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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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
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
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
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
简答题
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
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3.简述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方式是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①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的
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②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不得留置。
4.简答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
①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
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上不同。在按份共有,共有人应依其应有部分(份
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在共同共有,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
的全部而非仅限于某一部分,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共同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③处分应有部分不同。在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应有份额);而在共同共有,则无应有部分处分之可言。
④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
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共有基
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确需分割共有物。
⑤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
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
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
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
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⑥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故一般而言,
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关系,就其本质而言,
具有暂时性。
5.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
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又可适用于不动产。
①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标的物须为动产
b.出让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
c.出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d.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所有权
e.须受让人受让动产的占有
f.受让人须为善意
g.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②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物权
b.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时为善意
c.受让人受让不动产物权应支付合理的价格
d.不动产物权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或不动产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