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湖北省江汉堤防涵闸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
务。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
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
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章名】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HTH〗第六条〖HT〗〓凡调进、调出或临时抽调、更换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管理单位任务与职责
第七条涵闸管理单位的任务与职责主要确保涵闸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开展综合经营生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指令。
第八条涵闸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第六章检查观测
第二十一条涵闸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各种检查鉴定必须认真详细记载,存入档案,写出检查分析报告,并报上级主管单位。
一、经常检查:指派专职人员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和启闭机动力设备、通讯设施、观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堤防和水流形态进行经常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及用水期前后,应对涵闸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主管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进行,必要时请上一级主管单位派人参加,汛前主要检查岁修工程完成情况及渡汛存在的问题的处理情况;汛后主要检查工程变化和损坏情况,据此制定年度岁修计划。
第二十条启闭闸门应有专职人员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固定人员,明确责任,闸门启闭前,要对启闭机械、闸门、电源、动力设备、仪表、上下游水位、流态、有无漂浮物以及行水障碍物等情况详加检查,并通知上下游安全保护区范围引渠内的船只及人员作好准备,避免事故,闸门启闭结束,要对闸门启闭次序、时间、开放、流量、流态、上下游水位以及建筑物等情况详加记载,妥为保管。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根据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 防洪工程建设:武汉市将根据地质、地形和水文条件,合理规划和建设防洪工程,包括河道疏浚、护岸、堤防加固等工程,以提高城市抗洪能力。
2. 河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河道的管理,确保河道水流通畅,不堵塞,不积水。
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占用、堆放垃圾等行为,以维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
3. 预警系统:武汉市将建立健全防洪预警系统,及时监测并预报洪水情况,提前启动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4. 抗洪应急措施:武汉市将建立完善洪水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力量,一旦发生洪水,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5. 水库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库的管理,严禁私自拦截水库溢洪道,确保水库安全运行,防止水库溃坝等灾害发生。
6. 水资源管理:武汉市将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合理调度、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防洪和供水的协调发展。
7. 防汛宣传教育:武汉市将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防洪意识,降低洪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以上是对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概括,具体细节还需参考当地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
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治安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滩地、堤防、闸口、渡口、泵站、码头(以下统称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船舶、码头,国家有关部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的治安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河段、汉江河段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负责;其他水上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负责,接受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的指导。
市公安机关水上派出机关和市公安机关指定的相关派出机关(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设在水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港口、码头、渡口、船舶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水上单位)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措施,制定处理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的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二)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和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正意见,并督促其改正;(三)查处水上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报警和突发的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并对突发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中需要救助的人员和财产组织救助;(四)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者指导水上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支持和监督水上单位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五)指导水上群众性治安防范和保安服务组织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海事、渔政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港航单位,开展水上治安联动联防,设立并公布举报、报警和救助电话。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武汉市面临着越来越频繁的洪涝灾害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武汉市制定了《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武汉市的防洪工作,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
二、洪涝灾害预警和监测1.武汉市将建立完善的洪涝灾害预警系统,利用现代化的气象、水文等监测手段,及时掌握降雨情况和河水水位变化,提前预警,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对重点区域设立洪涝灾害监测点,配备实时监测设备,并建立数据传输和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洪水情况,做出准确决策。
三、防洪工程建设和维护1.根据武汉市的水系情况,完善城市防洪系统,包括堤防、隔离墙等设施,确保河道和江汉区域的防洪能力。
2.对历史上频繁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进行治理和整治工程,确保排水系统的畅通。
四、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1.在城市规划中,要充分考虑洪涝风险,划定防洪红线,规划低洼区和易涝区的土地利用,避免进行大规模建设,以减少洪涝灾害的影响。
2.严格控制河道两侧的建设,确保河道的通畅和防洪安全。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1.建立健全洪涝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前准备应对洪涝灾害的物资和人力资源。
2.定期组织防洪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公众教育和宣传1.加强防洪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市民的防洪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防洪群众组织,组织市民参与防洪行动,共同保护城市的安全。
七、技术支持和国际合作1.积极引进先进的防洪技术和设备,提高防洪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2.加强与其他城市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分享防洪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洪涝灾害。
八、监督和责任追究1.建立防洪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防洪工作的执行。
2.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洪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2023年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预警监测、防洪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应急预案和演练、公众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武汉市将进一步提高城市的抗洪能力,有效防范洪涝灾害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在堤防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在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在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对于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条;2、《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三⼗三条;3、《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条、第⼆⼗五条、第三⼗四条;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利厅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程运⾏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作⽇承诺期限:10个⼯作⽇需提交的材料⼀、建设⽅案审查阶段1、涉河项⽬建设⽅案许可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拟留);申请⼈(建设单位)明、经办⼈⾝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建设项⽬依据⽂件(发改委⽴项(核准制)或项⽬建议书(备案制)许可⽂件、国⼟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件、涉及岸线使⽤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建设⽅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式两份(拟留);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式两份(拟留);5、涉及⼊河排污⼝的应提交⼊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
