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监管_图文.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总览有哪些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总览有哪些
国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是指以国内企业为上市主体,直接在境外证券市场申请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今天就由店铺的⼩编为读者进⾏国内公司境外上市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总览有哪些
1、《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第⼆百三⼗⼋条规定)
2、《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在境外发⾏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20⽇)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在境外发⾏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问题的通知(⼀)
4、《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5、《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的意见》(1999年3⽉29⽇);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7⽉14⽇);
8、《境内企业申请到⾹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7⽉21⽇);
9、《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作指引》
10、《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步做好信息披露⼯作的若⼲意见》
11、《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3、《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条例》
14、《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
15、《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
以上就是⼩编对“国内公司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总览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来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精品】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
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境外上市及外资并购所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上市简介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
H股,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
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也不同。
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公司需通过与中介机构密切配合,探讨出能符合境内、外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上市方案。
由于直接上市程序繁复,成本高、时间长,所以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了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以间接方式在海外上市。
间接上市又称红筹上市,即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间接上市主要有两种形式: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反向收购,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融资能力已经相对弱化的上市公司来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境外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公司在境外注册公司,或收购当地已存续的公司,用以控股境内资产,而境内则成立相应的外商控股公司,并将相应比例的权益及利润并入境外公司,以达到上市的目的。
两者本质都是通过将国内资产注入壳公司的方式,达到拿国内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拟上市公司。
间接上市的好处是成本较低,花费的时间较短,可以避开国内复杂的审批程序。
二、境外直接上市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一)境外直接上市的主体及设立1、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规范和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境外上市,是指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内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许可,在境外发行股票(含优先股及股票派生形式证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证券(以下简称境外股份),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流通的行为。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涉及的业务登记、账户开立与使用、跨境收支、资金汇兑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检查。
三、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见附件1);(二)中国证监会许可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三)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为境内公司办理登记,并通过系统打印业务登记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交境内公司。
境内公司凭此登记凭证办理境外上市开户及相关业务。
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根据有关规定拟增持或减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拟增持或减持前2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一)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持股登记表》(见附件2);(二)关于增持或减持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有);(三)需经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前述材料内容不一致或不能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境外上市成为各国企业跨国融资的重要手段,推动了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各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也给各国的监管制度提出了挑战:如何防止跨国资本流动对本国造成不利影响,实现证券市场开放和法律监管的良性循环?如何有效地抑制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国家之间对跨国上市监管的法律冲突?等等。
