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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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教材》word版电子书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经济法》电子书[word版]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经济法的实施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公司的登记管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五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六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第八节公司债券第九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十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节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第九节和解第十节破产清算第十一节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交易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节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中介机构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第九节具体合同第九章相关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知识点简介本章介绍了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详细描述:资格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义务(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

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釆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业主王某因业务开展急需资金,拟向商业银行贷款;考虑到限制(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三)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考点24:票据的种类(一)从票据当事人角度分类(二)从付款期限角度分类【提示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示2】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三)银行汇票的特殊之处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本票的特殊之处1.我国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2.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本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不包括“付款人名称”。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只要取得票据的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四)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质押背书(1)记载事项①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②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2)效果记载“质押”文句后,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7)-汇票的追索权● 详细描述: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形式要件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主要有: ①拒绝证书。

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这也是拒绝证明的形式之一,可代替拒绝证书。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但收到持票人发来追索通知的债务人,如果在其前手还存在债务人,必须向其前手发出该追索通知。

②通知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③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法基础理论(5)-票据权利● 详细描述: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实施的行为。

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①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③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④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⑤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课后练习题:证券法律制度

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课后练习题:证券法律制度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股票和公司债券都属于有价证券B.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C.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有不同的法律要求D.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票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形成股权关系。

[该题针对“证券与证券市场”知识点进行考核]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C】。

A.股东大会决议B.董事会决定C.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D.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方式的价格确定方式。

根据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3.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C】。

A.最近1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B.最近2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C.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D.最近5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4.2006年5月某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120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

该公司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8000万元,计划于2008年10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B】万元。

A.3200B.2000C.1200D.1000【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的次数没有限定,但是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40%,即3200万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债券1200万元。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主观题集训-金融法律制度-保险法[问答题]1.2020年10月10日,赵某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江南博哥)险”以及足额“车损险”,被保险人为赵某。

2021年初,单位派赵某去海外工作两年,赵某决定转让该辆小汽车。

2021年2月1白,赵某与钱某签订了买卖小汽车的合同。

当日,赵某即将小汽车交付钱某。

钱某将上述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

钱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误撞到马路护栏上,导致车辆损失。

钱某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

甲保险公司提出以下两项抗辩:(1)小汽车虽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因此,钱某无权主张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2)钱某虽及时将转让小汽车的事实通知了甲保险公司,但甲保险公司尚未作出答复,此时发生保险事故,甲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1)甲保险公司的第(1)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保险公司的第(2)项抗辩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详见解析参考解析:(1)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依法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作出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主张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答题]2.2018年6月,30岁的张某为其58岁的父亲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张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父亲为被保险人,2021年5月父亲去世,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查得知:张某为其父亲投保时,张某的父亲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认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因此保险合同无效。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2020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资产支 本质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一种资产信用支持 持证券 的证券,如信贷资的,由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 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 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 【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①主板市场 为资质较高的企业股票提供交易服务,门槛较高
分类标准
类型
按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 间接发行
自行发行 委托承销机构发行
按发行价格与 证券票面金额
的关系
溢价发行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
平价发行 折价发行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证券票面金额(我国不 允许折价发行股票)
对象
不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
>200人 ≤200人
❖ 【例题·多选题】(2015)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属于证券公开发行情形的有( )。
❖ 【考点】证券法律制度概述-我国证券市场结构
①适用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②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 让系统(新三板) 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的股份公 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 (二)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组织 形式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主体
资格
①持续经营时间应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
存续 外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2020中级会计】 《经济法》第四章_金融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中级经济法第4章金融法律制度课后作业及答案解析

中级经济法第4章金融法律制度课后作业及答案解析
第 4 章 金融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品证券的是( )。 A.提货单 B.汇票 C.运货单 D.仓库栈单 2.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为标准划分,贷款可以分为( )。 A.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B.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C.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D.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8.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 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 10% B.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复保险 C.构成最大诚信原则内容的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D.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 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16.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本项目的是( )。 A.贸易收支 B.劳务收支 C.证券投资 D.单方面转移
17.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处( )的罚款。 A.违法金额 20%以下 B.违法金额 30%以下 C.违法金额 20%以上等值以下 D.违法金额 30%以上等值以下
6.根据规定,下列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或规定的是( )。 A.发行对象不超过 10 名 B.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C.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D.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是( )。 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违约的事实,但已经停止 D.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5)-商业银行的接管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5)-商业银行的接管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5)-商业银行的接管● 详细描述:(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例题:1.某日,甲银行行长卷款潜逃。

事发后,大量存款户和票据持有人前来提款。

该银行现有资金不能应付这些提款请求,又不能由同行获得拆借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该银行即将发生信用危机B.该银行可以由中国银监会实行接管C.该银行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托管D.该银行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机构重组正确答案:B解析:该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所以选项A错误。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所以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

