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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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享背景在人类与动物的关系中,宠物已经成为了许多家庭的一员。

然而,有时候宠物的归属权可能会引发争议。

狗狗返还原物纠纷就是一种常见的争议类型,它涉及到不同人之间对于狗狗归属权的争夺。

在这里,我们将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以展示狗狗返还原物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过程。

案例背景当事人介绍•小明(化名):男性,32岁,住在城市A。

•小红(化名):女性,28岁,小明的前女友。

•旺财(化名):一只两岁大的拉布拉多犬。

原始情况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恋人,在他们交往期间共同养了一只名叫旺财的拉布拉多犬。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之间关系变得紧张,并最终分手。

分手后不久,小明搬离了城市A去了城市B,在离开之前把旺财托付给了小红照顾。

案例过程小明的要求在小明搬离城市A后,他开始怀念旺财,并希望能够将它带到城市B与他一同生活。

于是,他联系了小红,表示自己想要返还旺财。

小红的立场小红对于小明的要求感到犹豫不决。

她认为在分手后,她是唯一一直照顾旺财的人,并且她已经与旺财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因此,她拒绝了小明的请求,并表示自己有权继续照顾旺财。

寻求法律咨询面对僵局,小明和小红决定寻求法律咨询以解决争议。

他们分别联系了各自的律师,并向律师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信息。

法律咨询结果根据法律咨询结果,以下几个方面被列为关键因素来判断狗狗归属权:1.犬只登记:登记在谁名下可以作为一个重要依据。

2.照料责任:谁是主要的抚养者,提供食物、水和医疗照顾等。

3.财务支出:谁支付了狗狗的费用,如购买、兽医费用等。

4.狗狗健康和幸福:哪个家庭环境更适合狗狗的生活。

法律程序基于法律咨询结果,小明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争取旺财的归属权。

他的律师起草了一份正式的起诉书,并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在法庭上,双方都提供了证据来支持自己对于旺财归属权的主张。

小明提供了相关收据和证人证词,证明自己是旺财的合法主人,并且对其进行了全面的照顾。

小红则强调自己一直是旺财的主要抚养者,并且对其有着深厚的感情。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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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我的爱车去哪了?在咱们这个充满故事的小城里,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可算得上是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了。

故事的主角呢,是老张和小李。

老张啊,是个爱车如命的老司机,他有一辆心爱的老式轿车,那辆车就像是他的老伙计,陪着他风风雨雨好多年了。

有一天,老张把车停在自家楼下的停车位上,就像往常一样,觉得万无一失。

可谁知道呢,等他第二天早上准备开车去上班的时候,车居然不见了!老张那叫一个心急如焚啊,就像丢了自己的宝贝孩子似的。

他在周围找了一圈又一圈,还问了邻居,可大家都表示没看到。

老张心想,这可不行,得报警啊。

警察同志呢,也是很负责,到处调查监控。

这一查,发现是小李把车给开走了。

老张就纳闷了,这小李是谁啊?自己和他也没什么交情啊,他为啥要开走自己的车呢?原来啊,小李是老张楼下新搬来的租户。

小李那天晚上喝多了,迷迷糊糊的,把老张的车当成了自己租的车。

他那钥匙呢,也巧了,和老张车的钥匙长得有点像,他一试,居然还能打开车门,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把车开走了。

老张知道真相后,那是又好气又好笑。

气的是自己的车就这么被人莫名其妙地开走了,笑的是这小李也太糊涂了。

老张就找到小李,要求他返还自己的车。

可这时候,小李却有点不情愿了。

他说,他开着老张的车出去的时候,不小心把车给刮了一道痕,他担心老张让他赔偿,所以就想拖着不还车。

老张一听就火了,他说:“你这小伙子怎么这样呢?你开错车本身就是你的错,刮了车咱们可以商量着解决,你怎么能不还我车呢?”于是,老张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返还原物,也就是他的那辆爱车,并且赔偿车辆因为被刮而产生的维修费用。

在法庭上,老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

他拿出了车辆的行驶证,证明车是自己的,还拿出了警察调查监控的证据,证明是小李开走了车。

小李呢,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是他还是担心赔偿的金额会很高。

法官呢,就很公正地进行了审理。

法官说:“小李,你开错车并且刮坏了别人的车,这是你的过错。

合伙购买的车辆被一合伙人隐藏,返还原物,法院案例

合伙购买的车辆被一合伙人隐藏,返还原物,法院案例

合伙购买的车辆被一合伙人隐藏,返还原物,法院案例这一情况是一桩典型的合伙人保管纠纷案件,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下面是一篇可能符合此类案件情形的法院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于2016年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车辆由丙保管,并由三人平均分摊购车款。