对此,各国均致力于完善境外上市监管的法律制度,同时努力建立国际监管的法律协调与合作机制。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从1984年开始,但其真正的发展也就差不多十年时间。
无论是中国公司愿意境外上市,还是境外上市地接纳中国公司,表面看是一种国际融资行为,实则是我国公司同境外上市地的一种共同逐利行为。
鉴于境外上市公司的离岸性、跨境性和“两头在外”,为维护我国同境外上市地各自利益,就产生了对跨境上市公司实施双重监管和跨境监管的共同愿望。
双重监管是对各方在公司境外上市行为中监管责任的划分,是维护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必然选择。
有了双重监管,就必然会导致冲突;有了冲突,就需要协调与合作。
而跨境监管则是实施双重监管的一个时空上的概念。
从实践来看,双重监管并没产生双管齐下的作用。
相反,由于境内外监管体制的不同和目前境内外合作缺乏约束力,操作起来缺乏互补性,境内外跨境证券监管问题更加明显。
以内地与香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为例,目前两地证券监管机构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只是解决了两地证券监管机构间的协商机制、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资料、进行内幕交易、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甚至欺诈等市场不当行为如何追究责任或处罚,则难以通过现有监管能力加以解决。
再者,由于两地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客观上存在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以及两地间至今还没有建立司法协助关系等原因,对于如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建立民事索赔机制,以及通过刑事审判程序打击有关犯罪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境外投资法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与保护
境外投资法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与保护境外投资法: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与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便利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目光投向境外市场,进行境外投资。
然而,境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监管与保护问题备受关注,因为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差异,对境外投资的风险和挑战不容忽视。
本文将重点探讨境外投资法及其相关方面,以帮助企业了解境外投资的法律要求,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
一、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境外投资的法律监管是确保境外投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体系各不相同,企业需要根据投资目标国家的法律要求合规经营。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境外投资法律监管措施:1.投资准入制度不同国家设立了不同的投资准入制度,以规范外国投资者进入境内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之前,需了解目标国家是否设有外国投资准入制度,以及所需满足的条件。
2.投资合同法律规定境外投资往往需要签署投资合同,投资合同是约束投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各国对于投资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差异,企业在境外投资时需仔细研究投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确保自身权益。
3.外汇管理境外投资涉及跨国货币交易,涉及到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对外汇的管理方式和政策也不尽相同,企业需要了解目标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以便合规操作。
4.劳动法与税法规定境外投资往往涉及到雇佣当地员工和纳税等问题,企业需了解目标国家的劳动法和税法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境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境外投资的法律保护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合法权益的保护采取了多种形式。
以下是常见的境外投资法律保护机制:1.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各国之间保护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通过双边投资协定(BIT)和自由贸易协定(FTA)等国际协定,投资者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上建立了多种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仲裁、国际投资法院等。
这些机制提供了一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进行维权的途径。
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问题
环 球 市场信 息导 报
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法律问题
姚 远 ( 海 市 工 商行 政 管理 局 青 浦 分 局 上 海 上 2 10 ) 0 7 0 摘 要 :开展 境 外企 业境 内上 市 业务 是 我 国 不 断提 高 资 本 市 场 的 国 际化 程度 ,建 设 国际金 融 中心 ,在 全 球 范 围 内发 现 和 吸 纳 优质 经济 资源的重要举措 。各方机构对于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讨论 日趋升温 ,监 管层 的活动也愈加 活跃 。从 法律 角度探讨境外企 业境 内上 市在发行形式 、法律适 用上 问题 ,分析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的法律 准入 制度是 当前 最为核心 的门槛 问题 。该文 旨在讨论境 外企业在境 内上 市的路径选择 、会计准则 、监管制度上涉及 的相关法律 问题 。 关键词: 外企 业境 内上 市;法律 问题 ;制度建设 境 20 0 9年 4月 2 日,国务 院 发 布 《 于推 进 上 海 加快 发 展 现 内居 民 自 由兑换 外 汇 ,用人 民币 买 C 9 关 DR,但 从 境 内购 入 外汇 ,换 代服 务业和先进制造 业建设 国际金融 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 成人民币计价的股票 ,即以美元、港元或英镑等其他货 币存在 的 见》 首次明确提出要适时启动符合 条件的境外企业发行人民币股 资产。这些都将是在国际板上市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 的问题。 , 票。随后 ,上海市政府在对外发布 的 《 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 “ 两 2 境外 企 业 境 内上 市 的会 计准 则 . 个中心”建设实施意见》中表示中财务报告 编制 的标; 隹 隹,同一企业 板 建设 ,适时启动符合条件 的境外企业在上证所上市 ,推进红筹 适 用 不 同 的会 计 准则 将 表 现 出 不 同的 业绩 与财 务成 果 ,这 将 在 很 企业 在 上 海证 券 市场 发 行 A 股 。国 际板 的推 出可 以 满足 中 国资 本 大程 度 上影 响投 资者 的投 资 参考 标 准 ,因 此 ,妥 善 处理 跨 国 证 券 市场 发 展 的 要 求 ,顺 应 了 资本 市 场 国 际化 的 趋 势 ,也 是 上海 建 立 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问题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必须首 国际金融 中心的必然要求。然而 ,国际板的推出必然涉及到法律 先面对的制度前提。中国证监会 2 0 0 7年 2月 2日颁布的 《 公开发 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 问题 ,现有法律体 系是否成 为国际板推 出的障碍 。中国证监会副 行证券 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 主 席姚 刚 2 1 0 0年 6月 2 日在上 海 表 示 , “ 际板 是 一 项全 新 工 定 (0 7年修订 ) 6 国 20 》对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 的财务报告编制作 了规 作 ,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完全覆盖 ,其 中涉及一些重大的法律 定 。总 的来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需要根据 中国的 《 企业会计 问题 。 比如 在 境 外注 册 的 公 司是 否 要 受 中 国公 司 法 的约 束 、很 多 准则 》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相应披露。从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国际 国外公司特别是美国的公司并没有如中国法律要求的设立监 事会 板 的实践来看,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法律通常允许 国际板公司或 怎么办、境外公司是适用国内的还是国际的会计准 则、如何 落实 者 采用 东 道 国公 司 采 用 的会 计 准 则 ,比如 美 国企 业 在 美 国上 市 采 投资者保护和跨境监管等” 。除此之外 , 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在发行 用 的 美 国会计 准 则 ,或者 采 用 国 际上 认 可 的 其他 会 计 准 则 , 比如 形式、制度监管设计等 ,均需考量其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 ,这些都 国际会计; 隹则 (F S o2 0 IR 0 8年以前 ,美国要求采用国际会计准 有待进一步 的探究。笔者尝试从法律角度探讨境外企业境 内上市 则的国际板公司必须编制和披露国际会计准则和 美国会计; 隹则进 行 会计 处理 时 的主要 差 异 ; 2 0 但 0 8年后 ,这 个规 定 也 加 以废 除 。 涉 及 的相 关问题 。 因此 , 要 国际 金 融 中心 的 国际板 实践 都对 外 国 公 司 “ 开一 面 ” 主 网 , 1 境 外 企 业境 内上 市 的 路径 选 择 . 国务院 《 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 制造业建 并 不 强 制其 按 照 东道 国 的会 计 ; 编制 财 务 报 告 。… 国际板 将适 隹则 设 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 中心的意见 》的意见是将境外机构发 用何种会计准则呢7 当前 ,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对于跨 国证券融 行人 民币计值股票提上议程 ,或将很快允许境外公司在 中国发行 资 的 会计 准 则适 用 主要 采 取 以下 模 式 : 1 单 一模 式 。该 模 式 是指 () 中 国存 托凭 证 ( DR C )或 直 接在 A 股 市 场 发行 股 票。 不 过 因 为文 对 于 跨 国证 券发 行 人 , 准 许其 适 用 IRS 只 F ,这 种模 式 一般 适 用于 件中没有给出时间表 ,也没有说明将 允许境外机构 以何 种形式发 资本 市场 国 际化 程 度较 高 的 国 家 ,例 如 在伦 敦 证 券 交 易所 ( S L E) 行人 民币股票 ,因此,还是要根据 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而定。 的主板 市 场 , 国证券 发 行 人就 只 限于 适 用 IR 。() 择模 式 。 跨 F S 2选 直接 A股市场 IO。若选择普通股份的方式 ,企业的注册地 该模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从证券发行地会计准则或 IR 中 P FS 应该在 中国境内,现有的公司法律法规 、以及会计制度和公司治 选择适用一种会计; 隹则。例如 H E K s就适用这种模式。()混合 3 理准则均具有适用性。我国 《 证券法》中发行新股 的主体表述是 模式。该模 式是指跨国证券发行人可 以适用其注册地国的会计; 隹 但 F “ 公司” ,已不像原修订前的 《 公司法》一样 ,将发行股票的主体 则 , 应对 其 使用 的注册 地 国 会计 准 则 与 IRS之 间 的核 心 差 异提 限定于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因此 ,从某称程度上可 交一份阐述报告 ,此类模式主要适用于专业与机构投资者较 多的 以说 “ 境外公司境内发行 A 股 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但是 目前 证券 市 场 。 例如 L E 的专 业 证 券市 场 对 于 批量 证 券 发 行 人 ( e S t h 的法律法规远不能完全 匹配国际板。国际板 的推 出缺 乏完善的法 Wh l a ei )则实行此种适用模式。 对于境外企业境内证 oe lR gme se 律制度支持 ,目前 国际板上市 的首发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还 有待 券市场融资的会计准则适用 问题 ,笔者认为 ,混合模式和选择模 出台i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目前 《 证券法》以及大多数信息披露 式相 对 于 我 国 的证 券 市场 环 境 均 不相 宜 。 因此 ,有 必要 对 我 国现 的法 规 中 ,大 量 的 规定 仅 仅 适 用于 中国 企业 。 因此 立法 应 制 定相 有会 计 制度 进 行 进一 步 的 改革 与 完 善,并加 强 其 与 国际 会计 制 度 、 应 的制定 国际 板 的 发行 上 市 管理 办 法 和 上市 规 则 ,以及 针 对 国 际 会计 准 则 之 间的 协调 。 3 .境外 企 业境 内上 市的 监 管制 度 板 的特征 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在国际板法律 制度设计 的操作上 , 强 化 公 司治 理 的监 管 。 纽 约 证 券 交 易所 ( YS N E)和 纳 斯达 立法可以参照主板和创业板的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 ,及 信息披露规范进行修订 ,也可另行设计国际板 的相关发行法律制 克 证券 交 易 所 ( NAS DAQ)对境 外 上市 企 业 均设 立 了公 司治 理标 度, 但国际板毕 竟是在境内上市 , 应适当保持与 A股市场的协调。 准 的 豁免 条 款 ,吸 引全 球 优 秀 的上 市 资 源。 那 么 ,中 国 的公 司 治 发行 中国存托证券 ( D 若 以中国存托凭证 的方式上市交 理 准 则是 否 可 能 对境 外 上 市 设 立豁 免 条 款 , 以及 这 种豁 免 的 空 间 C Ro 易或融资 ,就 需要实现破 除现有公司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对境 如何 确定 ,这要求我 国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政策制度有足 外公司设置的障碍。