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中院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胡瑾律师参与代理其中两大案件
合肥中院发布2014年十大案例1月19日,合肥市中院向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近十万件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其中刑事案件占一半比例,包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房叔”方广云系列贪腐案等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湖北“周黑鸭”合肥打假案、合肥一中学生坠楼索赔案件均入选。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与代理了其中两个案件:向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行贿900万元、王丽娟等组织、领导特大传销活动案。
一、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案关键词:受贿反腐败案例简介:2003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其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干部调整等方面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
检察机关指控周某某向毋保良行贿900万元人民币。
胡瑾律师出庭为周某某行贿案辩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某行贿900万元成立,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毋保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之便,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点评:2013年初,习总书记明确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新理念,反腐新序幕从此揭开,力度空前的反腐风暴横扫全国,一群群“硕鼠”接连落马,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就是在此背景下应声落马的一名领导干部,其也是2014年合肥中院审理的行政级别较高的党员领导干部之一。
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毋保良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和周某某行贿行为,有力地配合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震慑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达到了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皖01民终4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当事人】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邦青【当事人-个人】张邦青【当事人-公司】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某某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简国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某某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简国斌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某某良简国斌【代理律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合肥增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张邦青【本院观点】首先,张邦青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现金工资发放视频、增宝大家庭群群聊截图、焊接交流群群聊截图、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财务、焊接班组长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服、打卡、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焊接班组长许金伟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邦青于2020年5月7日起开始在增宝机械公司工作,由增宝机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接受增宝机械公司安排与管理,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张邦青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现金缴款单及现金工资发放视频、增宝大家庭群群聊截图、焊接交流群群聊截图、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财务、焊接班组长聊天记录截图、工作服、打卡、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焊接班组长许金伟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张邦青于2020年5月7日起开始在增宝机械公司工作,由增宝机械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接受增宝机械公司安排与管理,张邦青与增宝机械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
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第二批)范某传与吴某某等九人虚假诉讼跟进监督案【关键词】虚假诉讼再审检察建议跟进抗诉失信惩戒【基本案情】范某传是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的侄子。
范某浩、范某传自1999年至2008年借用安徽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施工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
2008年12月起,范某传也开始挂靠其他建筑公司从事项目承建。
从2009年底开始,范某传不再以某建设集团名义承接工程。
2010年至2013年间,范某传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以个人名义从吴某某等人处借款。
2014年7、8月间,范某传因无力偿还个人借款,向吴某某等人出具私自加盖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公司负责人范某浩私章的新借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等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随后,范某传委托代理律师、缴纳诉讼费用,指使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持新借据以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014年12月,吴某某、李某展、范某升等十一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某建设集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理由是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从吴某某等十一名出借人处借款共计597万元,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分别向他们出具《借支单》或《借条》,借据上加盖有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范某浩个人印章。
2016年7月,上述十一名出借人中因李某展在一审审理中撤回起诉、范某升自认借款系范某传个人借款、吴某某提交证据存在矛盾,该三个案件一审被判败诉。
除此之外,其他八名出借人一审均胜诉,某建设集团、某建设集团四分公司不服该八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5.15”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作者:田启亮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5年第05期在“5.15”第六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来临之际,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向社会公布了防范经济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起各方警醒,防范和抵制经济诈骗范围行为。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一、黑客叶某网上盗刷银行卡案2013年7月,多家商业银行连续发生银行卡被网上盗刷案件,涉案客户近千名,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引起广泛社会影响。
公安部经侦局对此高度重视,部署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全力侦办。
经深入排查,一个以叶某为首的特大黑客网络攻击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犯罪网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叶某自编多个黑客软件,先从各大网站窃取用户电子邮箱和登陆密码,并自动筛选密码为6位数字的邮箱(银行登录密码和取款密码一般为6位数字);又用黑客技术攻击某招聘网站,窃取与前述邮箱所对应的用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信息;再在各商业银行网银或手机银行登陆界面,用前述信息进行批量碰撞登陆,登陆成功的即自动提取帐号、余额等信息,从而完成了对银行卡信息“四大件”(帐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登录密码)的收集。
二是网上中介人员层层转卖叶某窃取的大量银行卡信息。
三是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寻找银行网上支付、第三方快捷支付等支付漏洞,行内称“通道”,用叶某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在网上大肆盗刷或转账牟利。
201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织抓捕行动,抓获叶某、谭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Il台、POS机13台及大批涉案物品。
在主犯叶某的电脑中查获16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其中“四大件”齐全可以直接网上盗刷的银行卡信息19万条,涉案金额14.98亿余元。
另外查获8个使用“易语言”编写的批处理软件和手机木马黑客软件。