后来,甲和乙发现丙将该车辆转手卖掉,并把车辆藏匿了起来,拒绝归还或分配车辆款项。

因此,甲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回车辆,并确认其对该车辆所享有的所有权。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之间建立了合伙关系,共同购买了该车辆,丙承担了保管车辆的义务。

然而,车辆不是丙个人的私有财产,而是所有合伙人共同的财产。

丙将该车辆藏匿不归还或转手卖掉的行为,侵犯了合伙关系中甲、乙、丙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保管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1、丙应当返还车辆,归还车辆款项,并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2、确认甲、乙、丙三人对该车辆的所有权比例分别为1/3,甲应享有该车辆的1/3所有权。

【解析】合伙人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联合投入一定的财产、技术或劳动等要素,共同从事某一具体经济活动并共享其中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协商决定合伙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分配办法,共同享有合伙财产的收益,承担合伙财产的损失,并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该案例中,三人共同购买的轿车是合伙财产之一,丙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车辆,确保合伙财产的安全。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应该是一种“信义、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关系。

如果合伙关系中的任一合伙人违反了这一原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受损害合伙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甲、乙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车辆和确认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

而法院也应当秉持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 判例

物权返还请求权判例
以下是一些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相关的判例:
1. 胡某与张某在一份书面合同中约定,胡某以200万元购买张某的房屋。

后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胡某随后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给胡某,并支付违约金。

2. 张某以6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的一辆豪车,并支付了全部货款。

然而,李某未将车辆过户给张某。

张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车辆返还给张某,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款。

然而,王某后来发现自己将土地错误地出售给了李某,并向法院提起物权返还请求权诉讼。

法院判决,要求李某将土地返还给王某,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些判例主要涉及买卖合同中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无法享有相应的物权时,受损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物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赔偿。

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返还原物的法律案例(3篇)

返还原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

李某,女,30岁,自由职业者。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2019年3月,王某在自家房屋后院种植了一株价值昂贵的花卉,品种为“玫瑰之约”。

经过精心照料,该株花卉茁壮成长,成为王某的骄傲。

然而,好景不长,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该株花卉视为自家的,并将其移植到了自己的后院。

二、争议焦点1. 王某主张李某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2. 李某辩称,自己误将该株花卉视为自家的,并无恶意,且已对花卉进行了照料,不应返还原物。

三、案件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 王某是该株花卉的所有权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2. 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该株花卉视为自家的,并无恶意。

3. 李某对花卉进行了照料,但并未改变花卉的本质属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考虑到李某并无恶意,且对花卉进行了照料,法院决定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应当将“玫瑰之约”花卉返还给王某。

2. 李某因照料花卉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王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财产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王某作为花卉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原物。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误将该株花卉视为自家的,虽无恶意,但仍构成侵权。

3. 侵权责任的减轻:考虑到李某并无恶意,且对花卉进行了照料,法院决定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六、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财产权,避免因误判或误解而侵犯他人的权益。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返还原物的司法案例

返还原物的司法案例

返还原物的司法案例
话说有个小张,他呢有一辆超酷的摩托车,那可是他的心头爱啊。

有一天,他把摩托车停在自家小区楼下,就像平常一样。

可是呢,等他过了一会儿再下来的时候,摩托车竟然不见了!这可把小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小张四处找啊找,还报了警。

结果呢,过了几个星期,他发现原来是同小区的小李把他的摩托车给骑走了。

这小李啊,也是一时糊涂,他看到小张的摩托车停在那儿,钥匙还插着呢,就起了贪念,想着先骑骑看,结果就骑回自己家去了。

小张找到小李后,要求他归还摩托车,但是小李不肯啊,还说什么“我都骑了这么久了,现在这摩托车也有我的份儿”,这可把小张气坏了。

没办法,小张就把小李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小张拿出了购买摩托车的发票、车辆的行驶证等一系列能证明摩托车是自己的证据。

小李呢,还在那儿强词夺理,说自己对摩托车也有感情了,而且骑了这么久,都保养过了。

法官可不吃他这一套,法官就跟小李说:“这摩托车就好比是小张的孩子,你不能说你带人家孩子出去玩了会儿,就成你自己的了呀。

小张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摩托车是他的,你就得归还。

”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原物,也就是把摩托车还给小张,而且还要承担小张因为找摩托车所花费的一些费用,像打车到处找车的钱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们,不是自己的东西可不能随便乱拿,不然啊,法律可不会放过你,最后还得乖乖把东西还给人家。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房东老张,租客小李。

老张在城中心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是个刚到这个城市打拼的年轻人,到处找房子住。

老张和小李通过中介就这么牵上线了。

两人见面后,一拍即合,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楚:租金每个月一千块,押一付三,租期是一年。

