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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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

论外国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前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电影尤其是以大制作为标志的好莱坞电影涌入中国电影市场。

外国电影电视作品的广泛传播,不仅促进了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向我国输入了文化理念和生活方式。

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出通知,重申对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

有媒体将其解读为"美剧禁令"。

以《生活大爆炸》为代表的多部热门美国、日本影视作品被禁播引发大批剧迷高度关注,社会舆论对于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程序和规范有着诸多猜想。

诚然,作为意识的传播载体,电影传播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力是无可估量的,尤其是作为一种集娱乐性与商业性于一体的艺术表现形式,如若承载了不良内容,电影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更是无法消除。

因而,需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的电影审查制度来进行监管,以保证国家文化安全。

电影审查制度近似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标杆,每个国家的电影审查制度都独具本国特色并在不断演变,大部分国家都有本国专门的电影审查法规出台。

作为电影强国,美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其鲜明特色,对我国电影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的定义及意义,分析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在我国和域外的立法与实践,针对我国的外国影视作品内容审查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一、外国影视作品审查的概述(一)定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谓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放映装置播放的作品。

境外影视作品是与本国影视作品相对应的一种称谓,在我国,本国电影作品是指我国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电影作品,另外,外国人与无国籍人的电影作品首先在我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之为我国的电影作品。

除此之外,都是境外影视作品[1]。

外国影视作品审查是指电影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的审查标准对于外国电影的影片内容、艺[1]窦立博. 中国特色电影分级法律管理制度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术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把关,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

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引言在现代社会,影视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品,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影视行业的版权保护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影视行业的版权现状影视作品的版权主要包括两方面: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本身的创作如剧本、剧照等,而邻接权则保护演出、录音和广播等相关权益。

近年来,随着国内影视市场的蓬勃发展,版权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然而,尽管《著作权法》为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很多影视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盗用、传播,导致创作者的利益受损。

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盗版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影视行业面临的挑战1. 盗版现象趋于严重线上盗版已成为影视行业的一大痛点,许多盗版网站和软件通过高清下载、串流播放等方式,为用户提供非法观看的渠道。

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也给观众带来了不良的观看体验,如广告干扰、病毒风险等。

2. 法律法规的滞后尽管各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很多条款并未完全适用于新的传播方式。

例如,对网络视频平台和自媒体的版权责任界定仍不明确,导致许多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3. 维权成本高维权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很多影视公司或创作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往往因为高昂的诉讼费用或漫长的维权程序而选择放弃。

这无疑进一步削弱了产业链的版权保护意识。

三、版权保护的解决方案1. 加强法律实施与普法教育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力度,才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同时,增强公众的版权意识也是非常相关的,通过教育与宣传使更多人了解尊重版权的重要性。

2. 部署技术手段打击盗版目前,许多影视企业已经开始利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手段对其作品进行保护。

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盗版的风险,同时也为版权追踪提供了技术支持。

3. 建立合理的版权交易机制推动版权的合理交易和授权机制,可以提升内容创作者的收益,鼓励更多原创内容的产生。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

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来确定的。

下面将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原创的独立表达方式,包括剧本、故事情节、画面、对白等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剧本或剧本创作的主要参与者,例如编剧、导演等。

只有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其他人才能使用、转载、发布、表演等。

其次,判断影视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首先,被诉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出租等。

其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实质性部分的复制或使用,而非独立创作。

再次,被诉行为应当是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的使用。

最后,被诉行为应当存在与原作品相似的程度,以至于可能引起混淆或误认。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影视作品的整体和细节。

整体指的是包括剧本、拍摄手法、视觉效果等在内的影视作品的整体形象和风格。

细节则是指影视作品的各个元素和要素的表达方式,例如人物形象、剧情设定、摄影方式等。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细节的抄袭或模仿,只要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即可构成侵权行为,不需要完全相同。

除了上述要点,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第一种情况是改编作品的问题,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遵守相应的合同约定。

第二种情况是涉及明星肖像权的问题,例如将真实人物的生平故事拍摄成电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相关人的授权,并遵守肖像权法的规定。

