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试行)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培训总结范文(2篇)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培训总结范文远安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凡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所导致的医患争议,其在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分科级医疗纠纷和院级医疗纠纷,即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介入并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力争使纠纷在科内得到妥善解决,为“科级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未及时妥善处理,致患方投诉至院方的,为“院级医疗纠纷”。
一、院级纠纷处理部门(一)由医务科处理(属护理纠纷先报告护理部)。
属治疗期间纠纷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____、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的治疗方案,努力将病人损害降低到最小。
接待投诉、沟通和调查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文字记录。
对治疗终结的医疗纠纷及时____相关人员讨论,并将结果报告分管领导,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纠纷双方(或多方)代表人意见,做好协调和处臵工作,纠纷处理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年度存档备案。
院级纠纷调解无效,进入法律法规处理程序。
二、院级纠纷处理程序(一)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科内不能解决的均应及时向分管部门(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科室负责人会同当事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____科室内讨论,并书面将治疗情况和事实经过报告医务科。
(二)凡事件危急、严重的科室,要及时____好抢救治疗,力争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发生严重差错、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应按如下步骤处理:1、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应积极____抢救,同时向分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或总值班(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医务科、保卫科)报告,同时报告分管领导。
2、到达现场后处理:(1)向医务人员及患者家属了解情况,稳定现场,注意不要激化矛盾,并及时将详细情况汇报分管院长。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医院应当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预警制度,加强紧急情况警告值报告和紧急情况处臵。
第二章医患沟通第十二条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医疗质量,注重人文关心,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第十四条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坚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解释、说明工作,把对病人的尊重、理解和关心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稳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诊疗水平和医院形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服务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的所有医务人员及患者。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接受投诉:患者在受到医疗损害后,可以向医院提出书面投诉,或者口头咨询医院相关部门,医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记录投诉内容。
(二)调查核实:医院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事实,并收集医疗记录、证据等相关资料。
(三)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阶段,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通过与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尽力解决医疗纠纷。
(四)调解处理: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请求医院提供调解。
医院应当成立调解委员会,由医疗专家、法律顾问等组成,通过调解进行纠纷处理。
(五)仲裁或诉讼: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进行法律程序处理。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第七条医院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负责医院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调查和处理医院医疗纠纷投诉;(二)组织开展医疗纠纷处理的调解工作;(三)协助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包括医务人员、法律顾问等。
第十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纠纷处理能力。
第四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的协商和调解第十一条医院应当积极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尽量避免走上仲裁或诉讼的法律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各种处理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医疗安全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的责任,积极配合处理工作,保障患者的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告知患者疾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严格执行医疗工作流程,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医疗纠纷处理专员,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接受患者投诉,了解患者的诉求和事实情况;(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三)组织调解会议,邀请患者和医务人员参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四)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责任和赔偿金额;(五)调解协议的履行。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二)仲裁委员会对患者的申请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审理;(三)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裁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民法院对患者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理;(三)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四)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2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以下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医院专门机构设立,配备合格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人员。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参与调解。
3.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1.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组织成立,依法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医疗纠纷行政复议程序1.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规定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申诉权和申请权。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及时。
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一般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具体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医院而有所不同。
请在实际使用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医院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公平。
对待医患双方应当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一方。
(二)尊重事实。
事实是解决纠纷的基础,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来处理纠纷。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
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实施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适用于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因医疗纠纷产生的争议。
第五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依法属于政府机关的职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调解基本原则第六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公正原则:调解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协商原则: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三)便利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调解服务,使其能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