小李欢欢喜喜地就搬进了小公寓,开始了自己的新生活。

刚开始的时候啊,一切都很顺利。

小李每个月按时交租,老张也没什么烦心事。

可是过了几个月,问题就来了。

这小李不知道怎么的,突然养了好几只大型犬。

这狗在公寓里那叫一个闹腾啊,整天汪汪汪的,邻居们的投诉就像雪花一样飞到了老张的耳朵里。

老张觉得这可不行啊,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可没说能养狗,而且还是这么多大型犬。

于是老张就找到小李,很客气地说:“小李啊,这狗在屋里养着不合适,你看能不能处理一下啊?”小李呢,却不以为然,说:“张哥,我这狗可听话了,不会有啥问题的。

”但是邻居们的投诉越来越多,老张也越来越头疼。

他仔细看了看租赁合同,上面明确写着不能进行影响其他住户的行为,这养狗闹得四邻不安,肯定是违反合同约定了。

老张再次找到小李,很严肃地说:“小李啊,你这是违反合同了,要是你还不把狗处理掉,那这合同就没法继续下去了。

”小李呢,还是不听劝,觉得老张就是在故意为难他。

这下老张可就火了,他决定走法律程序。

老张就把小李告到了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让小李把房子恢复原样,返还原物。

在法庭上,老张拿出了租赁合同,还有邻居们的投诉记录,这些都是证据啊。

老张说:“法官大人啊,我租房子给他,是想让他正常居住,可没想着让他把这房子变成狗窝啊,这邻居都被吵得不得安宁,我这房子以后还怎么租给别人啊?”小李呢,还想争辩,说自己的狗很乖,没有给别人造成太大影响。

但是证据摆在眼前,法官可不会听他的一面之词。

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老张有权利解除合同。

返还原物案例

返还原物案例

返还原物案例一、返还原物案例的类型1. 遗失物被拾得后的返还原物案例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你不小心丢了东西,比如说你的小钱包。

里面可能装着你这个月的零花钱,还有你心爱的小照片。

这时候,有个好心的路人捡到了。

按照道理呢,这个路人就应该想办法把这个钱包归还给你。

要是这个路人不想还,那就是不对的。

就像我听说过的一个事儿,有个小朋友在公园里丢了自己的小布娃娃,那可是她睡觉都要抱着的宝贝。

被一个大姐姐捡到了,大姐姐刚开始觉得这个布娃娃好可爱,想自己留着。

可是她后来想到,如果自己丢了心爱的东西肯定也很着急,于是就通过公园管理处找到了小朋友,把布娃娃还回去了。

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遗失物拾得后返还原物的例子。

2. 借用物到期后的返还原物案例咱就说你找朋友借了一本书,你朋友借给你是因为信任你,而且你们可能还约定了归还的时间。

比如说借一个星期。

你把书拿回家,看了个痛快。

但是到了一个星期,你就得把书还回去。

我有个学生就跟我讲过他的经历。

他找同学借了一个篮球,说好了周末打完球就还。

结果他打完球就把这事儿给忘了,还把篮球放在自己家的角落里。

他同学来找他要的时候,他才想起来。

这时候他就应该赶紧把篮球拿出来,干干净净地还给同学。

这就是借用物到期后要返还原物的情况。

如果不还,那可就影响朋友之间的感情了。

二、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1. 在民法中对于返还原物有很明确的规定。

当一个东西的所有权属于某个人,而另一个人非法占有了这个东西,那么所有权人就有权利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

比如说,你买了一辆新自行车,有发票证明这辆自行车是你的。

结果被邻居家的小孩偷偷骑走了,还藏在他家的院子里。

这时候你就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要求邻居家把自行车还给你。

因为你是自行车的合法所有者。

2. 在物权法中物权法也对返还原物有相关的条款。

它强调保护物权人的物权。

如果物权受到了侵害,物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要求侵权人返还原物。

就像你租了一间房子,在租赁期间,你有房子里一些家具的使用权。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

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物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房东老张,租客小李。

老张在城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刚到这个城市工作,正需要一个安身之所。

老张把房子租给小李的时候,那是客客气气的,双方签了一份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租金多少、租赁期限多久之类的条款。

刚开始啊,小李还按时交租,老张也觉得这个租客不错。

可是过了几个月,小李交租就开始不准时了,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

老张呢,一开始还很耐心地催,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但是小李不仅交租拖拖拉拉,还把房子搞得乱七八糟的。

老张有一次去看房子,发现墙上被画得乱七八糟,地板上也是污渍斑斑,好好的一个小公寓被弄得像个垃圾场。

老张这下可就火大了,他觉得小李这样违反了租赁合同里保持房屋原状、按时交租的约定。

于是,老张就找到小李,说:“你这样可不行啊,要么你把房子恢复原样,按时交租,要么咱们就解除合同。

”小李呢,却不以为然,还觉得老张大惊小怪。

老张一气之下,就把小李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老张把证据一一摆出来,什么租房合同啊,房子被破坏的照片啊,还有催租的短信记录之类的。

