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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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犯罪被害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害人李某家属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件起因: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关系一直紧张。

某日,李某在张某家门口堆放杂物,影响了张某的出行。

张某认为李某故意挑衅,心生不满。

2. 争执升级:张某与李某在门口发生争吵,双方情绪激动。

张某提出要找李某算账,李某不予理会。

3. 持刀伤人:张某回家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

在争执中,张某用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重伤。

4. 案发后情况: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张某逃离现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根据目击者描述和现场勘查,锁定了张某。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要求依法严惩。

2. 辩护意见: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与李某有矛盾,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罚。

3.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证据确凿。

4. 法庭辩论:双方围绕张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进行辩论。

四、判决结果1.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犯罪动机不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的防卫过当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邻里矛盾,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李明琪教案第七章犯罪被害人习题及答案_犯罪学

李明琪教案第七章犯罪被害人习题及答案_犯罪学
参考书
1、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及其价值
2、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
参考赵可等著《一个被轻视的群体-犯罪被害人》,群众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205页
课后小结
学生积极性较高,能够准确理解和讲授课堂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在教学计划内完成教学任务,课堂秩序良好
讲授内容与课堂组织
第二节犯罪被害现象
一、犯罪被害现象的概念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和日常生活理论
◇被害人化理论
5分钟提问。第一节课讲授犯罪被害现象。第二节课通过案例分析讲授被害因素
讲授内容与课堂组织
第六章犯罪的个体原因
第四节精神障碍与犯罪
一、精神病与犯罪
二、人格障碍与犯罪
三、智力障碍与犯罪
第七章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犯罪被害人概述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5分钟提问。
第一节课通过案例分析讲授精神障碍与犯罪。第二节课讲授犯罪被害人概述
授课时间
周三第1-2节(第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周)
授课学时
二、犯罪被害现象的表现形式
◇被害现象的数量指标
◇犯罪被害人的人口统计学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生活方式特征
◇犯罪被害人的人格特征
◇犯罪被害的时空分布特征
三、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互换
第二节被害因素
一、犯罪被害因素的概述
二、有关犯罪被人的理论
◇被害性理论
◇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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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第七章犯罪被害人
第一节犯罪被害现象
第二节犯罪被害因素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要求正确掌握犯罪被害人的概念、分类、犯罪被害现象的概念、了解表现形式、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犯罪被害因素的概念和相关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附:
美国国家犯罪被害调 联合国国际犯罪被害 查NCVS (National 调查ICVS Victimization Survey) (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英国犯罪调查BCS Survey) (British Crime Survey) 欧盟国际犯罪调查 EUICS (European Union International Crime Survey)
7、1994年:中国首次参与《国际被害调查》, 这也是中国第一次开展被害调查。该调查的组织 单位是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样本为北京市 2000位居民。 8、1996-1997年:联合国开展了第三次《国际被 害调查》。 9、2000年:联合国开展了第四次《国际被害调 查》。
(三)被害调查的意义 1、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全面的素材
2、被害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学界争议——一 个理论宿疑
该问题肇始于被害人学诞生之初,且至今悬而未 决。在西方,门德尔松坚持被害人学是一门独立 于犯罪学的学科;而亨蒂和艾伦伯格则认为被害 人学是犯罪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二、被容人学与犯罪学之间关系的发展变化辩证
被害人学(Victimology)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 基本阶段:即犯罪被害人学、被害者学和(刑事) 被害学,与此相对应,被害人学和犯罪学之间的 关系也可大致分为分支学科、交叉学科和(对应) 独立学科等三个阶段。
1、犯罪中心主义的反思以及被害人学的产生 现代刑事学科理论体系,含犯罪学、刑法学、刑 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等,是以犯罪为中心构 建起来的学科群。各学科联系的主线即犯罪。这 一阶段刑事学科理论的研究以犯罪为出发点和归 宿,即几乎所有的研究都围绕犯罪者及其行为来 进行。这就是所谓的刑事学科理论体系的“犯罪 中心主义”。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状态,并且在运动中不断发生变化。

当然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不能例外。

虽然往往犯罪被害人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但他有自己的主观意识,根据生活经验对客观环境及犯罪人的判断,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只要有一点可能他就会全力让自己摆脱这种不利的境地。