(四)追求和谐原则:调解应当促进医患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章调解机构第七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由政府指定的司法机关、工会组织、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二)有明确的纠纷调解程序和规则;(三)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系统;(四)有相应的调解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
第四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受理:当事人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二)调解通知: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三)调解前准备: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并配合调解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四)调解过程: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解决争议;(五)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人员书面记录;(六)调解结果:调解人员将调解协议交给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结束。
第十一条调解机构应当在接受调解申请后30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确需延长,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
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全面提升,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在医疗服务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纠纷,如患者满意程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
因此,人民医院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争议处理办法,加强医患沟通,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
1. 患者投诉渠道人民医院应该建立健全的患者投诉渠道,针对不同的患者投诉情况,设置相应的处理机制。
首先,医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处理患者投诉工作,并在医院内外明确投诉渠道。
同时,应当在医院官网、微信公众号、电话等多个渠道宣传投诉渠道和处理办法。
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向医院投诉:•医院官网:在官网首页进行搜索,找到“患者投诉”模块,填写投诉内容和个人信息,同时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医生主治科室:患者可向主治医生提出投诉,医生应该耐心听取患者意见,并及时协调处理。
•咨询服务台:医院应设有投诉咨询服务台,方便患者咨询和投诉。
•口头投诉:患者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在医院现场书面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当患者投诉到达医院后,医院应当严格按照一套标准化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以保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2.1 投诉受理当患者进行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先核对患者信息和投诉内容,确保其真实有效。
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和采集证据,工作人员应要求患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医技报告、病理学分析、药品配方等。
2.2 调查处理医院应当指派专人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结果应当经过核实证明后发布,以公正处理投诉。
对于涉及医疗安全或医疗质量安全的投诉,应当依据医院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生进行实际的处理。
另外,医院应当积极与患者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2.3 纠纷调解如果患者不满意调查结果,可以请求医院组织会议进行磋商和讨论,商定解决方案。
医院应该加强医患沟通,有效处理纠纷,维护双方权益。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公平,并确保处理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来进行。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当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五条医院接到医疗纠纷投诉后,应当立即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六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向投诉方提供初步调查结果。
第七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并且将处理结果向投诉方报告。
第八条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医院不存在医疗事故的,医院应当立即与投诉方进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第九条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如若投诉方不满意,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在调解过程中,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经过调解,如双方达成一致,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
第十三条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双方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指导医院内部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和协调工作,对调解工作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档案,以备查阅。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调查和鉴定。
第十七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对医院内部医疗纠纷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酌情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范文
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范文一、目的咱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儿,但有时候也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或者事故,这就像开车在路上,偶尔也会有点小剐蹭。
为了能妥善处理这些情况,让患者和家属能满意,也让咱们医护人员能安心工作,特制定这个处理办法。
二、处理原则# (一)主动积极一旦发现可能有医疗纠纷或者事故的苗头,就像闻到烟味儿就得赶紧找火源一样,咱们医护人员要主动站出来,不能躲。
积极去和患者或者家属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担忧。
# (二)实事求是这事儿可不能弄虚作假。
发生了啥就是啥,该承担的责任咱不推脱,不该承担的也不能稀里糊涂就认了。
就像考试,自己考多少分就是多少分,不能作弊。
# (三)公平公正不管是对患者还是对医护人员,都得一碗水端平。
不能因为患者闹得凶就偏向患者,也不能护着自己医院的人就不讲道理。
这就好比裁判吹哨,得按照规则来,不能偏帮哪一方。
三、处理流程# (一)现场处理1. 医护人员当患者或者家属在医院里对医疗服务提出异议,情绪比较激动的时候,当时负责的医护人员要先稳住局面。
先把患者或者家属带到一个相对安静的地方,比如咱们医院的医患沟通室,别在病房或者诊室里大吵大闹,影响其他患者。
医护人员要耐心地听患者或者家属把问题说清楚,这时候可别打断人家,得让人家把心里的委屈、不满都倒出来。
就像听朋友倾诉一样,得认真。
如果是因为对病情不理解,医护人员就要用通俗易懂的话给患者或者家属解释清楚。
比如说,患者不明白为什么手术后伤口会有点肿,医护人员就可以说:“这就好比咱们种了棵树,刚动了土(手术),周围的土(组织)有点松(肿)是正常的,过几天就会慢慢好起来的。
”2. 科室负责人如果医护人员自己解决不了,就得马上通知科室负责人。
科室负责人要尽快赶到现场,就像救火队长一样。
科室负责人来了之后,要再次详细了解情况,看看问题出在哪。
如果是医疗技术上的问题,要考虑能不能马上采取补救措施,比如调整治疗方案之类的。
# (二)调查核实1. 成立调查小组如果现场处理不了,医院就要成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黔府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13〕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争议矛盾,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是区别于行政调解、医患协商、司法调解的一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五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群众性非政府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接受其指导。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和专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方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自行协商解决;对索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应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xx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或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第五条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六条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
第七条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八条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
第九条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第十条严格执行十三项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
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一、医院内部处理1.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医院应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纠纷处理专职人员组成,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资金。