老张的律师就说:“法官大人啊,这个小李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我们要求解除合同,让小李把房子恢复原样,返还给我的当事人。

”小李这边呢,还想狡辩,说自己工作忙啊,经济上有点困难才交租晚的,房子弄脏也是不小心的。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一套,法官说:“小李啊,合同可不是儿戏,你既然签了字,就得遵守里面的规定。

你交租不准时,还破坏房屋,这就是你的不对了。

”法官判决解除老张和小李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且要求小李在一个月内把房子恢复到原来的样子,然后返还给老张。

小李这下可傻了眼,但是也只能按照判决去做了。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当租客或者房东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是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原物也是合理合法的。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返还原物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张某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

同年,李某因工作需要,向张某借用车牌使用,双方约定借用期限为一年。

在借用期间,李某驾驶张某的车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而是将车辆藏匿于其家中。

二、案件经过张某在得知车辆损坏后,多次要求李某归还车辆,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张某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原车。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承认藏匿了张某的车辆,但辩称由于事故原因,车辆已经无法修复,要求张某放弃追究责任。

张某则坚决要求李某返还原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李某在借用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李某应当返还原物。

至于车辆的损坏问题,可以另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的轿车返还给张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张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原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李某借用车牌期间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张某的轿车返还给张某,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了车辆损坏问题的处理。

虽然法院在本次判决中未对车辆损坏问题进行处理,但提醒当事人可以另案处理。

这也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严谨态度,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总之,本案例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职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类似纠纷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话说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小镇上,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

老张头有一辆心爱的老式自行车,那可是他年轻时候的“宝贝”。

这辆自行车呢,虽然款式老旧,但被老张头保养得特别好,骑起来“嘎吱嘎吱”的声音,就像独特的音乐。

有一天,老张头像往常一样把自行车停在自家门口,就进屋忙乎去了。

结果等他再出来的时候,自行车没了!老张头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在附近找了个遍也没见着。

没几天呢,老张头偶然发现邻居小李骑着他的自行车在镇上晃悠。

老张头一下就火了,冲上去就说:“小李啊,你咋骑我自行车呢?这可是我的啊。

”小李呢,一脸不以为然,说:“老张叔,这自行车我在路边捡到的,哪知道是你的啊。

再说了,这破车放在那也没人要似的,我还以为是别人不要的呢。

”老张头可不听他这套,他心想:“这小子,睁眼说瞎话,我这自行车停在自家门口,怎么就成没人要的了。

”于是,老张头就要求小李马上把自行车还给他。

可小李呢,觉得自己挺有理,就是不肯还,还说:“老张叔,我都给这自行车换了新的车铃铛了,还擦得干干净净的,你要是想要回去,得给我点补偿。

”老张头气得直跺脚,这明明是自己的东西,怎么还要给这小子补偿呢?没办法,老张头就把小李告到了镇上的小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头拿出了证据,他有自行车的购买凭证,虽然纸张都有些发黄了,但上面清楚地写着购买日期和车架号等信息,而且街坊邻居们也都能证明这自行车就是老张头的。

小李呢,开始还嘴硬,说自己捡到就是自己的。

法官就教育他说:“小李啊,你这想法可不对。

按照咱们的法律规定,这捡到别人的东西,就得归还失主,你不能占为己有啊。

你说你给自行车换了个铃铛,这是好事,但这不能成为你不还车的理由。

”法官判定小李必须返还原物,也就是把自行车还给老张头,而且老张头不需要给小李任何补偿。

小李呢,这才意识到自己错了,灰溜溜地把自行车还给了老张头。

这个事儿啊,就是一个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的案例。

它告诉咱们,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捡到别人的东西都得归还,不是自己的东西可不能强占着,不然法律可不会答应。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3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2016年,甲在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铁皮屋,用于堆放杂物。

2017年,乙在甲的铁皮屋旁搭建了一座类似结构的铁皮屋,用于堆放自己的杂物。

后因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要求乙拆除铁皮屋,返还铁皮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乙不同意拆除,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返还原物纠纷?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拆除铁皮屋,返还铁皮屋及其地上附着物?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与乙之间确实存在返还原物纠纷。

甲与乙均为房屋所有权人,双方住宅相邻,甲在自用土地上搭建铁皮屋,乙在甲的铁皮屋旁搭建铁皮屋,侵犯了甲的土地使用权,甲有权要求乙拆除铁皮屋,返还铁皮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2. 甲有权要求乙拆除铁皮屋,返还铁皮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

