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文化产业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产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文化产业管理办法》。
二、总则1.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文化产业管理,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文化产业管理工作。
3. 文化产业包括但不限于艺术表演、文化创意、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数字文化等领域。
三、文化产业管理主体1. 中央政府在文化产业管理中起领导和决策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地方文化产业的指导。
2. 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的文化产业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3. 文化产业企业是文化产业管理的重要主体,应加强自律和规范经营。
四、文化产业管理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内的多元发展,保护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
2. 创新驱动原则:鼓励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
3. 资源优化利用原则: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各类文化资源,提高文化产业效益。
4. 公共服务原则:加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
5. 法治原则:依法管理文化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
五、文化产业管理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制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措施。
2. 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3. 加强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产业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4. 增加对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
5. 建设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创意园,提供场地和资源支持。
6. 推动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六、文化产业管理监督1. 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管理监督体系,强化对文化产业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2. 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测与调研,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需求变化。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文化部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 京 市 副 市 长 苟 仲 文 讲话 指 出 ,
《 法 指 出 ,所 称 园 区是 指进 行 流转和实施 ,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要 抓 住 三 网 融 合 契 机 ,加 强 相 关 产 业 办 文 化 产 业 资 源 开 发 、文 化 企 业 和 行 业 集 联合下发 了 北京市专利商用化促进办 布 局 。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试 点 区 域 的 指 导 ,
市三 网融合工 作协调小 组 3 8家成 员单
位 审 议 通 过 了 北 京 市 三 网 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据 了 解 , 试 点 方 案 由 北 京 市 三 网融合 试点总 体方案 ( 案 ) 及 8 草 》 个 实 施 方 案 组 成 ,下 一 步 还 将 报 请 市 委 、
定资金支持 。
m【 文化 产 业 】
管理办法( 行) 试 为 规 范 国 家 级 文 化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开 第 二 次 会 议 。会 上 ,市 三 网融 合 工 作 源总 量 、生 态 服务 价值 、碳 汇量 的 增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报 告 了三 网 融 合 工 作 长情况和 全市国 民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 , 进 展 情 况 和 北 京 市 三 网融 合 试 点 方 案 。 合理核定 生态效益促 进资金增 加额度 ,
我 国将 组 织 实 施 -  ̄ 重 大 项 目。 成 立 产 业 示 范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名 、 管 理 和 可 等 方 式 实 现 专 利 商 用 化 的 突 出 项 目 l : t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 根 据 统 考 核 。 省 级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进 行 资助 。 申请 资 助 的 专 利 转让 、专 利 筹 规 划 、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 动 态 辖 区 省 级 的 文 化 产 业 园 区 的 申 报 、 命 许 可 应 当依 法 签 署 合 同 ,并在 专 利 合 同 调 整 的 原 则 ,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名、管 理 和考 核 ,并 负 责对 国家 级 文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等 。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国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要求,坚持发展先进文化,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有一定生产规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4.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中央机关直属文化企业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申报;各地文化企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申报;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过程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由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
文化产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文化产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产业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化产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文化产业管理的监督工作,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文化产业项目管理第五条文化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提高文化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条件;(三)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文化产业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四)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确定国家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文化市场管理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的原则。
第十条文化市场经营项目包括:(一)文艺表演;(二)出版物发行;(三)音像制品制作、复制、发行;(四)电影发行、放映;(五)网络文化;(六)其他文化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制作、复制、发行、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文化产品;(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文化权益;(三)利用文化产品进行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的活动。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提高示范基地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所有工作人员,具体执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管理原则:依法合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以人为本。
第四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示范基地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转、科学管理和服务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示范基地设立基地领导小组,由基地负责人任组长,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师成员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各部门,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学科研部、学生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等,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第八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基地领导小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管理和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示范基地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对基地的工作开展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条示范基地应当依法合规,选拔任用及管理各类人员,确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与相应岗位要求相适应。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激励、培训和奖励等。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类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的员工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应当根据教育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制定教学计划,不断完善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修订改进相关教学方案。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的行为举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管理制度,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打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升级,我国需要大力推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打造。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依托于丰富的文化资源、良好的产业基础和优质的环境条件,通过创新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和推动文化产业链条的延伸,形成了集文化创意、文化传媒、文化旅游、文化科技等多个产业领域于一体,具备影响力、示范引领作用的重要区域。
一、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整合优质的文化资源,包括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址、文艺院团、博物馆、图书馆等。
这些文化资源是示范园区的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基础,通过打造文化品牌,可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文化爱好者,提升园区的影响力。
二、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推动企业、院校、研究机构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创新。
可以通过建立创新孵化中心、引入文化创业基金等方式,支持青年文化创业者和创意企业的发展,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
三、构建完善的产业链条。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着重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链条,实现从文化创意到文化制作、文化传播、文化产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融合发展。
可以引入大型文化企业和跨国公司,提升园区的产业规模和竞争力。
四、优化营商环境。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投资便利和政策扶持。
可以对入园文化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创新创业基金、土地使用权等支持措施,吸引更多的文化企业入驻园区。
五、加强文化创意人才培养。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加强对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可以建立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国内外优秀的文化创意人才,提升园区的创意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六、打造示范品牌。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要通过打造示范品牌,树立园区的形象和品牌价值。