另外,还需要建立境外上市企业退市制度。 够的智慧。NYS E和 N D AS AQ 均制定了境外企业公司合理豁免 C DR 的发 行 方式 较 为复 杂 ,其 基本 程 序 为 :境 外 公司 增 发 新股 或 的条 款 ,但 是 这 种豁 免是 在确 保 投 资 者 利 益 的前 提 下进 行 的。 因 股东 出让存量股票 ,由境外券商将上述股票交付托管银行,其后, 此 , 中国监 管 机 构和 证 券 交 易 所如 果 制 定 公 司治 理 豁 免 制度 ,就 预托 银 行 在 A 股市 场 发行 相 应 的 C DR 并 交付 内地券 商 ,内地 券 需要�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法律问题及对策(ppt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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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美元
2004年境外上市公司数目和融资规模的比较
2004年度香港、美国、新加坡新上市公司数目和融资额比较
50
80
43
69.9
70
40
60
30
家公家
司 20
31 50
40 35.73
30
10
0
香港
5.89
新加坡
10
20
10
0
美国
上市企业数量
融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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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的主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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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散风险:分散和化解可能来自某单一地域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
外汇管理等方面的风险;
• 增强企业的调控资金能力和抗汇率变动风险能力; • 有利于企业国际化,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和提高国际知名度; • 有利于优化企业税负结构和适用更优惠税率; • 有利于优化企业资产和负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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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国内首发上市公司数量虽比境外新上市中国公司多14家,但是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量为国内 首发的近3倍。
2、 2004年度境外首发上市公司数量为2003年度的近两倍,融资规模增长了1.5倍。
100
95
90 家 公 司 85
80
75
2004年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及融资额比较
98
120
90
111.51
2004年香港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2004年在香港新上市的中国公司中,制造业与通讯/IT的企业最多,占到总数的45%,其次是食品/农业、药业/保健 品与电子类的企业,分别占到所有公司数目的12%、9%、7%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第一节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证券交易市场及法律概况一美国美国证券市场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广度上,在世界都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由于美国证券市场法规、制度的完善,市场透明度高,运行规范,筹资手段丰富,许多外国公司都把美国证券市场作为发行上市的首选。
(一)美国拥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美国证券市场分为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OTC)。
证券交易所市场是由证券交易所组成的市场,其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提供交易市场;二是维护市场秩序。
美国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主要是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
地方性的证券交易所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s markets,简称OTC),又称柜台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由证券买卖双方协商议价成交的证券交易市场的总称,其组织方式采取做市商制。
OTC包括纳斯达克(NASDAQ)、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OTCBB)、粉红单市场(pink sheets)以及第三市场、第四市场等。
美国的证券市场体现了立体多层次、为不同融资需求服务的鲜明特征。
美国的资本市场多层次化的特点以及上市方式的多样性为不同的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只要企业符合其中某一个市场的上市条件,就可以向美国证监会申请“登记”挂牌上市。
[1]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1792年5月17日,二十四个从事股票交易的经纪人在华尔街一棵梧桐树下集会,起草协议约定独立从事交易活动,并相互给予优先照顾,史称“梧桐树协议”。
他们模仿费城股票经纪人组成的费城股票交易所的形式,成立了“纽约股票交易与交易委员会”,宣告了纽约股票交易所的诞生。
我国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三)境外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
会计师
其它顾问 发行人 主承销商
发行人国内 律师
发行人国际 律师
国内律师
国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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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外首发上市主要流程
准备阶段
启动阶段
发行阶段
后市阶段
IPO需时约为24-32周(6-8月)
设计规划
准备
定位
营销
发行
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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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上市的主要方式
1. 境外直接上市:以H股、N股及S股等形式在境外上市 2. 境外造壳上市: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直接上市 3. 境外买壳上市:收购境外上市公司后反向并购中国大陆或大
陆之外的企业法人
