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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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比较
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
(一)美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简称SBIC)计划源于1957年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的一项研究,该结果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比较大,一般都要超出以企业资产为抵押而提供信贷资金。很多具有发展潜力小企业由于缺乏资金而夭折。因此,这些小企业极其需要长期资金来扩充资本金(股权资本)以支持其发展。然而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存在长期资金供应的缺口并且至今依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于1958年正式推出了SBIC计划,目的在于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形式,引导民间资本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以满足小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融资需求,促进其发展。
SBIC计划是由《小企业投资法》批准设立,以美国高度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和前提,通过政府拨款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以此引导基金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吸引民间资本最大限度地的参与小企业公司的投资。该基金计划在运作模式上属于融资担保模式。在运作过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必须经过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的批准,按照有关法律来确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经SBA认可的SBIC可以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基于自有资本的三倍的资金支持,同时还给予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计划在组织管理上采取政府监督,民间部门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管理形式。
美国的经济自1958年实施SBIC计划以来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该计划的实施带动了私人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热潮,使其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为小企业公司提供了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据统计1994年SBIC吸引的私人资本仅有29.3亿美元,但到2000年规模则达到了104.1亿美元,在SBIC鼎盛时期其管理的风险资本高达全美风险资本的75%。截止2001年,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投资累计投资了400多亿美元,扶持了9万家小企业公司近14万个项目。这些成果大大的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此期间硅谷、联邦快递、苹果电脑和耐克
等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成为世界知名的企业。
SBIC计划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利用美国发达的经济金融和信用体系为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该模式的成功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该计划取得了立法的保证,为了顺利的推行SBIC计划,美国政府1958年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该法明确指出,SBIC 计划“必须保证最大限度地吸引民间资本的参与”。另一方面是融资担保方式的正确运用。SBIC计划曾先后采取优惠贷款、债务担保和权益担保的方式来引导民间资本创办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或股权投资。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担保方式由债权方式向股权方式的转变是其最大的成功之处。
经改进后“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主要通过“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两种方式给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担保债券”和“参与证券”对比表
担保债券参与证券
SBIC可以获得3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SBIC可以获得2倍于私人缴付资本的杠杆资金。10年期不分期偿还每半年付息一次可以在任何时候赎
回,头5年中,第一年赎回需付5%的罚金,以后罚金
率每年下降一个白分点,第6年开始不需付罚金。
债券期限为10年
利息率比10年期国债利率高1.25%到1.5%,目前大约为6.5%。在其累计盈利之前,其原本应当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债券利息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实现累计盈利后,再按复利偿还SBA预先为其支付的利息。
每年付给SBA1%的管理费,当SBA批准一笔5年内杠
杆资金额度时,要收取1%的承诺费。资金拨付时需付
2%的使用费,以及0.5%的承销费。
SBA可以获得SBIC约10%的利润分配。
资料来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二)芬兰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芬兰政府为促进国内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特别是解决具有高成长性的规模较小的企业股权资本供给不足的问题,于1995年出资建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Finnish Industry Investment Ltd,简称FII)。FII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与私人投资者共同设立混合基金、共同投资于目标企业。政策规定,在混合基金中,私人投资所占的比例必须不得少于总规模的一半;从长远来看FII的运作必须保持盈利;在利益分配上,FII享有和私人部门同样的分配
权利。
由于芬兰政府没有对混合基金运作提出如投资标准、阶段等政策要求,却又对引导基金做出了盈利要求,导致很多FII参与设立的混合基金将资金投资于中后期创业企业,而没有将资金投资于一些早期创业企业。另外FII不断增加对成长型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额,截至2003年,FII对存在“市场失灵”现象的早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仅为17%,对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比例却高达总份额的57%。这些都背离了政策初衷,不是将资金主要运用在市场失灵领域,不仅降低了政策有效性,而且对私人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加上引导基金没有为私人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激励机制,引导基金的运作没能取得预期效果。
(三)英国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英国政府于1998年宣布设立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初始规模为1亿英镑,目前已形成5.4亿英镑规模。最先由英国贸工部下属机构负责运营,2000年起交接到新组建的小企业服务局管理。区域小企业投资基金不作为直接投资基金,而是与英国各地资本合作成立区域性的小企业创投基金,由各地区创投基金支持小企业发展。而各地的区域小企业创投基金,完全是采取市场化的商业运作模式,以参股与私人资本合作为主要方式,辅以管理补贴或风险补偿等措施,属于多元化运作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英国政府通过引导基金已经有效地推动各地区民间资金成立创投基金。目前,英国已成为欧洲乃至于全球创投业发展最蓬勃的地区之一,其可控创投资本已超整个欧洲的一半,且英国国内各地区创投业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四)以色列引导基金运作模式
20世纪80、90年代,高新科技在以色列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一大批中小企业相继出现,但是由于缺少资金支持和缺乏企业管理经验,加之投资的是风险比较高的高新技术行业,好多企业都是以投资失败告终。为了改变这种困境和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于1993年启动了YOZMA基金。目标是引导私有资本设立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以杠杆放大效应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此支持,进而提高创业投资产业的竞争力,并培育高素质的创业投资专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