监事人员 的任命 责任 公司的最低 出资 比传统形式公司的出资额要高 出许 多, 还 方面 ,必 须坚持完全掌控 公司的一人股 东不担任 监察人 的原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

没有规定 出现此种情形时的救济措施 ,以事前监督的分配正义取代 “ 事后救济 的矫正正义的立法技术是无法完全实现正义 的” 。 0 ( ) 四 财务监督方 面考虑 不周详 新《 公司法》 6 条是关于一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 第 3 要求的规 定。 与第 15 这 6 条普通有 限公司 的制度设置完全一致 , 并未 针对一人公司受一人股东控制程度较深, 容易产生会计造假现象的情 况而创设更严格 的财务监督制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化 的 公告 和 主 管 部 门 登记 。

( ) 一 对一人公 司出资制度 的规定流于形式, 离实际 脱
《 司 法》 于 一人 公 司 的 设 立采 用 严 格 的法 定 资 本制 , 规定 最 公 对 并 低注册 资本额 为 l O万元 。 高额 的注册 资本往往使投资者们 宁愿凑足 法 定人数 设立实质 意义 上的一人 公司,使一人公司立法 目的难 以实
L g l se A d S ce y e a t m n o it Sy
2 9.5(王 ) 0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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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立法的缺陷
宪善》 责杈 人利 益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白 思 考 勺
党 惠 涵
摘 要 20 0 5年修 正 的( 司 法》 ( 公 在立 法上 认可 了已经 在经 济领域 大量 存在 的一人 公 司 。 而, 然 一人 公 司的特 殊性 , 不但 打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基本法律 制度的规定 ( ) 人 公 司的 概 念 一 一 修正后的公司法首次在我 国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并明确 了一人公司的概念: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 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该条从主体上规定在我 ” 国 自然人和法人可 以设立一人公司 , 并将其限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形式 。 ( ) 二 一人公 司的存在形式 依公司形成时间的不 同, 可分为原生型一人 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 司( 嗣后 ~人公司) 。原生型一 人公司包括三类: 一人有限责任公 司、 国有独 资公司及外 商独 资的有 限责任 公司。我 国法律对衍生性一人 公司并未明确规定, 也没有禁止因特 定法律事实发生而导致 出资或股 权集 中至一个股 东的嗣后一人 公司的产 生和存在 。依公司表现形态 的不同, 又有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义 的一人公司之分。 实质 人 公司是指公司形式上 的股东为数人 , 但实际上公司的全部或绝大 部 分 出 资或 股 份 仅 由其 中一 名 股 东 即真 正 股 东 持 有 , 他股 东为 名 义 其 股东 。 二、 现行《 公司法》 对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缺 陷 基于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体系 的冲击与挑战 , 公司法》 新《 对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组织机构、 注册资本额、 出资方式 、 财物审计及 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相关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 护 了债权人 的利益 但从相关条款来看, 仍存在些 许不周之处。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浅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其应有的法律地位。

文章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入手,分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对完善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以此确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述(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只有一人,该股东占有公司的全部资产或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

[1]它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所以其法律性质有其特殊性,我们对其进行分类,从而能为我们很好地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质提供思维脉络。

1.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依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但我国目前并不承认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一人公司仅限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中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其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指的是设立时股东即为一人,或者设立时股东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真正的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而已。

[2](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的唯一性。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分类 号 : 922 1 文献标识 码 : D 2.9 A 文章 编 号 :6 3 1 9 2 0 ) 6 0 1 0 17 — 3 5( 0 9 0 —0 3 — 3 禁 止 设 立 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谓 是 《 司 法 》 法 可 公 立 方 面的一大进 步 。
建 一人公 司 的 内部 治理结构 , 完善法人人 格 否认 制度 的适用 , 限制 一人公 司的 自我 交易行为。
第 3 卷 2
第 6期
长 江 大 学 学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J u n lo n t e Unv r i ( o ilS in e ) o r a fYa g z ie st S ca ce c s y
VoI32 N o 6 . . De . 2O 9 c O
20 0 9年 l 2月
试 论 我 国 一 人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马广 成
( 方 民族 大学 预 科 教 育学 院 , 夏 银川 7 0 2 ) 北 宁 50 1
摘 要 : 我国新《 公司法 》 对一人 公司法律制度 的规定 及其立法 技术方 面 尚有诸 多不足 , 有待进