警方提示:该系列案件犯罪手法新颖,所有作案过程均在互联网上完成,对金融秩序、银行卡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公安机关提示广大群众: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网银密码或手机银行密码等重要信息,应与电子邮箱密码等常用信息区别设置,防止给不法分子以可乘这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1月10日,合肥市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去年审理的案件中选取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福建副省长徐钢受贿案、“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集资案、“优步”打车资费纠纷案均入选。
一、福建“首虎”徐钢受贿案【关键词】凡腐必反取信于民法治【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3年,福建省原副省长徐钢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福建新恒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艳玲、泉州市国税局原局长蔡俊伟、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等16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银行揽储、干部职务晋升和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5年10月至2014年,徐钢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77余万元。
徐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徐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徐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胜利广场”开发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胜利广场返租回购张瑛【案情简介】2010年6月17日,张震(另案处理)、张瑛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胜利广场项目。
张震、张瑛通过媒体向社会虚假宣传公司资金实力,虚构该公司曾成功开发多个地下商业中心。
张震、张瑛在没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采取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的销售方式,诺以高额回报,诱骗社会公众投资胜利广场项目及未开发建设的其它项目。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购房户签订认购、认租协议,收取购房款共计552200202.34元,上述款项绝大部分未按规定进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而是被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移到其他个人或公司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张震、张瑛用于购买奢侈品、归还高利贷及个人捐赠等。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第09期1、阜阳邢丙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邢丙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1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邢丙军等不服上诉。
2019年3月,阜阳中院经二审宣判,除一名上诉人因检举立功被改判以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2、宿州史大卡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史大卡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7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史大卡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10月,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蚌埠马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连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5万元。
其他20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
后马连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6月,蚌埠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合肥陆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5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陆小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2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其余15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后陆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8月,合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判涉黑案件现场。
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了我省办理的10个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可以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黑恶性质组织和其背后“保护伞”“关系网”的违法犯罪特点,其中,后3起为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
2019真实法律案例大全
年终盘点| 2019年十大司法案件01-01许多年后,当人们回忆起2019年的司法活动,“扫黑除恶”和“保护民营企业”一定会是最容易想起来的词语。
2019年度人们印象深刻的司法案件,也以扫黑除恶案件和保护民营企业的案件为多。
《民主与法制》周刊今年评选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是本年度最引人注目的打黑案件。
两案都充分说明,扫黑除恶必须打“伞”破“网”,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和“关系网”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才能除恶务尽,取得扫黑除恶的全胜。
林小青案与“扫黑除恶”有关,最终被撤回起诉,既体现了“扫黑除恶”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也为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伦理提供了指导借鉴。
顾雏军案、孙夕庆案和王庆军案,则是保护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这些典型案件的拨乱反正,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国家依据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反腐的常态化,落马官员是否位高权重已不再是职务犯罪案件入选的主要标准,张家慧案的入选,与其省高院主要领导的地位有关,也与其敛财有术引起的巨大反响有关。
李建功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平冤潮的延续,又因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有其里程碑意义。
像2016年破获的白银连环杀人案一样,劳荣枝案也是一件重大的陈年积案,凶手潜逃20年后落网,必然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而李志敏刘秀丽案中,判决书对未经刑事立案取得的证据的合法性这一重要司法原则进行了运用和表述。
2019年度的十大司法案件中,孙夕庆案、李建功案、林小青案、王庆军案、李志敏刘秀丽案都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的案例,顾雏军案中多数被告人也获得了无罪的结果,无罪辩护的确是刑事辩护皇冠上耀眼的明珠!孙小果及其保护伞案2019年12月15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公开宣判。
孙小果继父、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母亲孙鹤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裁判实务】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
【裁判实务】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件2016年5月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2015年至2016年合肥市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向社会发布劳动争议领域十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1、建筑工地受伤,建筑公司非法转包赔偿14万元【案情简介】巢湖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建的建设工程转包给江某施工,江某又将该工程的钢筋工程分包给袁某,刘某某受袁某雇用至工地上从事钢筋工工作。
后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
刘某某为此与该公司产生争议,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刘某某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该建筑公司支付其各项权利款263506.49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该建筑公司则请求判决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合肥中院二审经调解,由该建筑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某支付补偿款14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刘某某系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袁某聘用至工地从事钢筋工工作,由袁某进行日常管理,报酬亦由袁某直接支付。
