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摘要
法律常识一本全案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民法案例一、物权法案例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范。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2.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房款,但甲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已支付房款,甲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案例二:相邻关系纠纷案情简介: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个水池,导致乙的房屋地基下沉。
乙起诉甲,要求甲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的损失。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甲的行为影响了乙的房屋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案例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2.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乙支付货款后甲将货物交付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货款,但甲未按时交付货物。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义务按时交付货物。
3.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支付租金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租金,但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用益物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与张某系相邻关系的邻居,王某拥有一块位于张某土地北侧的宅基地,张某拥有一块位于王某宅基地南侧的农田。
王某在宅基地上建设了一栋房屋,但由于地形原因,其房屋无法直接通向公共道路。
因此,王某希望借用张某的农田通向公共道路,以便车辆进出。
张某同意了王某的请求,双方口头约定,王某可以无偿使用张某的农田通行,直至王某房屋拆除。
数年后,王某由于房屋老化,决定拆除旧房并新建一栋房屋。
然而,在拆除旧房的过程中,王某发现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
王某与张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树木,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因树木种植造成的通行不便。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地役权纠纷。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地役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是基于双方口头约定设立的。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自双方口头约定生效时即设立。
(二)地役权的行使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严重影响了王某的通行,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
(三)地役权的终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地役权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二)地役权人放弃地役权;(三)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征收、征用;(四)供役地或需役地灭失。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均未表示放弃地役权,因此地役权尚未终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地役权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农田上种植树木,违反了地役权的行使原则,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物权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张某于2005年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小区一套房屋,房屋面积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张某所有。
李某于2007年购买了张某隔壁的房屋,房屋面积同样为10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登记为李某所有。
两套房屋均为多层住宅,共有楼梯间连接。
2010年,张某在装修自己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李某房屋的墙壁出现了裂缝。
张某认为裂缝是由于李某房屋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否认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且表示张某房屋墙壁裂缝是正常现象,无需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房屋墙壁裂缝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2. 若为施工质量问题,张某是否可以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确实存在,且裂缝从房屋建成至今一直存在,未进行过修补。
2.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房屋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范进行,且房屋验收合格。
3.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房屋墙壁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
法院认为:1.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房屋墙壁裂缝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因此,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 张某与李某房屋相邻,双方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房屋墙壁裂缝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权法中的相邻权问题。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因相互之间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房屋相邻。
张某在发现李某房屋墙壁裂缝后,应及时与李某协商解决,而非直接诉诸法律。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核心法律,旨在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制度、政策导向以及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影响,物权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物权法律冲突案例,涉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矛盾。
二、案情简介甲市某镇居民李某,于2000年购买了该镇一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由于李某长期在城市工作,该房屋一直闲置。
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
李某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于是向当地政府申请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以便将其房屋出售或出租。
在申请过程中,李某遇到了法律障碍。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
然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需经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承包经营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当地政府认为,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拒绝为其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手续。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的冲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两法在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上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出现矛盾。
2. 地方政策与中央政策的冲突:在新型城镇化战略背景下,中央政府鼓励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但地方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出于保护地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进行限制,导致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产生冲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被拒绝,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法律适用冲突:李某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不符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
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在物权法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具体应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物权法的具体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保护的案例。
在某小区内,业主甲在自家门口搭建了一个花园小亭,并在小亭内摆放了一些花草盆景。
然而,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这些搭建和摆放行为违反了小区规定,要求甲拆除。
甲不服,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并未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且符合小区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此支持了甲的诉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保护方面,法律会对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只有在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下才会限制物权的行使。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共有物权的案例。
在一处房产中,多名业主共同享有一块花园的使用权。
然而,在花园使用方面出现了分歧,导致多名业主之间发生了纠纷。
