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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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管理规定

尾矿库管理规定

承钢天宝矿业尾矿库管理制度尾矿库是尾矿设施中最重要的大型设施,属公司重大危险源,为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严防发生灾害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尾矿库项目管理规定2、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规定;3、尾矿库安全检查主要内容;4、尾矿库管理考核规定。

第一部分尾矿库项目管理规定一、尾矿库的勘察与设计管理:新建尾矿库的勘察设计,老库的加高扩容、闭库勘察设计等工作由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生产处具体负责方案的论证及设计委托工作,其它相关手续由各分公司负责办理。

二、尾矿库设计合同的管理及设计资料的管理:1、新建尾矿库的勘察、可研、安全预评价、设计;老尾矿库加高扩容的安全现状评价、稳定性分析、闭库设计;现使用尾矿库整改措施等合同的签订及审查工作由公司生产处具体负责。

2、各分公司负责尾矿库前期资料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尾矿库工程资料由公司生产处专责工程师统一整理、组档,公司、生产处和分公司各保存一份。

第二部分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规定一、各责任单位于年初制定出本公司年度尾矿库作业计划(包括尾矿库子坝的堆筑方案、排渗方案、坝肩排水沟的接续方案)报生产处,生产处按作业计划统一下达施工任务书。

二、安全监测设计落实工作由公司生产处专责工程师按尾矿库设计安全专篇及安监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并监督各责任单位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和监测项目,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建立起完整观测资料。

三、尾矿堆放和筑坝: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

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在子坝堆积过程中应进行适当压实。

3、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

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

清楚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尾矿库管理制度(1范本)

尾矿库管理制度(1范本)

尾矿库管理制度1. 简介尾矿库是矿山行业中用于存储尾矿和废矿石的设施,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确保矿山行业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文档旨在规范尾矿库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2. 目的尾矿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尾矿库设计、建设、运营和封闭等环节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员的伤害,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责任与义务3.1 企业责任矿山企业作为尾矿库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承担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符合标准的尾矿库管理制度;•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尾矿库的设计、建设、运营和封闭等工作;•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尾矿库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有关尾矿库的重要信息。

3.2 尾矿库管理人员责任尾矿库管理人员应承担责任:•参与尾矿库设计、建设、运营和封闭等工作,确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实施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污水处理、尾矿堆放、坝体巡查等工作;•及时上报尾矿库的异常情况和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影响;•参与尾矿库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设计与建设4.1 设计原则•尾矿库设计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安全性和稳定性是设计的重要原则,要考虑可能的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因素;•废矿石的堆放位置和方式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合理规划。

4.2 建设阶段•在尾矿库建设前,应进行地质勘察和环境影响评估,以确定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和环境风险;•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尾矿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5. 运营与维护5.1 运营管理•尾矿库的运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包括废矿石的堆放、水资源的管理、污水的处理等;•运营中应进行定期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尾矿库的使用和监管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确保尾矿库的安全可靠运行,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绿色、可持续的原则,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环境等因素,确保勘查、设计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规执行,确保尾矿库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勘查管理第六条尾矿库的勘查管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勘察单位进行。

第七条尾矿库的勘查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水文地质勘查、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

第八条尾矿库的勘查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构造、地下水位、土壤性质等因素,确保勘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尾矿库的勘查工作应当详细记录勘查过程、结果和数据,建立勘查档案,以备后续设计和管理使用。

第十条尾矿库的设计管理应当根据勘查结果制定,并由专业设计机构进行。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十一条尾矿库的设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设计方案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工程、环境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合理。

第十三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水质、大气、土壤等方面。

第十四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包括尾矿库主体结构、堤坝、溢洪道、护坡等主要部分,确保设计方案完整。

第十五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包括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确保设计方案可实施。

第十六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自然、人文和社会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尾矿库的勘查、设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4篇)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4篇)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1. 前言尾矿库是指用于存储矿山开采废弃物的设施,其建设和管理是保障矿山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尾矿库建设的安全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明确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从而确保尾矿库建设过程中的安全。

2.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2.1 安全管理责任人:公司领导担任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2 安全管理人员:公司聘请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等。

3. 安全管理原则3.1 预防为主:尾矿库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2 全员参与:所有参与尾矿库建设的人员都应参与到安全管理中来,共同维护建设现场的安全。

3.3 全面管理: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

4. 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技术措施4.1.1 尾矿库设计:尾矿库设计应采用与矿山开采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工程措施,确保尾矿的安全储存。

4.1.2 施工工艺:在尾矿库建设的各个工艺环节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稳定。

4.1.3 施工设备: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4.2 安全管理措施4.2.1 安全培训教育:对参与尾矿库建设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4.2.2 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比如设置警示标志、设立应急通道等。