总结起来,影视作品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著作权、是否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疑似的侵权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原作品与被诉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侵权时机等因素进行仔细分析和判断。

最终,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随着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作品已经成为大众文化娱乐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随之而来的是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需求,以确保创作者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并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但同时,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如何来保护它们的著作权也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本文旨在从公共领域视野下,探讨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公共领域的概念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此后即进入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是指著作权的保护期已过,作品进入自由使用状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复制、传播、修改等,不必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公共领域的存在对于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利用有重要的意义,在保证公众利益的同时也引领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因为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在使用、传播和修改等方面,都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因此,如何保护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成为了一个众所关注的问题。

1、特许使用授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特许使用授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与他人订立书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支付报酬或者以其他形式支付报酬。

虽然作品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但是如果有需要,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特许使用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影视作品。

例如,博物馆和影视机构可以签署特许使用许可合同,让影视机构获得在博物馆展出时拍摄的影像著作权,以获得一定的利益。

2、版权保护管理组织介入另外,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介入进一步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是指由权利人自愿组建的、依据《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著作权管理业务的社会团体。

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权利人维护著作权、处理权利纠纷、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等。

版权保护管理组织可以向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提供版权保护服务,通过维护、管理和宣传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促进创作和创新,提升文化产业的效益和发展。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在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权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以及其他影视制作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可能会被转让给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情节安排、角色创作等方面。

即使是对于同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仍然可以享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他人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

在影视作品中,商标通常用于标识和推广影片的名称、片头字幕、音乐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保护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确立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辨识度,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权利的享有、保护期限、权利分割等方面。

著作权法还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做出严厉打击。

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非常完善。

美国版权法以\。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2024年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范文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篇一一、引言随着数字媒体的迅猛发展,影视作品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影视作品涵盖了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多种形式,它们不仅代表了创作者的智慧结晶,也承载了广大观众的审美需求和娱乐体验。

因此,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也关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财产权等。

保护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创作者是影视作品的原创者,其智力成果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只有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创作热情,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

2. 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影视作品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其著作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国民文化素质。

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法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1. 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一些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影视作品,甚至进行非法传播和盗版,严重侵犯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 著作权维权难度大。

由于影视作品制作周期长、涉及人员众多,使得著作权维权工作难度较大。

此外,一些创作者缺乏法律意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够有力。

四、解决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著作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影视作品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特性和原创性,需要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将就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和商标权。

1.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影视作品的表现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字、音乐、美术、舞台、影视等作品。

著作权不仅仅是对具体作品的保护,还包括对作品人格权的保护,即作品的署名权和修改权。

2. 版权版权是指对影视作品进行剧本、工艺、音乐、录音及放映等方面的制作和利用的权利。

版权包括翻译权、改编权、演出权等,在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3.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影视作品的商标进行保护,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出品牌或公司,从而保障影视作品的商业利益。

影视作品的保护措施为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创作者的权益。

1. 注册著作权作为创作者,应该在完成影视作品后立即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对作品的享有权益。

著作权登记能够提供法律保护,并为作品著作者提供便利的证据。

2. 签订合同在与他人合作创作影视作品时,应该制定详细的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应包括作品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报酬分配等内容,以防止知识产权纠纷。

3. 强化技术保护对于数字化的影视作品,应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数码水印、加密技术等,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4. 加强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使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社会谴责,并促使侵权者纠正错误。

5. 加强合作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侵权行为的举报处理。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保障创作者权益和推动创作活力的重要环节。

通过注册著作权、签订合同、技术保护、宣传教育和合作协调等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

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

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论影视改编作品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以九层妖塔案为例在当今影视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文学作品的影视改编屡见不鲜。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九层妖塔案”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思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确保作者的声誉和作品的精神内涵不被歪曲、篡改。

当一部文学作品被改编为影视作品时,如何在创新与尊重原作之间找到平衡,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在“九层妖塔”一案中,原作作者认为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对其原著进行了过度的改动,损害了作品的完整性。