尤其是被逼入绝境后,这是生物的生存本能所驱使。

因此,被害人的消极被动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事态的演进,这种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是有可能发生的。

这包括以下三种可能:
(一)“被害前”的被害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被害人还没有遭受具体侵害之前的转化,如预备阶段、未遂阶段、中止阶段的犯罪人,最终受到被害人伤害的转化情况。

例如甲欲杀害乙,而因心生恐惧或内疚而放弃,但乙十分愤怒,不依不饶,结果甲遭到乙的报复,反被其伤。

(二)“被害中”的犯罪转化。

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既实施了加害他人的行为,也受到了对方的违法侵害。

被害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防卫过当等。

(三)“被害后”的被害转化。

这类情况表现为已经出现了某种被害状态,或侵害已经发生,或在被害状态出现的一段时间内,最初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

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由于未能认清自身为什么被害,并片面错误地吸取“教训”,反而与犯罪人同流合污或与某些人一起对他人实施犯罪侵害行为,从而沦为犯罪人。

1120300083 张宬。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浅议我国的犯罪被害人
隐伏 着 的可 能 性 , 在 一 切 人 身上 普 遍 存 在 的 。 是 2 犯 罪 和被 害 的互 动 性 . 互 动 性 是 双 向 的心 理 活 动 , 产 生 于 犯 罪 发 生 是
可罚性或可责性是有责任 的被 害人 的特征 , 只
有 被 害 人 有 过 错 , 为 引 发 犯 罪 的某 种 原 因 , 害 成 被 人 才具 有 这 一 特 征 。如 挑 衅 、 引诱 、 击等 导 致 了犯 攻
人 或动物 , 即宗教仪式 上 向神供奉 的祭 品 , 后来 引 申为遭受侵害或不利后果 的承担者。国内有的学者 称 被害人为被害者或受害者 ,① 国台湾地 区的学 我 者一般称之为被害者 ,f ⑦ 旦为了与法律规定相统一 , 我 国研究者通 常都使用被害人这一称谓 。 本文所指 的被害人专指犯罪被害人。
关系。 这种转换关 系 , 的由被 害人 的可责性决定 , 有
有 的 由 加 害 人犯 罪 动 机 决 定 。 被 害 人 的上 述 三 个 特 征 是 制 定 科 学 预 防 犯 罪
能基于 紧张 、 惧 、 怒 、 恐 愤 勇敢 等原 因 , 以激烈 的方
式 积极 反 抗 犯 罪 行 为 。 二 是 顺 应 。顺 应 又 分 为 主 动顺 应 、 动 顺 从 和 被 表 面顺 应 三 种 类 型 。主 动顺 应 是 指 被 害 人 主 动 配 合 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 为。主动顺 应主要有两种状 况 ,
犯罪被害性是犯罪被害人首要 的基本 特征 , 它 是 由被害人生理 、 心理 、 精神 等各种要 素构成 的客
互动不是普遍性特征 , 而是 犯罪人和有责任 的犯罪 被 害 人 的 特 殊性 特 征 。
3犯 罪 的可 罚 性 或 可责 性 .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被害人的被害性

试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崔同帅(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1003班)摘要:传统犯罪学侧重研究犯罪和犯罪人,而忽视了其对立面的被害和被害人,这无疑是个缺憾。

而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可以得出结论,任何犯罪都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主要从被害人的角度研究被害人的被害性,提出“被害性”的概念,被害性的表现,以及被害性的预防等。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犯罪人被害性一被害性概述被害人之所以叫被害人,一个主要原因就在“被害性”上。

因为被害才成为被害人。

研究被害人被害性的原因就在于从被害人的角度减少被害人被害的可能性。

对于“被害性”的定义,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容易被害的主体条件说。

这种观点认为: 被害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与犯罪发生有关的各种条件中属于被害人的各种条件的总括, 这些条件反映了被害人容易被害的特性。

( 2) 足以被害的主观条件说! 。

这种观点主张: 被害性是指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 由被害人的性格、气质、生理素质、能力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被害的、内在的总的倾向性或一般共同特征。

