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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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大气污染侵权纠纷(2011已删除)•【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造成环境污染者应停止侵害,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同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基本案情振华公司是一家从事玻璃及玻璃深加工产品制造的企业,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区内。

振华公司虽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被环境保护部点名批评,并被山东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处罚,但其仍持续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振华公司立即停止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诉讼期间变更为2746万元)及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并将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检验、鉴定、专家证人、律师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费用。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向振华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向社会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并向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告知本案受理情况。

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积极支持、配合本案审理,并与一审法院共同召开协调会。

通过司法机关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协调,振华公司将全部生产线关停,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天衢工业园区选址建设新厂,防止了污染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使案件尚未审结即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裁判结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以认定振华公司已经停止侵害。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某、方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刘欢*【裁判要旨】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只要使公众的环境享受权益受到侵害,就应当认定环境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行为人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无须以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实质损害为前提。

本案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审理的意义不仅是惩治某个污染者,更重要的是警醒我们思考如何防止固体污染物的扩散,从而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关键词】环境享受权益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索引】一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4号(2014年12月25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804号(2015年12月22日)。

【基本案情】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诉称:2011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土村村*刘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民方某与太和镇石湖村村民谭某签订协议,由方某将自己承包的鱼塘以每年30000元的金额租给谭某,并保证谭某的运泥车辆在村路或鱼塘边发生争执时主动出面处理。

2011年9月上旬,谭某驾驶粤AH9086号车辆先后运载100余车污泥倾倒在鱼塘中。

污泥在阳光的照射下散发臭味,给白土村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对鱼塘污泥和底泥进行监测分析,污泥中铜和锌含量超过《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铜、锌等重金属会通过食物链的浓缩和富集对水环境、水生生物乃至人体造成长期性的严重毒害。

鱼塘属农用地,用于水产和禽类养殖,污泥排入鱼塘会造成污染,影响其养殖功能的使用。

经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评估,要恢复鱼塘养殖功能所需污染物处理费为4092432元。

此外,据调查,鱼塘虽然经方某在原有污泥上抛洒石灰作简单处理后用于渔业养殖,但鱼塘内的污泥及被污染底泥并未被清理,污染依然持续存在。

我会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送了《关于诚请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予支持起诉的函》,2014年1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关于同意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给予支持起诉的函》,同意对本案给予支持起诉,并指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承担支持起诉工作,以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首先欢迎各位领导莅临x县检察院指导公益诉讼工作,这也充分说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既是鼓励也是鞭策。

下面,我把近年来x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xxxx年xx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xxxx年x月x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x等xx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x市是我省x个试点地区之一。

xxxx年x月xx 日,试点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近年来,x县检察院在县委、县人大的监督支持及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守护了x县的绿水蓝天,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不受侵犯。

一、公益诉讼工作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基本情况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x县检察院高度重视,把公益诉讼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新的业务增长点,以生态环境和国有财产保护为重点,内外联动,积极作为,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效推动了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截至目前,共深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xxx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履行诉前程序xxx件,行政机关整改xxx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x件,均获法院支持;向市检察院移送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已起诉;上报省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x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x件,待审批。

(二)主要特点一是推动重点领域公益监督效果良好。

以维护公益为目标,推进对公益的立体保护,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恢复、复垦被非法改变用途和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各类土地xx余亩;督促清理固体废物xxxx余吨;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xxxx.xx万元、收回和保护国有财产xxxx余万元;督促行政机关立案查处xx家无证经营商户,清退xxx户资质不全的入网餐饮服务者;收回被无偿使用x年之久的国有房屋产权;促使全县xx余家医疗机构进行污水排放整改,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国务院报告2018年以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检察、审判机关,依法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以下简称“环境资源犯罪”)工作情况,请审议。

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以及两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各项法律规定,不断健全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和打防管控体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保持高压震慑态势,以打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一、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成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其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等犯罪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坚持专项引领、打防并举,重点攻坚、协同治理,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紧盯突出环境资源问题,持续推进“昆仑”、“长江禁渔”、打击“沙霸”“矿霸”等专项行动,协同开展部门联动执法,2018年1月至2023年6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2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3万名,2022年比2018年分别上升58.8%、30.3%,2023年上半年同比分别上升9%、18.9%。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

2024年3期(总第498期)湖湘论坛Huxiang ForumNo.3,2021General No.198政治•法律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陈晓春彭燕辉2(1•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2;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要: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自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