刘某某事实上并不接受建筑公司的管理和指挥,因此双方之间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是该建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袁某,对于袁某招用的刘某某因工发生伤亡的,其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刘某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聘用未毕业大学生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案情简介】大学生王某某于2014年5月取得学院2015届毕业生推荐表,同年6月进入合肥某装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该公司依据其工作业绩每月发放数额不等的报酬,但未与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015年4月,因社保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蜀山区法院。
装饰公司辩称王某某系尚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到单位实习,公司付清了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蜀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装饰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装饰公司为王某某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等共计13390元。
2023年全国优秀劳动争议案例
2023年全国优秀劳动争议案例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愈发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如何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涌现出许多优秀劳动争议案例,展现了各地法院、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积极努力和成果。
一、上海某制造企业涉嫌违法裁员案上海某制造企业在今年发生了一起涉嫌违法裁员的劳动争议案件。
该企业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大规模裁员,导致众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职工在得知裁员决定后,立即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劳动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对企业违法裁员行为的制止,最终取得了胜诉。
此案体现了上海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裁员行为的零容忍和果断制止,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相关企业树立了警示,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广州某酒店涉嫌违法雇佣外籍员工案广州某知名酒店因涉嫌违法雇佣外籍员工而陷入一场劳动争议之中。
据了解,该酒店在没有取得合法劳工证明的情况下,雇佣了大量外籍员工,并且存在欠薪和违法雇佣的情况。
职工针对此情况向广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调查处理。
酒店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违法雇佣行为进行了严厉惩处。
广州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劳动监察部门对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外籍员工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劳动环境。
三、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引发了一场案件。
公司未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企业在待遇、福利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待遇,导致多名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部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最终使公司和员工双方达成了和解,解决了该纠纷。
该案充分体现了北京劳动仲裁部门在解决劳动争议时的公正、公平态度,通过合理调解解决了争议,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深圳某外贸企业加班费纠纷案深圳某外贸企业因加班费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
十大侵权盗版典型案例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典型案例法官权益保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健全制度机制,落实工作举措,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依法审理、处置了一批扰乱法庭秩序、暴力抗拒执法、侵害法官人格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为广大法院干警营造了良好的履职环境。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经验做法,安徽省法官协会、女法官协会面向全省中级及基层法院征集了一批“依法保护法官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案例,现选取其中的五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董某飞寻衅滋事被判刑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2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百善法庭立案受理了董某光、陶某娥、董某申请执行董某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董某飞经传唤到庭后,提出通过案件承办人向对方转达自己希望分期返还欠款的要求,9月10日,承办人电话告知董某飞对方不同意分期履行的和解方案。
之后,董某飞带领妻子、女儿到法庭大声吵嚷,承办法官释法明理时,董某飞坚持认为法院应按照其意图将案件调解好,不应冻结其银行账户,承办人冻结账户的行为是偏帮董某光,其还让妻子拍照录像,声称要曝光“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承办人劝阻时,董某飞夫妻情绪激动、大吵大闹,承办人叫来法庭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呵斥、制止,并告知董某飞不履行义务将对其司法拘留,董某飞妻子见状当场通过手机转账足额缴纳了欠款。
案件审结三个月后,董某飞通过“抖音”平台账户上传了一段在案件审理期间录制的短视频,视频中董某飞故意歪曲事实,辱骂、诽谤承办人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后董某飞的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董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案件事实,并通过登报道歉表达了自己的悔意。
职工 维权 案例
职工维权案例职工维权案例:1. 张某的工资拖欠问题张某是某家公司的职工,他的工资在过去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按时发放。
他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但公司一直没有作出解决。
最终,张某决定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王某遭受性骚扰王某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他的上级经常对他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性骚扰。
王某多次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但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于是,他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事,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3. 张某的工作环境问题张某在一家制造厂工作,工作环境非常恶劣,没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
他多次向公司反映问题,但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和安全,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4. 李某的工作时间争议李某在一家快递公司工作,公司要求他每天工作超过12小时,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李某多次向公司提出抗议,但公司不予理会。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寻求法律援助。
5. 王某的工伤赔偿问题王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因为工作中的事故导致严重受伤。
他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但公司拒绝承认他的工伤。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王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
6. 张某的合同纠纷张某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公司违反了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张某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并获得合法的补偿。
7. 李某的辞退问题李某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因为与上级发生了意见不合,被公司辞退。
他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8. 王某遭受工作歧视王某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因为他的性别和国籍,遭受了工作上的歧视。
他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公正对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 张某的加班费问题张某在一家快餐连锁店工作,经常需要加班,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他相应的加班费。