步 完善。 完善 我 国一人公 司法律制度 , 应切实 完善 资本 制 度 , 立健 全 严格 的财 务监 管制 度 , 建 构 关键 词 : 一人公 司; 法律规 割 ; 完善; 措施
三、 完善 我 国 一 人公 司 法律 制 度 的措 施
( 切实 完善资 本制度 一)
强 化资本 充实义 务 。我 国新《 公司法 》 已规定 了 最低 资本金制 度 。此外 , 了使 最 低 注册资 本 额具 为
有 实 际 意 义 , 应 重 视 公 司注 册 资 本 金 的 充 实 , 化 还 强 资本充 实义务 , 求股 东完全或适 当履行 出资义务 , 要

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

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导读: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

内容如下:公司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公司在运行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而设定的法律,虽然是法律法规但是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我们就从以下9个方面来阐述现行的我国公司法存在问题和不足,如有不足,还请指出也请多多指教。

内容如下:1、关于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现行公司法对在什么具体情况下适用此规定没有予以明确,从理论上讲,主要应该包括三个方面:股东和公司之间出现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财务和资产混同等。

因此,此条法律的具体适用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给予细化,如列举法人人格滥用行为的若干具体情形等。

这样,有关主体就能比照着提起权益保护诉讼,对于人民法院的立案、审理工作也大有裨益。

2、如前所述,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特征之一是两权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不分离性,由此可能造成对债权人保护不周的现象,如股东拿公司财产任意给自己设置担保等。

再者,相对于二人以上股东成立的公司实体,一人公司的股东的权力相当之大,应当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以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

新公司法在这一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应当予以完善。

另外,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实际经营中难免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创设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对此,新法未作规定。

3、新公司法第27条,对股东出资形式作了一个开放性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浅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完善建议

浅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完善建议
未见一人公 司字样 , 未 曾规定 一般 的一 人 公司 制度 。 也
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一人公 司获得 承认 始于 17 89年
英国萨洛蒙有限公 司案 。自此以后 , 一人公司迅速 发展 ,
但是在旧《 公司法》 以及其他相关 法律文件中仍规定了若 干的特殊一人公司类 型 , 在这一时期 我国 已有了特殊 即
少, 而完全肯定或附 条件承 认的 国家位居 多数 。我 国新
公司 、 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同 中国公 司 、 企业或者经 济
《 公司法》 明确规定 了一人公司 制度 , 这是 我国公 司制度 组织共同创办 , 允许一 人设立合 资经营 公司。但在 该 不 的一大突破 , 也使我 国公 司制度 更加完善 。但 是通过 认 法《 实施条例》 2 、 12 等条款 中 , 有两个 第 3条 第 0 条 当仅 真分析 , 我们会发现该制度在我 国仍存在 不足 , 还需 不断
修正完善。
收 稿 日期 :00—0 0 21 2— 9
出资人设立的中外合 资公司 , 一方将全 部出 资转 让他方
后, 仅剩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 司时 并未规 定其应解散 ,
作者简介 : 何丹(95 , 湖北成 宁人 , 工程 大学法商学院副教授 , 16 一) 男, 武汉 主要从事 民商法、 经济法研 究。

资额由一个股 东持有 , 并由股 东承担 有限 责任的公司 , 也
称独资公司 、 独股公司。一人公 司的出现 , 是市 场经济发
我国一人公 司制度的历史沿革
( 新《 司法》 一) 公 施行前的一人公 司制度
展的结果 , 是世界经济发展变化 的产物 , 的出现 经历了 它

我国在 2 0 05年《 公司法》 修订 中, 相关法律文件 虽然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李飒*(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内容提要: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大的变动之一就是承认了一人公司制度,并对之进行了规制。

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至今,历时一年多,一人公司纷纷涌现,同时一人公司制度的不足也浮出水面。

本文旨在结合《公司法》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后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指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所存在的不足,并对之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公司法有限责任虽然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在面对一人公司这一问题时都存在很多争议。