( 3) 使其被害的内外因素说。

这实际上是以瑞士被害人学家琼格雷文为代表的观点, 他认为: 被害性就是指一种由内在、外在两个方面所决定的, 因而使人成为被害人的那种特性。

还有另外一种定义,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其自身存在着某些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观方面的致害因素, 从而导致其被害发生的特性。

本人同意此种观点。

原因有几点:1与上述第一种观点相比,此定义强调了“被害发生时”,补充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中主体限于被害人本人,条件也包括被害人的主观条件而且还包括被害人非主观的的偶然发生的条件。

其中“容易被害”的特性不足以区分真正的被害人与未被害的人,只有“被害发生时”这一条件成就才能确定被害人。

2与上述(2)(3)观点相比此种定义比较周延。

上述(2)观点将被害的条件限制为“主观条件”这一因素,显然有范围过小之嫌,无形中排除客观的能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因素。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在刑法学研究中,被害人的角色往往被忽视。

然而,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三个方面,探讨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

一、被害人的身份首先,要明确被害人的身份。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们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害人的身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

这些信息对于理解被害人遭受侵害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的地位其次,要确定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之一,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相对应。

然而,被害人的地位往往比较被动,无法参与到案件的诉讼程序中。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应该将被害人纳入到刑事诉讼中,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三、被害人的作用要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被害人通常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单纯地遭受损失。

然而,被害人并非完全被动,他们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例如,被害人可以提供重要的证据,帮助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

此外,被害人的陈述和证言也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结论被害人在刑法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目前被害人研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未来,我们应该加强被害人研究,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实现刑法学的正义和公平。

危险接受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支配。

在刑法学中,危险接受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危险接受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也就没有所谓的危险接受了。

2、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有认识。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那么就无法构成故意犯罪,也就不存在危险接受了。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

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仅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法律和相关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得到适当的赔偿和关怀。

本文将探讨刑事犯罪如何保护被害人权益以及改善现有机制。

一、加强被害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基石。

相应的法律引导和规范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明确规定。

法律应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权益、个人隐私等方面的保护。

此外,在相关刑事法律中加入专门的章节,明确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其次,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常需要面对心理创伤和生活压力,因此,法律应设立特殊机构或专门的部门,提供心理咨询、安全保护、生活补助等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刑事司法程序是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合理、公正和高效审理,直接关系到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的保障。

被害人应有权利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参与提供证据和诉讼,对判断和裁决提出异议,并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

此外,法律应该保护被害人的个人隐私,防止其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和羞辱。

其次,应优化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获得合理补偿。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常需要承担直接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精神痛苦等各种费用和损失。

相关法律应完善赔偿标准和程序,确保被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和及时的赔偿。

三、加强社会支持和关怀刑事犯罪案件的受害者常常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怀,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重新融入社会。

社会应该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首先,应加强对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和治疗。

专门的心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应积极进行心理援助和治疗,帮助被害人克服心理障碍,重建信心。

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研究

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本文结合诈骗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的新面貌,以被害人为中心,重点从网络诈骗被害人特征和诈骗实施阶段两方面阐述被害人在预防诈骗中的重要性。

同时,尝试把适用于传统环境的“防卫空间”理论迁入网络空间领域,将其作为治理网络诈骗的重要理念,并讨论其在调动被害人自治气氛,预防被害等方面的作用。

标签:网络诈骗;被害人;被害人过错;防卫空间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复杂高效的网络交互模式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移动终端的普及和对信息数据的深度利用孕育出了多样的商业运营模式,网络在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却也令社会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由于网络本身具有隐蔽性,高智能性等特征,一些传统犯罪披上互联网的“高科技”外衣,给网络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本文所要讨论的网络诈骗犯罪正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在2003-2012 年之间,互联网的普及率由6.15%上升到41.65%;〔1〕但同时互联网普及率每提高1%,将导致财产诈骗犯罪率平均上升约1.37%;根据《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6月底,31.8%网民在网购过程中直接碰到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保守估算,每年因钓鱼网站或诈骗网站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

〔2〕针对近年来网络诈骗的严峻形势,国内多数学者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和成因、立案管辖、证据收集等刑法及刑事诉讼方面寻找网络诈骗的治理之道。