⼆、开⼯阶段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开⼯建设许可申请⽂件原件⼀式两份(拟留);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式两份(拟留);经办⼈⾝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项⽬建设⽅案许可批复⽂件复印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部分施⼯图及设计⽂件;⼯程施⼯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单位⾏政和技术责任⼈名单复印件⼀式两份(拟留);4、施⼯临时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式两份(拟留);5、根据建设⽅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程施⼯组织设计原件⼀式两份(拟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作为中国重要的中部城市之一,拥有众多湖泊资源,这些湖泊不仅是城市的绿肺,也是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更好地保护湖泊资源,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实施了相应的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细则。
一、湖泊水质保护1.1 加强水源保护。
制定并完善水源保护区划,严禁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染物倾倒。
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1.2 加强水质监测。
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水质异常情况。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湖泊,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1.3 加强水污染管理。
加大对湖泊周边工业和农业废水排放的监管力度,严禁违法排放。
对于已经造成水污染的湖泊,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恢复湖泊水质。
二、湖泊生态保护2.1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
对于湖泊水体富营养化、水生植被退化等问题,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湖泊的生态平衡。
同时,加强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完整性。
2.2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并实施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加强湖泊生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非法捕捞和销售湖泊中的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3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
对于湖泊周边的湿地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填湖、破坏湿地生态系统。
加强湖泊湿地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湖泊景观保护3.1 加强湖泊岸线保护。
禁止非法占用湖泊岸线,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法建造和设施,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恢复湖泊的原貌。
3.2 加强湖泊周边绿化。
加大对湖泊周边绿化的投入,增加湖泊的绿色景观。
建设湖泊公园和休闲广场,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丰富市民的生活。
3.3 加强湖泊环境整治。
对于湖泊周边的环境问题,如垃圾乱倒、污水排放等,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改善湖泊周边的环境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1999]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堤防工程防洪抗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巩固和增强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建立我市21世纪更为完善、安全的防洪体系,对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振兴我市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强自觉做好维护堤防工作意识,依法及时缴纳堤防维护费,努力为巩固和增强我市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灾能力作出新贡献。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堤防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所有工商企业和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2%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应缴纳“三税”总额的1%缴纳;其他事项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征收工作。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环河、汉北河、沮漳河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在水域的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第七条在水域和洲滩以及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
第八条在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范围内埋设缆线、管理,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以及通航设施等,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管理的,会同航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发布单位】81802【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日期】1992-08-12【生效日期】1992-08-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8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汉江流经我省的江段,东荆河、府河、汉北河、沮漳河以及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专门管理机关管理的其他河流(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第三条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河道管理;各地、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
长江和汉江在本省境内的江段以及本省境内其他重要河流,按现行管理体制,由河道专门管理机关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属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的,应根据其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以及堤身、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河道防汛抢险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水域、洲滩保护第六条第六条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从事下列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活动: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设置拦河渔具、炸鱼等;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填高滩地等;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修建围堤、阻水道路、渠道;其他污染水体、阻碍行洪的行为。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及城市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你知道多少相关知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
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第六条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八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
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河道堤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道堤防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河道堤防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1.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负责河道堤防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实施本制度。
2.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河道堤防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河道堤防巡查、险情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3. 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做好本村范围内的河道堤防巡查、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河道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配合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做好河道堤防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河道堤防巡查(1)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堤防安全隐患。
(2)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河道堤防日常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