4. 境外分拆上市: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境外分拆上市 5. 存托凭证(DR)和可转换债券(CB) 6. H股、S股、N股以及ADR/GDR后在国内发行A股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 主要法律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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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境外上市概况 二、境外“首发”(IPO)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三、境外上市(IPO)中律师的作用和服务 四、 如何准备并创造境外上市条件 五、中银律师事务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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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上市概况
12% 5% 5% 5% 7%
9% 12%
22% 23%
制造业 通讯/IT 食品/农业 药业/保健品 电子 能源 房地产/房代 运输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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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新加坡上市公司行业分布情况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马林江pptx
02
融资规模通常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市场情况、投资者的认购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03
发行价格则是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净资产、盈利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来制定。
04
境外上市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总结词:政治风险是企业境外上市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主要包括战争、政治动荡、政策变化等。详细描述战争和政治动荡:企业需要在上市前对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稳定性进行深入调查,避免在战争或政治动荡期间上市。政策变化: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获得政府支持或面临其他不利影响,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策略。应对措施深入调查:对目标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政治风险。投保政治风险保险:通过投保政治风险保险,企业可以将政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与当地政府和利益相关方建立良好关系:与当地政府和利益相关方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获得支持和帮助。
06
总结与展望
多样化交易所选择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交易所选择将更加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纽约证券交易所、*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未来趋势
行业与公司特点的匹配
未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将更加注重行业和公司特点的匹配,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
xx年xx月xx日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马林江pptx
目录
contents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概述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境外上市的操作流程境外上市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
01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概述
指中国企业在境外(如*、纽约、伦敦等)的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境外上市
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体系
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体系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体系引言在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下,境外上市成为我国众多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资本运作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我国对境外上市监管体系的不完善,监管漏洞和风险也相应增加。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并促进我国境外上市企业和市场的良性发展,我们急需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体系。
1. 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境外上市企业合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应当针对目前监管的漏洞和问题进行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强化境外公司信息披露规定要求境外上市企业按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状况等。
同时,加强对披露信息的监管和审核,防止信息虚假、误导性披露等行为。
1.2 加强对境外上市企业行为监管建立完善的境外上市企业行为监管机制,包括对企业高管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对企业重大事项的事前审批制度等,以保证企业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1.3 提高境外上市企业的回归和退市门槛明确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市场的条件,对于经营状况不佳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其退市或纳入特别处理机制。
2. 增加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体系还需要增加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职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强化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加强市场监管机构在境外上市企业的监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其执法力度和能力,加强对境外上市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