然而,实践中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其功能的发挥。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

具体而言,主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等方面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保组织;民事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3160(2021)03-0085-10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全面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异军突起和开拓创新,成为环境司法在这一时期的亮点和特点。

m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20年3月3日,两办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自治主体,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与政府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效地弥合了国家与社会的裂痕,成为新的制衡力量。

⑵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有效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克服传统司法局限以及促进环境公众参与,是生态文明建设时代收稿日期:2021—01—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我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分类管理研究”(项目编号:ZZA008)作者简介:陈晓春,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彭燕辉,男,贵州遵义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治。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水污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审合一的模式,即由法院生态保护法庭负责审理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行政、民事一审案件。

这样可以更合理的制止环境污染行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正文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

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

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垫付上述检测费用。

清镇法院确定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环保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对被告的排污行为进行论证,依法采信了专家意见。

该院还针对其他几家纸厂排污行为提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的司法建议,将南明河的污染问题一并解决。

清镇法院一审认为,定扒纸厂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其能够排放的污染物仅为二氧化硫、烟尘等,不包含废水。

但定扒纸厂却采取白天储存、夜间偷排的方式,利用溶洞向南明河排放严重超标工业废水,从直观上、实质上都对南明河产生了污染,严重危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理性思考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的“舶来品”,经过学者近十年的不懈研究以及司法的突破性实践,已经在我国的环境法制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然而,考察最近几年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发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存在些许不足或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去行政化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36-02一、引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法律的舶来品,直接来源于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在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该法对公民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程序等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公民诉讼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样,产生了广泛的国际影响,为很多国家所仿效,我国就是其中之一。

最近几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不断推进。

2009年9月,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调解结案;几乎同时,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以中华环保联合会撤诉的方式结案;2010年12月,全国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环保社团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阳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环境污染一案告一段落;2011年1月,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案。

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从近期的司法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许多困境与不足,例如,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有的案件即使胜诉,也不是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说明,我们要想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还必须对该制度做深入的分析,并予以不断的完善。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是为了环境的保护,区别于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为了某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的利益,而是一种为公益所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

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七个基本问题——从“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说开去江国华;张彬【摘要】“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等环境污染”一案揭示了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的取向.但该案在法院角色、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以及赔偿款计算和履行等问题上亦引发诸多拷问.首先,法院在该案中过于积极和能动,是否有错位之嫌?其次,该案原告资格认定依据与适格原告的一般构成要件不相符,是否有牵强之嫌?其三,环保机关的支持配合,是否有渎职之嫌?其四,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缺乏法律根据,是否有越权之虞?其五,因果关系推定欠缺足够法理支撑,是否有擅断之嫌?其六,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缺乏实定法上的依据,是否有违法之嫌?其七,“天价赔偿”如何使用?凡此七大问题,既是对该案之拷问,也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走向制度化所必须诘难.【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12页(P36-47)【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适格性;检察机关定位;因果关系推定;判决可接受性【作者】江国华;张彬【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2引言2014年某市环保联合会诉某市某化工公司等6家企业法人案,被认为是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向制度化迈进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例。

由于该案判决的赔偿金额巨大,被媒体称为环保公益“天价赔偿”案。

(一)案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某市某化工等6家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盐酸、废硫酸等危险废物总计25934.75吨,以支付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中江公司等企业处理,导致废酸在没有经过处理的情况下被直接倒入某市两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14名相关企业责任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2013年1月14日,某市环境监测站对运河水质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诸多化学元素含量超标。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8.09.27裁判规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

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正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友诚大厦)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伯驹,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来,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1219号。

负责人:姜鹏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联合会秘书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及二审上诉人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环保部培训-公益诉讼

环保部培训-公益诉讼

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解释》共35个条文,主要对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 行为的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减轻原告诉讼费用负 担等四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
贵州省的县级检察院提起2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三)存在的问题
1.“损害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定义缺位;
2.环保组织开展公益诉讼的支持和保障机制不足;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归属、使用和监管不明;
三、企业如何应对环境公益诉讼 (一)法律义务 1.按程序取得审批许可; 2.履行治污责任,杜绝偷排偷放; 3.公开环境信息,树立良好环境形象; (二)法律风险 1.环境刑事案件的公益诉讼追诉; 2.环境事件或事故后的公益诉讼; (三)协调应对 充分运用《司法解释》条文规定,妥善应对公 益诉讼;
(三)现实背景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 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 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首次明确“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 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包括社会团 体31.0万个,其中:生态环境类6964个;基金会4117个;民办非 企业单位29.2万个,其中:生态环境类398个。