这种改动不仅仅是情节上的调整,更涉及到作品主题、人物形象、世界观等核心要素的变化。

例如,原著中的一些关键情节和人物设定在改编作品中被大幅删减或修改,导致原作的风格和立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那么,如何认定这种改编是否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改编作品应当尊重原作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如果改编后的作品与原作在核心要素上存在严重的背离,且这种背离并非基于合理的创作需要,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以“九层妖塔”为例,判断其是否侵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一方面,要审查改编者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改编。

如果改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擅自对原作进行大幅度的改动,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一方面,要分析改编后的作品对原作的改动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声誉和原作的价值。

如果改编作品使得原作的声誉受到了不良影响,或者导致原作的市场价值降低,那么也应当认定为侵权。

此外,观众的反应和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作为判断侵权的参考。

如果广大观众普遍认为改编作品严重偏离原作,且对这种偏离表示不满和质疑,那么这也能够说明改编作品可能存在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标准和程序。

论我国影视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影视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论我国影视产业中的版权保护问题发布时间:2021-12-24T05:33:42.71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6期作者:司淑婕[导读] 当前我们国家在大力的推进依法治国,文化产业更是需要打击不正之风,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所有角落,现在很多影视其实就是网络经济和文化产业融合的一种形式,网络时代给影视带来很多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危机,比如说近些年来频发的侵权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影视版权发展的现状、影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影视产业解决频频发生的侵权事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威廉玛丽学院 250013摘要:当前我们国家在大力的推进依法治国,文化产业更是需要打击不正之风,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中的所有角落,现在很多影视其实就是网络经济和文化产业融合的一种形式,网络时代给影视带来很多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危机,比如说近些年来频发的侵权问题,基于此,本文将对当前我国影视版权发展的现状、影视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影视产业解决频频发生的侵权事件,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影视版权;举证责任;法律手段;版权保护在数字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并实现广泛应用的过程中,信息传播进入了复杂的网络环境,多元传播渠道和灵活的消费形式让消费群体快速扩大,因此牵涉到版权保护问题。

如何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做好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成了当下互联网产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本文基于网络背景简要分析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当前影视版权的发展现状互联网和影视行业的迅速发展给影视行业的发展与繁荣带来了良好的契机,可是与此同时,关于影视侵权的问题也频频发生,这也引发了很多相关行业人员的高度关注。

在版权侵权方面影视作品的侵权占盗版的比例高、数量、经济损失巨大。

目前,在影视版权保护这块,我国的执法部门经常会出现的问题就是执法不严、分工不明、影视项目的立项环节、报批环节、审批环节都没有严格地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1]。

什么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什么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什么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是指对影视作品作者著作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定义问题,下面由店铺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二、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 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 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 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 式。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是指对影视作品作者著作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保 护。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 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一、什么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
1、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是指对影视作品作者著作权益,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对侵犯著作权的行 为,给予相应处罚。
2、著作权的权利如下: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 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 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影视作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为人们带来娱乐和休闲,更成为文化传播和思想交流的重要载体。

在这个过程中,著作权保护作为保障影视作品创作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制度,助力影视产业的发展。

在公共领域的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如何在公共领域的视野下保护影视作品著作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领域是指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或者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保护权利或者著作权对象未达到著作权保护标准而不再享有著作权的范围。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合作作品与匿名作品,则为合作人或自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当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后,影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和传播,无需著作权人的许可。

2. 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保护权利: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保护权利的规定,也意味着影视作品进入公共领域。

著作权人放弃著作权保护权利的行为可能是口头或书面表示,亦或通过行为具体表现,当其放弃著作权保护权利时,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状态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

3. 著作权对象未达到著作权保护标准: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对象的保护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创作条件和水平,才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

当某一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对象未达到著作权保护标准时,该作品也将进入公共领域。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特点决定了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与之前的有所不同,如何在面对这些特点时保护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是关系到文化产业与法律制度间协调发展的问题。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 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的再利用问题: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后,其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再利用该作品,但这也可能导致著作权人的权益受损,如何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特别是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并讨论其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公共领域视野。

公共领域视野是指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后,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演示和再创作。

这意味着公共领域作品不再受版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作品而不必支付许可费用或罚款。

