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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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执法细则有什么

看守所执法细则有什么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看守所执法细则有什么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为你推荐】虚假出资罪缓刑考验期虐待罪主犯贩卖毒品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交通肇事逃逸在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看守所和监狱是相同的,其实不然。

看守所关押的罪犯是嫌疑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它是临时羁押的场所。

而监狱关押的是已经经过审判的犯罪分子。

看守所的任务是保障侦查、使以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在看守所中有哪些法律规定呢?今天,为大家讲解一下看守所执法细则有什么。

《看守所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公安机关收监执行通知书模板

公安机关收监执行通知书模板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向我宣布。
罪犯: (捺指印)
罪犯已于年月日时被我所收监
执行刑罚。
接收民警: 看守所(印)
此联交看守所
﹡﹡﹡公 安 局
收监执行通知书
×公( )收监字〔 〕号

因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刑罚。
﹡﹡﹡公 安 局
收监执行通知书
(存根)
×公( )收监字〔 〕 号
罪 犯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收监执行
原 因
送往单位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办Leabharlann 案 人办案单位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收监执行通知书
(副 本)
×公( )收监字〔 〕 号

因罪犯(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刑罚。
公安局(印)
年月日
此联交社区矫正机构

所填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法律依据

所填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法律依据

第一节 收监执行通知书
• • • • • • • • 概念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是看守所依法对于需要收监的罪犯予以收监时所填 写的表格类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 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 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 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
• 格式及实例见书
实训操作
• 1、什么是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 2、填写此文书的条件是什么? • 3、根据下列材料填写一份看守所收监执行通 知书。 • 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刘X英(男,48 岁,家住XX市XX区XX委),因其在保外就 医期间又涉嫌盗窃犯罪,XX看守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之规定,决定于XXXX年X月X日将其收 监,并将此情况通知XX派出所。
制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 • • • 1、依次填写表格规定的项目。在表格上方填写收押罪犯的单位名称、文书编号、 入监日期。 2、罪犯基本情况要依次写明。对外国籍罪犯,其英文名填在“别名”栏,国籍填 在“籍贯(国籍)”栏;原户籍所在地,填写捕前户口登记所在地。 3、罪犯犯罪后至判决的基本情况栏,要分别写明拘留日期、逮捕机关、逮捕日 期、判决机关、判决日期、罪名、刑种、刑期、起止日期、剥夺政治权利年限等 项。 4、罪犯捕前的基本情况栏,应写清楚捕前职业、政治面貌、有何特长、籍贯、 口音、家庭住址、曾受过何种惩处(指捕前受过行政拘留以上的惩处)。 5、本人简历栏,要把罪犯从上小学开始一直到此次犯罪前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填 写清楚。 6、主要犯罪事实栏,应把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逐一写明,案情复杂, 内容篇幅较长的,应概括填写。 7、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栏,应详细了解并准确填写关系、姓名、性别、年 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和政治面貌等,应对罪犯的所有重要社会关系逐一写 明、不得遗漏。 8、表内栏目内容大部分可以从罪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中查到,有些则需询 问罪犯。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1号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1号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正文:----------------------------------------------------------------------------------------------------------------------------------------------------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2008年3月23日高检发监字[200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交付执行检察第五条交付执行检察的内容:(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是否及时。

第六条交付执行检察的方法:(一)监所检察部门收到本院公诉部门移送的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应当认真审查并登记,掌握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情况;(二)通过对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看守所检察机构的《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表》内容进行登记,掌握监狱、看守所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交付执行被裁定假释、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情况;(三)向执行地公安机关了解核查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以及监外执行罪犯报到等情况。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样式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样式

XXX公安局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X公(X)行拘字(X)第x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年月日被决定行政拘留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执行场所:XX县行政拘留所
XX县公安局
X年X月x日
1、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行政拘留人家属年月日
2、已于年月日时通过电话将本通知书的内容通知的家属,被通知家属的电话号码时。