可以通过举办大型文化活动、展览、演出等方式,吸引更多的人来到园区参观、游览和体验。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增强文化领域的科技应用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规范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基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经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认定的,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科技部、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统筹基地的战略发展、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等重大问题。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部高新司,办公室成员由科技部高新司和中宣部文改办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具体组织实施基地的规划、认定、管理等工作;(二)负责对已认定的基地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根据需要提出对基地认定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的建议;(三)协调和推动基地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四)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基地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地审核、选送、培育工作;(二)把握本行政区域内基地的发展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基地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基地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对已认定基地开展日常管理。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
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
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第七条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文化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
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组织架构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组织架构为了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文化产业园区的规范管理,国家文化部决定设立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组织,以负责示范园区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管理组织的架构。
一、指导机构1.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负责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管理机构1. 管理委员会:根据文化部和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负责管理园区的日常运营和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 综合办公室:负责园区的日常办公、计划、人事、财务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3. 规划建设部:负责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监督园区的建设进展和质量。
4. 技术开发部:负责园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推动园区内文化产业企业的技术更新和发展。
5. 营销拓展部:负责园区内文化产业产品和项目的推广和销售工作,开拓市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6. 安全保卫部:负责园区的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保障园区内企业和员工的安全。
7. 环境卫生部:负责园区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确保园区内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监督机构1. 监督审查部:负责对园区内企业的合规性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保障园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
2. 纪检监察部:负责对园区内工作人员的纪律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园区内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奉公守法。
以上是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组织的基本架构,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示范园区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引领者。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组织架构扩展内容四、服务机构1. 园区服务中心:负责为园区内的企业和员工提供各类便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租赁、人才培训、法律交流、财务审计等服务,以帮助园区内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
2. 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基地:该机构承担着培育和孵化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要任务,为初创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技术支持和市场支持,帮助其壮大成长。
五、合作交流机构1. 园区产业联合会:旨在推动园区内文化产业企业间的协作与交流,尤其是针对一些共同的产业发展难题,提供交流评台和合作机会,促进园区内文化产业企业的联合发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
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
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O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经开区宣传文化部,各有关单位:为提升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激发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工作部署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文旅产业发〔2023〕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开展2023年我市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一批示范基地申报(一)申报主体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
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示范基地。
(二)申报方式申报企业首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webbase)注册,登录后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打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区文化和旅游局。
(三)初审推荐各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择优遴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文化特色鲜明、创新发展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区域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5日】
公考遴选每日10道考题【2023年4月25日】1.2023年4月11日,文旅部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提出,示范基地采取择优()进行命名。
A.创建方式B.评分方式C.考核方式D.遴选方式答案:D解析: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
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2.2023年4月14日,国办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A.1/5B.1/4C.1/3D.1/2答案:C解析:《意见》明确,鼓励上市公司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1/3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3.下列体育运动中的物理知识及原理,对应错误的是()。
A拔河时,手长久握住绳子会发烫——摩擦生热B.运动员举重前在手上擦“白粉”——增大摩擦力C.跑到终点后会继续向前一段路程——受惯性力作用D.球从越高地方下落反弹越高——力的相互作用答案:C解析:A项正确,拔河时,手长久握住绳子会发烫,是因为摩擦生热。
B项正确,运动员举重前在手上擦“白粉”即镁粉,是为了增大接触面的粗糙程度来增大摩擦力。
C项错误,惯性不是力。
跑到终点后会继续向前进一段距离是由于运动员具有惯性,仍要保持原来向前的运动状态。
D项正确,球从越高地方下落,对地面的冲击力就越大,地面对球力也就越大,球反弹的越高体现了物体间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4.小李打算明年去环游世界,他制定的旅游计划不符合地理常识的是()。
A.2月份去巴塞罗那欣赏五彩斑斓的极光B.7月份去威尼斯体验水城和桥城之美C.10月份去堪培拉领略百花盛开的春光D.12月份去曼谷游览宏伟壮观的佛寺庙宇答案:A解析:A项错误,由于地磁场的作用,极光常见于高磁纬地区。
示范基地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示范基地的管理,确保示范基地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的全体工作人员、使用者及参观者。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示范基地的安全、有序、高效运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示范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基地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基地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基地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基地工作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基地使用权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者应遵守示范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基地设施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基地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四条使用者应按时缴纳使用费,逾期未缴者,基地有权停止其使用。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基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基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标志等。
第十七条基地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八条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进行危险活动。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基地应注重环境保护,提倡绿色环保理念。
第二十条使用者应遵守环保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第二十一条基地应定期对环境进行整治,保持基地整洁。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二条基地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示范基地 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加强对基地内部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保障示范基地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示范基地内部,凡涉及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示范基地内部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科学、民主、法治的管理方式,促进基地内部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示范基地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五条领导机构包括:理事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等,负责基地的全面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包括:基地办公室、各部门及相关岗位,负责制定管理方针和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学科研机构包括:教师队伍、科研团队等,负责教学、科研和实验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其他相关机构包括:实验室、实训基地等,负责提供实验、实训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领导机构负责对示范基地的整体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基地内部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基地内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基地内部工作,负责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教学科研机构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和实验等工作,监督和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相关机构负责提供实验、实训等相关服务,并配合其他机构的工作,促进基地内部各项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科学的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指标包括:教学质量、科研成果、服务效率等,对基地内部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基地领导应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评估,指导基地内部相关部门进行提高。
第十六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给予处罚。
第五章岗位培训第十七条示范基地应健全岗位培训制度,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包括: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标准等,对员工进行全方位培训。
文创基地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1.1 为加强文创基地管理,提高文创基地运营效率,确保文创基地安全、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1.2 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文创基地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
