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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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旧收入准则介绍

关于新旧收入准则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介绍一、新收入准则制定背景: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CAS 14号—收入》和《CAS 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进行了规范。

但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行为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如:两项准则的边界,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等。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IFRS 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该准则改变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突出强调了收入确认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金额应当反映主体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获得的金额,并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等。

综上,为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披露,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结合IFRS 15号与我国实际情况,财政部于2017年7月下发财会[2017]22号文重新修订了收入准则。

二、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新收入准则具体内容介绍(一)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二)收入确认计量五步法模型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1号——租赁》规范(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解读-Grant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解读-Grant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解读: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三)——致同研究之企业会计准则系列(三十二)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CAS 14)。

新CAS 14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致同研究之新收入准则系列解读,内容包括:准则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以及实施新准则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业等行业的影响分析等。

应用新收入确认模型的第五步是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在客户取得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的时点(或期间)确认收入。

上两期微信主要解读了新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相关的规定,包括满足哪些条件时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履约进度的确定等,及对控制的判断涉及到的实务常见难点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读。

本期微信将就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中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到的实务常见难点问题做进一步解读,包括如何理解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中的条件: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及就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为何要求款项要覆盖已发生成本并包含合理利润。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一)如何理解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中的条件: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1、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IFRS 15.36段规定,主体将在合同开始时评估资产是否具有替代用处。

2019年8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2019年8月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9年8月最新修订完整版)截止2019年财政部发布了很多新准则或修订准则,它们的执行时间也有所差异,下面我们就一起看一看各项准则的具体执行时间。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7月修订)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执行时间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本准则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三、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四、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五、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六、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执行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感恩每一天的付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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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出版企业图书销售收入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出版企业图书销售收入核算探析

新收入准则下出版企业图书销售收入核算探析中国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谢芳摘要:我国境内非上市企业将于2021年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

本文结合新收入准则的要点,从合同实质、履约义务、交易价格、收入确认等方面,分析了出版企业图书销售业务面临的可能影响,并举例说明了收入核算的主要变化。

本文有助于出版企业准确把握新收入准则的精髓,为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提供一定的实务借鉴。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图书销售收入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根据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运用“五步法”核算收入,对出版企业的图书销售收入核算提出新要求。

本文结合出版企业的特点,剖析新收入准则对图书销售收入会计核算的影响,并运用案例解读实际操作,希望可以为出版企业准确应用新收入准则提供参考。

一、识别合同与履约义务以下从出版企业图书销售典型的业务模式,来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以及合同中的各项履约义务。

(一)传统图书销售业务出版企业与图书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大多为1年期至3年期的委托代销和经销(包退)主合同。

双方以主合同为依据,再按双方的订货单执行具体的购销业务。

每笔订单的图书可明确区分,有单独的售价及对应的折扣,可将主合同加单独的订单作为满足条件的合同。

以订单加单书的形式识别履约义务的工作量较为繁杂,可能降低数据质量,不能为出版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从核算高效准确的角度考虑,以每笔具体的订单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较为合适。

委托代销合同与经销(包退)合同的区别主要为结算条款的不同。

委托代销合同下,出版社依据客户提供已售图书清单结款;经销(包退)合同下,结算满以客户实际已收货金额结款。

而在实务中,出版企业合同签署普遍存在合同标明的模式不同,但业务实质相近的情况;财务处理存在行业对模式名称认定的内涵与会计准则对模式名称认定的内涵存在差异的情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变化
袁孟丹
【期刊名称】《山东纺织经济》
【年(卷),期】2018(000)005
【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印发了新修订的会计收入系列准则,新准则改变了收入确认的理念,核心改变体现在,收入确认的原则以"控制权转移"为衡量标准,即在企业将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送达客户时,用企业将来可以获得或者已经获得的金额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同时还伴随着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交易价格、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特定交易(或事项)等的变化,这将意味着在收入计量确认方面产生大的变革.本文主要从收入准则修订的背景、主要内容、新确认模型、行业影响等方面阐述.
【总页数】4页(P15-17,54)
【作者】袁孟丹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3;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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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4.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兼谈2017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前后的相关变化5.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变化对软件行业收入确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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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浅析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摘要: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程度进一步加强。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约定为指导,与先前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很大变化。

作者对新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和确认收入的“五步法”进行简要分析,并以相关举例加以说明。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原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也带来很大影响。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