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省德州市 晶华集团振华玻璃厂大气污染纠纷案
本案源于中华环保联合会污染投诉网()
(一)法律义务 1. 按程序取得审批许可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号】(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6.07.20裁判规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正文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基本案情:被告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

2002年12月,该公司600T/D优质超厚玻璃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2003年11月,通过“三同时”验收。

2007年11月,该公司高档优质汽车原片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2009年2月,通过“三同时”验收。

根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的监测,2012年3月、5月、8月、12月,2013年1月、5月、8月,振华公司废气排放均能达标。

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11月、2015年2月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数额均为10万元。

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发起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

我单位在过去一年中积极参与各种公益诉讼工作,下面是对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的报告。

1.工作情况总览在过去一年中,我单位共接手了10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包括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劳动权益等领域。

我们从诉讼受理、证据收集、庭审辩护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且深入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工作成果在10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我们获得了4起胜诉案件,成功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些案件中包括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我们成功让污染企业进行了整改,并为当地居民争取到了环境修复赔偿;还有一起食品安全案件,我们成功追究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并获得了赔偿。

3.存在的问题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案件的研究和准备工作相对复杂,需要我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其次,一些企业对公益诉讼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此类案件进行抵触和回避。

最后,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现场调查工作相对困难,需要我们拓展调查渠道和方法。

4.工作经验与启示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首先,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提高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的能力。

其次,我们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最后,我们要注重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5.下一步工作计划在未来一年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具体计划包括: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期调查和准备工作,提高案件胜诉的概率;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参与度。

总之,过去一年中,我单位在公益诉讼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一些挑战。

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为维护公众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全力助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全力助推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

參QingHai^s -----------------Procuratorial H 海检察 Bimonthly一、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探索与实践(一)主动汇报,积极沟通,争取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

主动向党委、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生态环^ **境检察工作。

2019^年2月,海北州检察x.院向海北州委专题^汇报公益诉讼及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州委领导给予J充分肯定,并批示将光报告在全州范围印发,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向海北州大会常委员会专题报告了《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对全州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

四县检 察院也分别向同级党委、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得到高 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二)突出重点,注重质效,追求双赢多赢共赢目 标。

一是积极履职,突出办案实效。

根据海北的特殊地 理位置,紧紧围绕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省级)和祁 连山国家公园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截止2019年 底,共摸排祁连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181件,立 案审査16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3 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提起民事公益 诉讼1件。

督促行政机关恢复治理林地草原5000余 亩,平整土地192888平方米,补种受损林木14326株,清理垃圾2000余吨,修复退耕还林保护区网围栏 3820米。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凝聚执法司法合力。

2018年,海北州检察院在门源县原环境保护和林业 局、安监局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对某矿山露天堆放 固体废物案共同勘查现场,测量数据,提取有关证据,为该案顺利进人诉讼程序打下了良好基础。

2019年 12月,海北州、祁连县两级检察院与县生态环境保 护、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就“甘 肃省民乐县双树寺应急备用水源地污染案件线索”展 开联合调查,查明了甘肃省民乐县双树寺水库水源地 污染原因,为明确责任主体,妥善解决两省之间的争 议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

公益诉讼案例在现代社会,公益诉讼案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个关于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例,以此来探讨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

在某市,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的河流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面对这一情况,当地环保组织和一些受害居民一起,决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化工厂停止违法排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环保组织和受害居民充分调查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包括水质、土壤和居民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数据。

他们还邀请了专业的环境科学家和律师团队,共同参与诉讼,以确保案件的胜诉可能性。

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要求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并进行环境修复,同时对化工厂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这个案例不仅解决了当地环境污染的问题,也为公益诉讼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

首先,公益诉讼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劳动权益等方面,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公益诉讼是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制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迫使违法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减少环境污染对公众的危害。

最后,公益诉讼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不仅能够维护公共利益,也能够提升社会法治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和推动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诉讼,共同守护我们的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公益诉讼案例不仅仅是一起案件的胜诉,更是对法治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公益诉讼的关注和重视,共同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主导的案件执行机制,充分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形成监督合力,确保侵权责任人按时按约履行调解书。

