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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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浦公园绿化中花境的应用

洛阳市洛浦公园绿化中花境的应用

洛阳市洛浦公园绿化中花境的应用洛阳市洛浦公园位于洛阳市区南部,是一座集旅游、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城市公园。

公园内绿草如茵,湖光山色,植被茂盛,是市民们的理想去处,也是各种活动的举办地。

而在公园的绿化中,花境的应用更是让公园增添了一道美丽的风景。

在洛浦公园的绿化中,花境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花境是指用花卉组成的景观,突显花卉的种类、特色和装饰效果,从而使公园景观更加美丽和生动。

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设计,花境可以在公园中形成独特的风景,吸引游客,提升公园的品位和形象。

洛浦公园绿化中花境的应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在景观设计中充分利用花卉的特色和美丽,打造各种花景;二是在公园绿化维护中加强对花卉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花卉的品质和数量。

在景观设计中充分利用花卉的特色和美丽,打造各种花景是非常重要的。

公园的绿化设计要考虑到花卉植物的种类、季节特点、颜色搭配等因素,合理布局花境,创造出艺术性和观赏性的花景。

在洛浦公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花境,如春季的樱花大道、夏季的荷花池、秋季的菊花展、冬季的梅花园等,每一个花境都有其特有的景色和魅力,吸引着游客们驻足观赏。

在公园绿化维护中加强对花卉的管理和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花境要保持长久的美丽和良好的观赏效果,就必须加强对花卉的管理和保护。

这包括对花卉的日常养护、定期修剪和更新、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确保花境的品质和数量,让公园的花景始终保持着鲜艳美丽的面貌,吸引着更多的游客来此游览。

在洛浦公园的绿化中,花境的应用不仅美化了公园的环境,也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

花境的应用丰富了公园的景观,增添了生机和活力,吸引了更多的游客。

花境的应用提升了公园的品位和形象,使公园成为市民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花境的应用也对环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通过合理的植被配置和管理,可以有效改善空气质量,净化城市环境。

而对于游客来说,在洛浦公园的游览中,花境的应用也是一大亮点。

游客们可以在美丽的花景中尽情享受大自然的馈赠,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找到片刻的宁静和悠然。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正文:---------------------------------------------------------------------------------------------------------------------------------------------------- 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2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六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制订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园和广场的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谐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洛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凡个人种植的树木,需经区人民政府发给树权证,树权允许转让和继承。
第四章 城市园林绿地、树木和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专业绿化队伍和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共同搞好建设和管理。
(一)公园、植物园、游园、主要街道的街心绿地和行道树由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
(二)城区内的铁路、河渠两岸、市郊公路两旁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要根据本市的特点和条件,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增加绿地面积,努力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左右;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在规划城市架空线路、地下管线时,应与行道树尽量错开,保持一定距离。在财力、物力允许的条件下,应逐步将道路上的架空线路改为地下缆线。
(一)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园林绿化的建设、科研方面,有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的;
(三)工作积极负责,完成园林绿化生产任务成绩优异的;
(四)模范执行园林绿化政策、法规,同各种破坏园林绿化行为坚决斗争有功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园林职工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搬迁时,其专用绿地、树木和园林设施,应移交或作价转让。
第二十六条 属单位所有的树木需要砍伐时,由单位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查清树权,一至五棵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六至二十棵由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区园林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一棵以上由区园林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批。
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落实市、区分配的园林绿化任务,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搞好园林绿化工作。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9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6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园林、旅游、公用事业、卫生、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洛浦公园管理制度

洛浦公园管理制度

洛浦公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洛浦公园的管理,维护公园环境,提升公园服务质量,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洛浦公园内的所有设施、活动以及人员,并严格遵守。

第三条洛浦公园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公园内的管理工作,并对管理行为负责。

第二章公园基本管理第四条洛浦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早8点到晚10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

第五条公园内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品。

第六条公园内不得乱丢垃圾,应当投放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七条公园内禁止野餐、烧烤等明火活动。

第八条公园内严禁滋扰他人,包括高音喇叭、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第三章公园设施管理第九条公园内设置健身设施、游乐设施等娱乐设施,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相应规定,注意安全。

