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苏府〔2007〕14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月十六日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切实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苏州市的《老年证》、《高龄证》统一印制,由各县级市、区老龄办负责免费向老年人发放。
第二条游览、文体活动优待(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审议意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 审查,征求了省人大内司委、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住建厅、卫 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意见,并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 和建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2015年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苏州市人大常 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 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医养融合、鼓励社会力 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7号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 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条例
01 条例全文
03 审议意见
目录
02 条例说明 04 相关报道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5年8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为六十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提供的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包括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虚拟养老院等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三)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五条居家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在本市退休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二)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七十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三)本市户籍属于政府养老援助对象的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四)本市户籍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承担费用标准。
政府提供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88号)苏州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是全省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
为支持苏州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战略深入实施,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一、支持苏州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一)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号)精神,支持苏州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探索园区管理机制,创新园区经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
(二)推进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
农民以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性质,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富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申请困难性减免。
(三)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建设。
对苏州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积极予以支持。
(四)省集中苏州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复垦部分,3年内(2011-2013年)予以优先安排苏州市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土地整治等。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五)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吴江至嘉兴、太仓港疏港、张家港疏港等高速公路和苏州港建设,支持苏南运河、杨林塘航道整治等工程。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府[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2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⑴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
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⑵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
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⑶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
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⑷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
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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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社【2014】216号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的服务需求,不断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
(二)属地管理原则。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各地要加强绩效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开透明的购买服务管理制度,规范购买流程,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实行政社分开,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应交给社会力量承接。
购买服务工作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严禁承接主体将养老服务转包。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苏办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12〕111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4日苏州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为满足城乡居民均等化、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社区服务居民、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本规划所称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一)现状和问题按照《苏州市“十一五”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十一五”期间,全市各级投入资金65亿元,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逐步加快,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截止2010年底,12个市(区)、93个乡镇(街道)、1958个村(社区)均建有社区服务中心和“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全市村(社区)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有6个市(区)、4个街道、6个社区达到国家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市)、示范街道、示范社区标准,68个社区、48个村分别达到省和谐示范社区、省管理民主示范村标准,313个城乡社区达到苏州市和谐示范社区标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3〕19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8日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的实践,现就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家庭负责,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解决居家老年人生活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服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分政府援助对象、政府补助对象和自助对象三类,其中是政府援助、补助对象的老年人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一)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二)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三年逐步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自助对象。
