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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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汇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2010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本通知。

本通知对现有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法规进行了梳理整合。

现通知如下:一、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以下简称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核定银行头寸限额并进行日常管理。

(一)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

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三)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三、头寸的管理原则(一)法人统一核定。

银行头寸由外汇局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不对银行分支机构另行核定(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二)限额管理。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等因素对头寸采取核定限额的管理模式。

(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一、前言为了规范银行资金头寸管理行为,加强银行内部监管,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二、基本原则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稳健经营原则。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和持有时间,避免过度集中风险和存在长期潜在风险的头寸。

(二)信息透明原则。

银行应充分披露资金头寸管理信息,并及时向内部和外部有关方面报告头寸规模、结构、变化等情况,确保头寸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三)风险意识原则。

银行应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头寸结构和规模,避免过度押注和过度依赖某一头寸或市场,确保资金头寸管理活动的风险可控。

三、资金头寸管理目标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资金头寸管理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防范流动性风险。

银行应遵循稳健经营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头寸结构和规模,确保流动性充足,避免出现活动性丧失、流动性风险增大的情况。

(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银行应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确保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和重要性匹配,避免出现资产期限长而负债期限短、使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降低的情况。

(三)增加收益。

银行可通过资金头寸管理活动,增加收益,提高经营效益。

但是,应根据市场风险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持有头寸规模和时间,避免过度押注和存在潜在风险的头寸。

四、头寸管理机制银行在开展资金头寸管理活动时,应建立完善的头寸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头寸规模控制。

银行应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市场环境、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头寸规模。

同时,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头寸规模不超出承受风险的范围。

(二)头寸结构调整。

银行应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和风险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头寸结构。

(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制度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管理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业务管理,维护结算纪律,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及外币现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现金业务活动主要包括: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出入库、尾箱的保管、假币的收缴等。

第四条现金业务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加强核算、核定限额、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辖内成员行社。

第二章机构及岗位设置第六条现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运营管理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各营业网点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并落实现金业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门是现金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涉及以下工作内容:(一)负责现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负责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现金收支计划的编制、下达、调整平衡、监测与分析。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现金库房及现金押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各营业网点涉及现金管理的工作内容为:(一)对客户大额现金支付的审批。

(二)了解开户企业现金需求。

(三)督促企业按现金管理规定进行现金账务处理。

(四)对现金收支使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与现金业务相关的岗位主要包括金库负责人、库柜员、经办柜员。

第十一条金库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金库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

(四)其他涉及金库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库柜员的岗位职责:(一)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及摆放整齐。

(二)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及相关实物登记簿的记载。

(三)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

头寸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有效管理公司资金流动性和市场风险,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特制定本头寸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资金运作的部门和个人。

三、头寸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确保头寸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2. 流动性原则: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对突发的资金需求。

3. 收益性原则:在满足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益。

四、头寸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头寸的监控和管理。

2. 投资部门负责头寸的投资管理和运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头寸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五、头寸管理流程1. 头寸预测: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预测。

2. 头寸计划:根据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头寸计划。

3. 头寸执行:投资部门根据头寸计划执行资金的调度和投资。

4. 头寸监控:财务部门对头寸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头寸计划的实施。

5. 头寸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资金需求,适时调整头寸计划。

六、头寸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定期对头寸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识别。

2. 风险评估:对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 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止损、对冲等。

七、头寸报告1. 定期报告:财务部门应定期向管理层提交头寸管理报告。

2. 临时报告:在头寸管理出现重大变动或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八、监督与检查1.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头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

2. 对违反头寸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财务部门提出,经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调整和补充。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最新一、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限额管理,保障客户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所有业务操作中的限额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限额、贷款限额、外汇业务限额等。

三、存款限额管理1. 个人存款限额(1)普通储蓄账户:个人普通储蓄账户无存款限额,客户可随时存入或取出。

(2)定期存款账户:个人定期存款账户需根据存款金额确定存款限额,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根据客户申请情况和风险评估确定。

2. 企业存款限额企业存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存款限额调整存款限额可根据客户申请、风险评估、资金流动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贷款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1)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限额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个人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限额根据抵押物价值、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2. 企业贷款限额企业贷款限额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信用记录、资金需求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

3. 贷款限额调整贷款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由农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外汇业务限额管理外汇业务限额根据客户身份、资金来源、外汇交易用途等因素确定,具体限额由农商银行进行评估和控制,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规定。

六、限额管理监督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限额管理监督制度,对存款、贷款、外汇业务等限额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确保限额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限额管理制度的行为,农商银行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业务、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八、制度修订本制度由农商银行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对限额管理制度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头寸管理考核工作,增强头寸管理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在总行业务指导与支持下,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面向洛阳银行全体分行机构和各部门及业务岗位,考核内容包括存款和贷款资产负债、外汇和买卖国债等银行头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头寸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情况1.账户开立审核管理:对于涉及银行头寸的账户开立,是否严谨审核核实,实际可操作账户是否满足运营需要,账户开立程序是否规范。