2. 险情报告(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河道堤防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报告。
(2)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调查处理。
3. 应急处置(1)发生河道堤防险情时,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2)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 河道堤防维护(1)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河道堤防进行维修、加固,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2)河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河道堤防进行维护,防止人为破坏。
5. 宣传教育(1)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堤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2)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河道堤防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造成河道堤防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河道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河道堤防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于维持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提高湖泊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湖泊保护条例适合于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湖泊,包括自然湖泊、人工湖泊以及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
2. 湖泊的划定、命名和保护范围由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水质,保持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2. 保护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3. 促进湖泊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
4. 加强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湖泊保护意识。
四、湖泊保护管理机构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湖泊保护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1. 设立武汉市湖泊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湖泊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2. 设立湖泊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湖泊保护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环境管理、湖泊资源管理等。
3. 设立湖泊保护巡查队伍,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执法。
五、湖泊保护措施1.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管理,建立湖泊水质保护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2. 制定湖泊岸线管理制度,禁止乱占湖泊岸线,保障湖泊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3. 加强湖泊生态修复工作,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生态功能。
4. 推动湖泊旅游和经济发展,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湖泊渔业等相关产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5. 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预度。
六、湖泊保护的奖惩措施1.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湖泊保护违法行为,依法赋予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3. 对于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失职失责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范本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武汉市的生命财产安全, 防止洪水灾害的发生和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防洪工作。
第三条防洪工作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市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范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防洪工作责任第四条武汉市人民政府是防洪工作的责任主体, 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防洪工作的开展;市防洪指挥部是具体负责防洪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市防洪指挥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的防洪工作计划和预案,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估防洪工作的实施情况, 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防洪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本辖区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防洪工作的开展, 落实市级防洪工作的部署。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 做好防洪工作。
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协作配合, 确保防洪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防洪设施建设第八条武汉市要加强对洪水河道的治理和整治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 加强对河道的日常巡查和清理, 及时排除河道中的障碍物, 确保畅通的水道。
第九条武汉市要建设稳固可靠的防洪堤坝。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防洪堤坝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及时发现和处理堤坝的漏水、塌方等问题, 确保防洪堤坝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条武汉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库、湖泊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保证其安全可靠, 能够起到防洪的作用。
第四章防洪预警与应急措施第十一条武汉市要建立健全防洪预警系统。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备必要的防洪预警设备, 及时发布防洪预警信息,提醒市民和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洪行动。
第十二条武汉市要制定完善的防洪应急预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防洪演练, 提高防洪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武汉市要强化对险情和洪水情况的监测和监控工作, 及时掌握洪水水情, 对可能出现的险情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12.13•【字号】•【施行日期】1984.12.1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堤防管理第三章河道管理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在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并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凡在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第六条堤防管理范围包括:一、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一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一、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二、在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三、在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四、在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五、在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六、在堤防迎水面一百米、背水面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
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2000年11月30日经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4日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防洪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防洪责任制的分工,负责有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按照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
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全市防汛工作按以下水位级别进行部署:(一)武汉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但尚未达到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的具体工作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武汉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三)武汉关水位临近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第六条防汛期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水库,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负责做好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八条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地、堤身、堤防禁脚地、堤防工程留用地、地下工程控制范围,并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堤身包括前堤脚至后堤脚。
