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借款合同的形成和单笔借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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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

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

解读银行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与借款人权益保护借据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一种借贷凭证,它记录了借款人向银行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信息。

借据作为法律文件,在银行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借据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借据的形式、内容要素、法律效力以及借款人权益保护。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借据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数据形式,不受形式限制。

银行通常会向借款人提供书面形式的借据,同时也有一些银行提供电子数据形式的借据。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具备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合意、明确约定的要素,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借据的内容要素借据书中应包含以下内容要素:借款人和银行的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各方签字、盖章等必要的信息。

这些要素除了作为借据书的有效构成要素外,也为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在借贷关系中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

三、借据的法律效力借据是一种法律文件,具备法律效力。

一旦借据生效,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

同时,银行也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借据作为一种法律依据,对于借贷双方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借款人权益保护作为借款人,借据书对其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借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确保了借款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借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利率等信息,有效地防止了银行在借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借据的存在也为借款人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银行出现违约行为,借据可以作为借款人举证的重要证据。

此外,借据书的受让权也是借款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据书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有权利将借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这样一来,借款人可以通过将借据转让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来实现资金的回收,提高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综上所述,借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银行借贷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借款人权益保护。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办案指引: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当事人的相关资格审查 (5)(一)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 (5)(二)贷款人的资格要求 (9)第三章贷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10)(一)贷款申请 (10)(二)贷款调查和审批 (10)(三)银团贷款 (13)(四)禁止情形 (13)(五)起草、审查、修改及签订贷款合同 (13)第四章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6)第五章贷款合同的履行 (27)(一)提款 (27)(二)还款 (28)第六章贷款合同的补充、变更 (28)第七章贷款合同的展期、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28)(一)贷款合同的展期 (28)(二)贷款的借新还旧 (29)(三)贷款的收回再贷 (30)第八章贷后的风险管理 (30)(一)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30)(二)贷后对于借款人的监管、检查、监测 (31)(三)贷款风险预警 (32)(四)贷款的债权保全 (32)(五)不良贷款的处理 (34)第一章总则贷款是指贷款人按一定的原则和政策,对借款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商业活动,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业务中的一个主要业务品种。

在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贷款人。

贷款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

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法律事务中,同样应明确上述原则。

律师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是:审查借贷双方的法定资质;参与贷款合同的起草、谈判或审查;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建议和服务,参与贷款风险管理;解决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律师通过自己对贷款活动的参与,协助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履行贷款合同,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各自的商业目标,并防范和化解贷款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风险,促进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

本指引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本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订。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衡、赵修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皖13民终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审理法官】吴昊彧杨俊举李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当事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当事人-个人】张衡赵修权朱晓艳【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庆文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庆文【代理律所】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衡;赵修权;朱晓艳【本院观点】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衡与赵修权、朱晓艳之间就案涉1700000元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查封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张衡与赵修权、朱晓艳之间就案涉1700000元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本案中,张衡主张赵修权、朱晓艳于2015年2月10日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其借款1700000元,但经审查,虽张衡提供了2014年10月10日通过转账方式借给赵修权589000元的证据,并未提供其他债权凭证,虽赵修权、朱晓艳不否认该589000元是向张衡借款的事实,但主张其子赵岩于2017年1月26日转账给张衡500000元,余款以现金方式还清。

在双方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赵修权、朱晓艳在2015年2月10日前对张衡所负债务数额、偿还数额的情况下,张衡主张赵修权、朱晓艳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于2015年2月10日向其借款1700000元偿还此前欠款本息1700000元缺乏事实基础。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定府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定府办〔2014〕24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4〕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入2014年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是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生活条件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我省“我为农民增收办实事”重要载体和途径,是一项惠民工程、民生工程,对于推动我省特色农业发展,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培育农村良好信用环境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二、进一步调整贴息奖补政策(一)贴息条件和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贷款专业名词