但是在大量实质的一人公司存在的今天,在世界上诸多国家都纷纷承认一人公司的今天,理性的人们发现,与其可能存在的弊端相比,一人公司对于市场活力的作用更值得期待。

一个具有合理存在的现实,只能通过对制度进行完善而不能禁止。

基于此,新《公司法》中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

当然,在确认一人公司合法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对一人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规范,这涉及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问题。

公司法必须针对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构建一套扬长避短、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使一人公司在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下良性运转。

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其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一、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制度创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的第三节专节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该节的七个条文分别从股东身份、注册资本、设立登记记载事项、财务与法人人格否认等方面对一人公司作了明确规定。

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十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

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

显然,相对于一般有限公司而言,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一人公司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刘震王一涵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11期[摘要]新一轮《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的《公司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就不存在问题。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一人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027-0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简称为“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的股东,或者以一个法人股东为主体的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上之分。

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实际意义上也同时存在,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个人,其余的股东是持有最低成本,并且形式上仅是名义上的,大多表现为家族式企业。

而狭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指只有一个股东,出资额有自己全部承担,称之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在对于公司的设置条件、运作过程做了相应的规定,这是立法完善的不断进步,但同时应该看到也存在相应的不足,对此针对某些问题进行阐述。

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一人公司的设立最低限额资金较高,限制自身的发展修改后的公司法允许一人公司的成立,旨在鼓励和促进投资,加快经济的发展,发挥一人公司最大优势。

因此,与之相匹配的是拥有相对宽松的设立条件。

不然,其成立目的则无法凸显,无法实现应有之义。

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投入资本金额必须为10万元以上,在缴纳期限上必须一次性支付。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一人公司的投资成本,限制一人公司的成立。

同一人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修改后的《公司法》改变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来设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下调至3万元。

在此基础上准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付清出资额。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T 一人公 司的涵义 我国新 《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规 定 ,“ 本法所称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 , 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这条规 定从 主体 上确定 了,在我国 自然人和法人 可以设立 一人有限公 司,并且 只能设立有限 责 任公 司而不能设立股 份有限公 司。 2 一人公 司的特征 人 公司具有三个突 出特征 :1 股东的唯一性 。不论 是一人发起设立的 . 人公司 。还是股份 公司或有限公司 的股份 全部转归一人持有 的一人公司 ,在 其成立或存续期 间 ,公 司股东仅为 一人。这里 的 一人包括 自然人或法人 。2. 责任的有限性 。一人公 司的股东以其 出资为限 对公司债务承担 有限 责任公司以 其全 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 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 简单化 , . 所有和经营大多不分 ,所以,在一人公司 中,一人 股东通常都身兼职 , 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3 1 一人公司法律镧度存在的问墨 .
3 1 1 对传统公 司法具有挑战性 。这 是一人公 司的性质产生的。 .. 方面表现为对公 司法人性 的冲 击。赋 予公司法人性 ,即 ,使公司具 有独 立人格性 ,从 而几乎成为与 自然人一样 的独立实体 ,传统公 司法强调公 司的法 人性或独立人 格性 要以股东与公 司在财 产上 、运营上完全 分离 ,且以复数股东 问的相互监督保障。但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首先不存在股东问的相互监督 , 其次易发 生混同公私财 产。明显对 传统公 司法的标准具有 对抗性 。 另一方面表现 在对公司社团性的挑战 。公司独立人格 的确认实际上是对 团 体人格 的确认 ,为的是将众 多股东 的意 志能 简便地转换 为公司的意志表现出来。 然而 ,一人公 司特别是 自然人一人公 司其股东 常常只需直截 了当的表达并执行 自我意思。同时 ,传统公 司法要 求公司任何契约均 须由至少两 当事人签 署,一 人 公司的 “ 一人股东 ”明显难 以完成这两种社 团性 的复数 行为 ,从而使得传 统 公司制度的社 团性 根基大动摇 了。 3 1 2 不易保护债权人利益 。 .. 人公司最大的弊端在于缺 乏复数 股东之闻的制约机制从而 可能导 致公司