2.资金调拨管理:对于资金调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资金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是否有充分的思考和综合考虑,调拨指令是否规范,操作流程是否严谨。

3.投标落标管理:在公开招标项目中是否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于得标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还款,对于未得标项目,是否及时清算。

4.债券买卖管理:对于债券买卖中的各项风险,是否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和监控,交易流程是否规范,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二)风险管理情况1.头寸交易风险管理:借贷款、买卖外汇、买入国债等头寸交易的价值、变动、各方面风险暴露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2.流动性风险管理:针对存款余额的变动和流出方面的风险,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和计划。

3.市场风险管理:对于千变万化、具有不确定性的市场风险,如汇率、利率、股价、商品价格等进行分析和应对。

(三)授权管理情况1.授权内控流程:对于银行头寸管理授权审核流程是否规范,内部各环节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职责。

2.员工授权技能水平:对于具备银行头寸管理授权的员工,是否真正了解和具备授权范围内岗位的专业技能和操作规范。

(四)考核评价1.考核结果:对于各考核内容进行汇总评定,根据得分给予不同层次的测评。

2.考核通报:将考核结果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进行通报和反馈,促进头寸管理工作的不断提升。

四、考核流程(一)考核申报1.由分行机构和部门按照本考核办法所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申报考核内容。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人民币头寸资金管理办法(修订)1?目的为加强中心支行的资金调控能力,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管理的规范化、集约化、制度化,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支行营业部、各支行、各部门。

3?定义、缩写和分类3.1银行头寸资金是指商业银行能够运用的资金数量,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银行系统对于可用资金调度的专业叫法。

3.2资金头寸管理的内容:资金头寸的报告管理、资金头寸的调拨管理、资金头寸的日常监控管理及考核管理。

3.3资金头寸的上报部门为各支行营业部及中心支行相关业务部门,资金头寸的收报部门为中心支行计划财务部。

4.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计划财务部按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头寸资金变动情况。

合理规划中心支行自有资金,按照不同的期限进行上存,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收益最大化。

及时向主管行长上报大额资金变动情况。

实时监测中心支行及辖属支行的备用金账户,避免账户空头。

各支行应及时、准确地向计划财务部上报人民币资金变动情况。

每日按时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头寸。

柜面发生超大额资金(5000万元以上)走款时,应及时上报一级支行长和中心支行业务主管部门。

各业务部门 1.中心支行各业务部门应在资产业务发生或到期的前一日,向计划财务部上报资金计划。

中心支行资金管理岗每日向总行资金管理岗上报中心支行的大额资金变动及头寸资金变化。

每日汇总中心支行的头寸情况,进行资金的上存上借。

及时将大额资金变动情况上报中心支行主管行长。

建立中心支行上存上借资金台账。

按季与总行进行往来账户的对账,与支行的拆借资金对帐。

各支行综合员每日按时上报支行的交换差和大额收付款情况。

每日按时上报资金头寸。

支行应定期进行与总行的往来账户余额核对,按季与中心支行进行拆借资金核对。

每日汇总支行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资金变动,及时上报支行长和计划财务部。

各支行柜员 1.柜面发生1000万元以上账户资金变动时,通知支行综合员。

农商银行资金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资金管理制度

农商银行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资金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包括资金运作、资金监管、风险管理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应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管规定的学习,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定期进行资金管理制度自查和制度优化。

第二章资金运作第五条农商银行资金运作应遵循风险分散、流动性充足、收益稳健的原则,合理配置各类资产。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设立统一的资金管理机构,对银行内外的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运作流程,包括资金募集、资金投放、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严格遵守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项资金运作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范各类资金风险。

第三章资金监管第九条农商银行资金监管部门应对银行内外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时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

第十条农商银行资金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结算机制,严格执行资金结算制度,保证资金结算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资金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资金清算机制,保障银行资金清算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资金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大额交易监控制度,对大额交易进行监控和报告。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三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各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各项资金运作进行内部控制和审计。

第十八条农商银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内外部披露资金运作情况和风险状况。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本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实收资本。

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

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

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

(二)资本公积。

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三)盈余公积。

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准备。

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八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六条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总行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总行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拆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总行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结算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总行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头寸管理制度

头寸管理制度

头寸管理制度1. 引言头寸管理是金融交易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投资者对于资金的有效分配和控制,以便最大程度地实现投资目标并降低风险。

头寸管理制度对于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风险、保护资金和提高投资回报率。

2. 头寸管理的目的头寸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投资者在金融交易中能够合理分配和控制资金,以降低风险并最大化投资回报。