2.受理投诉和申诉: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过程、医疗服务质量等产生疑问或不满时,可以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进行投诉和申诉。
医院纠纷处理人员应及时受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3.调查取证: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接到投诉和申诉后,应及时采取调查措施,取证事实,了解纠纷的经过和细节。
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请求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5.责任追究:如果调解协商不成功,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医院方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医院应及时采取惩戒措施,并向患者或家属进行合理赔偿。
对于患者方的不当要求或恶意诉讼,医院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外部处理1.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介入:如果患者或家属对医院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医院的处理结果,并向患者或家属提供意见和建议。
2.司法程序:如果医院内部处理和卫生主管部门介入都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或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依法受理,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判决合理的赔偿方案。
3.第三方调解机构:患者或家属还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以是医疗机构协会、消费者协会、仲裁机构等。
调解机构应依法独立、公正、中立的进行调解,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总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应既确保患者的权益,又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处理纠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事实,尽量摆脱矛盾,实现和解,维护医患双方的良好关系。
同时,医院还应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制度及流程为了加强医疗安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责任明晰,奖罚有据到位,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以警示全院工作人员依法执业,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义的医疗纠纷:凡是病人及其家属在因病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一些非诊疗行为而引起的一般民事纠纷,如财物被盗、地板太滑、安全实施不到位、自杀等.二、狭义的医疗纠纷:仅指患方(患者、家属、亲属)与医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治疗结果及其产生的病人在治疗认识上不一致,或者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即涉及到诊疗、护理的纠纷。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各级管理组织职责医疗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专业(医疗、护理、药学、感控、输血)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部分成员负责医疗纠纷(事故)的院内评估工作。
第二条质管办职责质管办为全院医疗纠纷(事故)、不良事件的第一时间上报、收集部门,根据上报的信息,及时通知医务科及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到发生地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并对事件的处理结果进行追踪、备案汇总。
第三条医务科职责医务科为全院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调查、核实、调解、谈判和处理工作。
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诉讼等工作。
第四条保卫科职责保卫科负责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遇有暴力倾向苗头时,负责向警方及时报告。
当医患双方谈判时,应医务科要求指派保卫人员全程陪同医院谈判代表,不得离开谈判现场,确保谈判代表人身安全.对于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暴力行为以及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医院财产安全的行为,保卫科要果断制止,并负责现场取证,向警方和医务科提供证据。
当患方在医院科室恶意闹事时,当事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保卫科应立即到达当事科室(最多不超过5分钟),并在闹事平息之前保卫科不得离开现场,保卫科应保证当事科室的医务人员的安全,并配合医务科、责任科室积极创造医患谈判的条件,以便医务科尽快、有效介入解决纠纷。
《百色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罚办法(试行)
《百色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处罚办法(试行)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室应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吸取教训,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及医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和护理的行为和结果,以及双方的原因和责任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凡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一般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属医疗差错。
第四条追究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事件,必须以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技术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处理工作,做到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责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纠纷)责任,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患者数量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行政、刑事、经济赔偿责任和纪律处分。
第七条医院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想哥哥人员违反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违反诊疗制度、技术操作常规、规范、标准的行为。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医务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施行诊疗工作,仍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如经做药物过敏试验结果阴性,但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或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在治疗中发生药物过敏反应;按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和方法进行治疗时发生副反应;手术按操作规范进行,术后发生脏器粘连等情况;(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治造成的不良后果,如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等。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发展,妥善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医疗纠纷(事故)定义与纠纷分级第2条医疗纠纷(事故)定义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是指在我院就诊治疗的病人及病人家属对医院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收费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医德医风等存在异议并有投诉的。
第3条医疗纠纷的分级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两类,其中重大医疗纠纷分四级:普通医疗纠纷: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重危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家属向科室或医生讨要说法等,产生纠纷的。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和结果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及争议,由于医患双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发生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行为,甚至引发社会治安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Ⅰ级)社会影响恶劣,诱发社会稳定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有职业医闹或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造成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
(2)聚众闹事5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或社会治安事件。
(3)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2、重大医疗纠纷事件(Ⅱ级)医院总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医疗纠纷事件:(1)在医疗机构内,身着孝服、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
(2)医务人员、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
(3)抢夺尸体,在医院的公共场所停放或故意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等严重恶劣事件。
人民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办法