如梁静(2006)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着重介绍了美国打击网络诈骗所采用的联邦犯罪诉讼,国家配合与合作两者措施;陈巍(2008)针对网络诈骗形式和特点分析,提出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多角度排查等四条侦破对策;于志刚(2010)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刘英泽(2010)认为应该明确电子证据规则法律地位,确立完善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和调查措施;杨燮蛟等(2011)讨论如何从立法完善、执法改善、技术加强、社会各方协调等方面来构建网络诈骗的预防体系。

论环境犯罪中的被害人

论环境犯罪中的被害人

文 献 上 首 次 称 为 “ 境 污 染 ” 而 经 济 学 者 则 称 其 为 “ 部 不 经 济 ” “ 会 环 , 外 或 社
耗 损 ” 在 司 法 学院 刘 先 适 用 。 首 东 北 林业 大学 人文 社会 科学 实 践 中 , 文燕 了发 展 较 为 健 全 的 民事 法律 来 解 决 纠 纷 。 此 时 , 境 犯 罪 被 害 人 作 为 环 境 污 染 破 坏 的 受 害 人 出现 , 过 民 事 法 律 来 环 通
确 定 环 境 侵 权 为 一 种 法 律 事 实 , 加 害 人 与 受 害 人 之 间 产 生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在
系及 侵 权 行 为 之债 。 加 害 人 只 承 担 赔 偿 受 害人 损 失 等 民 事责 任 , 害 人 则 受
只 享 有要 求赔 偿 的 权 利 。 在 此 , 境 犯 罪 被 害 人 以 环 境 污 染 要 件 。此 时 , 环境 污 染 被 害 人逐 渐 借 助 国 家 管 理 环 境 污 染 的 力量 ,
获取 公 力支 持 , 求 得 到 经 济损 失 的 赔偿 或人 身伤 害 的补 偿 。 要
环 境 法制 多元 治理 阶段 。 由 于 环 境 污 染 复 杂 、 远 的 影 响 , 天 , 于 深 今 对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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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伴 随 这 个 历 程 , 环境 犯罪 被 害 人 也 才 逐 渐 进 入 人 们 关 注 的 视 野 当 中 。在 不 同 时期 , 境 犯 罪 被 害 人 得 到 的 法律 救 济 程 度 , 们 的 地位 的提 升 , 环 他 以及 环 境 犯 罪 的 犯 罪 人 与 被 害 人 的 相 互 关 系 , 是 今 天 我 们 需 要 总 结 , 而 进 也 从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

犯罪被害人学导论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的学科。

它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以及受害者在法律和社会方面的权益保护。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犯罪被害人学。

一、犯罪被害人学的定义和意义犯罪被害人学是对犯罪行为中受害者角色的分析和理解。

其目的是通过深入了解受害者经历和需求,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促进他们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并推动社会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这门学科的意义在于强调了受害者作为个体和社会成员所承受的伤害,并试图通过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政策来保护他们。

同时,研究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心理、身体和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有助于提供更好地支持服务,帮助他们重建自己的生活。

二、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伤害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受害者在身体上可能会遭受到创伤和伤害,甚至导致死亡。

其次,他们可能会经历心理上的创伤,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

此外,受害者还可能面临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困境,如失去工作机会、财产损失等。

三、犯罪被害人权益保护为了保护犯罪被害人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这些法律和政策旨在确保受害者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平等对待,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例如,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受害人有权获得信息、参与审判过程,并获得赔偿。

此外,社会各界也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支持服务来帮助犯罪被害人重建自己的生活。

这些支持服务包括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经济援助等,旨在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四、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方法犯罪被害人学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来深入了解受害者的需求和经历。

其中,定性研究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通过深入访谈和观察受害者,研究人员可以获得详细的信息,并对其体验进行分析和解释。

此外,还有定量研究方法,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大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不同类型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程度,以及他们对支持服务的需求等。