有经济条件的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8•【字号】苏府[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4]10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8日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的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总体思路。
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作用,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供给的政策环境,推动民营资本和海外资本积极从事养老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交易展示平台的搭建与运作、养老宜居示范区的建设与复制、养老管理服务模式的创建与输出,整合提升社会各类存量养老资源,最终使社会力量成为我市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市场主体。
发展目标。
进一步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5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所有社区、村均建有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农村为老年关爱之家),6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有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努力形成覆盖城乡、兼顾贫富、事业与产业协调互补的养老服务发展新格局;不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与供给水平,把苏州打造成养老人才和优质资本的集聚地、养老服务品牌输出地、养老产品和服务集中交易地,使养老服务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中日益重要的产业门类。
2024年春江苏开放大学宏微观经济学计分作业3市场调研
2024年春江苏开放大学宏微观经济学计分作业3模拟实训:市场调研实践目标:1. 检验学生对公共福利的认识程度;2. 考察学生对经济调研分析方法的运用能力。
实践内容:1. 调研你所在城市或省份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公共福利现状2. 撰写分析报告。
实践操作:1.对你的所在城市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福利进行文件查阅分析,如政府官网、政府文件等;2.设计简单的问卷在朋友圈广泛收集人们所感受到自己享受到的公共福利都有哪些?希望政府提供其他哪些方面的公共福利;3.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目前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福利明细项目(要分类概括出来,如教育类的、医疗类的、养老类的……等);(2)目前政府没有实施的公共福利但老百姓希望实施的有哪些(概括罗列出来)实验报告:1. 结合所掌握的调查资料和信息,撰写一篇1000字的调研报告建议题目:某某城市公共福利现状调查及改善对策调研分析2.要求在下载的文档中完成后提交,按照要求排版3.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迟交将适当扣分4.禁止抄袭,违反以零分处理答案:苏州市公共福利现状调查及改善对策调研分析一、引言公共福利作为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优质服务,对于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对苏州市政府所实施的公共福利进行文件查阅分析,并结合朋友圈问卷调查,旨在全面了解苏州市公共福利的现状及市民的需求,为政府制定更为精准的福利政策提供参考。
二、苏州市公共福利现状(一)教育类福利苏州市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发展,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善教育条件和提高教育质量。
目前,苏州市已实施多项教育类福利政策,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教师队伍建设等。
此外,政府还积极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医疗类福利在医疗领域,苏州市政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目前,苏州市已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方便居民就医。
苏州养老政策
苏州养老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政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快速的重要城市之一,苏州市不仅在经济活力上有着较为出色的表现,也卓有成效地探索和实施了一系列养老政策,为老年人的福祉提供了保障。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帮助老年人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苏州市建立了健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制度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覆盖面广,参保率高。
同时,苏州市还加大了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力度,提高了待遇水平,确保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二、医疗保障政策除了养老金制度,苏州市还注重推进医疗保障政策的改革与完善。
市内各级医疗机构的覆盖面积广,老年人享受到了便捷的就医服务。
同时,苏州市还出台了医保政策,提供了老年人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三、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苏州市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业。
市内已经建立了多个老年公寓、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和丰富多样的社交活动。
此外,苏州市还推行了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
四、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样苏州市注重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不仅组织了各类文化活动和娱乐节目,提供了丰富多彩的社交机会,也建立了老年人健身活动中心,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这些丰富多样的活动使得老年人在精神上也能得到满足,过上有意义、幸福的晚年生活。
五、社会参与与互助机制在苏州市,社会参与和互助是养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和社会团体积极鼓励老年人参与社区活动、志愿服务和养老院的管理,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和经验,促进老年人与社会的融合。
同时,苏州市还倡导亲情和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鼓励邻里之间互相照顾、帮助,形成良好的互助机制。
综上所述,苏州市的养老政策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多样以及社会参与与互助机制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为他们晚年生活的幸福和福祉保驾护航。
北京、苏州、香港、澳门四城市养老公共服务政策及标准差异分析
北京、苏州、香港、澳门四城市养老公共服务政策及标准差异分析随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发布,人口老龄化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4亿人,占人口总数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1.9亿人,占人口总数13.50%。
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呈现总量扩张、增量提速的发展态势,人口抚养负担正逐步加强,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
香港、澳门两地的安老服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演变,形成各自独具特色的服务模式和体系。
本文从养老服务政策规划、体制机制、实施组织和实施标准四个方面对香港、澳门、北京、苏州进行对比分析,可以为内地有效应对老龄化浪潮提供积极地借鉴和启示。
一、四城市人口老龄化现状香港、澳门、北京和苏州四城市规模差异很大,既有常住人口超过两千万的超大城市北京,又有常住人口只有几十万的澳门。
从城市老龄化程度来看,香港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4%,进入老龄社会,北京、苏州和澳门三地老年人口占比基本一致,见表1。
表1 四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及老年人口分布(截至2020年底)数据来源:香港统计处;澳门统计暨普查局;北京、苏州统计局。
二、养老公共服务政策规划方面1基本保障基本保障政策方面,四地大致分为两种形式,北京、苏州两地采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而港澳两地由政府出资以发放养老金的形式提供。
香港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通过标准金额、补助金和特别津贴三类收入补助方式,为经济上无法自给的老人提供安全网,使他们的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以应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公共福利金计划是为严重残疾或年龄在65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每月提供现金津贴,以应付因严重残疾或年老而引致的特别需要,包括高龄津贴、普通长者生活津贴、高额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普通伤残津贴、高额伤残津贴。