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3【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平【审理法官】黄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当事人】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东【当事人-个人】李建东【当事人-公司】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合肥宝龙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建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宝龙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建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仲裁庭审过程中,宝龙达公司自述公司的《合肥宝龙达奖惩管理办法》系2015年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宝龙达公司未成立工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宝龙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建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宝龙达公司以李建东违反劳动合同情节重大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和合理性,且未能证明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职工,故宝龙达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李建东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宝龙达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并无李建东签字确认,且李建东主张并未收到通知书,故一审判决宝龙达公司为李建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
50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职业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案〔案情简介〕2007年5月18日,省卫生厅给合肥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迅速调查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的通知"(督办[2007]5号),称“据《安徽市场报》等媒体报道:4月28日,你市包河工业园区某公司6名喷漆工先后出现中毒症状,事件发生后,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确定为一起由甲醇和丙烷引起的职业中毒事件”。
要求合肥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接通知后,市卫生局立即指派4名职业卫生监督员于2007年5月18日15时30分至16时40分,对合肥市××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现场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于2006年5月23日成立并开始生产C型钢,在生产过程中喷漆工序所用油漆稀释剂中存在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该公司下料、成型、喷漆等所有工序均集中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进行,车间大小为45×36×7.2m3 ,喷漆工序紧邻其他工序,各工序之间未设置隔断,喷漆过程中产生的甲醇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车间内的9名操作工人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至检查时,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相关证据〕1、合肥市卫生局2007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王华兵、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华兵、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25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审理法官】程镜王养俊于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华兵;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华兵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华兵【当事人-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斌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张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斌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张健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斌张健【代理律所】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华兵;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合肥建工公司是否对王华兵的损失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合肥建工公司是否对王华兵的损失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问题。
现分析如下:合肥建工公司承建阜阳悦澜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夏明军带王华兵一起前往阜阳,进入该项目工作,王华兵为安全员。
故王华兵与合肥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从一审法院至阜阳市紧急救援中心调查“120"急救中心的出警情况反映,当时的报警电话称“阜太路碧桂园与悦澜湾中间路上有人躺在电动车旁边",说明事发现场并非合肥建工公司的工地。
换言之,王华兵不是在工地工作时受伤。
王华兵是合肥人,在阜阳工作期间,由工程项目部安排住宿。
合肥建工公司为王华兵申请工伤认定时亦称:“王华兵是工作结束后回生活区途中不慎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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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中院年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2014年04月30日10:14 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韩成成[导读]4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2013-2014年合肥市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
据统计,2013年,合肥法院系统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约2500件,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173件。
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企业拖欠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方面。
合肥法院保护劳动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1、航空公司机长也享有依法辞职的权利(吴某诉中国某航空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03年7月,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该公司从事飞行工作,吴某应在该公司一直服务至退休止。
在服务期内,吴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该航空公司赔偿违约金等。
合同签订后,吴某经过多年培训和飞行,逐渐成长为一名机长。
2012年9月,吴某因个人原因提前三十日向中国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中国某航空公司亦要求吴某返还其巨额的培训费用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等。
案经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均依法判决支持了吴某与中国某航空公司解除合同,同时也判令吴某支付了某航空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
【法官点评】人们常说21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
各个企业对人才的争夺,尤其是对高端技术性人才的争夺正愈演愈烈。
飞行员是掌握了高端飞行技能的稀缺人才,各航空公司基于培养引进飞行员所花费的巨额成本,都想方设法留住在职的飞行员。
因而,飞行员辞职难的问题也被有关媒体称之为“飞行员辞职困局”。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权剥夺任何劳动者的该项权利。
本案最终判决准许吴某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判令吴某就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关损失予以补偿,为解决类似飞行员辞职争议案件提供了成功的司法范例。
2、企业高管的提成收入用人单位应依约支付(俞某某诉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2011年1月,俞某与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聘请俞某为其上海分支机构总经理,负责开拓上海的蛋糕产品市场,双方除约定了俞某的基本工资外,还约定按俞某的实际销售额给予3%的提成。
合同签订后,俞某着手成立上海分支机构并在上海销售蛋糕产品等。
2011年12月,俞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予以准许,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月,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支付其30余万元销售提成等。
案经劳动仲裁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合肥某企业管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某蛋糕公司最终承担了俞某20余万元的销售提成款。
【法官点评】近年来,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销售提成问题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
销售提成款一般是指在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外,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的销售业绩,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性回报。