第十条公园内的健身器材、景观设施等公共设施应当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公园内的绿化、花坛等植物景观应得到合理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摘取。

第四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公园内严禁游泳、滑冰等危险行为。

第十三条公园内因特殊天气等情况可能引发危险的地点应当设置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发现有人员在公园内吸毒、赌博等不法行为,应及时报警处理。

第五章公园活动管理第十五条洛浦公园内举办各类活动,应提前申请并经公园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确保活动安全和秩序。

第十六条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时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医疗救助点等保障措施,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公园服务管理第十七条公园内设置服务台,提供游客咨询、导览等服务,为游客解决各类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公共厕所,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公共卫生。

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园环境造成破坏或者不文明行为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做出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离开公园,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洛浦公园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洛政[2012]93号【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9【实施日期】2012.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彰显城市特色,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洛浦公园实施综合改造提升。

为规范改造提升项目,确保改造提升成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为战略目标,按照《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文化为魂、水系为韵、牡丹为媒、产城融合、组团发展、生态宜居”的城市定位,对洛浦公园(包括已建成的22公里和将要实施的东至偃师西至宜阳延伸段)全面实施亮化、休闲、文化、生态、水系等五大功能提升,用现代手法挖掘和展示洛阳历史文化,充分展现“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河洛之根、丝路起点”的城市特色。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拓展功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以产业养事业、以经营反哺公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的总体要求,实施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

--坚持规划引领。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主题,按照城市定位,由市规划部门统筹协调,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一张蓝图一盘棋”,避免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保洛浦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布局合理,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体性和前瞻性。

--坚持生态、环保约束。

洛浦公园规划范围大,涵盖内容多,对公园景观或功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项目,必须从城市生态、环保、防洪等大局统一把握,结合洛河两岸景观进行整体考虑。

--坚持一个口径报批。

洛阳市旅游场所管理办法

洛阳市旅游场所管理办法

洛阳市旅游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旅游场所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场所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旅游场所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服务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注重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旅游场所规划与建设第四条旅游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注重资源整合和特色彰显。

第五条旅游场所的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美观实用的原则,确保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旅游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旅游设施与安全管理第七条旅游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旅游设施,包括导游标识、休息设施、卫生设施等,并保持其完好、整洁、安全。

第八条旅游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旅游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卫生管理第十条旅游场所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一条旅游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合理安排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防止垃圾污染。

第十二条旅游场所应当加强对公共卫生的管理,确保公共卫生设施的完善和使用。

第五章旅游服务与质量管理第十三条旅游场所应当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包括导游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第十四条旅游场所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

第十五条旅游场所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章游客权益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旅游场所应当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权。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正文:---------------------------------------------------------------------------------------------------------------------------------------------------- 洛阳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政设施管理。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管养并重、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部门(含产权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保障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大修城市道路时,其他市政设施应当与其配套,统筹规划、同步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施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使用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养护与维修第七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的,办理交接手续,转入正常养护维修。

市政设施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是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和重要内容。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湿地保护”精神,有力支持我市“蓝天碧水青山绿地”工程和建设最佳人居环境重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好我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湿地保护管理,对促进我市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重大战略意义和现实作用。

一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需要。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之一。

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最稳定、物种资源最丰富,是陆地生态系统的精华所在。

它对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开发新能源、新材料及新药、特效药等多方面,都具有无法估量的重要价值,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之所在。

尤其是湿地生态系统,据研究其单位面积生态系统的价值就为其它生态系统平均水平的10倍,是拥有极高功能和价值的生态系统。

二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市是一个以山区、丘陵为主体的地区,林业发展的速度和程度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前进步伐,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都处在林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和关键位置,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保护和管理水平也是林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标志之一。

三是发展旅游事业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市所有的森林公园、休闲公园基本都与自然保护区、湿地区域相吻合,要加快生态游、休闲游事业的发展,必须首先抓好资源保护和管理这项最基础的工作,栾川等地依靠森林资源发展旅游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只有加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度,才能真正实现以旅游业带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第三产业健康发展。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洛政[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洛浦公园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彰显城市特色,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洛浦公园实施综合改造提升。