2.2 增加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建立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涉及跨境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提高境外上市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2.3 加强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现场检查增加对境外上市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和深度,严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风险隐患,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
3. 增加责任追究机制和力度要完善我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体系,还需要增加责任追究机制和力度。
中 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浪潮中,中国公司境外上市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
这就像是一场跨越国界的大冒险,充满了机遇和挑战。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监管问题可不能被忽视,它就像游戏中的规则,要是不遵守,那可就麻烦大啦!先来说说为啥中国公司这么热衷于境外上市。
一方面,境外资本市场通常更加成熟和多元化,能提供更广泛的融资渠道和更高的估值。
比如说,一些高科技企业,在国内可能还不太容易找到懂他们的投资者,但在纳斯达克或者港交所,就有可能被慧眼识珠,获得大量资金来支持发展。
另一方面,境外上市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国际形象和品牌知名度,这对于那些想要拓展全球市场的公司来说,可是一块重要的敲门砖。
但是,境外上市可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这里面的法律监管问题可复杂着呢!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监管要求差异巨大。
就拿美国来说,他们的证券法那叫一个严格,信息披露要求高得吓人。
中国公司要是不摸清楚这些规则,一不小心就可能陷入法律泥潭。
我曾经接触过一家准备在纽约上市的中国科技公司。
他们在准备招股说明书的时候,真是焦头烂额。
因为美国要求披露的内容详细到了公司的每一个业务细节、每一笔财务往来,甚至包括管理层的个人背景和潜在利益冲突。
这可把公司的法务和财务团队累坏了,连续几个月都在加班加点,整理资料、核对数据,生怕有一点差错。
而且,由于中美两国的会计准则也有差异,在财务报表的转换和调整上也花费了大量的精力。
再说说跨境监管合作的难题。
有时候,中国和境外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可能不那么顺畅。
比如说,境外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对中国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但由于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数据安全等问题,这可不是轻易就能答应的。
这就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来找到一个平衡点。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风险的防范。
境外上市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法律诉讼和纠纷。
比如,投资者可能会因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而起诉,竞争对手也可能会借机挑起专利诉讼。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导论
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研究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德国著名法律史学家茹瑟夫·科勒说过,“股份公司是一种使其他一切形式都黯然失色的组织。
可以说,以其财政力量,能征服整个世界”。
[1]无论该评价在何种情况下产生,它至少可以说是世人对于股份公司制度敬仰心态的一种写照。
股份公司是一种公司类型,是公司能够进入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的基本条件。
上市作为公司的融资途径之一,为公司源源不断地输送财富,使公司的财政力量得以壮大。
公司上市的发展历程是建立在证券市场发展基础之上的。
证券市场最早发端于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
英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很早,在16世纪中期,英国商人所组建的专营海外贸易的合股公司就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
1689年,英国的商人在伦敦城内一家名叫新乔纳森的咖啡馆内进行了首次证券交易。
1698年,伦敦出现证券经纪人,并在各咖啡馆进行证券挂牌交易。
[2]当时交易的主要是政府发行的债券,也有少量股票。
1773年,证券交易场所迁入司威丁街的一幢建筑内。
1802年定名为“伦敦证券交易所”。
此后,英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由分散走向集中,证券业迅速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它发端于费城,形成于纽约。
美国证券市场在早期阶段处于无政府管理状态,具有明显的自发性质。
[3]1860~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为筹集内战经费,扩大军工企业生产,相关公司发行了大量股票,新的股份公司也不断出现,使股票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迅速发展。
进入20世纪后,美国的证券市场开始走向国际化。
日本的证券市场产生也较早,起源于明治维新时期。
在明治政府建立后不久,明治政府为了发行政府债券,认为有必要建立证券市场。
1873年,日本试图模仿英国的模式建立证券交易所,但终因日本的经纪商联合起来反对建立英国的垄断经纪商制度而作罢。
1878年,日本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管理条例》,同年建立了日本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
到1891年,日本已建立了137家证券交易所,它们大多以私有的股份公司形式存在。
境外投资与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
境外投资与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境外投资成为了众多企业扩展市场、获得利润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境外投资涉及到外汇管理及相关法律,因此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境外投资与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展开论述。
二、境外投资的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投资协定:中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和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保护和鼓励投资者在境外投资。
这些协定规定了投资保护、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确定境外投资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3.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境外投资往往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国际贸易法律法规也是境外投资的法律依据之一。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