贷款专业名词

贷款专业名词一、基本名词1. 借款人也叫贷款人,指即将或已经贷款的客户,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

2. 本金是指客户某一笔贷款当前还欠金融机构的额度,即未结清金额。

3. 综合利息也叫综合费用,就是包括办理的费用在里面,客户要承担的利息。

4. 贷款用途金融机构会要求每一笔贷款都有固定的用途,是贷款买房,还是装修还是消费等。

5. 日息也叫做日利率。

若日息为万分之五,那么月息=30X(5/10000)=1.5%,年息=360X(5/10000)=18%。

6. 月息也叫做月利率。

若月息为1分,则月利率=1%,年利率=12X1%=12%。

7. 年息即年利率。

凡年利率超过36%的,法律均视作高利贷。

8. 一次性手续费率指办理此次贷款业务,只收取一次手续费,日后不再重复收费。

9. 信贷信贷是最常见的融资活动。

广义的信贷指一切以实现承诺为条件的价值运动形式,包括存款、贷款、担保、承兑、赊欠等活动。

狭义的公司信贷专指金融机构的信用业务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客户往来发生的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

10.公司信贷是指以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为接受主体的资金借贷或信用支持活动。

11.贷款流程分为九个环节: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12.贷款金额是指金融机构承诺向借款人提供的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数额。

13.贷款期限信贷期限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信贷期限是指金融机构承诺向借款人提供以货币计量的信贷产品的整个期间,即从签订合同到合同结束的整个期间。

狭义的信贷期限是指从具体信贷产品发放到约定的最后还款或清偿的期限。

14.免息优惠通常以利率折扣券和天数免息券的形式发给客户。

15.借据贷款借据原称“放款借据”。

贷款单位支用贷款时给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凭证。

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在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签订贷款合同的基础上,贷款单位办理每一笔贷款时所必须履行的手续。

二、授信和用信16.API渠道通过api对接方式进行授信申请。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是什么?借款合同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请看下面:一、成立的方式不同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

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 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坚、李安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1【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8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某某华荻田华【审理法官】王某某华荻田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坚;李安石【当事人】王坚李安石【当事人-个人】王坚李安石【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洪坚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李娜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洪坚李娜【代理律所】北京德合衡(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坚【被告】李安石【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王坚主张被上诉人李安石欠款109.2万元,除15万元有借条外,其余款项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双方合意下的借款,仅有银行转款凭证。

对此,被上诉人李安石提供了沈阳副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情况说明的回复》,其中明确记载了“王坚委托中国益民文化建设基金会在沈代表李安石和沈阳副食集团领导见面谈判”字样,结合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出具的《单位工作人员证明》,证明李振为该中心工作人员,李振的证言及魏卓的证言,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王坚与李安石确实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与李安石抗辩的理由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开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4•【文号】开行发[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4.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4月14日开行发[2000]126号)各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行内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局反映。

附: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发银行各类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再确认第三条贷款正式承诺后,分行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四条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纪要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财务状况、项目风险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

贷款条件再确认的主要内容:(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人资格;(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三)出资人和出资额的变化;(四)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五)产品市场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有无重大变化;(六)项目的还贷能力有无明显变化;(七)评审时拟用作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物品的完好程度有无变化;(八)项目建设立项及开工的各种审批文件是否完整;(九)开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时所要求贷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十)需要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分行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情况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项目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报总行评审管理局,同时抄信贷管理局和相关评审局。

精品文档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鄂农信发[2010]44号

精品文档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鄂农信发[2010]44号

鄂农信发〔2010〕44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汉农商行,各市、州、县农信联社(农合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省联社对《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培训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期限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期限管理,防范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实现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可持续性好转,根据《湖北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基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贷款期限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下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间和期日。

第三条各级行、社应当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友好协商、流动性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四条省联社制定的单项信贷产品制度对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期限的确定第五条贷款期限应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确定贷款期限时,借款人的非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还款来源可以作为影响贷款期限的重要参考因素。