为规范改造提升项目,确保改造提升成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九次、市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为战略目标,按照《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文化为魂、水系为韵、牡丹为媒、产城融合、组团发展、生态宜居”的城市定位,对洛浦公园(包括已建成的22公里和将要实施的东至偃师西至宜阳延伸段)全面实施亮化、休闲、文化、生态、水系等五大功能提升,用现代手法挖掘和展示洛阳历史文化,充分展现“千年帝都、牡丹花城、河洛之根、丝路起点”的城市特色。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筹规划、拓展功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和“以产业养事业、以经营反哺公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的总体要求,实施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

--坚持规划引领。

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主题,按照城市定位,由市规划部门统筹协调,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一张蓝图一盘棋”,避免政出多门、自行其是,确保洛浦公园改造提升工程布局合理,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体性和前瞻性。

--坚持生态、环保约束。

洛浦公园规划范围大,涵盖内容多,对公园景观或功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项目,必须从城市生态、环保、防洪等大局统一把握,结合洛河两岸景观进行整体考虑。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9月1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发挥牡丹的优势,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城市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新建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新建居住区的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二平方米;旧城区改造的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新建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洛阳伊水游园园区基本介绍

洛阳伊水游园园区基本介绍

洛阳伊水游园园区基本介绍
伊河是洛阳市区内一条主要河流,也是历史上的一条著名的“四渎”之一,自古就有“天下名水·九都之首”的美誉。

伊河
水两岸古树参天,鸟语花香,绿草茵茵,碧水长流。

特别是近几
年来,伊河畔的洛浦公园更是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洛浦公园位于洛阳市洛河南岸,北起开元大道、南至西苑路、西临九都路、东至西苑路。

洛浦公园总面积约100公顷,其中水
面面积约为80公顷。

整个公园分为三大部分:南部为“洛浦怀古”景区;中部为“河滨休闲”景区;北部为“园林游乐”景区。

“伊河怀古”景区以丰富的人文景观和优美的自然景观为主,以“千年牡丹、百年牡丹、牡丹仙子、牡丹传奇”四大系列100多
个景点构成。

景区内现有各类亭台楼阁10余处,雕塑小品15个,奇石假山20余处,长廊连接数十条,并在园内设置了20多处园
林小品。

其中包括被誉为“世界第一大组字”的中国四大名石之一——“洛神赋”;中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诗经》中著名的《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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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浦公园

洛浦公园

洛浦公园夜晚 流光异彩
阳光明媚,微风徐徐,虽然7日就要立冬,可洛 浦公园的红叶依然红似火,秋色正浓。今日,到 公园享受阳光和红叶,合影留念、休闲娱乐的人 络绎不绝。
洛浦公园中复制的地动仪
洛浦公园 中的雕塑
洛水河畔,绿茵丛中,小路通幽, 亭榭相伴。昨浦公园大门
洛浦公园始建于1997年5月15日,总投资4.6亿元,位于 洛阳市南侧,滨洛河而贯穿市区东西,全长10.公里,总 面积956公顷,已建成园林绿地180万平方米,共建成游 园道路、广场30万平方米,形成水面460公顷,栽植68 个品种16万余棵乔木、70余万株灌木。 洛浦公园集河堤、绿地、滩塘、河道为一体,融园 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景观与历史文化为一炉,可满 足市民游憩、观赏、休闲、晨练等多种需求,是人们进 行科普教育、环境和绿化意识教育的重要基地,同时也 对防洪排涝、调节城市气候、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 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电视塔
洛浦公园中的牡丹
为了给游人创造更好的休闲环境,市城市照明灯 饰管理处最近投资30余万元,在洛浦公园设置了 一批景观灯饰,既有栩栩如生的航船,又有动感 十足的自行车运动剪影(如图),可谓赏心悦目。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发布部门】洛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4【实施日期】2019.01.1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4日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8月29日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洛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二、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项删除第七项至第九项。

三、对《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对《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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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洛浦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洛河两岸用于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公共绿地和河道水面。