4.2.3 安全检查监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3 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4.3.1 应急预案制定:制定尾矿库建设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

4.3.2 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和培训专业的救援队伍,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尾矿库设计规定共9页文档

尾矿库设计规定共9页文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第三条职能职责:1.总经理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2.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5.选矿厂(车间)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一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1.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1.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

尾矿库工程管理制度

尾矿库工程管理制度

尾矿库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尾矿库的工程建设和日常管理,确保尾矿库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尾矿库工程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尾矿库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机构,负责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 明确尾矿库管理的责任人,定期对尾矿库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3.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三、设计建设1. 尾矿库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在尾矿库的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运行管理1. 制定详细的尾矿库运行计划,包括排放、堆积、水位控制等各项操作规程。

2. 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五、环境保护1. 严格控制尾矿库的污染物排放,定期监测水质、土壤和空气等环境指标。

2.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3. 加强绿化工作,改善尾矿库区域的自然环境。

六、监督检查1.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尾矿库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

七、法律责任1.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尾矿库事故,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尾矿库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尾矿库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尾矿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863-2013-Word可复制版

尾矿设施设计要求规范GB50863-2013-Word可复制版

尾矿设施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设计。

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如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处理设施设计,不适用本规范。

1.0.3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1年,维持矿山持续生产。

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少于10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充分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垦;3 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可行性;4 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 尾矿水充分回收利用;外排水水质标准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6 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

内容应包括:1 尾矿库设计总坝高、总库容、等别;尾矿库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2 尾矿库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堆积方式及要求、堆积坡比控制、坝坡覆土植被及排水要求、浸润线控制标准;尾矿坝横剖面图;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和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5 尾矿工艺参数: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和附图。

尾矿库设计规范

尾矿库设计规范

尾矿库设计规范尾矿库设计规范尾矿库是指用于储存尾矿废料的设施。

尾矿废料是由矿山或冶炼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终端废弃物,通常包含有毒有害物质。

为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各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尾矿库设计规范。

以下是尾矿库设计规范应包含的内容:1. 设计目标和原则:规定尾矿库的使用目的、设计标准和具体设计原则,例如确保尾矿库的稳定性和防止泄漏等。

2. 地质勘察和设计参数: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的要求和设计参数的确定方法,以确保尾矿库的基础稳定性和地质环境的安全性。

3. 尾矿库结构设计:规定尾矿库的结构设计要求,包括池壁、池床、放水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尾矿库的结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尾矿库防渗设计:规定尾矿库的防渗设计要求,包括防渗屏障的选择和施工方法等,以确保尾矿库不发生渗漏现象,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尾矿库排水设计:规定尾矿库的排水设计要求,包括排水系统的布置和排水设备的选择等,以确保尾矿库排水畅通,及时排出积水,防止积水对尾矿库结构造成冲击。

6. 尾矿库土壤及水体保护:规定尾矿库的土壤和水体保护要求,包括尾矿库周边的植被保护和水体的监测等,以确保尾矿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得到最小化。

7. 尾矿库管理与监测:规定尾矿库的管理和监测要求,包括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和应急处理等,以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8. 废弃尾矿库复垦:规定废弃尾矿库的复垦要求,包括土地复垦和环境修复等,以确保废弃尾矿库的后续利用或返还自然环境。

9. 法律法规遵循:规定尾矿库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以确保尾矿库不会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造成危害。

尾矿库设计规范的出台和执行,对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通过遵循规范的要求和指导,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保性,减少对环境和人民的不利影响。

因此,设计人员和管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运营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总局令第38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5篇)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5篇)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一、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1、建设项目程序(1)建设项目过程阶段划分①可行性研究阶段②设计施工验收阶段③生产运行阶段(2)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①立案→备案→征地→地质勘察→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预评价报告报批→专家评审→预评价报告备案)②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专家评审)→施工建设(施工监理)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③尾矿库投入生产运行2、建设项目各阶段的评审、验收(1)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发改委审批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3)初步设计与安全专篇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专家评审。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后应经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

3、建设项目各阶段对承办单位的要求(1)勘察、设计、施工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要求。

(2)勘察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并考虑到设计有关要求。

如尾矿库选址勘察应遵守下列原则:--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3)初步设计①尾矿库设计文件须确定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尾矿坝堆积坡比;--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②设计还应考虑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并制定相关建议和措施。

③尾矿库初步设计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主要内容包括:--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38、39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尾矿库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尾矿库管理规定