五、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犯罪被害人学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发展趋势以及现状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基本特征发展趋势以及现状
以更好地平衡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关系
4
第4部分
无被害人犯罪的现状
无被害人犯罪的现状
目前,无被害人犯罪在不同国家 和地区的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在 一些国家,无被害人犯罪已经被 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而在另一 些国家,这类犯罪仍然处于法律 调整的空白状态。此外,对于无 被害人犯罪的处理方式也因国家 而异,一些国家倾向于采用刑罚 手段,而另一些国家则更倾向于 采用非刑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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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无被害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无被害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行为人的自愿性:行为 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 压力的情况下,自愿实 施了危害社会或侵犯他 人权利的行为
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被害 人:在无被害人犯罪中 ,没有传统犯罪中的被 害人角色,行为人自愿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危害性:尽管无被 害人犯罪不直接侵犯他 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 但它们对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在我国,无被害人犯罪的处理也 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近 年来,随着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 完善,我国也开始逐步关注无被 害人犯罪的问题。在一些地方, 已经开始尝试将一些无被害人犯 罪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并采取 相应的刑罚措施。同时,对于一 些轻微的无被害人犯罪,也开始 尝试采用非刑罚手段进行处理, 例如社区服务、警示教育等
20xx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基本 特征、发展趋势以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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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部分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
无被害人犯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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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被害人犯罪(或称无受害者犯罪、非 犯罪被害人)是指在没有直接或间接的 被害人情况下,行为人自愿、独立地实 施了危害社会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这类犯罪不具有传统犯罪中的被害 人角色,因此对于该类犯罪的认定 和处理与传统犯罪有所不同

犯罪学考试重点

犯罪学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1】犯罪现象: 是指一定时空中表征、状述和反映犯罪原因并呗犯罪原因所决定, 进而为预防犯罪提供依据的有关犯罪、犯罪人、被害人的非刑法条文形态的诸经验事实的总括。

【2】犯罪行为: 犯罪学中的犯罪行为,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 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3】被害现象: 所谓被害或者被害现象,是指在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由被害人所担受的, 状述和反映具有“被害”性质的诸经验事实。

【4】潜在的被害人:又称状态性被害人、生来性被害人、累犯性被害人, 是指已经步入或正在步入被害情境, 因而具有被害的现实可能, 但尚未真实被害者; 或者, 是指并非纯粹由于一时的偶然原因, 而主要是因其本身的性格、素质或者行为的某些倾向性而具有持续性的、现实可能的潜在被害倾向者。

、【5】被害盲点症: 是指被害人出于某种迫切的需要和急切的欲望, 以致注意力狭窄、判断力减弱甚至轻度丧失理智, 对自己所处的危险或面临的风险视而不见的一种状态。

【6】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 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7】犯罪的社会原因: 是指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因素及其过程, 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与微观层面的学校教育因素和家庭环境因素等。

【8】犯罪亚文化: 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 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

【9】微观社会预防: 是以社区、群体以及公民个人为单位而进行的预防犯罪活动, 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自身的被害可能性, 消除犯罪机会和条件。

问答:1、犯罪学的功用犯罪学的功用以犯罪学的特性为基础, 是特性与外部事物发生关系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益。

一般而言, 犯罪学具有以下三大功用:(一)认识功能——认识犯罪规律(二)导向功能——指导刑事政策(三)促进功能——促进刑法发展2、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主要程序【1】确定研究课题, 明确研究类型。