三、外汇管理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涉及到外汇,因此,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1. 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外汇管理的流程、要求和限制,保证了外汇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外汇管制政策:国家根据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外汇管制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了境外投资的外汇额度、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对于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提供了指导。
3. 外汇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设立了外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外汇管理的具体工作。
这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外汇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外汇管理的合规性。
四、合规运营境外投资为了合规运营境外投资,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法律法规: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国家制定的关于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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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O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if-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No.62010(Sl|mNo.81)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监管刘乃忠1,戴瑛2(1.大连外国语学院,辽宁大连116023;2.大连海洋大学,辽宁大连116023)摘要:资本的跨境流动是公司境外上市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鉴于资本跨境流动经济行为的自发性、盲目性.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和证券市场的其他主体通过建立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市场运作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尤为重要。
我国对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的法律监管应当遵循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原则。
以政府公权监管为主,注重事前监管,辅以证券行业组织自律和私权诉讼,合理地构建公司境外上市资本跨境流动法律监管组织体系的结构。
关键词:资本跨境流动:境外上市;法律监管中图分类号:DF411.9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129—04资本跨境流动,顾名思义指资本在一国境内、境外双向流动。
从国际金融发展史来看,资本跨境流动会带来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所称的资本跨境流动仅指公司在境外上市过程中,以境内资本到境外“买壳”、“造壳”或将境外募集资金调回境内的资本流动过程。
公司境外上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资本跨境流动主要存在于间接上市过程中,为防止资本跨境流动破坏我国的外汇储备平衡,需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法律上的监管。
一、公司境外上市相关资本出入境的法律监管(一)境外上市相关资本出境的法律监管境外上市相关的资本出境按时间顺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先期资本出境。
这一阶段的资本出境伴随着域外离岸公司的设立而发生。
公司境外间接上市首先需要一笔外汇资金或其他资产到境外“买壳”或“造壳”。
对于大多企业的股东而言,并不具备这笔资金,由此产生先期资本出境的问题。
第二,内外资转换的资本出境。
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要把境内资产装入离岸公司,境内企业就必须与境外公司进行一系列的资产置换或股权收购,此时产生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出境。
第三,上市后资本出境。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到资金后,通常将资金转移至境内投资经营,经营所得就需要向境外股东支付股利,于是产生后期的资本出境。
可以说,资本出境最直接的影响是对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
国家为维护外汇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就必须对本国货币的汇率和外汇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管。
而上述三个阶段的资本出境中,只有第二阶段的资本出境是规制的重点,原因在于这一阶段涉及内外资转换的问题。
我国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而在内外资转换过程中,如果境内的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就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危险。
因此在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时。
国家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境外上市的监管,以免对国有资产失去控制,使国家受到损失。
我国对内外资转换阶段资本出境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简称“红筹指引”)。
实践中境外间接上市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境外上市;二是非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但其主要资产和权益在境内的企业境外上市。
第二种企业的上市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一类是境内企业外资股东将其在境内投资部分在境外以外国投资者名义上市。
而从(红筹指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指引适用的“境内中资公司”主要指境内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不包括境内非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即控股股东为境内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后,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
近年来,境内非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发展迅速,法律上监管空白的存在,引起了收稿日期:2010—03一10作者简介:刘乃忠(1965一),男.辽宁大连人,教授。