”甲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请求法院保护。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返还原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返还原物纠纷的构成要件。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因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返还原物的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2)权利受到侵害;(3)侵害人拒绝返还原物。

2. 返还原物纠纷的处理原则。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事实,公平合理;(3)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3. 返还原物纠纷的证据规则。

在返还原物纠纷中,权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侵害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

法院应当根据证据规则,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作出判决。

五、启示本案启示我们:1. 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话说在一个小小的城镇里,有这么两个人,一个叫老张,一个叫小李。

老张呢,是个老派的收藏家,家里堆满了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小玩意儿。

小李则是个年轻的小伙子,平时就对老张收藏的那些东西特别感兴趣。

有一天啊,老张发现自己珍藏多年的一块老怀表不见了。

这块怀表可不得了,那是老张的爷爷传下来的,对他来说就像宝贝似的。

老张把家里翻了个底朝天,都没找到。

他那个着急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就在老张焦头烂额的时候,有一天他去小李家做客。

你猜怎么着?他一眼就看到了自己那块失踪的老怀表,正安安静静地放在小李家的桌子上呢。

老张当时那个气啊,就质问小李:“你小子,咋把我的怀表弄你这儿来了?”小李呢,一脸委屈地说:“张叔啊,我那天去您家玩,看到这怀表特别好看,我就想拿过来仔细看看,结果忘了跟您说,就带回家了。

我没想着要据为己有啊。

”老张可不管小李这些解释,他觉得这是自己的宝贝,小李私自拿走就是不对。

于是呢,老张就要求小李马上把怀表还给他。

可小李觉得自己也不是故意偷拿的,而且他还没看够呢,就有点不想还。

就这样,老张和小李之间就产生了返还原物的纠纷。

老张觉得,这怀表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小李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拿走,这就是侵犯了他的物权,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得归还。

小李呢,虽然知道自己理亏,但是又觉得老张太不近人情,自己只是想多欣赏一会儿。

最后啊,老张实在没办法,就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把怀表的来历,以及小李私自拿走的情况一五一十地说了出来。

法官一听,这事儿很明显啊,不管小李是不是故意偷拿,这怀表的所有权是老张的,小李拿走并且拒不归还就是不对的。

法官就对小李说:“小伙子啊,这东西不是你的,你就不能占着不放。

人家老张视这怀表如珍宝,你这行为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权利。

就好比你有个心爱的玩具,别人没打招呼就拿走了,你心里能好受吗?”小李听了法官的话,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羞愧地把怀表还给了老张。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它告诉我们啊,别人的东西再好,没有经过同意也不能随便拿,如果不小心拿了,人家要求归还的时候就得麻溜地还回去,不然可就触犯法律啦。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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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张三和李四那可是多年的邻居,关系以前还不错呢。

张三有一辆超酷的山地自行车,那可是他的宝贝,每天骑着到处溜达,威风得很。

有一天呢,张三因为要出远门,就把他心爱的自行车放在了李四家的院子里,想着邻居嘛,放一下应该没问题的。

这李四一开始也没说啥,还答应得好好的。

结果啊,张三这一去就是好几个月。

等他回来的时候,就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他就去问李四,李四呢,支支吾吾的,说他以为张三不要了,就把自行车卖给了王五。

张三一听就急了,说:“这是我的车啊,我就放你这儿一阵子,你怎么能给卖了呢?”于是啊,张三就把李四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四返还他的自行车。

如果自行车要不回来,那就让李四赔偿他自行车的价值。

在法庭上,李四还觉得自己挺委屈的呢。

他说:“你都走那么久,那车在我这儿占地方,我看都落灰了,我以为你不要了。

”可是张三拿出了他购买自行车的发票,还有一些之前和自行车的合照,证明这自行车就是他的,而且他只是暂放在李四家。

法官一听就明白了,这李四没经过张三同意就把人家东西卖了,这可不行啊。

虽然李四可能是好心,觉得车没人要了,但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最后呢,法官判决李四要去找到王五,把自行车买回来还给张三。

如果找不回来,那李四就得按照自行车的市场价值赔偿给张三。

这个事儿啊,就告诉我们,不是自己的东西可不能随便乱动。

哪怕是邻居,哪怕觉得东西好像被主人抛弃了,也得先确认清楚。

不然啊,就像李四这样,惹上麻烦事儿,还得掏腰包呢。

再来说一个例子吧。

有个姑娘叫赵六,她特别喜欢收集各种各样的手工艺品。

她有一个特别精致的陶瓷小摆件,是她在一次旅行中好不容易找到的。

她有个朋友钱七来家里玩,钱七看到这个小摆件就特别喜欢,爱不释手的。

赵六看朋友这么喜欢,就说:“你喜欢就先拿着玩几天吧,不过到时候得还我哦。

”钱七连连点头。

可是呢,过了好几个星期,钱七都没有要还的意思。

赵六就去要钱七还回来。

钱七却说:“这个小摆件放在我那儿可好看了,你就送给我呗。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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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返还原物纠纷典型案例。