尾矿库管理规定

尾矿库管理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环保)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以及安全(环保)验收评价、安全(环保)现状评价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条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在建工程进度的同时,更要把好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严格按设计规范对坝体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尾矿库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尾矿库操作规程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尾矿库库内会水及时排出坝体,保证有一定安全干滩长度、沉积滩长度、会水面积符合安全要求;(二)严格按照1:4.5坡比堆筑坝体,分别在坝体两头沿坡边开挖50公分深的土槽,清除杂草树枝后将坝体延伸至土槽内;(三)尾砂回填每增高20公分夯实一次,确保坝体平整,尾矿输送管道随坝体的堆高做相应延伸。

(四)随着坝体的升高定期延伸尾矿输送管道及坝体两侧的排洪渠。

(五) 尾矿排放必须采用多管排放方式,要做到尾矿排放均匀,平整,排放口必须离坝沿1.5米以外,防止尾砂浆冲刷坝沿。

(六)定期清理渗水天井、涵洞、排洪渠、坡间截流渠,确保畅通无杂物,汛期要做到每天对防洪、排洪设施认真检查一次,保证尾矿库安全度汛。

第七条健立健全尾矿库安全运行记录,并详细观测记载下列情况:(一) 排水涵管流量大小及含尾砂浓度情况;(二) 滑坡处理地方的渗水管道水流大小,含尾砂浓度;(三) 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并随时观察坝体的稳定性,检查是否有坝体滑动、裂缝、渗水现象;(四) 尾矿坝的浸润线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并做好数据记录,发现水位连续上升,及时报告单位领导;(五)及时整理有关记录及数据,发现尾矿库设施发生事故或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领导汇报,作好详细记录;第八条尾矿库排出的废水必须经过沉淀池多级沉淀,再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水质达标后方可排出,同时确保回水利用率达80%以上。

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范本

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规范尾矿库勘查、设计工作,提高尾矿库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保护周围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尾矿库勘查、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担任尾矿库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2. 尾矿库勘查、设计负责人应组建专业的勘查、设计团队,并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

3. 尾矿库勘查、设计负责人对项目的勘查、设计过程负最终责任,并承担安全、环保等风险。

三、尾矿库勘查工作1. 尾矿库勘查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包括资源调查、岩土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等。

2. 尾矿库勘查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机构进行,同时应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记录并阐述相关情况。

3. 尾矿库勘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勘查过程、结果和结论,并附上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四、尾矿库设计工作1. 尾矿库设计应根据勘查结果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并遵循工程建设的相关标准。

2. 尾矿库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设计经验。

3. 尾矿库设计应包括主要工程参数、结构设计、防渗排水设施、环保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五、尾矿库设计管理1. 尾矿库设计工作应根据现行规定和标准进行。

2. 尾矿库设计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确保尾矿库在正常运行、异常情况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设计人员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制定相关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六、尾矿库设计评审1. 尾矿库设计评审应由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设计合理性、系统性、可行性等方面。

2. 尾矿库设计评审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全面而细致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尾矿库设计文件管理1. 尾矿库设计文件应保存完整并备份,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2. 设计文件应随尾矿库的运营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并及时归档。

3. 设计文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随时提供给监管机构进行核查。

八、违规处理对于尾矿库勘查、设计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确保尾矿库安全稳定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尾矿库安全责任制(1)公司(矿)经理(矿长)为尾矿库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生产副经理(副矿长)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

(3)各厂、车间(工段)负责人为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1)日常检查: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应对尾矿库进行日常检查,交接班应有记录,并妥善保存。

(2)定期检查:选厂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向主管领导报告,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3)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公司(矿)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尾矿库进行特别检查。

3.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2)尾矿库的运行、维护、监测等工作,应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实行公司(矿)、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承包责任制。

4. 尾矿库汛期安全管理制度(1)汛期前,应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2)疏浚库内截洪沟、排水沟,确保排水畅通。

(3)加强尾矿库监测,密切关注库水位、坝体变形等情况。

三、流程1. 尾矿库安全检查(1)日常检查: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进行,并记录。

(2)定期检查:选厂组织有关人员每月一次。

(3)特别检查: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等灾害后,公司(矿)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2. 尾矿库安全管理(1)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第一节尾矿库管理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1、尾矿库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估、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3、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领导管理小组,制定和完善尾矿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档案。

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库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检测工作。

5、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6、组织抓好对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和尾矿工的培训工作,教育尾矿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练掌握和遵守尾矿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7、严格落实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六项制度,即:日常巡回检查、排洪构筑物检查、侵润线观测、排洪孔封堵、库区水位控制和实测填图,并将记录存档备案,及时按上级要求上报。

8、汛期要对尾矿库制定专项安全度汛措施,加大日常巡回检查细节,降低库区水位,保证排洪设施畅通,提前做好加大排洪能力准备以及储备充足的防汛物资,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9、加大尾矿库资金投入,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尾矿库安全运行治理的需要。

10、落实和完善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汛期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总结。