略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略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出 资或 所 有 股 份 .并 由该 股 东 承 担 有 限责 任 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一人 公 司最 早是 通 过 1 9 年 英 国 萨洛 蒙 有限 公 司 7 8
案” .这 一 著 名 案 例 来得 到 法 律承 认 的 。 自此 以后 ,一 人 公 司 逐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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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i 与 法 斋
略诧 一人 匐法律制度 莺完善
一 马晨 清
[ 摘
宝 鸡文 理学 院
要]我 国新 公司法确立 了一人公 司法律制度。 实践 中,一人 公司容易产生公 司人格和股东人格 混同,危及债权人利益 ,游
设 .并 可 由一 个 股 东维 持公 司 的存续 .而 股东 对 公 司债 务 只承 担 东 .而 形 成 了公 司 的股 东 只 有一 人 的 情 形 。 我 国 《 外合 资经 营 中
有 限责 任 。 列 支敦 士 登 对 一 人公 司 的立 法 不仅 具 有 开 创 性 .而 且 企 业 法 实施 条 例》 和 《 中外 合 作经 营 企 业法 实 施 细 则》 均 在 2 3条

应 。 一人 公 司 以其 自身 的优 点 .对 单 一 的 自然 人 或 法 人极 富 吸 引 要 求 .禁 止一 人 股 东 设 立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这 是 一 公 力 。 同时 .一 人 公 司又 具 有一 些 潜 在 问题需 要 我 们 去研 究 和 防范 。 个 基 本 规 定 。 同 时 .该 《 司 法》 也 规 定 只 有 特 殊 的投 资 主 体 可

人 公 司 法律 制 度 在 我 国 刚 刚建 立 .这 只 是一 个 开 始 .要 使这 一 以设 立 一 人 公 司 .这 是一 种 例 外 规 定 。《 司 法》 第 2 公 0条规 定 :

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

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思考


( ) 四 承认 一人公 司对保护公 司债权人利益不利 人公司很容易造成~人公司之事业与唯一股东之事业 多方面 公司资本与唯一股东生活 费用的交叉使用, 公司营业场所与 案 。萨洛蒙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 ,19 8 2年他决定将他拥 的混 同, 也无法保证公司之财产的完整性 , 最 有 的靴店 卖 给 他 本人 组 建 的公 司 , 以享 受有 限责 任 的 优 惠 。 店 转 让 唯一股东之居所的合 二为一等。 靴 价 格 为 3 0 0英镑 。 为对 价 公 司 发 行 每股 l 镑 的 股份 2 0 7 , 终 导 致 公 司债 权 人 承 担 较 大 的经 营 风 险 。 90 作 英 00 股 除他的妻子和他 的孩子各拥有 l股外, 萨洛蒙本人拥有 2 0 1 。 0 0 股 此 ( ) 五 一人 公 司极 易滥 用公 司法人 格 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 这就使复数股东之 间的相互制约机 外, 公司还 以其所有资产为担保 向萨洛蒙发行 10 0英镑 的债券, 00 其

制无法发生作用 ,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他财产分类难 以 考 而且一人 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控制公司, 唯一股东可任意支配 先于其他公司债权人获得清偿的要求 。 法庭终审判决: 公司是一个独 察。 使公司空壳运转, 而一旦承担责任时, 唯一股东却又可 以借公司 立于其成员的法人, 因此萨洛蒙持有的 100英镑担保公司债应予 以 公司, 00 优先受清偿。 法人格和有 限责任使 自己逃避债务和责任。 从这一判例上看, 应把他归纳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虽公司 但 以上几点如作为不承认一人公司的理 由, 笔者认为是欠缺考虑 从我 国现在承认一人公司制度来说, 上述几 点缺陷和弊端可作为 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 , 但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 的。 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它。 数 的要求 , 此种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本质上是“ 真正的股东” 自己谋取 我 国对一人公司制度完善 的理论的依据, 为