在视听传媒行业中,公共领域作品通常指的是版权保护已经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成为公共财产的作品。

对于影视作品来说,著作权的保护很重要。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了导演和编剧对作品的版权保护,主要表现在对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等方面。

著作权的保护可以激励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同时也能够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随着版权保护的期限届满,一些知名的经典影视作品或者对公众有重要意义的作品将会进入公共领域,这将为公众带来更多的便利和机会,让更多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作品。

一些版权保护期限届满的影视作品可能会面临被滥用的风险,比如侵权、盗版、篡改等行为可能会对这些作品造成损害。

为了解决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完善。

法律制度需要更加完善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在制定著作权法律时,需要更加重视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权持有者和公众的权益。

对于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影视作品,应该明确规定其可以被自由使用的范围和方式,同时也要规范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和再创作,防止恶意篡改和侵权。

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版权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于公共领域内的影视作品,可以建立开放的版权管理系统,让公众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作品。

监督机制也要更加严格,对于侵权行为和恶意篡改行为要做出及时的处罚和制止。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国家在境外节目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在境外节目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在境外节目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四条: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第四、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对境内网站进行网络传播授权的法律性质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对境内网站进行网络传播授权的授权行为要想获得《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保护,必须同时具备两点以下两点:一、该作品不是非法作品法院必须对该作品进行内容判断,即该未获审批的境外作品是否属于内容合法的作品。

如果法院认定境外作品内容非法,属于依法禁止和传播的作品,则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授权收益自然无从谈起;如果法院认定境外作品内容合法,则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有获得授权收益的基础。

二、该作品政府允许在互联网上合法传播国家党政宣传部门、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在多个规定、办法中明确申明了:未经审批的境外节目不允许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因此,该些节目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标的非法”、“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交易行为”本身即是非法的。

因此该些境外节目权利人的“授权收益”,不仅不会被国家公权力(司法、行政)予以保护,反而会被广电和信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甚至相关责任人员还会被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侵犯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无需进行侵权损害赔偿《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出于政治和文化市场的保护的缘故,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一律不得在境内的互联网上进行合法传播,因此该部分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仅没有网络传播的任何合法所得,甚至根据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力没收其非法传播产生的收益。

浅谈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谈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影视作品等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敏感作品在社会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著作权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浅谈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下保护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促进敏感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一、敏感作品的定义与特点敏感作品是指那些涉及社会、政治、宗教、文化等敏感议题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等。

这些作品往往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和话语权,因此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敏感作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内容引人深思:敏感作品往往涉及到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具有独特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2. 社会影响力强:敏感作品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议论,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3. 话语权重:敏感作品常常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具有引领舆论、引发社会热议的能力。

由于敏感作品具有以上特点,其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二、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题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在敏感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或不够明确。

2. 文化价值与商业利益的冲突:敏感作品涉及的议题较为敏感,涉及到文化价值和商业利益的冲突,导致著作权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3. 网络传播难控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敏感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难以控制,著作权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增加。

4. 版权侵权风险高:由于敏感作品的特殊性,其版权容易受到侵犯,侵权行为难以及时制止。

为解决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难题,需要从法律途径入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水平。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敏感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敏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措施。

2. 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著作权维权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的成本,以保护敏感作品的合法权益。

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望堕耋l篮圈国匿霍来轻审批钓镌外影视碑品若诉仅儡护研宓万里鹏摘要目前,法律实务界对于未经审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处理意见不统一,导致同类案件的判决差异较大,集中体现在对涉诉影视作品赔偿损失责任的认定方面。

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实际国情,在权衡行政审批制度和民事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的基础上,建构性的提出了针对境外影视作品的事后审批制度,以期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理论范式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事后审批制度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97-04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在中国大陆发起了一系列的版权维权活动。

中凯公司是韩国影视作品宫《S》、《生死拳》等在中国大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处理大陆境内的盗版行为。

在这些维权活动中,涉诉影视作品的共同点是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没有经过我国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所以各地法院对该类影视作品的认定及最终判决产生很大差别。