洛河上游西南环高速公路大桥以东至洛河下游二广高速公路大桥以西为公园规划控制区。

公园堤脚线向外五十米为公园绝对控制区,五十米至一百米为公园相对控制区。

第三条公园及公园周边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园的主管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免费游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公园绝对控制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设施。

在公园相对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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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核心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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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企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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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处
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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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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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竞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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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信息
5.1 被执行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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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发展
4.1 融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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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洛浦公园

洛阳洛浦公园

洛阳洛浦公园篇一:洛浦公园北岸景区分析洛浦公园北岸景区分析洛浦公园是以草坪为主,集堤面、阶地、水面为一体,融园林绿化、园林建筑、园林景观、大型广场、历史文化于一身的新型公园,是目前洛阳市规模最大的开放性公园。

洛浦公园位于洛河北岸,是一个带状的公园。

西苑桥至洛阳桥段,用现代造园手法建设了30个适合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龄段市民活动的广场,30组亭子廊架,10个植物专类园,诸多园林小品,六座形态各异的公厕和管理房。

西入口有内外广场及游园组成,建设了巨型飞鸟造型的洛浦公园西大门,如翱翔搏击的大鸟,寓意着洛阳经济的腾飞。

另外,东大门的雄姿已成为洛阳市一个标志性建筑。

洛阳桥至廛河口为北岸景区东段历史文化区,在该区建有河图洛书、夏都斟寻、商王祈雨、会盟史话、定鼎九州、洛神广场、东汉太学、张衡三仪、蔡伦造纸、建安风骨、洛阳纸贵、四夷里馆、李杜相会、雕版印刷等反映洛阳十三朝古都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十四个历史文化广场,用园林小品和铺装、雕塑、碑刻展示了洛阳丰厚的历史文化内涵,实现了园林艺术与历文化的完美结合。

北岸景区整条绿带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对比强烈,季相变化丰富,具有优美韵律的带状园林景观。

下面主要对洛浦公园北岸景区在园林及景观建筑和社会效益方面作些分析。

作为一个长达十五公里的沿河带状公园,洛河本来就是一道亮丽的风景,引领人们走进公园,欣赏公园。

首先,西入口独特的大门(属于景观建筑的范畴)和门里门外大型开场型广场,满足了园林景观最基本的需求,带领人们走进去。

进去之后,一本大型的书卷给人历史的厚重。

再往西走,有很多各式各样的小品以园林建筑的形式出现,就连必须具备的厕所都做成了景观建筑,还有各种特殊的花架设计,半封闭的园林小品建筑设计,很新颖,很现代。

再配以丰富多彩的园林植物,更显示出了景观建筑的独特风格。

此处做到了有园林建筑就有观赏休息的空间,给人一种很轻松的感觉。

可以说完全是一个现代的公园设计理念,让人深切感受到了时代的特性。

洛阳人注意!今天起,在洛阳干这些事小心被罚!最高罚款千万元!

洛阳人注意!今天起,在洛阳干这些事小心被罚!最高罚款千万元!

洛阳人注意!今天起,在洛阳干这些事小心被罚!最高罚款千万元!注意注意!昨天市里传出大消息!以后在我们常去的洛浦公园里,只要有以下行为就要被罚!赶快看清楚,通知自己的家人!在洛浦公园这些行为都要被罚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从本月起,《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修订)》(简称《条例(修订)》)正式施行。

对比之前,《条例(修订)》中,对于各种公园内禁止行为的处罚金额,也有所提高。

以在洛浦公园内烧烤为例,处罚金额从之前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特别提醒爱在洛河滩上烧烤的人,以后可不敢“任性”了。

同时,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公园各类设施、设备,及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行为,也将面临较高额度的处罚。

