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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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

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

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四)保障重点。

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

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活动。

1.3 专项资金是指公司为实现特定目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上级部门拨付、公司自筹等渠道筹集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2.1 专项资金申请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2.2 专项资金审批财务部门收到专项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2.3 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4)其他相关材料。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3.1 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2 专项资金支付专项资金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合同约定支付;(2)按实际进度支付;(3)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3.3 专项资金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专项资金监督与评价4.1 专项资金监督公司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审计检查。

4.2 专项资金评价项目完成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五、责任追究5.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2)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5.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附则6.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

6.3 各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浙财文〔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2〕2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三年实施方案(模板)2.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周期项目清单3.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产业引领类项目申报书4.县(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 年-20 年)政策保障类项目申报书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2年9月16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新时代文化浙江工程,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彰显“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省域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突出重点。

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聚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引导。

充分发挥引导撬动激励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联动推进、省与地方联动支持的机制。

(三)注重绩效。

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年度、终期绩效评价。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专项资金及相关支持政策予以保留、调整或取消。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

宣传处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规范宣传处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经费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宣传处全体工作人员的经费管理活动。

二、经费申请1. 宣传处全年度经费分配由财务部门统一安排,宣传处主任需要对全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计划。

2. 宣传处全年度经费计划需提前提交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使用。

3. 宣传处各项经费需提前申请,由宣传处主任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批,并在财务部门核准的额度内使用。

三、经费使用1. 宣传处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材料、宣传活动、宣传设备、员工待遇等方面。

2. 经费使用应符合宣传处的工作需要,并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对于大额支出和特殊经费使用,需提前进行备案,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支出。

四、经费报销1. 宣传处工作人员需要提前保留好所有的经费票据和报销凭证,确保报销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报销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将相关的报销凭证和报销单据一并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3. 财务部门需要及时将报销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销进行审核,审核后需及时进行报销处理。

五、经费监管1. 财务部门需定期对宣传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的合法使用。

2. 宣传处主任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处理,确保经费的安全使用。

3. 宣传处全体员工都有责任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况及时进行举报和处理。

六、经费管理责任1. 宣传处主任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对宣传处全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2. 财务部门是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需对宣传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

3. 宣传处全体员工都有责任保障经费的安全使用,并积极配合财务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工作。

七、经费管理制度的宣传1. 宣传处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本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宣传处主任需定期对本经费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于经费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浙财教字〔2006〕166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16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全面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特设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进行挖掘、抢救、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支出的补助。

补助经费要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倾斜,对市、县的保护项目补助经费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财教字〔2006〕20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6〕208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委〔2005〕11号和浙委办〔2005〕70号文件,加快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综合实力,根据国办发〔2003〕105、国办发〔2006〕43号及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现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强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省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其中省委宣传部掌握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使用方式:项目补助、贴息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全省文化企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市)。

主要用于:(一)文化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和对产业发展有显著作用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二)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四)重点文化活动、文化品牌扶持;(五)具有示范性、导向性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项目;(六)省属艺术表演场所引进国内外高水平演出的场次补贴;(七)经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效率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浙江省文化产业投资指南》支持的项目;(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五)申请财政贴息的项目自有资金或贷款已落实。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发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部门域宣传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宣传文化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宣传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由部务会议审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宣传部门对专项资金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研究确定,承担重要文化事业产业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我县培育特色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文化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相关项目。

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宣传文化阵地建设项目。

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家书屋、社区文化家园、社科基地、文艺之家等文化阵地建设。

2.新媒体融合建设项目。

围绕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能力、传播能力、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

3.数字文化发展项目。

围绕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决策部署的。

4.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项目落地,扶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大做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支持策划、实施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提升岱山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6.支持演出活动项目,通过部门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或民间社团的文艺演出,丰富渔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和运行管理机制,省财政整合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省级专项资金,统一设立了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引导市县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一是整合省财政设立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广电惠民服务工程、乡镇广电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农家书屋建设、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等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

二是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或奖励我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根据市县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省级引导.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管理方式的改革,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市县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增加财政文化投入,加强和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二)市县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落实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

(三)统筹安排.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当地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四)保障重点.各市、县(市、区)应当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五)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当向欠发达地区、向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努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六)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抵顶地方财政投入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浙财科教〔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8〕37号省级各社科研究部门,各高校:为加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鼓励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强省建设,现将《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反馈。

附件:文化研究工程专项资金资助标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8年9月12日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3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21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对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研究项目、出版成果资助方案及绩效目标,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程序。

根据资助方案,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的,编入相应预算单位年初部门预算;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经费编入省社联年初部门预算,在预算草案报经人代会通过后按规定拨付实施。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经费、出版经费、奖励经费以及经批准的其它项目支出经费。

第四条研究经费是指符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选题范围,经省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组织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浙财教[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20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二○一一年九月八日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广大农民群众文化生活,特设立浙江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

专项资金补助与全省“十二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相结合,与绩效管理的目标相结合。