11、搞好尾矿库闭库设计和尾矿库的闭库安全管理工作。

尾矿库安全管理六项制度1、尾矿库安全巡回检查制度尾矿工每天要认真对尾矿库进行全方面的安全巡回检查;安全科三天对其检查一次;主要安全副经理一周对其检查一次;主管经理每十天要对其检查一次;特殊敏感时期要不间断的对尾矿库进行检查。

2、排洪构筑物检查制度每月要对排洪构筑物进行影像取摄,并附影像资料说明,严格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存档工作。

3、排水斜槽盖板封堵制度封堵时,必须由尾矿库负责人、尾矿库管理人员、安全科、以及封堵人员同时参加,按编号进行封堵,同时要对其过程进行影像录制,写清文字说明,参加封堵人员必须由本人签字后,一并将其内容存档。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尾矿库是指尾矿处理和储存的地方,为了保障尾矿库的安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需要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尾矿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管理流程。

3. 尾矿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维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尾矿库的选址要注意避免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风险,并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和评估。

5. 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要进行安全评估、监测和风险管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6. 尾矿库的污染防治需要进行科学管理和技术措施,以减少尾矿的排放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7. 尾矿库的运营人员需要接受培训和技术指导,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8. 尾矿库安全事故发生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尾矿库的关闭和修复要符合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尽量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

总之,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规划设计、施工运维、安全评估监测、污染防治等,需要综合考虑尾矿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问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145、尾矿库勘查、设计、施工与验收制度-

145、尾矿库勘查、设计、施工与验收制度-

145、尾矿库勘查、设计、施工与验收制度1 目的为了系统化的掌握尾矿库建设情况,便于对尾矿库的管理,明确尾矿库在不同阶段的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针对尾矿库勘查、设计、施工与验收的管理工作。

3 职责3.1生产部负责组织对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与管理工作。

3.2安环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 要求4.1对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的资质审核。

4.1.1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要具有国家认可的乙级以上资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

4.1.2尾矿库的勘察、设计、施工满足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安全、健康要求;堆积坡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陡于设计坡比。

尾矿库设计要对不良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4.1.3尾矿库的工程水文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查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4.1.4对停采的露天采矿场改作尾矿库的,应对其稳定性进行专项论证;对露天采矿场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作尾矿库。

确须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

4.1.5尾矿库建设前的选址原则:4.1.5.1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4.1.5.2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4.1.5.3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4.1.5.4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4.1.5.5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

4.1.6尾矿库的设计文件包含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控制参数,考虑到所有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及次生风险。

4.1.7尾矿库设计文件内容要达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程要求。

4.1.8尾矿库初步设计专篇编制安全专篇。

4.2尾矿库施工、验收4.2.1尾矿库设计要求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及验收参照《尾矿库设施及验收规程》和其他规程。

4.2.2尾矿库施工过程中,各方问题需书面材料形式进行汇报,以会议方式进行讨论,解决方案以文件形式下发。

尾矿库设计规范[1]

尾矿库设计规范[1]

尾矿库设计规范[1]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我国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妥善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

第1.0.3条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尾矿排入江、河、湖、海。

第1.0.4条尾矿设施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企业建设的总体规划,尾矿库使用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合理时,应制定出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1年,每期尾矿库的使用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宜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宜少于10年;二、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有条件时可考虑造地还田和尾矿库闭库后复田;三、对有现实利用价值的尾矿考虑综合利用的要求;四、采用符合国情、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五、充分回收利用尾矿澄清水,少向下游排放;六、供电的负荷等级与选矿厂一致;七、提交的最终设计文件中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主要图纸。

第1.0.6条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和重要性等因素,应具有下列相应的基础资料:选矿工艺资料;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尾矿浆的沉降和浓缩试验资料;尾矿水水质分析和水处理试验资料;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气象及水文资料;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输送管槽线路等的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它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环保资料。

第二章尾矿库第 2.0.1条尾矿库库址的选择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考虑,并遵守下列原则:一、不宜位于工业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居民区的上游;二、不宜位于大居民区及厂区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三、不迁或少迁村庄;四、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上游;五、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六、汇水面积小,有足够库容和初、终期库长;七、筑坝工程最小,生产管理方便;八、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好;九、尾矿输送距离短,能自流或扬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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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尾矿库勘查、设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第三条职能职责:
1.总经理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2.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5.选矿厂(车间)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1.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
1.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
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

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资质审核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尾矿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尾矿库施工图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尾矿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矿在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信誉度。

第四条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及资源分配
1.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勘察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

勘察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
类勘察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为设计提供筑坝材料及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

必要时,须对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议。

从地质条件方面论证所选尾矿库库址的可选性。

3.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坝体稳定性分析提供坝体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等基础资料。

4.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设计单位资质审核。

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5.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

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

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10.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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