1.3 本制度汇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文创基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组织架构2.1 文创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文创基地的全面管理工作。
2.2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务部、安保部、物业部等部门,分别负责文创基地的日常运营、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物业管理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3.1 运营管理制度3.1.1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合法纳税。
3.1.2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主动配合文创基地的管理工作,接受文创基地的监督。
3.1.3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定期向文创基地提交经营情况报告,接受文创基地的评估。
3.2 财务管理制度3.2.1 文创基地财务管理遵循国家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3.2.2 文创基地建立健全财务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2.3 文创基地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3 安全保卫制度3.3.1 文创基地设立安保部,负责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3.2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遵守基地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施、安全通道等。
3.3.3 文创基地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入驻企业及个人的安全意识。
3.4 物业管理制度3.4.1 文创基地物业部负责基地的物业管理,确保基地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3.4.2 入驻企业及个人应爱护基地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3.4.3 文创基地定期对基地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四、附则4.1 本制度汇编由文创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4.2 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汇编不一致的,以本制度汇编为准。
4.3 文创基地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汇编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4 本制度汇编未尽事宜,由文创基地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模板
示范基地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确保示范基地的高效、有序运行。
2. 示范基地内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客、合作伙伴等。
二、组织架构1. 示范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示范基地的发展战略和监督管理工作。
2.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制度执行。
三、人员管理1. 示范基地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财务管理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防止财务风险。
五、安全管理1. 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全、数据安全、人员安全等。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环境保护1. 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实施节能减排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2. 加强环境监测,确保示范基地的环境质量。
七、资产管理1. 对示范基地的资产进行登记、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防止资产流失。
八、信息管理1. 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2.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九、访客管理1. 访客进入示范基地应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2. 示范基地应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指引和帮助。
十、考核与激励1. 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十一、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其符合示范基地的具体需求和运营特点。
文化基地管理制度
文化基地管理制度一、引言文化基地的管理是保障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文化基地管理,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益,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文物保护、活动策划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机构设置1. 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设立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 管理人员队伍:建立专业的管理人员队伍,包括基地主任、保护专家、研究人员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人员管理1. 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
同时,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2. 人员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政策,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文物保护1. 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善的安全措施,包括视频监控、警报系统等,确保文物的安全。
2. 环境保护:加强对文化基地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3. 文物修复与保养:建立专业修复团队,对文物进行定期检修与保养,并采取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法。
五、活动策划1. 展览与展示:定期举办各类展览,展示文化基地的特色和魅力,吸引更多的观众。
2. 教育与培训:开展文化教育活动,组织培训班和讲座,提高公众对文化基地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 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国专家和学者,促进文化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六、监督与评估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外部评估:定期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文化基地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七、经费保障1. 政府投入:加大政府对文化基地的经费投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管理。
2. 多元筹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筹资活动,增加文化基地的经费来源。
结论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基地管理制度,可以保障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提高文化资源的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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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引导和支持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基地做实做强做出特色,提高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
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由文化部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
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五条文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文化部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申报命名和巡检工作隔年交替进行。
第二章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规划要求;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60%(含)以上;
4. 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
5.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具有明显的典型示范和引领意义,在全国或省级区域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6.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7.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8. 企业近2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9.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示范基地评审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注重少而精,并兼顾地域平衡和行业平衡。
第九条示范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具体负责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申报企业提交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3.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4.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5.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6.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7.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8.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9.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10.企业近5年来(成立不足5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11.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申报命名程序如下:
1.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上报评审办公室审核;
2.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
3.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未达成统一意见的,评审办公室可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评;
4.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确定拟命名示范基地名单经文化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在文化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部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三章管理与巡检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应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示范基地变更企业名称,应在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示范基地称号的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核准。
第十五条文化部以直接考察和委托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工作,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对其予以警示:
1.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
4.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
5.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十七条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文化部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称号;
2.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3.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4.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
第四章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
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
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九条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鼓励示范基地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国家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库支持范围。
第二十条鼓励示范基地内的优秀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或有关资格评定,参加文化部组织的各类人才扶持计划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一条支持示范基地积极拓展国外市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及其项目可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
第二十二条支持示范基地打造知名品牌。
通过建立完善品牌认定和发布机制、开展影响力评价等工作,激励示范基地争创一流、扩大影响。
鼓励示范基地参加文化部主办(支持)的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鼓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开展省(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