(二)分级负担。

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三)分类补助。

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档级,分类分档补助。

(四)奖补结合。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部分项目给予定向定项补助,同时对各县(市、区)每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当地文化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5.01.19•【字号】浙财文资〔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资〔2014〕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宣传部(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15年1月19日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3〕28号)精神,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省财政设立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设区市更好地落实发展区域经济的主体责任,引导市县加大文化产业扶持力度、完善文化产业扶持政策,提高全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

到期后,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浙财文〔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文〔202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20年2月6日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15•【字号】浙财教字〔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8〕9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营造有利于优秀舞台艺术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和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艺术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培养一支与文化大省建设相适应的艺术人才队伍,推动全省舞台艺术的发展与繁荣,特设立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

为加强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浙江省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舞台艺术人才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1.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担任主角演出的演出补贴;2.优秀舞台艺术人才的宣传、推介经费;3.优秀舞台艺术人才引进补助;4.优秀舞台艺术人才杭州剧院演出场租补贴;5.经批准用于优秀文化艺术人才保护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演出补贴标准1.一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三次以上文华表演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2.一次梅花奖(戏剧)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两次梅花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000元,梅花大奖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1500元;3.菊花奖(杂技)、荷花奖(舞蹈)、牡丹奖(曲艺)、金钟奖(音乐)的金奖或一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500元,银奖或第二名(二等奖)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300元,铜奖或第三名的获得者每场演出补贴20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财文字[1995]314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22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5年4月25日财文字〔1995〕3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2〕9号文件关于宣传文化系统所属宣传文化企业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原则上返还宣传文化系统、用于发展宣传文化事业的精神,以及我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决定从1994年起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为了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我部制定了《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结合宣传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促进宣传文化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企业是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宣传文化企业。

宣传文化企业包括:一、宣传、文化(含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所属的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发行,期刊(杂志)、报纸、音像制品等宣传文化企业;二、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光明日报社、求是杂志社,各省、市、自治区地方党报;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军事部门和其他文教部门所属的出版机关报和机关刊物的报社、杂志社;四、专门为出版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少年儿童读物的出版社、报社及其书刊印刷厂。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浙财文〔2018〕77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文〔2018〕77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为进一步加强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现将《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浙江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浙文资〔2015〕1号)、《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文资〔2016〕2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文化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下同)的重大事项管理。

本细则所称重要子公司根据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子公司规模和影响力等因素认定,一般为二、三级企业中的公益类文化企业和战略竞争类文化企业及上市公司和挂牌企业(指新三板挂牌)。

重要子公司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目前认定的重要子公司包括:浙报集团下属浙报传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广电集团下属浙江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蓝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出版联合集团下属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东海电影集团下属浙江时代院线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文计〔2015〕47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同时加强省级文化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范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国家新《预算法》及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关于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了《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2015年6月8日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使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保障文化工作的顺利完成,促进文化事业的稳步发展,提升省级文化单位的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新《预算法》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文化系统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直接或间接取得财政性项目经费拨款的厅属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费”是指文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改制院团)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所获得的经费。

第四条省级文化系统项目经费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经费申报第五条年度部门预算申报1.根据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单位所需项目经费原则上均应列入部门预算申报。

2.单位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在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安排项目的立项和整合,需申报当年新增项目的,应首先考虑动用历年结余资金。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本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背景是为了推动和支持文化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升国家软实力。

其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推动文化项目的开展和完成,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和幸福指数。

二、资金来源和规模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投入规模根据具体项目的需求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其中,拨款的具体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文化产业税收和社会捐赠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的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规范和效益最大化等。

四、项目管理和评估为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有效推进,将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估。

同时,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核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五、宣传和推广为增加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将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

通过媒体、网络和社会活动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项目的成果和意义,提高大众对文化发展的关注和支持。

六、经费监督和信息公开为保障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将建立专门的经费监督机制。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议。

七、项目验收和总结每个项目完成后,将进行验收和总结。

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撰写并公布项目总结报告。

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进行项目改进和优化。

八、其他事项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对于违反方案规定和不当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在项目实施中取得的重大突破和成果,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此外,本方案中的文本只为了方便阐述内容,并未代表具体的项目或者资金实施计划。

(以上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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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分配因素采集和测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信息采集软件”中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

主要用于理论宣传产品生产、宣讲品牌打造、宣讲名师培育和宣讲平台整合等工作的探索创新和开展实施,增强理论宣传宣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感召力、说服力。

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主要用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各类文明习惯养成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诚信意识培育践行和乡风文明建设等,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们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3.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

主要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建设等,提升基层影视出版等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均衡发展。

4.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活动。

主要用于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探索、对加快发展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帮扶支持,以及其他列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两大类,包括:工作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1.工作因素。

根据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覆盖率、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获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县(市、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乡镇(街道)、五星级农村文化礼堂等情况开展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

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等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工作因素。

根据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他需要支持的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

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项计算。

计算方法:市县分配资金=市县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八条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全省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总体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专项资金下达60日内,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和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报省委宣传部备案(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中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类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等相关经费;基层宣传文化活动类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省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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