经过调解,法院最终判决了花园的使用权份额,并规定了各业主在使用上的具体限制和要求。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共有物权的情况下,法律会通过划分份额和规定使用方式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共有物权而产生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物权转让的案例。
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
在离婚后,双方对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了房产的归属,并规定了一方需要向另一方进行物权转让。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物权转让的情况下,法律会依据双方的权益和情况来进行公正的判决,并规定具体的转让程序和要求。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
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各种物权关系的处理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物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环境。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李与乙方王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小区的一套房屋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交给了乙方,并收取了一笔定金作为认购费用。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内,甲方收到了另一位买家的报价,并决定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甲方不得撤销或变更卖方名称和房屋价格,也不得与第三方达成类似合同。
一旦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合同违约损失。
此案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就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第三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将房屋以原定价格出售给自己,并要求赔偿因违约带来的损失,如差价损失、诉讼费用等。
案例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情描述:甲方的一套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进行拆迁,并向甲方发放了相应的拆迁通知书。
通知书中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并要求甲方在一定时间内签署补偿协议。
然而,在签署补偿协议之前,甲方发现该补偿标准过低,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有权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建设进行拆除,拆迁费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甲方可以依法拒绝签署补偿协议,并要求补偿标准进行重新核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甲方可以向相关拆迁部门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拆迁补偿标准,并合理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如果甲方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拆迁部门有可能采取行政强制拆迁的方式处理。
在此情况下,甲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合法占有权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在地租赁了一处房屋,甲方支付了租金,并占有该房屋。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乙方以房屋需要进行装修或其他原因要求甲方搬离。
甲方不同意并主张自己有合法的占有权。
分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占有是指占有人依法行使占有物的支配和运用权,占有该物的事实符合本法规定。
物权法实用案例:遗失物的追回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遗失物的追回纠纷案【案例分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6月1日在公共场所因争夺一个手提包而发生争执。
该手提包内有价值万元的贵重物品以及原告李某的个人证件等。
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李某不慎将手提包遗失在公共场所,被告张某则尾随其后捡到手提包。
原告李某在遗失物品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在手提包被捡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物品。
【案例结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原告李某遗失手提包的事实以及被告张某捡到手提包的事实。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被告张某应将手提包及其内物品返还给原告李某。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十日内将手提包及内物品返还给原告李某,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物权法中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这是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因疏忽遗失了手提包,被告张某拾到手提包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将手提包及其内物品返还给原告李某。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在遗失物品后立即向警方报案并在手提包被捡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返还物品。
由于原告李某的积极寻找和争取,手提包及其内物品得以保全并最终返还给原告李某。
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保护作用。
【法律法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四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纠纷的,应当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500户。
小区内设有地下停车场,共计100个停车位。
在小区建设初期,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停车场管理协议》,约定地下停车场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管理,业主享有停车权利,但需缴纳一定的停车费用。
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开始对地下停车场进行建设和管理,并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等问题逐渐产生异议。
一些业主认为,停车场建设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停车费用;另一些业主则认为,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应免费向业主开放。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2. 业主是否应缴纳停车费用;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三、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法院审理过程1. 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停止收取停车费用。
2. 开发商辩称,地下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费用已包含在购房款中,因此,业主应缴纳停车费用。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停车场管理协议》、购房合同、小区规划图纸等。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2. 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停车场管理协议》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效。
3. 业主无需缴纳停车费用,开发商应退还已收取的停车费用。
4.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
典型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相邻而居。
2019年,李某在自家庭院内修建了一座简易棚,用于存放杂物。
该简易棚距离张某家较近,张某认为该棚遮挡了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拆除简易棚,但李某以棚内存放的物品较多、拆除困难为由拒绝。
2020年5月,李某在简易棚内进行物品整理时,不慎将张某家的一面窗户玻璃砸碎。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认为该事故纯属意外,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修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2. 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砸碎张某家窗户玻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案件分析(一)李某修建简易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自家庭院内修建简易棚,该行为属于对其专有部分的使用。
然而,该简易棚距离张某家较近,且高度较高,确实对张某的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张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修建简易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张某的采光权。
(二)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砸碎张某家窗户玻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简易棚内整理物品时,由于操作不当,不慎将张某家的一面窗户玻璃砸碎。
李某的行为虽然属于过失侵权,但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李某在整理物品时,可能并未预见到会造成张某家窗户玻璃的损坏。
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案例分析】原告张先生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他拥有一套位于一楼的住宅。
2019年,张先生将住宅改为了经营性用房,开设了一家小型咖啡店。
然而,这一举动引起了邻居们的不满和投诉。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而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多次通知原告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但原告仍拒绝履行。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张先生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住宅用途。
如逾期未履行,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物权法中关于住宅用途变更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在改变房屋用途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通知原告无效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在同一小区分别拥有一套住宅。