正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直接堆放在长江边长达18年,覆盖面积达700多亩,最深处达125米,造成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严重,并对长江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经媒体曝光后,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制定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并报请重庆市环保监管部门批准。

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涪陵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违法,给当地环境带来极大破坏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涪陵化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侵害行为,赔偿相应的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或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涪陵化工公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是涪陵化工公司承诺严格贯彻落实重庆市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问题整改处置方案,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封场、覆土、复绿等环境整治工作;二是涪陵化工公司支付803700.80元,用于本案或者本地区大气环境、水环境修复或替代性修复等公益用途。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在一审法院监督下,涪陵化工公司已完成调解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本案系长江边磷石膏尾矿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总磷是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磷石膏尾矿库通过渗滤液渗漏等方式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对长江构成巨大威胁。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共领域建设的必要性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共领域建设的必要性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共领域建设的必要性作者:喻怀峰来源:《理论导刊》 2016年第8期喻怀峰(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淮安 223001)摘要:工业现代化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环境现状的持续恶化、环境诉讼案件的连续走低,表明司法规制总体上是失败的。

“治者之法”的制度设计往往是“忽视利用者立场的理论独角戏”,政府对企业的偏好极易导致其不能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司法面对强势群体表现出的软弱性也引起了公众不满。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体现“平等的主体行动自由”,社会公众需要“更好地生存”,因此,将公共领域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具有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环境规制;公共领域;“生活的逻辑”中图分类号:D925�3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6)08-0112-05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助项目“社会结构理论视角下信访与司法的关系研究”(2015SJB687)。

作者简介:喻怀峰(1976-),男,江苏涟水人,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法律社会学与司法制度。

中国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世界银行和自然之友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GDP年均增长率是发达国家的2�3倍,但是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8至10倍,污染则是发达国家的30倍。

全球20个污染最严重城市,中国占了16个;全世界每年产生4�9亿吨垃圾,中国占了近三分之一;地表水污染严重等环境问题突出。

[1]松花江水污染、太湖水污染、绍兴血铅超标、云南曲靖铬污染……以及全国各大城市久久无法驱散的雾霾,都是环境恶化的反映。

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越来越多的癌症村、有毒大米、雾霾天气等侵袭着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环境公益诉讼便是对此问题的应对,然而立法明确授权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却越来越困难。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一、背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宗旨是围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实现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围绕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充分体现中华环保联合会“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组织优势,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

二、中华环保联合会主要职能(1)团结、凝聚各社团组织以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和关爱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督,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协助和配合政府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任务,促进中国环境事业发展;(2)确立中国环保社团应有的国际地位,参加双边、多边与环境相关的国际民间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环境国际形象,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三、中华环保联合会工作领域(1)为政府提供环境决策建议。

围绕国家环境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2)为公众和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权益的维护。

组织开展维护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践活动,推动维护环境权益的立法,建立环境权益保障体系,设立维护环境权益中心,下设维护环境权益法律咨询委员会、维护环境权益项目管理部、维护环境权益专项基金和环境律师事务所,对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尤其是弱势群体进行救助――调查取证、法律援助、调解协商、帮助申诉、支持诉讼等等,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3)为社会提供公共环境信息和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立公众环境信息网站,提供相关的环境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搭建环境领域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平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维护环境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和全社会的环境意识;(4)促进中国环保NGO组织健康发展并确立其应有的国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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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情况的通报目录一、案情简介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三、关于推进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的要求,中华环保联合会自2009年5月开始在江苏、贵州两地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以环保社团组织的身份作为原告主体分别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其中,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是我国第一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均已审结。

一、案情简介(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2009年5月18日,我会收到江苏省江阴市朱正茂等80多位居民反映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投诉。

随后我会联合志愿律师多次赴实地调查,认为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江阴市黄田港口从事铁矿石(粉)作业过程中产生铁矿粉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的空气质量和居民的生活环境,并将含有铁矿粉的红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冲洗排入下水道,经黄田港排入长江,影响附近居民饮用水安全。

同时,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

基于以上污染事实,为维护居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朱正茂代表周边居民与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共同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

无锡市中院7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当日我会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停止环境污染行为。

7月7日无锡市中院对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于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责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立即停止实施污染侵害行为。

无锡中院于8月6日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听证,并责成被告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案件未审结以前,采取切实可行方案和措施,迅速改善环境质量状态。