2018年1月1日,将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的企业施行该准则;2020年1月1日,将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该准则;2021年1月1日,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并允许企业提前施行。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与施行,表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正持续趋同。

一、新准则主要修订内容1.合并现行准则。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2.新的收入确认判断标准。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控制”概念得到进一步运用。

3.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指引。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4.某些特定交易的明确规定。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应用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新收入准确明确,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应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应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基于核心原则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履约义务和在履约时点或履约期间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1.合同合并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应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

《CAS 14——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 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定义一致; 不再划 分收入的类型来确认收入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CAS 14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8、汽车零件和部件的收入确认时点。
附件:新旧准则详细对比
2006《CAS14—收入》及《CAS 15—建造合 同》
2017 《CAS 1 4—收入》
新旧差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新旧一致
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 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 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 可明确区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1)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中等)。

(2)多份合同: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3)合同变更1)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变更不属于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1)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1)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2)单项履约义务: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1. 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组合)的承诺。

2.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3. 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隐含的承诺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形成企业将向其转让某项商品的合理预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最新)

财会〔2017〕22号(收入准则)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对移动游戏企业收入确认的应用

新收入准则对移动游戏企业收入确认的应用

新收入准则对移动游戏企业收入确认的应用发布时间:2022-10-23T08:38:52.234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10期作者:张梦轩[导读] 为保证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张梦轩东北财经大学、大连市 116000摘要:为保证与国际会计报告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新兴行业,移动游戏企业业务新颖、内容复杂,新收入准则对于游戏中虚拟商品收入的复杂的收入时点确定和计量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原收入准则存在的概念模糊等问题,但新收入准则只提出了纲领性的要求,在具体业务的细节处理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在原有新收入准则下移动游戏行业存在的会计收入处理的问题,并提出新收入准则的对移动游戏企业问题的改善情况。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移动游戏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全球性跨区域累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之间会计准则的差异与新型的产业复杂产业的收入确认方式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大量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4年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15)。

新修订稿基于合同观,对收入的定义、范围、确认以及计量作出改变。

为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我国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和发布的新会计收入准则第14号,并于2018年1月起正式实施。

新收入准则将原商品销售收入准则14号与15号建造合同进行合并,进一步规范并完善了收入的适用范围、确认、计量等方面,对于我国众多行业有着较大影响。

根据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等发布的《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的数据,横向来看,移动游戏占据了中国游戏市场高达76.06%,是游戏界的主力军;纵向来看,2021年中国移动游戏的销售收入为2255.38亿元,与去年相比增长7.57%;同时,中国网页游戏开服数量减少,由于缺乏创新和对市场的洞察力,实际销售收入仅为60.30亿元,同比下降20.74%,连续5年下滑。

新收入准则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收入准则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收入准则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作者:卢昌斌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17期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本文通过笔者所在的企业作为案例,分析新收入准则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笔者所在的企业属于全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典型代表,连续多年重型汽车行业出口全国第一,其母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2018年已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外贸;合同一、新收入准则对外贸企业的影响(一)新老收入准则收入确认时间和条件的差异新收入准则更加注重贸易合同,一切业务都起于合同,依附于合同。

新收入准则确认时点更加注重货物控制权,其核心原则是确认收入的方式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商品或服务而与其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二)新收入准则履约义务的识别1.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业务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整车与提供销售相关的海运服务应视为不同的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

针对已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出口销售,由于相关运输服务尚未提供,应按交易的公允价值按比例确认与提供运输相关的收入金额,并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运输完成时,由合同负债结转收入。

与收入相关的海运费应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销售货物并负责仓储的业务销售整车与提供销售相关的仓储服务应视为不同的履约义务,并分别确认收入。

针对已开票未出库的代保管车辆,由于相关仓储服务尚未提供,应按交易的公允价值按比例确认与提供仓储相关的收入金额,并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仓储服务完成时,由合同负债结转收入。

3.销售货物并提供质保的业务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分别在满足相关收入确认时点时确认货物收入和质保服务收入;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财税实务: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税实务: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概述及新旧对比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14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

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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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 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第十八条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本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

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

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在估计单独售价时,企业应当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并对类似的情况采用一致的估计方法。

市场调整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业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第二十四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其分摊至与之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或者分摊至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商品。

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一)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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