土堤堤身为迎水面的防浪台坡脚至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的堤坡为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的堤身为迎水面防浪平台的挡土墙墙脚至背水面后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到规划设计断面堤段为规划设计断面);(二)堤防禁脚地为前堤脚五十至一百米,后堤脚五十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靠近堤身的规划道路红线为界;(三)堤防工程留用地为禁脚地外延二百米;(四)地下工程控制范围为前堤脚一百米,后堤脚五百米。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制度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堤防的安全防护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和《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1.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水利局根据具体情况负责具体落实。
2. 市水利局设立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堤防安全管理工作。
3.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堤防安全管理团队,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堤防巡查、监测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堤防巡查1.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年的巡查计划,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堤防巡查。
2. 巡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发现堤防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 巡查人员要定期对堤防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四章堤防监测1.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堤防监测系统,对堤防的稳定性和变形情况进行监测。
2. 监测系统应包括实时监测和定期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反馩,并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3. 如发现堤防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堤防维护1. 市水利局应制定河道堤防维护方案,对堤防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2. 堤防维护应包括堤防面修整、护坡加固、堤防灌缝等工作,确保堤防的稳定性。
3. 对于发现的堤防损坏或者老化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保证堤防的安全性。
第六章应急处置1.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堤防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如发生堤防险情或者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处置工作应按照应急预案和程序进行,确保堤防的安全和人员的安全。
第七章管理制度的完善1. 河道堤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完善,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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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4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84年12月13日颁布实
施)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搞好防汛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市市区(包括武昌区、青山区、汉阳区、桥口区、江汉区、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下同)范围以内的长江、汉江等河道、堤防,以及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均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武汉市市区河道、堤防的经常管理部门是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汛部门)。
第四条
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承担防汛任务。
非专用堤防、涵闸,由使用单位于使用期内负责维修、管理,且承担防汛任务。
第五条
凡于武汉市市区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应遵守和维护本条例,防汛期间,听从防汛指挥部的统壹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二章堤防管理
第六条
堤防管理范围包括:
壹、堤身:前堤脚至后堤脚。
二、禁脚地:迎水面前堤脚算起五十至壹百米,滩地不足五十米的,以滩地为禁脚地;背水面后堤脚算起五十米。
背水面有道路的,以道路红线为界。
三、堤防工程留用地:禁脚地以外二百米。
四、险工险段禁脚地,险工险段和缺土堤段的堤防工程留用地,由市人民政府视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五、地下工程控制范围: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五百米。
第七条
严禁下列损害堤防的行为:
壹、挖掘损坏堤身、驳岸、护坡、矶头;
二、于堤身、驳岸、护坡和矶头上,未经批准栽设电杆、打桩、抛锚、埋设地牛,堆放物资;
三、于禁脚地取土、耕种、放猪、埋葬、挖粪窖、铲草皮、倾倒垃圾和废弃物;
四、于堤防工程留用地内烧窑、挖塘;
五、于矶头、险工险段安设系船设备、停靠船只;
六、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防空工程和未经批准进行爆破、钻探。
第八条
于堤防迎水面壹百米、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范围内爆破、钻探;于堤防背水面壹百五十米至五百米范围内打井、修建地下工程、挖塘、烧窑;于堤防管理范围内搭盖房屋;于堤防禁脚地内新建和改建码头、取水工程、泵站、涵闸、通讯、供电和其他公共设施,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意见不壹致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凡经批准施工作业的工程,由市防汛部门进行有关堤防安全方面的技术监督。
于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对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九条
禁止铁轮车、木轮车、履带车和重型车辆于堤面行驶。
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公安、救护专用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防汛、公安部门可根据防汛或维修堤防的需要,禁止车辆和行人于某段堤面、堤腰道路和和防汛有关的道路通行。
汽车、畜力车等车辆确需经常上下某段堤身的,应报经防汛部门批准,自行修筑上下坡道。
第十条
禁止损坏和随意砍伐护堤林。
货场、码头等作业单位应对护堤林采取切实保护措施。
对护堤林进行修枝,更新,不得削弱防洪能力。
第十壹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破坏为进行河道堤管理和防汛设置的水尺、里程碑、测量标记、通讯设施、护岸工程、防汛哨所、仓库、闸板、防汛备用的土、砂、石料以及分蓄洪区的壹切防洪设施。
第三章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指河床、滩地。
第十三条
禁止于河道内任意修筑港口、码头、仓库、工厂、桥梁、船台、货栈、泵房、管道、房屋、高渠、高路等工程。
确需修筑的,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运安全的,须经航政部门同意,且按本条例第八条第壹款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现有分散的码头、装卸作业区,应根据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阻碍行洪、改变河势、影响河道堤防安全的现有设施,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则定执行。
第十四条
禁止于河道内任意围垦。
确需围垦的,应作出规划设计,经市防汛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已经围垦的,于防汛紧急情况下,需要扒口泄洪,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和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及其他废弃物。
未经批准,不得于滩地上堆放土、砂、石、砖、瓦以及其他物资。
第十六条
于河道内开采砂、石、土,须经市防汛部门审查同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将所使用的江河滩地自行转让、租借或改变用途。
限期使用的,应按期退出。
第四章涵闸泵站管理
第十八条
沿江河的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分别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和汛期防守。
各通道闸口和水道出口,抗洪能力不足,影响堤防安全时,由市防汛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维修和拆除、封闭。
第十九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泵站,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控制运用。
这些设施于汛期中的启闭,须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
通道闸口和下水道出口闸,于汛期中的启闭,由武汉市的区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堤防上的排水和引水涵闸的安全范围(从建筑物末端起的上下游,左右岸)为:大型涵闸各二百至五百米,中型涵闸各五十至二百米,小型涵闸各十至壹百米,由涵闸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于此范围内进行危害建筑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壹条
车辆通过排水和引水涵闸,不准超过标志牌规定的速度和承重吨位,确需超重通行的,应先报经涵闸管理单位同意,且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的,应负责赔偿。
第五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管理维护河道堤防安全有功,防汛抢险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情况,由市防汛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修复、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奖惩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三条
盗窃河道、堤防防汛备用器材,破坏防汛设施及违反本条例危害防汛安全的;行凶闹事,阻挠管理人员行使职权的;违反本条例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各级防汛部门和涵闸的管理单位,必须模范地执行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如和毗邻地区或上下游发生矛盾时,报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订的有关具体办法,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3年武汉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武汉市堤防涵闸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