由于销售提成款的特殊属性,劳动者通常需要对实际销售业绩承担举证责任,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常常假借各种理由克扣提成款。
本案当中,俞某某在诉讼中,对于证明销售成果的证据材料准备比较充分,很多证据还进行了公证,能够反映其实际的销售额及应得的提成款数额,对于劳动者最终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起到了重要作用。
3、侵权造成工伤第三人赔偿不到位职工可要求工伤赔偿(徐某某诉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工伤赔偿案)【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8日,安徽某公路养护公司职工徐某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随后徐某某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判决肇事人等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责任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徐某某只获得赔偿款48000元。
与此同时,徐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为八级。
徐某某遂又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用。
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该公司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费用。
鉴于徐某某两次诉讼中,有关费用存在重合,故该公司应支付费用可扣除徐某某从侵权诉讼中已获赔款,最终判令该公司向徐某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97937元。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民事损害赔偿,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当中,徐某某因工致残,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未为徐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该公司应当比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徐某某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徐某某虽先提起第三人侵权之诉,但一直无法获得全额赔偿,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徐某某侵权赔偿不足部分的工伤赔偿费用,从而及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诉庐江县某康复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陈某某系执业医生,2006年7月开始在庐江县某康复医院工作。
2012年8月3日,康复医院以陈某某于7月份旷工5天为由解除了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
陈某某提起劳动仲裁,康复医院不服裁决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康复医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陈某某赔偿金75600元。
二审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根据康复医院提供的2012年7月份的电子考勤表和工资表能反映出陈某某该月有24天在上班、实际加班4天,并已足额领取了该月的工资、奖金和加班费,不能证明陈某某存在旷工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权提供了专门的保障,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当中,康复医院以陈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证据却不能陈某某存在旷工。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就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院通过审理,明确了用人单位对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5、用人单位应保持女职工“三期”期间原有薪酬不变(王某某诉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追讨劳动报酬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于2010年2月受聘到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合肥办事处工作。
2011年4月,王某某怀孕,于12月生育。
2012年5月,公司要求王某某改到上海市青浦区的工作地点报到。
王某某未报到,公司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报酬标准等发生争议。
双方经过经劳动仲裁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某每月应得工资总额5000元,王某某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亦应享受原有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要求降低工资标准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此判决,某国际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王某某2011年8月至2012年5月工资及产前检查费、生产费。
【法官点评】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承担着生育哺幼的社会职能。
因此,法律法规始终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更是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本案判决纠正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三期”女职工合理薪酬待遇的错误行为,解决了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面临的特殊困难,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司法审判对女性的尊重和关爱。
6、企业整体出租后对承租人雇佣人员应承担劳动法律责任(长丰县某建材厂诉胡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案)【案情简介】夏某等三人作为承租方共同承包长丰县某建材厂,对外仍然以建材厂的名义经营。
夏某又招用胡某在建材厂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会保险。
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胡某遂以长丰县某建材厂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建材厂不服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厂早已整体出租给夏某等三人,且夏某等合伙人也表示愿意承担胡某的工资,因此建材厂不是实际的用工主体,其与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胡某与建材厂存在劳动关系,该厂应支付胡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补办社会保险。
一审判决后,建材厂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长丰县某建材厂虽然将该厂整体承包给了夏某等三人经营,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承包协议的效力只限于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
由于承租方对外仍然以长丰县某建材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长丰县某建材厂将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夏某等三人,应由长丰县某建材厂作为适格的用工主体承担用工责任,法院的判决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合肥某厨具公司诉杨某不支付双倍工资案)【案情简介】杨某于2011年10月入职合肥某厨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9日杨某离开该公司。
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合肥某厨具公司支付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仲裁裁决做出后,某厨具公司不服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其与杨某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载明杨某月工资为2300元,工作期限两年,其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该《备忘录》具备部分劳动合同的效力,该公司不须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备忘录》是在杨某离职后签订,不能认为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某厨具公司应支付杨某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合肥某厨具公司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往往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将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
本案中某厨具公司一直未与职工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杨某离职后签订的《备忘录》虽有部分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但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期限的强制性规定,故两级法院均认定该《备忘录》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8、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彭某诉合肥某橡塑公司支付加班费案)【案情简介】彭某于2011年2月进入合肥某橡塑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
实际工作期间彭某每天工作时间10.75个小时,超出标准工作时间2.75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