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
2 1 年 8月 01
第2 5卷 第 4期
新乡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nl f ixagU iesy Sca Sine dt n o ra o n i nvri (oil c cs io ) X n t e E i
Aug 2011 . Vo. 5 No. 12 4
司独 立法 人人 格应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即公 司法 人 格 否 认 。包括 三种 情形 : 人格 混 同 、 财产 混 同 、 业务 混 同 。 针对 一人公 司的特 点 , 6 第 4条 又 规 定 , 人 公 司 的 一 股东 不能 证 明公 司财 产 独 立 于股 东 自己的 财产 的 , 应 当对公 司债 务承 担连 带责任 。这 主要 规定 了财产 混 同时一人 公 司法人 格 的否 认 , 实行 “ 它 推定 混 同” 和 “ 证 责任倒 置 ” 是基 于 一人 股 东所 拥 有 的信息 举 , 优势 , 苛其 以举 证义 务 , 衡其 与债 权人 的权 益 。从 平 中可 以看 出 , 国公 司法 对 于 法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的规 我 定 明显地 过于 原则化 , 乏可操 作性 。 缺 ( 债务担 保制 度需 要完 善 四) 公 司法人 格 否 认 制 度 仅 仅 是 一 种 事 后 救 济 措 施 , 要受 制于 个案 判 断 、 官 素 质 等 因 素 , 它 法 而债 务 担保 制度 的建 立能 较好 地 解 决 债 权保 护 问题 , 国外

公 司法 人格 否认 ( i eado oprt pro a t) ds gr f roa esn ly , r c e i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但 由于治理 结构简化缺 乏制 约, 承担 有 限责任 而规 避侵 权责 任 和债权 人 的债权 , 再 加 上缺 乏足 够 的信 用 监 督 , 类 公 司 缺 乏 长 远 眼 这 光 , 同违 法 、 合 商业 欺 诈 等 现 象 频 现 , 会 信 用体 系 社 严 重 缺失 。这 也导 致 了在一 定程 度上 人们 不愿 与一 人 公 司交 易 , 行等 金 融 机 构 不 愿 给 一 人公 司提 供 银 资 金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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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

它明确了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大胆引进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都是我国公司立法的大胆尝试。

同样,我国新《公司法》也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比较的方式指出新《公司法》中的不足点并对如何完善这些不足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所谓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本人拥有公司的全部资本,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广义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持有比较少的股份,在公司决策和运营中不发挥实际作用,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

世界各国早期的公司立法大都禁止形式上的一人公司,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人以上,还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应立即解散公司,恪守着严格的公司设立条件。

随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发展,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已逐渐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公司法上的认可。

值得高兴的是,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特征1、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与传统社团性有限公司相比,一人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

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通过其他形式(如:一个股东购买了其他股东的所有股份),最终股份全部归一人持有;或者虽然形式上或名义上为两人以上,但实质上公司的真实股东仅为-人。

2、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有其独立的法人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分离,他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

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3、治理结构相对比较简单。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设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必要。

一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设置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

总体上说一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上比较简单,形式比较灵活。

二、新《公司法》在规定一人公司时存在的问题新《公司法》法首次明确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公司进行了一般的规制,比如:在注册资本上一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规定了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了一般规定。

是公司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

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相比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存在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以下几点不足:1、设立资本过高新《公司法》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十万且须一次缴足,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金三万的准入要求相比差距过大。

这在世界各国都很少见,也表明我国对一人公司确立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但这可能导致投资者规避法律设立实质的一人公司,显然也有悖于国家设立一人公司立法本意。

2、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衡普通公司的治理有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衡,协调发展;而一人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很大差异。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定,没能充分考虑到这些不同,依然采取传统的治理机制,使公司权利严重倾斜。

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的权利失去了有效的制衡,形成实际的权利垄断,对公司发展不利。

3、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传统公司法一般从公司事务公开、公司资本维持、公司清算执行等方面对公司进行规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一人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一人公司单一股东会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严重冲击。

法律应该面对这些冲击进行细致的规定,防范于未然。

但是我国新的《公司法》,没有根据这些冲击调整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原则、方法。

4、缺乏”法人人格否定”原则的适用条件法人人格否定原则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规定,也是为了限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在地二十条明确确立了该原则,但是缺少适用条件。

应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相当繁杂,各个案例都有其特殊性,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整齐划一;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种情况也没能通过举例形式明确几种典型的情况;因此法人人格否定原则很难得到实际应用。

三、完善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措施(一)一人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律规制1、一人公司的股东资格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未对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必要限制。

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资格做了许多限制,但都比较笼统,缺少细致规定,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意图。

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对一人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比如诚信情况,档案中有没有不良记录,日常经营中是否遵守法律信守承诺等。