具体为:1、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将被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打骂吵闹、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游园,将被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各类设施、设备,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圈占场地、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5、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在公园河道内漂流、游泳,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每天前去洛浦公园散步的老老少少可真是络绎不绝,所以我们必须坚决杜绝以上行为,维护公园的优美环境!顺便提醒身边的人,千万别抱侥幸心理哟~另外,为了方便大家的生活,小编特地吐血整理了一些你不得不知道的容易被罚的事情!千万别等到交不起罚款的时候才后悔!洛龙一居民曾因窃热被罚近万元从我市多家热力公司了解到,每家热力公司都有监测用户是否有窃热行为的稽查部门及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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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号:207138 颁布日期:2005-10-25正文:洛阳市洛浦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20051025 实施日期:20060101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园容与保护第四章游园与管理第五章河道水面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 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洛浦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洛浦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经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洛河两岸用于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以及供公众休憩、观赏的公共绿地和河道水面。

洛河上游西南环高速公路大桥以东至洛河下游二广高速公路大桥以西为公园规划控制区。

公园堤脚线向外五十米为公园绝对控制区,五十米至一百米为公园相对控制区。

第三条公园及公园周边控制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园的主管部门。

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免费游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水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公园绝对控制区内禁止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各种设施。

在公园相对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严格控制。

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公园控制区内已建成的与公园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公园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条在公园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配套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公园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公园的文化内涵和城市功能。

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对公园景观或者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用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第十条公园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注重物种的多样化发展和保护,体现生态效果,绿化用地的比例不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公园的公共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注重艺术和景观效果。

第十一条公园的出入口应当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和游园指引牌。

公园内的各类牌卡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文字图形规范。

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

出入口外应当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

非主要出入口应当统一规划,并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桩或者围栏。

第十二条公园内的水、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网设施应当隐蔽铺设,不得破坏景观,不得危及游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公园设置的游乐、健身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适应。

在公园的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四条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应当征求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占用公园绿地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第三章园容与保护第十五条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清新、整洁、美观;(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四)设施完好;(五)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六)门前广场畅通、平整、洁净。

第十六条公园服务人员应当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在公园从事商业导游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导游资格。

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一)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到位;(二)落实防火、防汛、防滑坡、防塌方的安全措施;(三)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排水设施;(四)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安全使用;道路及时修缮,保持安全畅通;(五)游乐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合格,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公开安全须知。

第十八条公园的病虫害防治应当以生物防治为主,减少药物用量,采取措施保护土壤和大气环境,降低对动植物的危害。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以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公园及周边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对影响游人游览的噪声排放,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

第四章游园与管理第二十条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园内。

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车辆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 小时。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

需要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订活动方案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在公园内组织,活动,应当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影响游客的正常游园和参观,不得损害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需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建筑设施的,不得影响游客游览。

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原状。

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守游园须知及公园有关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不得妨碍他人游览和休憩。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二)攀踏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三)打骂吵闹,酗酒,影响他人游园;(四)恐吓、捕捉和伤害鸟雀等动物;(五)携犬进入公园;(六)爬树,损坏植物,采摘花、果,践踏草坪;(七)在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画、张贴和悬挂重物;(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九)点燃篝火、烧烤、宿营,焚烧落叶、荒草、垃圾;(十)擅自摆摊设点、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第五章河道水面管理第二十五条市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公园内河道水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园河道水面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河道水面工程的运行服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河道水面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橡胶坝上下游划定禁区,并设置禁令标志。

在河道水面易发生危险的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河道水面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水面干净卫生,及时打捞漂浮物。

第二十七条在公园河道水面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公园河道水面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申报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园河道水面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汛期在两岸堤防之间行洪区域内逗留、玩耍;(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三)排放污水及一切影响水体水质的有害物质;(四)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五)乱搭窝棚及其他设施;(六)非工作人员及船只进入禁区;(七)漂流、游泳;(八)燃油船只擅自进入水面;(九)电网捕鱼、炸药炸鱼、药物毒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水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内或者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按照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破坏公园景观、设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倾倒垃圾、杂物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车辆未经同意进入公园或者经同意进入公园的车辆车速超过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公园内组织大型群众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清理或者赔偿;拒不改正、清理或者赔偿的,对第(一)、(二)、(三)、(四)项行为,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第、(五)、(六)、(七)项行为,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第(九)、(十)项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七)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各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园林、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设置或者不按照规划设置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游园指引牌、警示牌等游园标识、标牌的;不依法履行法定的审批职责的;(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四)不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园容脏、乱、差或者游园秩序混乱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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