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接管终止的有()。

A.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B.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C.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D.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正确答案:A,B,C,D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题技巧一、多项选择题1、“反客为主”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

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排除后,剩余可选择的备选答案就少了,正确率也就相对提高了,但需要注意,这并非是化解此题的“良药”,多选题是考试通过的关键所在,其分值占到了总分数的40%,因此考生必须在平时复习时多注意积累和巩固,注重将法律规定准确理解,要努力做到化被动为主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反客为主”,积极的占有得分主动权。

2、做题提示多项选择题的答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答好选择题,首先要掌握相应的知识;其次,掌握一些答题技巧,将有助于你选择正确答案。

注意是否反方向提问。

选择题多数是从正面提问,但有时也从反方向提问,审题时应注意是否有“不”之类否定意义的字词,一字之差答案全变了。

有些题需要一定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答案。

对于实在不知道确切答案或纯考查记忆的题目,也不要轻易放弃,猜测一下,如果运气好,也可能得分。

二、主观题为避免主观题丢分,我们可以采取答题“三步走”:第一步作出判断,如“成立还是不成立”。

第二步简述法律条文简要说明理由。

第三步具体分析。

三、其他1、测试方向和测试重点的变化是会计职称考试改革的必然。

大家知道,任何知识都是为实践服务的,而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更为突出。

机械地背几个概念对于考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是毫无意义的。

学习法律的目标在于理解法律规则的意义并能够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我国会计职称考试也正在向这一目标靠拢。

2、主动调整自己的复习方向和复习方法是明智的选择。

在中级会计职称复习的基本方法上,要改变以前那种机械记忆的复习习惯,将复习的重点放在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及如何运用上,而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并能灵活运用。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一般的章节,包括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三方面内容,很多知识点比较晦涩难懂专业性较强。

证券法的学习可以结合公司法知识点做到融会贯通,而票据法在主观题中涉考可能性较高。

【高频考点】1.公司债券的发行2.代位求偿制度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4.票据抗辩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1:证券发行(2015多) 发行对象2015多 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目的 设立发行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 增资发行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结构而发行新股 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发行方式 直接发行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 间接发行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 发行价格与票面金额 溢价发行平价发行折价发行知识点2:股票的发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条件(2019年修订)IPO 基本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2019年修订,2018单)主板、中小板IPO 条件 (1)主体资格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3)-汇票的背书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汇票(3)-汇票的背书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知识点:汇票(3)-汇票的背书● 详细描述:1.背书概述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背书应记载的事项内容包括: (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如果背书人不作成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都是连续而无间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不涉及背书连续的问题。

该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而取得票据的形式,这些都不是依背书而取得的票据。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2024年《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第一章总论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行为。

【提示】“超过、不满”是不含临界点的;“以上、以下”是含临界点的。

2.撤销权消灭的时间因没有行使撤销权而导致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注意记忆时间点)(1)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可撤销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提示】若对方当事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欺诈的,受欺诈方不得主张撤销。

4.不得代理的情形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5.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提示】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6.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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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群:318549896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2013年分值: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2014年分值:单选题:5分,多选题:6分,判断:2分,简答:6分,案例分析题:0分,合计:19分2015年预测分值15——20分。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本节预测考点共三个: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1.商业银行的设立(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要审批)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2.商业银行的变更(要审批)3.商业银行的接管(重点)(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重要考点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常考考点)(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②(能力恢复)③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重要考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常考点)(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不批准、不经营)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5.财政性存款专营。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重要考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常考点)(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重要考点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常考点)(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

(3)限制支出原则。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小于等于1年)、中期贷款(小于等于5年)和长期贷款(大于5年)。

短期展期——不超原期中期展期——不超一半长期展期——不超3年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二)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续表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续表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续表例题【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对贷款人限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B.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C.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D.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正确答案】B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1.借款人的资格。

2.借款人的权利。

3.借款人的义务。

4.对借款人的限制。

(重点)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4.对借款人的限制。

(重点)(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重要考点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常考考点)(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4.对借款人的限制。

(重点)(6)从事房地产投机;(7)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9)骗取贷款。

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一)证券发行种类例题【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有(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B.向累计超过1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C.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社会公众发行证券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本公司股东发行证券【正确答案】ACD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二)股票的发行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3年以上)(2)(独立 + 能力)(3)(制度)(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5)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特定对象条件。

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2)上市公司条件。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例题【历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2011年)A.某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B.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C.募集资金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D.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正确答案】AB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④高管——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4.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历年真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 )。

(2012年)A.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曾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但已消除B.上市人现任董事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C.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消除D.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正确答案】BD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三)公司债券的发行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净资产——股3000万,有限——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5年新增)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5年新增)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②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要考点一: 证券发行(必考点)3.非公开发行(2015年新增)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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