办案民警:被行政拘留人
3、已于年月日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邮寄给其家属地址:。

办案民警:年月日
4、由于被行政拘留人无家属|不提供其家属的具体联系方式,故暂无法通知家属被行政拘留人
办案民警:年月日
5、采取其他方式通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请注明:
被行政拘留人
办案民警:年月日。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羁押•第三章管理教育•第四章执行刑罚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京高法发[2007]415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2007]415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局公安局,各公安处,各看守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看守所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

罪犯入监通知书篇一:监狱法律文书第七章监狱法律文书第一节监狱法律文书概述一、概念监狱法律文书是,是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为处理有关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法律事务而依法制作的各种专用文书的总称。

概念的含义:1.制作主体是监狱●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是(a.劳教所B.劳改所c.司法局d.监狱2.监狱文书的内容涉及监狱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犯罪过程中所产生和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事务。

3.制作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刑法、刑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及行政法规。

4.基本属性为专用法律文书。

二、监狱文书的沿革1982年6月当时主管监狱的公安部制定《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32种文书格式。

20XX年7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颁布了《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定了共48种文书。

三、分类(一)根据内容分为:1.监狱执行刑罚事务文书。

收监文书、暂予执行文书、建议减刑、假释文书等。

2.狱政管理文书。

对罪犯的奖惩文书、评审鉴定表、对罪犯关押禁闭、使用戒具审批表、抓捕脱逃罪犯文书。

3.监狱侦查文书。

狱内立案文书、笔录、结案文书等。

(二)根据受文对象及处理方式可分为:监狱法律文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l)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l分);(2)向法院和检察院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时使用的文书(2分)(3)通知有关人员的文书(1分);(4)其他文书(l分)。

1.监狱等执行机关内部使用的表格式文件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等等。

例题:⑴.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Ba.监狱起诉意见书B.保外就医审批表c.提请减刑意见书d.释放证明书⑵.记载出监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监狱对其表现作出结论的法律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出监鉴定表c.罪犯奖惩审批表d.罪犯入监登记表⑶.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是()B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入监登记表c.狱内案件立案报告表d.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监狱在收押新入监罪犯时,必须填写的法律文书是()aa.罪犯入监登记表B.犯人入监登记表c.犯罪嫌疑人入监登记表d.被告人入监登记表⑷.监狱在年终对罪犯进行评审、鉴定时填写的表格式文书是()aa.罪犯评审鉴定表B.罪犯奖励审批表c.年终评审登记表d.罪犯奖惩审批表⑷罪犯服刑期间,符合法定条件保外就医的,需要填写()a.罪犯监外执行审批表B.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c.罪犯奖励审批表d.罪犯评审鉴定表2.向法院和检察机关提请审查决定或裁定的书写式文书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查意见书,提请执行死刑意见书等等。

【管理制度)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见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见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壹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壹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见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见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见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于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于壹年以下的,由见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见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见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于见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见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见守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见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见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壹节收押第八条见守所于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且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见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且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见守所的,立案地见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3.03•【文号】公监管〔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公监管〔20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准确掌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有效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押和通知范围(一)换押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0.05•【文号】公通字[1991]87号•【施行日期】1991.10.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公通字[19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结合《看守所条例》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修改补充意见,请及时报部。

本实施办法暂在内部试行。

待试行一年后由公安部修订发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通字[199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

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第二章收押人犯第四条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

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14页)

【2018最新】看守所实施细则-推荐word版 (1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看守所实施细则篇一:看守所执法细则内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看守所执法细则》的通知公监管[201X]2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看守所执法细则》,对看守所执法过程中羁押、管理教育、执行刑罚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报:张新枫副部长。

送:部属有关局级单位,铁道、交通、林业公安局监管处。

- 1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 2 -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3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看守所收押流程