ⅩⅩ县人民医院医疗欠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明确各级人员职责,控制病人医疗欠费,降低可控成本,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医疗欠费管理办法如下:一.成立医疗欠费管理领导小组二.医疗欠费分类1. 突发公共事件欠费:指因突发公共事件(如集体中毒、爆炸、交通事故等重大事故)造成的欠费。
2. 医疗纠纷欠费:指病人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经领导小组确认的欠费。
3. 政策性欠费:经院长确认的某些特殊欠费。
4. 特殊人群欠费:如“三无”人员、五保户等。
5. “绿色通道”欠费:指病人符合医院“绿色通道”规定进行救治所产生的欠费,如急诊抢救、交警部门处理的车祸欠费。
6.科室管理不善欠费:指以上5类欠费原因以外,因科室在费用控制、催交等方面存在缺陷而导致的欠费。
三. 医疗欠费的管理要求医疗欠费管理工作是一项需医院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对医疗欠费的管理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四.预缴款管理1.住院预缴款管理:住院收费处在为病人办理入院手续时,就病人所归科别,根据医院预交金管理规定,尽量足额收取自费病人预交金。
预交金规定,自费病人:儿科1000元、内科2000元、妇产科3000元、外科3000元、五官科3000元、ICU 500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则参照有关住院预交金的标准收取预交金;基本职工医保病人一般为2000元,可根据病人所带现金情况,酌情减少。
特别说明:根据医保规定,打架斗殴外伤、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等特殊病种不予使用各种医保。
医生在开具住院通知单时,根据患者病情,必须在住院通知单上的Ⅰ(危)、Ⅱ(急)、Ⅲ(一般)打钩,病人未带足预缴款又急需住院的,即病情为Ⅰ(危)的,经医务科(晚上总值班)同意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2.住院期间预缴款管理:1)病人住院期间预缴款用完,床位医师、床位护士应及时提醒病人补交预缴款;2)担保制度:如病人确有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缴纳住院费用,本院职工愿意为其担保的,担保欠费限额5000元,担保时需到住院收费处办理相应的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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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妥善、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扩大化,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和2017年《安徽省医疗纠纷与处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医疗纠纷定义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范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因病施治,防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务人员不能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科主任、护士长或职能部门,积极介入,把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
根据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可解决程度、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医疗纠纷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轻,有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问题可以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2)二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的严重程度较重,预计经科室内解释协调有可能得到解决,若演变成医疗纠纷将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
(3)三级预警。
指医疗纠纷隐患严重,极有可能演变成严重的医疗纠纷,即使经科室全力解释协调,问题仍难以解决或涉及的医疗缺陷明显,将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警级别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处置方案。
1、一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护士长及科主任。
科主任、护士长应马上了解情况,在科内通报以引起每位医护人员的重视。
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以化解医疗纠纷隐患。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
需报一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正常死亡、出现并发症、病情发生重大变化、病危、重大手术、新技术、重大抢救、药物试验等;医护工作中不存在缺陷,但患
方对医院的工作有不理解或不满的预兆(包括医疗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后勤、医技、收费等方面的问题);有演变为纠纷可能性的其他情况。
2、二级预警要求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后,立即报告科主任及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科室立即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实施办法并确定责任人(医疗纠纷责任人为引起或触发医疗纠纷人员),力争化解医疗纠纷隐患,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若科内处理不力,隐患进一步加重,则预警级别上升为三级预警。
需报二级预警的情况:病人死亡(猝死)原因不明、出现较重的并发症、病情突然恶化;患者及家属有不满表现;演变为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一旦演变为纠纷则处理难度较大。
3、三级预警要求科室发现预警情况后,科主任、护士长立即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医务科、护理部、审监科、院办公室)(节假日及休息时间上报行政总值班)。
相应主管部门立即派人与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制订消除隐患的方案,并上报分管院长。
需报三级预警的情况:患者死亡、残疾、严重并发症,患者及家属有极度不满表现甚至出现过激行为,极可能演变为医疗纠纷。
(二)主管部门接到纠纷预警报告后或患者直接来访的医疗纠纷,负责调查并组织院内相关专业专家讨论,必要时组织院外专家讨论,讨论结果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若为重大医疗纠纷,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制订处置方案。
在接到投诉5个工作日内给予解释答复,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工作日。
发生纠纷的科室及当事医护需全程配合调查、解释、答复工作。
(三)通过调查、分析、鉴定,对于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的医疗
纠纷,应积极与患方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共识的,签署协议书或终结书;经协商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引导患方依法处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仲裁或依法诉讼。
第五章重大医疗纠纷集体讨论
(一)重大医疗纠纠纷包括以下几类:
1、患者死亡;
2、造成患者残疾或重大生理功能障碍;
3、赔偿额超过1万元以上;
4、需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纠纷。
(二)集体讨论应交由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三)集体讨论前,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应及时将患者投诉、纠纷处理、调查情况以及专家讨论意见进行通报。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共同商订解决方案。
六、医疗纠纷处置保障
(一)纠纷处置过程中,医务科、保卫科、医院办公室、信息科及事发科室等相关科室需全力配合医患关系办公室共同处理医疗纠纷,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在医疗纠纷处置中保卫科应及时全力保护本院医务人员及纠纷处置相关人员的安全。
患者及其近亲属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与医务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1.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2.盗窃、抢夺、故意损毁病历资料;
3.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焚烧纸钱、摆放花圈;
4.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或者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5.围堵、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6.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7.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三)纠纷处置过程中,如有新闻媒体介入的,由医院办公室给统一负责接待。
第七章额赔偿审批程序
根据《某某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含政办[2012]107号)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由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交业务院长、院长审批,同时报县医调委办理,最后报审监科审核(建议删除这两句),可自行协商解决。
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且责任明确的,可不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建议删除),可提请县医调委调解。
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或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必须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医患双方一致同意不鉴定的除外。
第八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后,医院应定期对已办结的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明确医疗纠纷责任,便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提高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医院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参照《某某县县级公立医
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