首次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与单笔借款用途相适应的资产转换周期。

临时性、季节性的贷款,其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资金周转特点确定,禁止用于长期周转。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予以合理确定,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因执行订单合同所需要的临时周转贷款的期限,一般应控制在组织生产加合理结算期限范围内。

订单提前履行或提前结算的,应当提前收回贷款。

承贷行、社(指从事经营的信用社、支行等分支机构,下同)在借款合同中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期限应通过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中国银行客户经理考试考试资料(题库版)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中国银行客户经理考试考试资料(题库版)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中国银行客户经理考试考试资料(题库版)1、单选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A、2(江南博哥)OOoB、5000C、10000D、20000正确答案:C2、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OoA、5%B、8%C、10%D、18%正确答案:B3、单选中银“新兴市场”理财计划的投资期限为OA.半年B.1年C.3年D.无固定期限正确答案:D4、判断⅛贷款人“受托支付”须借款人提交书面支付委托书。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总投50%”或“500万元等值人民币”是指按照“孰低原则”来确定。

O正确答案:错5、单选恒生指数的成份股个数是OA.33个B.35个C.36个D.38个正确答案:C6、单选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费的收费科目是:OA、5682B、5687C、5349D、5394正确答案:D7、判断题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O正确答案:对8、单选出票行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O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A、3B、5C、7D、12正确答案:D9、多选财务顾问业务能满足的客户需求包括:OA、分析财务结构B、优化财务安排C、掌握政策法规及市场动向,提高经营管理能力D、提供专家式金融解决方案,拓宽融资渠道正确答案:A,B,C,D10、单选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的何种风险?()A.贷款逾期B.担保不足C.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D.假按揭正确答案:D11、单选中银新股增值理财计划在实际到期日和投资者的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能够获得的利息是OOA.不能获得利息B.按照活期利率获得利息C.按照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获得利息D.按照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获得利息正确答案:A12、单选对于以下哪项,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贷款人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多笔民间借贷合同模板

多笔民间借贷合同模板

多笔民间借贷合同模板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标题:多笔民间借贷合同模板一、借款概述1.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就多笔民间借贷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2 本合同所涉及的多笔借款,均为一次性借款,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借款金额及期限2.1 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人民币【】元整,借款期限为【】个月,自甲方实际收到借款之日起计算。

2.2 双方确认,借款期限内,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不得拒绝。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3.1 借款利率为每月【】%,按月支付。

3.2 甲方应在每月的约定还款日之前,将当月的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还款方式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足额还款。

4.2 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应还款金额为【】元。

五、逾期及违约责任5.1 甲方如未按约定时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按逾期金额的【】%支付逾期违约金。

5.2 逾期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六、合同解除及终止6.1 在借款期限内,如甲方提前还款,本合同自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解除。

6.2 在借款期限内,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日通知甲方。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对公简答题

对公简答题

1、关于单位通知存款的存取有哪些规定?答:单位通知存款需一次性存入,一次或分次支取,单位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万,单位通知存款最低支取金额为10万,但分次支取后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最低起存金额,当低于最低起存金额时银行给予清户。

单位通知存款部分支取,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银行为客户换开存款证实书并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根据客户的意愿转为其他类型的存款,但通知存款须先转回其原转出的结算账户。

2、何为承兑?答: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3、客户申请开立哪些帐户需人民银行核准?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增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4、有下列哪些情况的,单位客户可向开户行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答:a)设立临时机构b)异地临时经营活动c)注册验资d)增资验资5、《非基本存款帐户提现申请表》的使用答:开户单位在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取大额现金时,必须填写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非基本存款帐户提现申请表》,并附有效证明资料。

”在此大额现金支付的数量标准为:单笔或累计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开户行逐级授权审批后与现金支票、单位的有效证明资料一齐装订在凭证里。