澳门以社会保险原则及随收随付形式运作,向合资格受益人发放养老金、残疾金及相应津贴,为老人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以改善老人的生活素质。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8〕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2日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运营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下同)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进一步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含外资)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
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等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及时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工商局,市消防支队等)1.降低登记条件。
对申请设立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可依法申请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苏府[2005]128号)
位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 ,形成 多种所 : 。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 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 岗 政策 。 t L c (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 对社会 有制形式共 同发展 的新格局 。( 运作机制 老服务设施 ,任何 单位 不得挤 占或改变性 5 l
市场化原则。 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 市 质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 占用的 , 应按照 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 场化的运行机 制 . 逐步形成 自主经营、 自负 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
8 版 规 法 /选 制 法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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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步 加快发展我市 的养老服务事
( 三) 目标任务 :到 2 1 .全面建 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 :应 当采 0 0年
业, 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 . 根据 《 国务 成 以居家养老 为主体 , 区服务为依托 、 社 机 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 ;应 当公 院办公厅转发 民政部等部 门关于加快 实现 构养老 为辅助 .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 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 社会 福 利 社会 化 意见 的通 知 》 c 办发 务保障体 系 c 国 即苏州模式 ) 中.居家养 。其
(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
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 为本 . 积极探索政府倡
5 0 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 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 残 00 全市老年人口的 1 ‰以上 8 城区2 % 以上: 疾人就 业保障金 规划技术服务费 城市基 2o 具备全护理 、半护理服务床位 占养老 机构 础设施配套费 、 新型墙体基金、 教育地方附 床位总量的 3 % 以上。各 类养老机构服务 加费、治安联防费、 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O 人 人 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 绿化补偿或 占用绿地费 :暂不征收污水排 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 上岗服务 。 污费 ; 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 ; 减 ( 四)规划布局 :各地 民政部 门要会同 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 发改委、建设 , 规划等部 门按每个镇 、 街道 部 门审核后减免征收 ;减半收取房屋产权 拥 有养 老综 合服 务设 施 总床 位数不 低于 登记费 ; 用水 用电 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 2 0张 ( 0 不包括县级市 区以上政府办的社 格执行收费; 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
苏州养老政策
十二、国际合作与交流
1.吸引国际资源。引进国际先进的养老服务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苏州市养老服务的国际化水平。
2.开展国际合作项目。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在养老服务领域开展合作,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3.培养国际人才。选拔养老服务人才赴海外学习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3.推进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七、政策效果评价与反馈
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养老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包括养老服务满意度、老年人生活质量改善等。
2.实施动态监测。定期对养老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及时调整政策措施,确保养老政策的有效性。
3.汇总反馈信息。收集老年人、家属、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养老政策,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八、持续优化养老服务环境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提升养老服务设施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2.优化养老服务软环境。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为老年人创造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
3.推动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促进养老产业与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的融合,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感。
2.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
(2)加大医疗保险支持力度。优化医疗保险政策,降低老年人看病负担。
(3)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及时给予生活、医疗等方面的救助。
3.促进老年人就业与参与社会
(1)鼓励老年人再就业。为有意愿、有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发挥老年人的专业特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日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
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审计、残联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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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苏府[2015]16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补充意见
(苏府[2015]1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服务设施的建设,结合当前我市实际,对居家养老服务政策补充如下意见:
一、给予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运营补贴
在各市、区范围内,对专门为老年人助餐点提供膳食数量月平均每天在1500份(含)以下的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基地(中央厨房),按照每天每份1.5元的标准补贴。
补贴时间至2019年3月31日结束。
二、提高日间照料中心和纯助餐点运营补贴
(一)提高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补贴。
为引导日间照料中心拓展“助餐、助浴、助医”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根据日间照料中心室内面积、服务功能、服务人次,结合考核结果给予补贴。
1.运营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