看守所收押流程
收押工作汇报
收押工作汇报
收押是看守所羁押活动的开始,是实行警戒看守的第一道工序,因此,它在整个看守所 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收押工作的法律性很强,决定着羁押活动是否合法、是否 安全,同时,也是违禁物品流入监区的通道,我们要把好这道关。要做好收押工作,必 须做到规范、有序,确保安全。所谓“规范”,是指“依照法律凭证收押”;所谓“有 序”,是指收押时要有步骤,做到忙而不乱、安全有序。
在公安机关的 《提讯证》、人 民检察院的《提 押证》或人民法 院的《提押票》 上加盖看守所提 讯专用章或者公 章,并注明法定 羁押起止日期。
《提讯证》、 《提押证》 或《提押票》 每次办理一 份,用完续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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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工作汇报
11 提示事项
提示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聘请律师的,应将 所聘请律师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案件是否涉及国家 秘密以及律师会见时是否派员在场等情况,在24小时内书 面通知看守所。
3/10/2020
采集指纹掌纹
• 捺印指纹掌纹,一般 由指定的民警进行
收押工作汇报
8告知权利
义务
发给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入所告知书》,告 知其在羁押期间享有的合法权益及实现途径和必须遵守的管理规 定,并制作《告知笔录》或者记录告知情况,由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罪犯签字、捺指印。
3/10/2020
收押工作汇报
案例分析
某日,某看守所在收押过程中,被收押人员李某称患有甲型肝炎,收押 民警王某如何处置?
该案例考察的是收押过程中,发现被收押人员自称患有急性传染病情况处置。
答案: 1、对李某自述患有急性传染病甲肝,如果没有病症反映的,暂予收押。 2、向值班所领导报告,在安排监室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通知所医做 好进一步检查。经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在监室 内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等措施,及时通知办案单位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 ; 3、对有病症反映,可能患有急性传染病,向值班所领导报告,由办案部 门送医院检查诊断。经医院检查诊断,确诊未患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凭 诊断证明收押;确诊患有急性传染病的,看守所凭不予收押,收押民警在 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不予收押的理由。

看守所执法细则_细则_

看守所执法细则_细则_

看守所执法细则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的内容是如何的?下文小编收集了最新看守所执法细则,欢迎阅读!看守所执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3.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5.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

6.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7.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看守所┃. ┃×××看守所┃.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收监执行通知书┃. ┃收监执行通知书┃┃(存根)┃. ┃(副本)┃字┃┃┃字[ ] 号┃字┃字[ ] 号┃. ┃字[ ] 号┃┃罪犯____男女____岁┃. ┃________派出所:┃. ┃________派出所:┃┃住址_________ ┃. ┃因罪犯____________(性别____,┃. ┃因罪犯______________(性别____,┃┃收监执行_________ ┃. ┃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 ┃第┃____)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__________ ┃. ┃____)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____________┃┃送往单位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批准人___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批准时间_________ ┃. ┃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于______ ┃. ┃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于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 ┃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将罪┃号┃____年____月____日将罪┃┃办案单位_________ ┃. ┃犯__________ 收监执行刑罚。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相关法律知识科普】犯罪分⼦判决⽣效后,原则上要由看守所送到监狱服刑,从看守所到监狱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

那么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是什么,关于从看守所到监狱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从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1.制定和完善投劳⽅案投劳⼯作作为看守所⼀项⽇常⼯作,涉及法院、检察院、武警和监狱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点多⾯⼴,任务重难度⼤,必须切实认真对待。

⼀⽅⾯要加强和各级法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个阶段在押⼈员判决情况,掌握投劳信息,同时另⼀⽅⾯要及时与所投送监狱的联系和沟通,通报投劳罪犯情况,了解投劳动态,做到⼼中有数,早有准备。

要制定详细可⾏的投劳⽅案,确保投劳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投劳过程安全、⾼效、有序。