6、《非基本存款帐户提现申请表》的授权审批权限答:5万(含)--100万(不含)由会计主管(业务主管)授权审批;100万(含)--500万(不含)由支行行长级或分部经理级领导授权审批; 500万(含)--2000万(不含)由会计部经理级领导授权审批; 2000万(含)--5000万(不含)由营业部总经理级行领导授权审批;5000万以上由区分行总经理级的领导授权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1-20)2015-12-13 徐忠兴尚格法律人作者:徐忠兴来源:ilawyer(xzx-lawyer)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试卷1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试卷1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公司信贷(贷款合同与发放支付)-试卷1(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1.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借款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2016年6月真题](分数:2.00)A.贷款种类B.借款用途C.保证期间√D.贷款利率解析:解析:借款合同条款的审查应着重于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备条款的审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①贷款种类;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额;④贷款利率;⑤还款方式;⑥还款期限;⑦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期间属于保证合同的审查内容。

2.下列有关商业银行贷款发放及审查事项的表述,错误的是( )。

[2015年10月真题](分数:2.00)A.商业银行公司业务部门须在借款人的提款额满之后,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B.借款人办理提款、应在提款日前填妥借款凭证,并加盖借款人在银行的预留印鉴C.借款人提款用途通常包括土建费用、工程设备款,购买商品费用,支付劳务费用等D.在审查工作中,银行应通过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复使用商务合同骗取不同银行贷款的现象解析:解析:A项,公司业务部门在借款人的提款期满之前,将借款人应提未提的贷款额度通知借款人。

3.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贷款清单所列用款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 )起付标准或条件。

[2015年10月真题](分数:2.00)A.其他支付B.自主支付C.实贷实付D.受托支付√解析:解析: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所列用款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或条件。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允许借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4.下列文件中,属于商业银行贷款类文件的是(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21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银监会研究制定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周凯杰、周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凯杰、周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凯杰、周玉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1【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1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审理法官】尹为民罗娟陈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凯杰;周玉平;宜昌恒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包云前【当事人】周凯杰周玉平宜昌恒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包云前【当事人-个人】周凯杰周玉平包云前【当事人-公司】宜昌恒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炳荣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炳荣陈林【代理律所】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凯杰;周玉平;宜昌恒杰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包云前【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是: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上诉人恒杰公司向包云前转账款项的性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焦点是: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6月16日上诉人恒杰公司向包云前转账款项的性质。

上诉人主张是偿还的案涉借款本息,包云前主张系给付的所欠佣金。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恒杰公司、兴玉塑料公司与包云前2018年7月10日、2018年12月7日的协议内容中,明确载明恒杰公司、兴玉塑料公司要向包云前支付佣金,付款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开始付2017年9月-10月两月一付,2018年9月20日付2017年11月-12月两月佣金,以此类推。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第四章银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银团贷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代表我行参加全国性银团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节银团贷款的成员地位第四条我行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核、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银团贷款,按实际承贷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我行可担任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和需要以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名义参加银团,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第七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会议或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我行独家担任牵头行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九条我行任牵头行时,分销银团贷款可以采取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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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借款合同的形成和单笔借据的形成篇一: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甲方丙三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乙方为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目的,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周转。

二、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 元(小写)___________整(大写)。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还清甲方。

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还款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甲方收讫后将借据交给乙方时,本合同终止。

五、借款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经双方协商约定月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六、权利义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监督出借款使用情况,乙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

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借款,并对违约部分加收相当于借款利率一倍的罚息。

七、保证条款1.乙方自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贷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4.丙方为本合同的保证人,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人。

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

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书面补偿,也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_____月_____日借据(借款人名字)为用于个人生产经营的需要,于年月日,自处借到人民币元整,现金收讫,以此借据为证。

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年月日,月息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出借人:身份证号:借款人:身份证号保证人:身份证号:见证人:身份证号:年月日以上范本供起草和修改文书参考使用篇二:借款合同(借据)借款合同(借据)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共同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住址: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因借款及其保证事宜,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之有关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甲方借款给乙方人民币(大写)元整(¥元),该笔借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已由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和丙方对此予以确认。