犯罪学重点

犯罪学重点

犯罪学一、名词解释1、犯罪学:是一门系统研究作为社会—法律现象的犯罪的原因及生成规律,探讨预防犯罪对策及措施体系的科学。

2、犯罪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对其采取防治措施的人。

3、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应受处罚或矫治措施的客观外在活动。

4、犯罪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其人身或财产权益遭受直接损害的人。

5、犯罪测量:借助于专门的方法和手段对犯罪现象所进行的量化分析,以此揭示和准确把握犯罪现象的状态、结构和变化趋势等构成要素。

6、犯罪黑数:犯罪明数(警方已获悉和登记的犯罪行为)的相对概念,是指没有编入警方犯罪统计中的犯罪行为总数。

7、绝对犯罪黑数:虽已实际发生,但并被未被察觉或已无法予以回忆的犯罪行为总数。

8、可疑犯罪黑数:因证据不足未能将案犯在法律上定罪的犯罪行为总数。

9、相对犯罪黑数:实际发生,并已被察觉但没有纳入警方统计的犯罪行为。

10、未成年人犯罪:以犯罪人的生理年龄为标准而作的犯罪类型划分,是指未达到成年年龄的人所实施的应当受到干预或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与论述题1、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步骤(1)确定研究课题:1.具有理论和社会价值2.考虑现有的主客观条件(2)建立研究假设(3)确立研究的概念体系(4)制定研究计划(5)收集、整理与分析、总和研究资料(6)提出研究成果2、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1)犯罪意向: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意图(2)犯罪时间:1.犯罪行为的起止时间 2.犯罪活动的延续时间(3)犯罪空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处所和范围(4)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自身&目标物和被害人(5)犯罪工具:犯罪人达到犯罪目的必须的物质媒介(6)行为方式: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3、犯罪被害人的特性(1)被害性:1.被害的倾向性 2.被害的受容性 3.被害的易感性4.被害的诱发性(2)互动性:1犯罪人主动攻击模式2被害人推动模式3冲突模式4“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5“自愿的被害人”模式(3)可责性:1.故意性的致害因素大多具有应当受谴责的责任 2.过失性的致害因素往往具有可以被指责的余地 3.意外或政策情况下的致害因素一般不具有可责性。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

犯罪被害人理论在犯罪学的领域中,犯罪被害人理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研究方向。

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现象,还为预防犯罪和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犯罪被害人。

简单来说,犯罪被害人就是指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生活往往因此发生巨大的改变。

犯罪被害人理论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早期的研究主要关注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例如有些观点认为被害人自身的某些行为可能诱发了犯罪的发生,这被称为“被害人促成论”。

然而,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的无辜性和犯罪人的主要责任。

随着研究的深入,“被害人学”逐渐兴起。

这一学科将被害人视为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关注他们的特征、经历以及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地位。

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的被害人具有不同的特点。

比如,儿童和老年人在面对犯罪时往往更加脆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目标。

从被害人的心理角度来看,犯罪行为带来的创伤往往是深远且持久的。

他们可能会经历恐惧、焦虑、愤怒、自责等复杂的情绪。

这些情绪不仅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还可能对其日常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作用。

例如,遭受性侵犯的被害人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对异性产生恐惧和不信任,甚至影响到未来的婚姻生活。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过去,刑事司法系统主要关注对犯罪人的追诉和惩罚,而对被害人的需求关注不足。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被害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遭遇和损失,这有助于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影响。

同时,预防犯罪也不能忽视被害人的因素。

通过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可以减少成为被害人的风险。

比如,加强安全教育,让人们了解如何避免成为盗窃、抢劫等犯罪的目标;在网络环境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遭受网络诈骗。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

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在犯罪学领域中,被害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损害或伤害的个人或群体。

他们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承受了身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失。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名词解释以及他们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被害人在犯罪学中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受害者化”。

这是指被害人在经历犯罪后所经历的一种心理过程。

他们可能会感到愤怒、无助、恐惧以及其他负面情绪。

这种情绪反应常常伴随着受害人在生活中的一系列困难,例如睡眠障碍、焦虑症、抑郁症等心理健康问题。

受害者化是犯罪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帮助我们理解被害人在犯罪后的心理变化,以及如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护。

其次,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相关的概念,即“次生/二次/再次/反向受害”。

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除了直接受害者外,还有其他人受到间接的影响和伤害。

比如,当一名妻子被她的丈夫虐待时,她的孩子也会受到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即使他们没有直接成为受害者。

这种受害形式在家庭暴力、儿童虐待等犯罪活动中尤为常见。

了解次生受害的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另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恢复/复原/康复”。

这是指被害人在犯罪后恢复正常生活并克服心理创伤的过程。

康复可以包括医疗治疗、心理咨询、社会支持和法律保护等方面的帮助。

在康复的过程中,被害人往往需要重建他们的自尊和信心,同时也需要社会的支持和关爱。

理解康复的概念是帮助被害人重建他们生活的关键,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受害人再次成为犯罪行为的目标。