2.查验投劳⽂书和材料,确保准确完整⽆误监狱法第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刑罚时,交付执⾏的⼈民法院应当将⼈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民法院的判决书、执⾏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件的,不得收监;上述⽂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效判决的⼈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在实际⼯作中,按照⼭东省司法厅和⼭东省公安厅的有关⽂件规定,罪犯所判刑罚种类、刑罚期限、性别、属地和国籍等不同,投送监狱也就不同,因为所需要的执⾏法律⽂书和材料也就有所不同。

另外还由于各地看守所和监狱要求不同,对于具体的执⾏和交接法律⽂书和材料也有不同。

就⽇照市看守所⽽⾔,投劳法律⽂书和材料需要⼈民法院提供⽣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执⾏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起诉书副本等,其中起诉书副本、⼀审判决书(上诉的还应提供⼆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和执⾏通知书各⼀式三份(⼀份看守所留存,两份交付执⾏监狱),结案登记表、罪犯名单、财物明细各⼀式两份,看守所需要认真核对的内容包括罪犯姓名、性别、出⽣⽇期、民族、⽂化程度、户籍地(家庭住址、暂住地)、⾝份证号码、职业、羁押⽇期、拘留⽇期、逮捕⽇期、罪名、刑期(起⽌⽇期)、是否有前科、是否合并执⾏或数罪并罚和是否撤销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收监等等,确保准确完整⽆误。

法院收监决定书范文

法院收监决定书范文

收监执行决定书打给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执行,而建议监外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后,决定将罪犯收监执行时使用。

二、“写明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说明应予收监执行的理由。

三、本样式是按一审判决生效后,监狱对罪犯不予收监执行的模式设计的。

如果适用于二审和再审案件时,有关之处应当作相应改动。

四、本决定书应当送达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工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查询。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

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二审维持原判刑事被告人收监法院是否下逮捕决定书是的。

实践中,对于那些应当判处实刑、确需投监服刑的但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法院决定逮捕的时机把握存在不同做法。

一是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宣布逮捕。

二是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一审开庭前先行逮捕。

三是在一审开庭休庭后即宣布逮捕。

四是在一审开庭后至一审判决宣判前。

五是在一审判决宣判时即宣布逮捕。

据了解,各法院为了保证顺利开庭、宣判,防止节外生枝,在案件一审开庭前先行逮捕的做法相对多一些。

上述各种做法各有一定理由和利弊,但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未经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无罪推定等司法理念、原则,一般情况下,建议在开庭后作出一审判决前,先行逮捕送进看守所羁押,以确保宣判实刑后,被告人能够处于羁押状态,防止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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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正文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 ┏━━━━━━━━━━━━
━━━━━━┓. ┏━━━━━━━━━━━━━━━━━━┓
┃×××看守所┃. ┃×××看守所┃. ┃
×××看守所┃┃收监执行通知书┃. ┃收监
执行通知书┃. ┃收监执行通知书┃┃
(存根)┃. ┃(副本)┃字┃
┃┃字[ ] 号┃字┃字[ ] 号┃. ┃字[ ] 号┃┃罪犯____男女____岁┃. ┃________
派出所:┃. ┃________派出所:┃┃住
址_________ ┃. ┃因罪犯____________(性别____,┃.
┃因罪犯______________(性别____,┃┃收监执行_________ ┃. ┃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 ┃第┃
____)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__________ ┃. ┃____)在暂予监外执
行期间____________┃┃送往单位_________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批准人_________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批准时间_________ ┃. ┃一
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于______ ┃. ┃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
定,决定于______ ┃┃办案人_________ ┃号┃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将罪┃号┃____年____月____日将罪
┃┃办案单位_________ ┃. ┃犯__________ 收监执行刑
罚。

┃. ┃犯__________ 收监执行刑罚。

┃┃填发时
间_________ ┃. ┃(看守所印)┃. ┃
(看守所印)┃┃填发人_________ ┃. ┃年
月日┃. ┃年月日┃┗━━━━━━━━━
━━━┛. ┗━━━━━━━━━━━━━━━━━━┛. ┗━━
━━━━━━━━━━━━━━━━┛此联附
卷此联交暂予监外执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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