为此,江阴港集装箱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彻底封堵污水排放管口,调整风向作业时间,减少粉尘对周边居民的污染。

同时,对周边紧邻河道进行了清淤,改善了水体质量。

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在采取上述环境治理措施后向无锡市中院申请调解处理。

9月16日,无锡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原告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申请调解的理由,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公益诉讼案告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2009年5月25日,我会接到贵州省清镇市群众匿名举报,称在位于清镇市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饮用水源构成潜在威胁。

我会随即联合志愿律师赴实地进行多次调查,发现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1994年11月14日将百花湖内一处宗地出让给李万先,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区。

在签订的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1995年11月15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

”但时至我会调查之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块土地。

根据调查事实和合同记载,我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7月8日,我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其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以消除该建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

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如期履行职责。

7月27日,我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位于百花湖内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于7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

8月28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报请清镇市政府作出《关于无偿收回清镇市百花湖冷饮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9月1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我会以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已作出收回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撤回起诉,并作出行政裁定书。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均是在设有环保法庭的人民法院(一起在基层法院、一起在中级法院)进行的,也正是这些人民法院本着积极响应党的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开拓创新设立环保审判庭和环保法庭,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了拓展,将环保社团组织列为原告之一,从而使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有了客观基础,这正是以上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成功受理和审结的先决条件。

二、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环境利益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单位(含法人、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者依据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事件持续高发,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凸显的情况下,以司法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实现司法保护环境的有效途径。

中华环保联合会立足于维护公众和社会的环境权益,作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环境公益诉讼顺利立案、审结,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直接利害关系”的严格限定,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从而为推动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从受理至结案均在三个月内完成,诉讼目的均已达到,有效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为环保社团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做出了实践样板。

其作用和意义是多方面的:(一)依法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社团组织是以实现环境公益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非政府组织,因此在诉讼意志上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愿意主动提出公益诉讼,使环境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

此外,环保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是最公平、最公正、最有代表性的,既可以帮助政府和国家起诉环境污染者,也可以帮助民众和弱势群体起诉污染肇事者,将其绳之以法,或对环境进行修复补偿,实行依法治理环境、保护环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展的上述两起环境公益诉讼,达到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诉讼目的。

其中,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的行政公益诉讼后,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履行职责,收回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同时注销该块土地使用权证。

使15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一个月内就解决了;在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对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积极进行环境治理,使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是由法院主持进行了民事调解,但最终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以判决形式出具的,即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实现了判决书的功能。

此外,本调解书还专门设定了检查督促条款:自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每30天,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必须向法院书面报告本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报告。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负担。

(二)成为政府环境执法的必要补充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手段和措施还比较“软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很难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执法工作量不断增加,现有的环境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素质不高、执法装备落后等),环境监管不力现象突出。

而环境行政执法只能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当违法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但又未触犯刑律时,按照现行法律,无人能充当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而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上变相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

因此,当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有更多更有力的手段和措施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处。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手段来促进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将成为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力补充。

(三)可以充分发挥环保社团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一般传统的观点认为环保社团组织的工作领域主要是参与环境法制宣传、环境监督、环境教育等方面,即意味着环保社团组织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只能为环境保护事业摇旗呐喊。

而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我国环保社团组织不仅具有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高昂热情,更拥有能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直接推动者的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进行预示着环保社团组织已在环境保护的主干线,大舞台上开始发挥作用。

社团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如同悬于环境污染破坏者和不履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定职责者头上的利剑。

当前,一些污染企业严重缺失社会责任,或者恃于地方利税大户而对环境行政执法不屑一顾;部分环境资源管理行政机关手握大权而不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治理污染。

而赋予社团组织公益诉讼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对污染破坏环境者或不依法行政,怠于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诉讼,使其付出法律代价,从而形成全社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告的氛围,达到震慑环境违法者、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使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真正步入法治轨道,走依法治理环境的道路。

(四)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政府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执法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监控每一个污染源,而居住在污染源附近的公众常常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监控者。

作为由热心公益的民众组成的社团组织,其本身就是公众意愿的代表。

在现实中,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囿于公众自身的条件及其他社会因素,公民个人受到污染侵害后往往不愿、不能或不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环境污染损害问题。

而作为以实现公益为目的的社团组织就可以充当公众利益的代表,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帮助受污染侵害的公众维护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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