法学博士:戴瑛(1976一),女。
辽宁大连人,讲师。
①资本市场的风险可以分为个别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所谓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因此,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就是对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宏现的经济状况作出判断。
・129・监管机构的重视。
由此产生了所谓的“无异议函时期”和“后无异议函时期”。
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引入一个“境内权益”的概念,把此类情况纳入监管的范畴。
该通知要求涉及“境内权益”的企业在境外上市,必须取得证监会所谓的“无异议函”。
随后,2003年证监会取消了“无异议函”,从此以后境内民营企业采用自然人股东成立境外公司,然后在境外间接上市的模式和境内企业外资股股东将其在境内投资的部分在境外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上市的模式,已经不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无异议函”。
可以说这两种模式的境外上市出现了监管的真空。
而这两种模式带来的境内资本大规模出境已是中国企业资本流出的主要渠道。
监管者必须规范资本流出的秩序。
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会允许自己国内的企业大规模、有秩序地变成境外的企业,没有一个国家会允许本国企业大规模向其他国家迁册(企业更改注册地址),没有一个国家对这种离岸岛作为外资来源地如此集中的情况不设防”。
“我们想这种资本运作的终点不应该把一个中国的企业变成一个外国企业”①。
(--)境外上市相关资本入境的法律监管公司境外上市内外资转换过程中,入境与出境是同一个交易过程的两个不同的方面,有资本出境就有资本人境存在。
境5,biSh-7_壳公司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的股权和资产时,就有相当于原境内公司净资产值的外汇资金,投入境内进行相关收购活动。
大量外汇的涌入必然影响我国现有的外汇收支平衡,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4年∞、1997年。
先后出台了一些规定。
随着境外上市所涉及的外汇收支活动日益多样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监会从2002年9月1Et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通知适用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1)该通知第2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批准后30天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手续,即设立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制度。
(2)第3、4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者通过上市公司出售其资产(或权益)所得的外汇资金,应在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余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
该项资金调回后,应经外汇局批准结汇。
这两条对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3)第7条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向境外注入资产或权益的境外投资行为,应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拟注入的资产或权益应进行评估,境外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评估值,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确认程序。
这条规定初步明确了向境外注资的管理。
关于我国外汇管理还有一份重要规定是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
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结汇。
在规范境外资本入境的同时,75号文还要求对其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田。
二、民营企业资本跨境监管(一)大红筹与小红筹“红筹”这个词最先出现是在“红筹股”里。
红筹股公司是20世纪90年代香港传媒对大陆资本在香港注册建立或控股的上市公司的俗称。
随着我国大陆境内企业在境外的逐步发展,除了红筹股,红筹股公司外,还产生了“红筹上市模式”的概念。
目前,国内专家普遍认同。
“红筹上市模式”是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民营企业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1999年裕兴电脑作为第一家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内地企业,开启了内地民营企业远征海外资本市场,寻求境外资本的支持和参与境外上市融资的梦想。
最近几年上市的红筹股则以大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
大红筹与小红筹之分就是基于我国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红筹上市模式监管的不同而产生。
①参见:商务周刊<外管局切断红筹股财路,qL,lt群体向政府机关叫板)http://old.ne啪.hexun.corn/detail.asla?ha=1694&id=136890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
⑦中匡l-hX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1月13日联合发布了<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③国家#l-it"管理局1997年5月8日发布<关于境外上市企业外汇帐户开立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④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
境外中责控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外注册、中费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
⑤参见75号文第4、6、8条规定。
・130.、具体而言,大红筹是指拟上市公司在境外设立,但其控股股东为境内的企业或机构,以该境外中资公司为上市主体,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寻求股票发行并上市交易。
<红筹指引》中对“境外中资公司”的概念并未作出明确定义,但是<红筹指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通过境外设立控股公司间接上市的行为,因此《红筹指引》中所指“境外中资公司”主要应指境内国有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对于民营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态度模糊。
小红筹则主要指民营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离岸地设立壳公司,再把境内股权或资产注入壳公司,之后以境外壳公司名义申请在美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境外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