张某的住宅位于小区东边,李某的住宅位于小区西边。
2010年,张某在自家房屋周围修建了一道围墙,围墙将两家住宅分隔开来。
由于张某修建的围墙高度较高,李某的视线被阻挡,影响了采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降低围墙高度,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2015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拆除张某的围墙,并赔偿其因采光受阻造成的损失。
一、案件事实1. 围墙修建情况: 2010年,张某在自家房屋周围修建了一道围墙,围墙高度约为2.5米,材质为红砖,围墙紧邻李某的住宅。
2. 采光问题:由于张某修建的围墙较高,李某的住宅采光受到了影响。
在围墙修建前,李某的住宅采光良好,但围墙修建后,部分窗户的采光受到了严重阻碍。
3. 协商情况: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降低围墙高度,以改善采光。
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包括认为围墙是其私有财产,有权自行决定其高度,以及认为降低围墙高度会影响其家庭安全等。
4. 诉讼情况: 2015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拆除张某的围墙,并赔偿其因采光受阻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围墙的拆除:法院认为,张某修建的围墙虽然是其私有财产,但其高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侵犯了李某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应当拆除围墙,以恢复李某的采光权益。
2.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张某修建的围墙确实对李某的采光造成了影响,李某因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物权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的同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李某在购买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3. 张某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 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
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并未有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证据。
因此,张某关于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指控缺乏依据。
3.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
物权法案例分析范文案例一:背离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租赁给乙方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为两年。
在租赁期届满前,甲方提出要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原因是甲方需要将房屋卖出。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履行合同。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租赁人自然人在租赁期满前不得解除租赁合同。
甲方的主张与该规定背离,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而乙方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要求,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根据物权法第四章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租金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二:物业侵权纠纷,邻居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和乙方是相邻的两家人,甲方的房屋外墙上有一棵大树,树木的枝干长到了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要求甲方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
甲方不同意,认为自己对树木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
分析: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跨越他人界限的植物,扰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种植的树木的枝干侵入了乙方的院子,扰害了乙方的合法利益。
因此,甲方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采取措施将树木修剪或者砍伐,以消除侵害。
根据物权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遗失、飞失、落入邻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主张所有权的,不抵赖相反的事实的,可以归所有人所有。
在本案中,由于树木的枝干已经长到乙方的院子里,并对乙方的房屋和院子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乙方可以主张对树木的所有权,并要求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修剪或者砍伐树木。
结论:物权法案例分析主要关注各种情形下的物权纠纷,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和运用,可以对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提供指导。
在案例一中,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例二中,侵权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侵害。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的案例分析物权法是指规定和保护人们对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与物权相关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些物权法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案例一,小明的房屋被邻居侵占。
小明是一名普通市民,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作为自己的住所。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邻居将自家的篱笆扩建到了自己的房屋一部分上,侵占了自己的土地。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气愤,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占他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侵占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来判决,保护小明的合法权益,维护他对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二,公司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而被起诉。
某公司在推广自己的产品时,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商标,导致商标所有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涉及到商标所有权的问题,也属于物权范畴。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使用其所有权物。
因此,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会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商标所有人的损失。
案例三,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私自出售公共设施。
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了小区的公共健身设施,引起了业主的不满和抗议。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共有权益,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的共有权益,不得擅自处置共有财产。
因此,业主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恢复公共设施的原状。
综上所述,物权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保护了人们对物的合法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维护了公平交易和社会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深入理解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
违反物权法的案例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那么关于物权法的案例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例1:孙某某对违章建筑主张所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马某某系孙某某丈夫,马某某从朱某处购买XX县XX镇XX街11号一间半住房后,在该房前未经批准占用公用土地搭建面积为60平方米的木结构房屋一间,并于10年后改建为石棉瓦屋。
再过10年,XX县进行街道整治,经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批复后再经XX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段作为建设县城公园之用。
随后,XX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在拆迁该地段时,对马某某从朱某处所购一间半住房,按有关规定作了安置。
对在房前违章搭建的石棉瓦平房,作出由马某某自行拆除的决定。
后因XX县外北街居委会需要临时占用该石棉瓦平房办公,遂与马某某协商购买该违章建筑残值(拆除材料值),价值840元,由城建指挥部付款后马某某出具领条一张。
在领取该款半年后,马某某和孙某某隐瞒真实情况,向XX县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扩建房屋的产权证,同年XX县规划委员会由于审查不严,予以批准。
马某某夫妇为占有该违章搭建房,双方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XX街11号未拆除的60平方米石棉瓦房屋属孙某某所有”,并经XX 县公证处公证。
事后,孙某某强行搬进外北街居委会正在使用的石棉瓦房。
同时孙某某持规划部门的批复和公证书向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该石棉瓦房的产权证。
因房地产管理局审查不严,向孙某某颁发了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者权证》。
次年,孙某某将领取的石棉瓦房残值款840元强行退给外北街居委会。
XX县规划委员会查明真相后,作出了撤销对违章建筑石棉瓦房产权申请批复的决定。