因为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冲击很大,如不通过法律细化这些问题就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经济运行的平衡机制,我们理应参照国外立法结合我国的实践尽快出台对一人公司股东资格的细化措施,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情形对一人公司股东资格做出相应规定。

2、完善一人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得以人格化的基础,所以公司必须保持其资本充实。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而且应当一次缴足,这就要求股东完全的或者适当的履行出资义务,防止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笔者认为:法律应严格追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法律责任。

相比之下日本、德国对一人公司股东出资规定较为科学,日本确立一人公司制度后在其商法、公司法中明显加强了发起人、原始股东、董事等对出资承担担保责任和价格填补责任等规定。

3、对转化的一人公司的规制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一人公司,并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规制。

一些国家还从公司登记公示、资产评估等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定,对实质的一人公司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我国《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普通公司的股份会因种种原因而归一人所有,当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时,应将公司变更成一人公司,如不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出台不同的措施或限期补足股东人数,或者进行改造使其转化为一人公司;否则将注销其公司资格。

这样既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设立规定,又可弥补因缺乏相关规定导致的混乱状况,实现一人公司的立法意图。

(二)完善一人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可不设股东会,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设立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可设立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

这样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享有整个股东会的权利,甚至还控制着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实际形成了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操纵公司的一切,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形同虚设,达不到监督股东的目的,公司权利呈现出失衡的状态,股东容易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

笔者认为,可以引进司法监理制度,构建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这样可以加强监事会的作用,有效制衡单一股东的权利。

法律应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应重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会计事务所等部门的外部监管作用;充分利用现在金融尤其是银行的监管作用,银行等金融单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可以通过银行业的专业视角观察公司的经营情况、负债比率等来推算出公司的运营风险,提前发出预警,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一人公司运营阶段的法律完善1、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行为一人公司由于其内部监管体制存在制度缺陷,股东容易利用这些制度缺陷进行关联交易行为,比如高价买入、低价抛出等行为;也可以在股东的操纵下进行间接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自我交易的有关规定非常简单,仅仅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公司法》二十一条的规定却缺乏适用条件,因为一人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上存在制度缺陷、公司内部权力不平衡、股东权利发生了严重倾斜、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所以股东进行关联交易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笔者认为,应通过公司内外监管机制制衡一人公司股东的权利,限制公司的自我交易;建立并完善重大决策和交易行为内部协商机制;公司应配备专门人员记录公司内部协商的全过程,并及时对公司其他人员公布相关情况;打造阳光公司,增强公司的对外透明度,这样才能有效的限制一人公司股东的自我交易行为。

2、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加强公司财务监管离不开独立的会计制度。

独立的会计制度应该是一人公司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该与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会计聘任关系,有会计师事务所向一人公司选派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审查。

会计师的薪水应有会计师事务所按期足额发放,公司应按约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避免会计师与公司发生直接的财务接触,加强会计师的公平性;公司可以辞退会计师事务所派遣的会计师,但应该陈述理由。

理由成立准予辞退,理由不成立、不合理的一律不得辞退。

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独立审核、不受公司干预。

会计师必须参与公司的年检,提交审计报告;而在破产、歇业、停业程序中,也要有审计机构参与,否则不得破产、歇业、停业。

(四)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由于一人公司的单一股东,内部治理存在缺陷,一人公司的股东人格极易与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势必影响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原则作了一般性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只是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性要件,公司法并没有确定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对股东人格与法人人格发生混同的情形缺乏防范机制。

要在特定的案例中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是一件很复杂的事,具体的案例千差万别,从而要求法律赋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此法官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

法官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认法人人格属于事后监督,起不到很好的预防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公司债务担保制度,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消极影响转化为积极因素。

这就要求股东创建一人公司时除履行其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外,还得提供一定限额的担保财产,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对债权人负有一定的担保责任。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否则将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理相悖,股东可以选择使用。

另外,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创制是为了防止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相混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个例外规定。

既然是例外规定,就要求法官在实际审判中谨慎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以免滥用此规则。

笔者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只是个例外规定不能同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相提并论。

由于法人人格否认的内容非常繁杂,结合我国公司特点,总结规律仍需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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