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小镇上,住着老张和老李这两位老街坊。

老张呢,是个老实巴交的手艺人,平时就靠着做点木工活养家糊口。

老李则是个热心肠,但有时候有点马大哈。

老张有一把祖传的木工刨子,这刨子可不得了,据说已经在老张家传了好几代了,用这刨子刨出来的木料那叫一个光滑平整,老张视若珍宝,平时用完了就小心翼翼地放在自家的工具柜里。

二、纠纷产生。

有一天,老张像往常一样去做木工活,却发现刨子不见了。

这可把老张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翻遍了整个屋子也没找着。

正在老张心急如焚的时候,突然想起前几天老李来他家串门,还在工具柜旁边看了半天。

老张心想,会不会是老李不小心拿错了呢?于是老张就跑去老李家里问。

结果老李一听,一拍大腿说:“老张啊,我前几天帮村里修那个老戏台的时候,顺手拿了个刨子就走了,我还以为是我自己的呢,那东西在我家杂物间放着呢。

”老张一听,心里松了一口气,但是又有点不太高兴,毕竟这可是自己的传家宝啊,怎么能这么随便就被拿走了呢?老张就对老李说:“老李啊,这刨子是我家祖传的,你赶紧给我拿回来吧。

”可是这时候,老李却有点不太乐意了。

他说:“老张啊,你看我都用这刨子在戏台子上干活了,现在戏台子还没修完呢,等我修完了再给你吧。

”老张一听就急了,说:“老李,这可不行,这是我的东西,你怎么能说用完了才给我呢?”就这样,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地就吵了起来,最后老张一气之下就说:“老李,你要是不把刨子还给我,我就去法院告你!”三、诉讼过程。

老张可不是在吓唬老李,他真的跑到法院去起诉了。

在法庭上,老张委屈地说:“法官大人啊,那刨子真的是我家祖传的,老李未经我同意就拿走了,现在还不肯还给我,我这心里就像堵了一块大石头啊。

”老李呢,也觉得自己挺冤的,他对法官说:“法官啊,我真不是故意的,我就是当时着急干活,拿错了。

而且我现在戏台子的活还没干完,我也不是不还他,就是想用完了再还嘛。

诉讼汽车原物返还案例

诉讼汽车原物返还案例

诉讼汽车原物返还案例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碰上了这么一档子事儿,最后还打官司要求汽车原物返还呢。

小李有一辆心爱的小汽车,那可是他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平时宝贝得不行。

有一天,他把车借给了自己的一个熟人,我们就叫他小张吧。

小张呢,说自己有点急事,就借车用个几天,小李心好,想着大家都是熟人,二话没说就把车钥匙交出去了。

可这小张啊,借了车之后就像消失了一样。

几天过去了,车没还回来,小李就打电话问,小张开始还找各种借口,什么车坏在半路啦,自己忙得顾不上啦。

又过了一段时间,小李再打电话,发现小张的电话都打不通了。

小李这下可急了,这就好比自己养的孩子被人拐跑了一样。

他到处打听小张的下落,最后发现小张居然把他的车开到另外一个城市去了,而且好像还在那边想把车转手卖掉。

小李那个气啊,这怎么行呢?自己好心借车,你不但不还,还想卖我的车。

于是,小李决定走法律途径,起诉小张要求原物返还汽车。

在法庭上啊,小李拿出了汽车的购买凭证,证明这辆车是他的合法财产。

他还找了当时借车时在场的朋友来作证,证明车确实是借给小张的。

小张呢,开始还想狡辩,说车是小李送给他的。

但是他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来。

法官可不吃他这一套,法官说:“你说人家送你车,你得有证据啊,人家小李有这么多证据证明车是他的,而且是借给你的,你现在不还,这可不行。

”最后啊,法院判决小张必须原物返还汽车。

小张这下没辙了,只能乖乖地把车还给了小李。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借东西得守信用,要是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那可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同时呢,要是自己的东西被人这样霸占着不还,也别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返还原物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

返还原物纠纷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洛龙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亭旭、卢金金,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6年12月21生。

委托代理人李晖,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至20xx年下半年我与被告系同居关系,期间为支持被告开展业务,将自己所有的豫CM3063海马牌小轿车交于被告使用。

20xx年后双方同居关系破裂,失望之极,决定讨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海马牌小轿车一辆。

