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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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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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防火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保障全体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管处及全体参建单位。
第三条建管处安全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防火组织制度
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防火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的防火工作负责,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每个部位应设防火责任者标牌,做到职责明确。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适应紧急救援的需要。
第六条各单位应配一名专职防火监督员,负责防火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定期召开防火会议,在重要时期每月召开一次,春秋季节
半月召开一次,抓好组织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不断完善防火管理制度,使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第八条在林区施工的单位,进入防火期后要严格遵守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的各项规定,杜绝森林火灾。
第三章宣传教育
第九条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等各种宣传方式,开展消防法和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时期、重要季节每月一次。强化职工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按章操作。应在春季进行一次实际消防演练,参加人员要达到90%以上。
第十条各单位要每年开展一次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防火、灭火知识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救能力。新上岗人员要随时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重要部位要设置永久性防火标志牌(板),根据季节的不同应设置临时性标语、条幅。
第四章职责
第十二条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二)定期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防火安全工作问题,制定防火工作方案,对重点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协调各部门达成共识,使防火工作统一进行,逐级实行防火责任制,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四)对各单位进行定期评比、奖罚。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部防火第一责任者,对本项目的防火工作全面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机关对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积极学习消防法规,组织防火宣传教育。
(三)确定防火目标,将目标层层分解,结合实际制定防火制度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加以落实。
(四)为使各级防火负责人切实地履行职责,要将防火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中,做到与生产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
(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防火职责
(一)了解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目标、责任区、火灾危险性、防火
工作、任务和违章责任。
(二)要认真学习消防法规、防火、灭火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
第五章记录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设以下记录,并要按期报表。
(一)防火安全会议记录。
(二)使火审批记录。
(三)防火安全检查记录。
(四)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记录。
(五)消防器材管理记录。
(六)防火工作情况月报表要及时上报(每月28日上报)。
(七)重要部位防火档案。
第六章平面布局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法和消防安全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地理特点进行施工,防火部门要依照消防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对暂设工程的平面布局、搭设材料、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基地等固定场区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防火部门参与研究,报当地防火主管机关审批,报建管处协调部备
案。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布局应以施工项目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区等区域。各区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作业区应选在常年主风向下侧部位,与木工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距离不得小于30米。仓库所在地、材料堆放地与生活区不得小于25米,如难以达到要求,须经防火部门同意。
(二)油库、变电所(配电控制室)、锅炉房、厨房不得相邻,间距不应小于100米。
(三)在施工区域内,应设置消防水源,水源距各区域不得超过150米。
(四)厨房等长期用火部位,必须用非燃烧材料搭设。
(五)任何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各单位使用火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用火的原则,经审批合格后,核发“火源使用许可证”,方可用火,否则按非法用火对单位处2000-5000元罚款,领导200-500元罚款。
第七章火源
第十八条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全操作证,并在指
定地点操作。
第十九条五级以上风天,禁止使用易引起火灾的明火,禁止室外吸烟或明火作业。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汽油、食油等易燃可燃液体点火或助燃。
第二十一条炉灶、烟囱不得靠近木板等可燃结构,要经常进行闷顶检查,防止滋火造成火灾。
第二十二条明火周围不得烘烤、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烟囱附近如有油毡纸、帐篷、柴草等可燃物或炉灶使用鼓风机时,烟囱应安装灭火罩。
第二十四条不得用木杆等可燃物品支撑或加固烟囱。
第二十五条煤、柴炉灶烧出的炉灰,必须经熄火处理后,倒至安全地点。
第八章电源
第二十六条电气作业人员须具有安全操作证,按章操作。安装电气工程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要求。如电线过墙应加保护管,户外配电装置应设防雨保护等。不得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路。
第二十七条装设熔断器,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防止过载、超负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