乙方的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二、借款月利率为%。

借款期限不定期,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还款。

三、共同借款人与乙方合同地位同等,且与乙方承担共同清偿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四、三方保证合同首部载明的住址和联系电话为有效通讯方式,如有变更,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向该通讯住址发出的邮件,在寄发5日后均视为送达。

五、甲方为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概由乙方、丙方承担。

六、丙方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借款本息及第五条约定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

七、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概由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于年月日在河源市源城区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甲方:乙方:共同借款人:丙方:篇三:借款合同,借据篇一:借款协议范本及借据范本以下提供借款协议范本及借据范本,供公众参考:格式一:借款协议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乙方(贷款人):(同上)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30000元,于XX年8月1日前交付甲方。

二、借款利息月息1%(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公民之间也可以无息借款)三、借款期限(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四、还款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本协议自×年×月×日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XX年7月24日格式二:借据(简单的借款协议)借据今借到(姓名)人民币三万元整, XX年7月31日前归还,月息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

借款人:(签字日期:XX年7月24日篇二:借款合同(附借据收据)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___ 年___ 月 ___日,至 ___年___ 月___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整,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_________元整,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10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见证人各持一份,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出借方:________(签字)借款方:________(签字、盖章附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________ (签字)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借据今借到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本金),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起到____年____月____止。

借款人:证明人:年月日收据日期:篇三:借款合同、借据、借条(个人借贷范本)借款合同说明:本合同为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

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二、借款信息:经双方协商同意,出借人自愿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圆整(小写:¥ .00元);借款期限:20 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共年(即个月)。

1、本金金额的,折合每月利息人民币仟佰拾圆整(小写:¥ .00元);按月付息,约定为每月号支付上月利息,不足1月的按实际天数/30计算短期系数;23、必须提前至少个月通知出借人,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借款金额计算;4、必须提前至少个月通知借款人,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借款金额计算。

三、出借人应保证借出资金合法合规、无其他经济纠纷。

四、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付息,到期还本,若借款形成逾期,在合同规定的月利率基础上加罚 %。

五、本合同由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共同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处理方式:友好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补充资料:1、出借人根据自己的情况可选择付息办法,(1)按月付息,每月约定日期支付利息,。

(2)期初付息,借款期初支付整个借款周期的利息,到期时归还本金。

(3)期初、期末两次付息,借款期初先付借款期的一半利息,剩下一半利息到期随本付息。

(4)期末付息,到期时随本付息,一次性结清。

2、利息、本金支付方式,可以约定为(1)现金方式支付,(2)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利息分期、且现金支付的话,建议每期出具一个“利息收条”,写明“自xx月xx日至xx月xx日的利息xx元已收讫,收到时间xx”之类的。

4、是否允许借款人提前偿还本金、出借人提前收回本金,看双方协商,提供一个“出借人不可提前收回”的范本:出借人按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执行,在未到期时间内不得提前收回,若有不可抗拒的特殊需要用款,经借款人同意,可以提前归还,月息按合同原定下降10%。

5、本合同,还可以引入“担保机制”“抵押机制”“见证机制”,对应的需要添加(1)担保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凭借什么标的来担保,相关证明文件;(2)抵押物信息,抵押物名称、估值、鉴定报告、抵押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3)见证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作者:uibesuperlee请各位多提宝贵意见,谢谢。

篇四:借款借据借款借据本人(身份证号码:)因资金短缺向出借人(身份证号码:)借款人民币(大写)(¥:),双方《借款合同》编号为:。

本人现己收到《借款合同》项下出借人转入本人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元整(¥:),特立此据。

本人保证按期如数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如任何一期未能及时、足额还款,本人愿意支付逾期还款额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出借人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本人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全部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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