此外,被害人在犯罪学中还有一个重要概念,即“保护措施/保护机制”。

这是指社会和法律系统为保护被害人提供的各种措施和机制。

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配偶保护令、目击者保护计划、隐姓埋名等。

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害人的安全,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

了解保护机制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保护被害人的措施和政策,并为改善保护体系提供参考。

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

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

一、经济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认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存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之中。

《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害人”做出专门的定义,但是结合其他条款,例如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等内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存在模糊的认识,例如“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庭审、能否享有与辩护人同等的阅卷权等等。

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身份是明确的。

例如盗窃案的失主、伤害案的伤者等等。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所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国家、集体也可能成为“被害人”。

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或财产等损失,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中就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在犯罪行为发生以后,被害人为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或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司法机关认为的“被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基于各种考虑,他们不接受自己在案件中的“被害人”身份。

二、经济犯罪有哪些种类1、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第五章被害人-PPT课件

15第五章被害人-PPT课件

十一、根据致害原因划分

人为环境的被害人,指人为的力量作用 于自然环境,间接或直接导致环境的恶 化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技术环境的被害人,指因现代科技发展 所带来的弊端或者对与现代科技的恶意 利用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担受者
社会环境的被害人,指因某种社会性因 素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担受


第三节 被害现象
一、根据被害人有无责任 及其程度划分
无责性被害人
有责性被害人
1、无责性被害人
又叫无过错、无罪、无辜、纯粹、
理想、典型被害人,指其本身与犯 罪行为的起因和发生无任何关系, 成为被害人完全是由于犯罪人的主 观故意造成的
2、有责性被害人
指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负有一定
责任,或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 类被害人
第五章 犯罪被害人
通过教学,掌握被害人的概念、
特征以及被害人预防等,了解 研究被害人的意义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概述
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的特性 研究犯罪被害人的意义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犯罪被害人的含义
(一)犯罪被害人的概念
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及精
复合被害人,指同时遭受两种以上不
同性质或类型的侵害,因而担受了多 重被害结果的被害人,或对于被害人 的一种侵害行为导致多方面的连锁被 害反应的被害人
单一被害人,指只担受了一种损失或
损害的被害人
九、根据被害人的 性别和年龄划分
根据性别,可将被害人分为男性被
害人、女性被害人
根据年龄,可将被害人分为老年被
害人、中青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害 人
十、根据犯罪人所感知的被害 人价值的隐显或有无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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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1)创立者:日本:宫泽浩一 (2)被害人化的定义:个体、法人遭受犯 罪行为侵害,继而被害后果不断恶化的 过程。 (3)三个阶段:第一次被害人化、第二次 被害人化和第三次被害人化。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三)被害人化理论
( 一)个人被害因素理论
(Individual Victim Precipitation Theory )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斯帕克司(Sparks) 和帕诺(Panel) (2)核心观点:有些人和团体之所以会重 复被害,是因为它具有被害倾向,即具有许 多导致被害的因素。
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 或被害人又是如何反应的。 2、类型: (1)告发 →1)被惩处和赔偿; 2)犯罪人或亲朋的报复; 3)被害人或亲朋的报复。 (2)息事宁人 → 重复被害 (3)“私了” → 再次引发冲突。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 换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二)角色转换类型
犯罪被害原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产 犯罪被害原因 生、变化的被害要因和被害条件的统一 体。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1、被害要因 犯罪被害要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 犯罪被害要因 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的自身因素和社会 因素。 2、被害条件 犯罪被害条件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 犯罪被害条件 的特定时空环境。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第七章 犯罪被害人
(Chapter Seven Crime Victims)
犯罪被害人概述(Section One Introduction of Victim) 犯罪被害现象(Section Two 犯罪被害现象 Phenomenon of Crime Victim) 犯罪被害因素(Section Three Victimization Factors)
(二)生活方式暴露理论 (Exposed Life style Theory)
1、概述 (1)创立者:美国犯罪学家亨德兰 (Hindelang) (2)核心观点: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由 于其生活方式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 决定个体经常处于被害的危险情境或经 常与具有犯罪特性的人接触,增加了个 体的被害危险或使之成为被害人。
(二)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类型:存在人际关系和不存在人际关系。 2、存在人际关系的关系类型 相识程度:相识,不相知;既相识,又相知。 关系性质:多种多样, 相识时间:初次见面和长期相识。 3、熟人间的被害 (1)在各种犯罪类型中,熟人间的侵害占相当 大的比例。 (2)暴力犯罪﹥﹥侵财犯罪。
(一)正向转换和逆向转换
1、正向转换:被害人 → 犯罪人 2、逆向转换:犯罪人 → 被害人
(二)角色转换类型 1、防卫过当型
2、报复型 3、认同型 4、堕落型 5、双重角色型 6、暴力循环型
亿万富翁当街被歹徒砍死 4名 犯罪嫌疑人落网
2004年4月29日晚上9时45分,在内蒙古包 头市昆区唐人街酒吧门前,拥有上亿元资产的 包头市民营企业金基伟业公司老总周锦新被几 名身份不明的歹徒用菜刀砍死。经包头市警方 侦查,该案为一起雇凶报复杀人案,周锦新被杀 前曾因一项3亿多元的工程项目与该市中税华 通公司产生过矛盾,中税华通公司保安部部长 刘小兵策划了本案,并雇凶杀死周锦新。 分析:从被害人的角度分析本案发生的原因,
并请注意被害地点。
第三节 犯罪被害因素
一、 犯罪被害原因概述 二、 犯罪被害因素理论
一、 犯罪被害原因概述
(Introduction of Victimization Causation) (一)犯罪被害原因的概念 (二)犯罪被害原因的构成
(一)犯罪被害原因的概念
(Introduction of Victimization Causation)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
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概述 (二)被害前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三)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一)概述
1、互动 互动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以及群体之 互动 间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过程。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 罪人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使犯罪得以产生、 发展、演变的过程。 3、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的类型: 被害前的互动关系 被害中的互动关系 被害后的互动关系
第一节 犯罪被害人概述 (Concept)
(一)犯罪被害人的内涵 犯罪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 犯罪被害人 侵害的承受者。 (二)对犯罪被害人概念的理解: 1、犯罪行为不限于刑事犯罪。 2、广义和狭义被害人。 3、犯罪行为的直接或间接承受者 。 4、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社会。
二、犯罪被害人的分类 (classification)
(三)被害中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定义: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 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 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 2、被害人对犯罪反应的类型 (1)激烈反抗→犯罪人的行为 (2)顺应 (3)巧妙应对
(三)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 的互动关系 1、定义: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
生活方式暴露理论结构图
基本 资料 -------年龄 性别 民族 收入 职业 婚姻 状况 教育 程度 角色 期望 交往 接触