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涉外影视作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与民事著作权侵权纠纷无关,即无论被告是否以影视作品未经审批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均按照普通著作权侵权纠纷处理,原告只需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以及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法院就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权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国二是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得不到保护。

例如江西省高院的判决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北京网尚从T V B公司获得《步衣神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然后持文化部批准文件和《海关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虽然认可北京网尚公司享有著作权,但由于未经行政审批,不能在大陆地区合法行使权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保护

论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二元保护

于非 引进 境外影 视作 品或 者违 法作 品则 不予 版 权承认
与 保 护 的 法 律 体 制 。 言 之 . 一 元 版 权 体 制 下 。 律 换 在 法 只 保 护 引 进 作 品 或 者 合 法 作 品 的 完 整 版 权 .而 不 承 认
非 引 进 或 者 非 法 作 品 的 另 一 种 受 限 版 权 .从 而 根 本 否 定非 引进 或者 非法 作 品的版权 地位 。
法 创 作 的 作 品 。境 外 影 视 作 品 分 为 引 进 版 和 原 版 两 大 类 . 中 引 进 版 包 括 直 接 引 进 版 和 删 减 引 进 版 : 版 包 其 原 括 未 通 过 审 查 的 境 外 影 视 作 品 和 未 引 进 的 境 外 影 视 作
品。
权 保 护 进 行 具 体 分 析 和 讨 论 . 找 到 符 合 现 实 状 况 的 理
对境 外 影视 作 品 的 版权 及 其 保 护 作 出论 证 希 冀 在 二 元 保 护 模 式 下提 高对 境 外 影 视 作 品 法 律 保 护 的 能 力 。减 少版 权 国
际 纠 纷 .促 进 我 国版 权 国际 化 的发 展


词 :境 外 影 视 作 品 ;一元 保 护 ;二 元 理 论 ;立 法 建议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2 7 ( 0 2 4 0 9 - 6 0 7 8 0 2 1 )0 — 0 7 0
中 图分 类 号 :D 2 . 9 28
收稿 日期 :2 1 - 2 2 0 1 1— 0
作 者 简 介 :李冬 梅 ( 7 ) 』 一 ,女 , 大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辽 宁 省 法 学 会 知 识 产 权 法 研 究会 副 会 长 ,研 究 方 向 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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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摘要
我国政府大力推行文化强国战略,文化产业不断得到政府的扶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类影视作品已经逐渐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著作权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受到重视。

经济全球化带来更多的版权贸易,其中影视作品的交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某些“非法”进入我国的境外影视作品造成了行业秩序的混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规定和国际法中“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存在冲突。

“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即王利民教授在国内首次提出的著作权保护理论,对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比较完善的理论依据。

该观点顺应了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填补了相关理论研究空白。

本文在分析、研究“二元承认与保护理论”的基础上,探究和构建我国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

本文主要阐述在该理论下,结合我国国情,如何构建二元保护制度,并构造出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体系。

关键字:境外影视作品;二元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制度
引言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就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规定进行磋商的请求。

该请求主要包括: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TRIPS协定以及《伯尔尼公约》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在该法条规定下,未经过事先审查的境外作品的著作权在中国得不到承认和保护,这与《伯尔尼公约》第5 (1)条存在冲突。

最终,专家组对美方的请求给予了支持。

对此,我国立法机关对《著作权法》着手修正。

将《著作权法》第4条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的第4条语义模糊不清,缺乏相关解释。

国家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不明确,没有具体规定。

面对《著作权法》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我们应当正确面对法律关于境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上确实存在疏漏的难题,并找出解决方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

目录
第1章境外影视作品及其保护模式 (4)
1.1境外影视作品的概念与分类 (4)
1.2境外影视作品版权的权利内容 (4)
第2章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立法及理论分析 (6)
2.1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国际立法 (6)
2.2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国内立法 (7)
2.3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理论分析 (8)
第3章现行立法对境外影视作品保护的缺陷 (9)
3.1 对《著作权法》第4条的检讨 (9)
3.2民事救济权利缺失 (9)
第4章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11)
4.1 立法层面的建议 (11)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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