被告辩称:豫CM3063海马牌小轿车是原告的,但因原告欠我钱,原告于20xx 年以30000元的价格抵给了我。

我与原告从未有过同居关系。

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告购买豫CM3063海马牌小轿车一辆。

2008年8月12日至20xx年2月24日原、被告处朋友期间,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豫CM3063海马牌小轿车交于被告使用至今。

被告称原告以车抵债,但无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本案中的豫CM3063海马牌小轿车属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抵债理由因无证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返还原告海马牌小轿车一辆。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智昌二〇xx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罗晶晶1。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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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2020)苏0101民初3408号
苏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李某某在原案中未起诉,被告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上诉管辖权,依法受理。

二、本案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8月8日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李某某借给原告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由原告张某某提供被告财物及李某某名下投资账户均作为抵押。

(二)被告李某某自本案受理以来,一直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返还抵押物义务,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某依约归还原物。

三、本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已经被本院依法确认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李某某未履行该协议书约定的返还抵押物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应当自本判决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归
还原物,如不及时归还,应按照每日人民币100元的标准,按日计算逾期履行罚款,未尽款项由被告李某某支付。

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

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诉讼返还原物案例分析案件简述:李某某把⾃⼰所购买的塔吊挂靠在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

2012年李某某以某某塔吊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家建筑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上代表是李某某的名字。

合同履⾏过程中,另⼀个经营塔吊的韩某某的塔吊标节及附墙不够,就找到建筑公司的经理赵某某向李某某说情,经李某某同意,韩某某从李某某处分三次共拉⾛标节10节、附墙3套,但是后来不愿意返还,导致纠纷,李某某诉⾄法院。

本律师被指派代理此案后,⾸先查阅了李某某提供的证据发现,韩某某给其打的⽋条上只写着从某某⼯地拉⾛标节、附墙,并没有写明拉⾛的是谁的标节及附墙,这样的话,就只凭借条是不能证明韩某某借⾛的是李某某的标节及附墙,证据的关联性上出现断层,所以必须补充收集证据,于是我就告诉李某某证据上出现的断层问题,李某某告诉本律师,建筑公司的经理知道该情况,可以出庭作证的。

于是,本律师就把案件起诉⾄法院,到开庭时,证⼈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是,本律师向法庭说明情况,有关的证据正在收集中,稍后向法庭补交,经过法庭的同意后,宣布休庭,判决稍后通知。

开完听后,本律师要求李某某去建筑⼯地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李某某去到⼯地后建筑公司经理不愿意出证明,并且说此与他没有关系的。

于是第⼆天,本律师就陪同李某某共同去了⼯地找那位经理。

到了之后,我先跟他打招呼之后,⽴即就说明来意,他还是不愿意出证明,我就告诉她说:你看赵经理原告做个⽣意也不容易,再说你们以后还要精诚合作哪;再说当时塔吊标节是从本⼯地拉⾛的,韩某某打的条上写的清清楚楚的,咱们单位是否有责任哪,现在我们是直接在找韩某某要的,所以为了把纠纷赶快解决,还是请您给开个证明把当时的情况给叙述⼀下。

然后,那经理⼀听就说,事实情况就是这样的,若韩某某不承认的话,到时我可以出庭作证的,接着也给出了份证明。

随后,我们赶快把证明借给法院,但是被告⼜联系不上了,找不到⼈。

本律师⼜与主审法官去被告家送达取证两次,最后缺陷判决,原告胜诉。

返还原物纠纷案

返还原物纠纷案

返还原物纠纷案1999年11⽉10⽇,原告刘某购得房改房⼀套,并于1999年11⽉16⽇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在原告购得前该房屋⼀直由被告张某居住,但直⾄2012年仍由被告居住并拒不搬出。

原告只得诉⾄法院,要求被告从该涉案房产中搬出。

并向法庭提交了1999年7⽉28⽇与原房产所有⼈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份及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张某未到庭也未提出书⾯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案由为返还原物纠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三⼗四条的规定”⽆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结合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刘某是否为涉案房产的权利⼈,被告张某应否返还涉案房产。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向本院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房屋档案馆查询的涉案房产买卖契约以及房屋权属状况信息记录,以上证据均证实原告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真实合法的取得,原告系涉案房产的权利⼈。

被告现占⽤原告名下的涉案房产,原告要求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合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涉案房屋及交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持。

被告长期占⽤房屋应当向原告刘某⽀付相应的使⽤费⽤。

原告主张每⽉按200元的标准⾃2010年5⽉22⽇⾄2012年5⽉22⽇⽌要求被告⽀付使⽤费并⽆不当,本院予以⽀持。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九条、第⼗七、第三⼗四条、第三⼗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将位于xx街xx号房屋腾空并交付原告刘某。