社会 制度 限制 ------经济 家庭 教育 法律 调试 ----------个人
生活方式 -----------职业活动 休闲活动

人 被 害

(三)被害人化理论 (Theory of Victimization)
(一)无责性被害人与有责性被 害人
1、标准: 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无责任 2、无责性被害人 无责性被害人是指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 无责性被害人 何法律或道义责任的被害者. 3、有责性被害人 有责性被害人是指由于自身实施了违法、犯 有责性被害人 罪行为、悖德行为、违纪行为或主观上有一定 过错而遭致犯罪侵害者。
(二)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
1、标准:被害人是否已遭受侵害。 2、既然被害人 既然被害人是指已经遭受犯罪行为侵害, 既然被害人 或者承担了侵害后果者。 3、潜在被害人 ,又称为“状态性被害 潜在被害人 人”。是指尚未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 但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者。
(三)机会性被害人和状态性被害人
1、标准: 被害人是否具备被害因素和条件 。 2、状态性被害人 3、机会性被害人 机会性被害人是指不具备被害因素和条 机会性被害人 件,纯粹是由于偶然性的不幸事件而遭 致被害者。
(四)一次性被害人、重复性 被害人和多次被害人
1、标准: 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次数 2、一次性被害人是指只遭受过一次犯罪行 为侵害的被害人。 3、重复性被害人是指在第一次被害后,又 遭受同类犯罪侵害的被害者。 4、多次被害人是指在第一次被害后,又遭 受异类犯罪侵害的被害者。
第二节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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