随后XX县公证处作出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XX县房地产管理局也作出了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对此,孙某某以“搭建40.25平方米房屋时,没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审批制度,应视搭建房屋属合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撤销XX 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缴销铜权字第24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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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典型案例分析摘要:房地产和物业管理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典型的问题,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以及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备受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出台的脚步日益临近,它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明确财产归属、合理利用和保护财产,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大作用。
尤其是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对保护业主权益、规和调整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各地兴建了大量的居民住宅小区,而一栋建筑物常常不可能为一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只能分割为不同部分而为众多的住户所有,此种现象即是建筑物区分所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容: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 其中又包括共同使用权与专有使用权 )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
一、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笔者以为,目前住宅小区存在的几个典型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案例 1 :对共有部分使用产生的纠纷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 2003 年甲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的下水管道。
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潢。
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案例 2 :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某市某商品住宅小区建成于 90 年代,开发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时明确注明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并将这些停车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了小区的部分业主,仅留出很少的停车位用于临时停车。
结果,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有车业主争占少量临时停车位,有时,个别无处停车的业主将车停在了停车场出口,导致全部车辆都无法出入的现象。
最后,业主们觉得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对开发商的行为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案例 3 :外墙广告的问题某市一栋单体高层住宅,1997 年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外墙使用协议》,约定由该广告公司出资租用该住宅临街面外墙,用于修建广告牌,其广告牌的收益归广告公司所有,使用期为 10 年。
而物业管理公司则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收入自家口袋。
1999 年该小区业主以外墙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且广告牌侵犯了业主的采光、通风、安全等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拆除广告牌,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将该笔外墙出租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全体业主。
二、物权法对解决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重要作用不难看出,上面三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 、案例一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因“共有权”引起的纷争。
所谓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物。
具体而言,
共有部分包括两个方面:( 1 )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它是指作为共有权客体的建筑物本体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支柱等。
( 2 )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
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分离的,作为共有权客体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如排水设备、给水设备、防火设备、天井、水塔、游泳池。
因此,共有权也就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 物” 的权利。
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各区分所有人应不按份额、共同合理使用,而对按份共有的财产,则各区分所有人应按照确定的份额使用、收益。
任何一方所有人超越权利围而使用,将侵害他方权益,应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和设施共同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必须按照共有财产的目的和性质加以使用或收益,任何一方因使用不当、擅自改建共有物或造成共用物被损害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而本案例中对于共有部分的墙壁、楼地板及共有部分的管线,区分所有权人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
甲某恰恰违背了这项义务,改动了单元楼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乙某权利的侵害,在这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又因越权同意甲某改动楼道的下水管道,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发生。
所以,最后法院判令甲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某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这个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醒擅自改变建筑物共有物进而侵害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的业主注意自己的行为,同时也提醒了那些无视或轻视建筑物区分所
有人权益的物业管理公司认真学习法律,提高自身规管理和规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2 、案例二所反映的问题在当今的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业是普遍存在的。
在讨论之前,让我们先看一个现实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市目前平均每 3.
3 部车辆才有一个停车位,而平均每天装牌上路的新车就大约有 500 多辆,高峰期甚至每天突破 700 辆。
停车难的问题相当突出,以至于有些购房者在购买房产前先询问开发商或售楼公司有关住宅小区总户数和车位数的情况以及车位是否可以与房产一起购买,如果车位数太少或不能购买,则不会考虑购买此处房产。
目前,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应否买卖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的意见泾渭分明。
房地产开发商大多主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可以买卖,其主要理由在于充分调动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停车位的积极性,满足业主的需要。
购房者则大多主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公用设施,不宜由少数人或强势集团独占,以避免有限的不计算容积率停车位的共用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使用,损害住宅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而且住宅小区的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已计入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成本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应利用不计算容积率的停车位谋取非法的商业利益。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对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可否买卖尚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
因此,相信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将准确的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与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侵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益的情况再度发生。
3 、在案例三中,外墙广告为什么成了纠纷的起源?究其原因,还在于作为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外墙”的产权到底归属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旦明确,则相应的产权人也就自然的享有处分权和收益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容,是指区分所有人作为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而言,区分所有人作为共有人对共有部分享有四项权利:使用权;受益权;改良权;管理权。
笔者认为,对区分所有共有部分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确定。
所谓具体的使用情况,是指如果共有财产是各区分所有人共有使用的财产,不能具体将哪一部分的财产确定为他人使用,也不能按照一定的份额确定使用围。
则只能认为该财产为共同共有的财产。
一般来说,对建筑物的共有的门厅、阳台、楼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不能按照份额来确定使用的围,但对某些财产的收益可以根据一定的份额进行分配。
因此,本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将该建筑物的临街外墙面出租给某广告公司用于广告并将租金占为己有,笔者认为,该外墙面应归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物业管理公司在未征得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外墙面出租给广告公司,更不能私自吞没所收租金,即所获得的收益应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所共同所有。
由此可见,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确实侵害了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