⼆、被告于本判决⽣效之⽇起⼗⽇内向原告⽀付房屋使⽤费⼈民币4800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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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解析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某村进行承包地调整,苏某、王某在本村某处分别分得0.7亩和2.2亩承包地,王某先分苏某后分,并相互为邻。

王某分得地后第二天即进行播种施肥,其中播种的耕地包括随后即将分给苏某的0.7亩地。

随后,该村组将0.7亩地分给苏某后,苏某发现王某已耕种,并多次协商未果。

苏某遂诉至法院。

在小麦生长期间,二人均认为0.7亩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都作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王某并于2008年5月期间即将0.7亩地内的小麦收割。

原告提供镇政府及该村村委会的证明一份。

证明0.7亩地的承包权归原告所有及被告抢种、收小麦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执的焦点是0.7亩地承包权及所产小麦的归属。

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证明能证实本案所争议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

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0.7亩地是属于自己承包地的一部分。

故苏某即有从其承包土地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因耕地所产出的小麦属于天然孳息,应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苏某所有。

王某无故耕种了本属于苏某的承包地,并收割了小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应将小麦予以返还。

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后原告才分得该0.7亩承包地,当初并无侵犯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观故意,加之双方在小麦成长期间均进行了适当的田间管理工作,且双方承包土地相互为邻,从有利于生产、和谐相处等方面综合考虑,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最终判令,王某折价返还苏某一半小麦款。

二、分歧
对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苏某的侵权认定上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抢种之时,0.7亩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未确定给苏某,王某的行为应该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该村、组,因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小麦亦应属于集体所有,与苏某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应驳回苏某的起诉。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是在王某抢种后苏某才获得该0.7亩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王某的侵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实一直是持续状态,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确定小麦所有权归属的前提是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我认为,王某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其实为两个,一个是村、组,另外一个是苏某,只不过所侵害权利的时间和主体不同而已。

在王某抢种该0.7亩地时,所侵害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片土地行使物权的权利。

随后,村、组将
该片土地承包给苏某,此时,便由土地所有权中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苏某所有。

该权利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它与所有权同属于物权中的不同种类,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也就是在此时,苏某享有了从该片承包地中获得收益的权利。

所以王某的侵权行为,即侵犯了村、组对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又侵犯了苏某对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然苏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在后,但是该权利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侵害了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同时也就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所以侵权时间并不是构成对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苏某符合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如果驳回苏某的起诉,苏某的承包经营权就处于真空状态,根本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也与物权法的立法原意相违背。

关于小麦的定性,我认为,小麦是依赖土地所生产出来的,根据民法原理对物的相关解释得出,小麦属于天然孳息,是基于土地的一种收益,应该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政策不断向农村倾斜,允许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正在无形之中逐渐加快。

在这种大背景下,广大农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土地的重要性,类似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涉农土地纠纷急剧上升。

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是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简单,往往一案涉及众多法律部门,错综复杂。

稍有疏忽,判决结果有可能会谬之千里。

由于这类案件均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最根本权益,如果处理不恰当,往往会触及当事人的敏感神经,导致缠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再者,由于我国物权法刚刚实施不久,并不能包罗万象,这就需要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理清法律关系,吃透立法原意,在没有法条依据的情况下要从法理角度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最终做到案结事了。

本案所产生的纠纷就是该类纠纷的典型代表。

理清法律关系、探究土地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和联系、物权保护、侵权认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等方面是解决好该纠纷的必要前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它是一种他物权,是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产生于承包人与集体组织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一种新型物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

这两种权利最主要的连接点就是“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取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为根本,是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权利,派生于土地所有权。

本案中王某无故抢种土地,首先侵害了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主观上存在故意,并且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随后,苏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从承包土地上获得收益(即自然孳息粮食的收取)的权利,王某的侵权行为又侵害了苏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主观上无故意。

直至天然孳息小麦被被告抢收,构成对土地所有权中收益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收益权)的侵权,主观上为故意。

苏某权益受损,享有诉权。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苏某享有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自然孳息小麦)的权利,苏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从而得知,该判决的裁断是正确的。

鉴于,王某播种、施肥,并进行了适当田间管理,加之双方同属一村,承包地相互为邻,从有利生产,以人为本,和谐相处,避免矛盾加剧等诸多现实因素的考虑,对双方“各打五十大
板”的处理方式,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合情合理合法,也深刻透露出了法官的良苦用心,以和为贵。

一件纠纷的完美解决,应该是案结事了。

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该尽最大努力作调解工作,要深入现场,多走、多看、多听,能调则调,切忌鲁莽下判,即便调解无法成功,下判时也要权衡利弊,综合考虑,确保判决合法合情合理,下判后要耐心为当事人作解释工作,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他们明白法官判决的真实内涵和良苦用心,要让绝大部分人民群众都能接受。

作者:三原法院孙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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