通过建立合理的头寸管理制度,投资者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暴露、分散投资风险、控制杠杆和设定止损位等。

3. 头寸管理的原则头寸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基于以下原则:3.1 风险控制原则头寸管理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控制投资风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头寸的大小,并严格遵守所设定的风险限制。

投资者应该根据市场行情、资产价格波动性和自身投资目标等因素来评估风险,并相应地调整投资头寸。

3.2 分散投资原则为了降低风险,投资者应该将资金分散投资在不同的金融工具和市场中。

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减少对某一特定资产或市场的依赖,从而降低整体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在不同资产类别、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进行资金分配,以获得更好的风险分散效果。

3.3 杠杆控制原则头寸管理制度应该设定合理的杠杆限制,以确保投资者的资金不会因过度杠杆而承受过大的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条件来决定适当的杠杆水平,并始终遵守所设定的杠杆限制。

3.4 止损原则止损是头寸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投资者应该设定合理的止损位,以防止投资亏损过大。

止损位应该根据市场波动性、资产价格走势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来设定,并且在市场出现不利情况时及时执行。

4. 头寸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有效实施头寸管理制度,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4.1 设定头寸大小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规模,设定合理的头寸大小。

头寸大小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同时又能获得可接受的回报。

4.2 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建立适合自己的风险评估模型,通过评估市场风险和资产价格波动性等因素来确定投资头寸的大小和调整频率。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

农商银行限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金融服务,防范风险,保护客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商银行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限额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

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超出法定限额范围,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

(二)风险防控。

农商银行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定限额,严格控制风险,防范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客户利益。

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合理设定限额,保护客户的利益,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三章限额管理的范围农商银行的限额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贷业务。

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农业贷款等各类信贷业务。

(二)金融产品。

包括存款、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各类金融产品。

(三)资金转移。

包括跨境汇款、境内汇款、资金调拨等各类资金转移业务。

(四)其他业务。

包括担保业务、信用卡业务、外汇业务等其他业务。

第四章限额管理的具体制度(一)信贷业务限额管理1. 个人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家庭收入、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个人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

2. 企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设定企业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偿还能力。

3. 房地产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购房需求、财务状况、房价等情况,设定房地产贷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购房需求。

4. 农业贷款限额。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需求、资金需求、农业政策等情况,设定农业贷款限额,支持客户的农业生产。

(二)金融产品限额管理1. 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等情况,设定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2. 理财产品限额。

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投资意向等情况,设定理财产品限额,确保客户的投资收益。

3. 结构性存款限额。

根据客户的资金规模、资金流动性需求、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特点等情况,设定结构性存款限额,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需求。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进一步控制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本行相关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资金业务是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务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行长对分管行长进行授权,行长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进行授权。

行长、分管行长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业务审批,授权权限可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环境变化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同业拆入业务操作流程(一)申请资金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可选择进行同业拆入业务。

资金交易员与各交易对手询价后,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后,填制业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审批经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业务审批表报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审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行长授权审批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权限报分管行长进行审批。

(三)交易1.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资金结算岗及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若拆入资金超过16点仍然未到账,资金结算岗要催促对手方划付拆借资金,直至资金到账为止。

(四)到期处理1.拆借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岗要按照大额资金划付要求及时向金融市场部经理报告资金到期情况。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

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

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放同业款项是指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及按规定比例上存清算备付金后,因办理现金领缴、结算、理财投资和其他资金往来等业务需要而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三条存放同业款项包括存放境内同业款项和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县级联社之间的存放款项纳入存放同业资金管理。

第四条存放同业资金管理应遵循“分级管理、开户审批、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结合自身实力和业务发展方向,审慎开展同业资金往来,用好用活存量同业资金,严格监测流动性指标,合理安排资产与负债期限,避免期限的错配引发风险累积。

第五条应当选择资金实力较强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含支行)机构或县级联社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参与高息揽存等非法经营。

第六条我单位开办存放同业业务只能在本辖区内金融机构、本市其他县级联社或本市市级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

办理理财投资、外汇业务和信贷资产转让等业务不受开户区域限制。

第七条营业部可根据业务需要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行、分理处不得开立存放同业资金账户。

第八条根据资金状况和理财需要选择办理存放同业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业务,其中存放同业定期存款应合理选择存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营业部开立人民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和最高存款额度,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审查备案(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最高存款额度时,应重新进行审查备案。

国际业务部开立外币存放同业账户时,应提出申请并注明开户理由,经财务会计部审核,行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办事处会计管理部门会同外汇业务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严格控制存放同业账户数量,最多只能选择2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办理现金领缴业务;在人民银行办理现金领缴业务的,只能选择1家金融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辅助办理现金领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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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头寸安全,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头寸是指系统内往来资金。

主要包括备付资金、准备金、上存资金、拆借资金等。

第三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和各支行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合理摆布资金头寸,提高资金效益。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由总行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通过银行间市场或其他资金运作渠道进行统一融资。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清算中心。

总行资金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账户和江苏省联社清算账户中。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并对各支行资金头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含资金清算中心)、各支行应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既要相互配合与协作,又要相互监督,防范资金风险。

第五条资金头寸实行垂直管理,各支行之间不得相互调拨资金,严禁对外融通资金,包括拆借、转存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报告制度
第六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及各支行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合理摆布资金,做到既要用足资金头寸,又要防范账户透支。

第七条总行资金营运部应定期对资金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和科学预测。

各支行应密切关注每日大额资金往来情况,及时掌握大额资金存放本行的期限、划款方式、清算时间、清算银行等方面的信息,并严格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

第八条为掌握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防止总行清算账户出现透支现象,各支行应根据业务种类,及时将大额资金往来情况通过电话上报资金营运部,并遵守下列规定:
各支行在每个营业日内,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100万以上至500万以下的,应在付款日或进账日上午11:00之前和下午4:00之前向资金营运部报告。

单笔付款或进账金额在500万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立即向资金营运部报告。

第九条资金营运部应明确专职资金计划员,对本行的资金头寸进行科学管理,督促各支行加强资金头寸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定期监测和通报各支行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情况。

各支行应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资金头寸预测和报告的责任人,责任人应报资金营运部进行备案。

第三章准备金管理
第十条总行和各支行上缴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遇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一条总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由资金营运部根据本行每旬末各项存款余额计算应缴准备金,并提前做好资金头寸摆布准备,然后通知资金清算中心按时进行调整与划款。

如有变动由资金营运部将具体的调整方法提前与资金清算中心核对。

第十二条资金清算中心于每月5号、15号、25号(遇节假日顺延,人民银行临时要求调整存款准备金,另行规定除外)进行存款准备金调整。

根据具体调整方法计算缴存准备金,并与资金营运部计算的缴存准备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各支行应于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缴存准备金的调整。

由会计主管根据准备金率、调整范围以及上月末各项存款余额等情况,计算出各自应缴存的准备金。

核对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按时、准确地缴存资金清算中心。

第十四条各支行准备金存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四章备付金和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总行的备付金管理实行比例控制、定期监测、防止透支的管理制度。

比例控制是指总行的备付金比率应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备付金比率一般控制在5%以上。

定期监测是指资金营运部每日对备付金比率进行预测,风险合规部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防止透支是指各结算账户必须留有一定的资金头寸,保证支付需要,防范账户出现透支。

第十六条各支行应加强各自的备付金管理,资金宽余及时上存总行,头寸不足及时向总行拆借,切实防范并杜绝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准确匡算现金头寸计划,每天及时
通过办公网上报现金计划,预测全年现金投放量。

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执行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和审批制度,遵守反洗钱规定,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第五章上存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对资金结余的支行,总行开办3个月、6个月、1年期三个档次的上存资金,并实行差别存款利率。

上存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第十九条上存资金严格实行期限管理,进行按季结息。

到期可办理转存手续,提前支取和过期支取按县辖往来利率计算。

第二十条清算中心应建立上存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六章拆借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对外拆借资金,必须按照《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按照人民银行核定的同业拆借限额规范运作。

最高拆入和最高拆出比例不得超过各项存款余额的8%,拆出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因资金头寸不足需要拆借资金时,应根据一定时期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变化,存贷款增减变化等情况,确定拆借资金的额度。

及时向总行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拆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拆借资金的利率,按照总行存贷款结构、财务收支情况和人民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变动而调整。

拆借资金实行按季结息。

第二十四条清算中心应建立拆借资金对账制度,定期与各支行进行对账,确保内部账户相符。

第七章资金透支处理
第二十五条当结算账户发生透支时,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并根据透支原
因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

第二十六条凡属资金调度、记账串户、大额资金划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原因造成总行结算账户透支的,应立即通过其他账户调拨头寸,或通过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等形式弥补透支,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因交易对手方造成的透支,应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和利息损失。

第二十七条总行结算账户发生透支后,资金营运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做出透支说明和调查报告。

凡属本行责任造成的透支,要严肃追究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行结算账户发生透支时,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及时向总行调剂资金弥补透支,并以书面形式向资金营运部和财务会计部报告。

总行按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计收罚息,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全辖资金头寸管理、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稽核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风险合规部负责对全辖资金的流动性、备付金比率、存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监控,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和提示,并及时向总行领导报告。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100-5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一)结算资金账户出现透支的;
(二)未执行大额资金往来报告制度的;
(三)未按时足额缴存准备金或缴存准备金出现差错的;
(四)各支行之间相互发生资金调拨或对外融通资金的;
(五)资金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外拆借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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