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一个的授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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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一个完整的授信方案?(干货)

原创2017-09-07初理想信贷风险管理

对一个新的授信客户,在调查、制定和商谈授信方案时,若没有系统思路,会感觉无从下手,从效率、质量两方面都直接影响银行授信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实践需要,为协助理顺思路、开阔视野,现梳理总结下述了“授信方案10要素”模型。在操作层面上,洽谈和商定授信方案时,可借助此模型,结合客户具体情况,做到提前布局、成竹在胸,从而把握住重点和关键点,掌握主动权地来思考和商定一个完整、可行的细化授信方案(包括个人经营贷业务),为授信审批打下良好基础:

①融资主体

②融资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③具体融资产品

④金额

⑤期限(业务期限、授信有效期)

⑥价格及综合收益

⑦担保及其他风险缓释措施

⑧还本付息和付费方式

⑨使用条件或限制

⑩存续期管理要求及其他。

分别详述如下:

01

融资主体

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但在下列存在多个可融资主体的情况下,也需要营销和引导客户,确定一个对银行更有利(有利于审批和风险控制)的主体:

(1)企业集团或多个关联企业的:在客户特别需要(若有)的基础上,考虑集团中地位(层级、业务板块、占比)、具体经营管理与盈利情况。

(2)民营小微企业的:在客户特别需要(若有)的基础上,考虑选择企业(小企业贷款),还是企业主(个人经营贷款);若选择企业主,存在多个股东的,考虑选择哪个股东。

原则上,选择地位高(层级高、主营业务板块中的主要主体)、经营管理与盈利能力强、拥有核心资产或关键资源、可控有效资产多的,和困难情况下被切割止损可能小的主体。

另外,若因种种原因,最后确定的授信主体较弱,还可通过增加(关联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的方式,来弥补和改善。详见下述“担保”部分。

02

融资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按照用途,银行传统授信大体分为三类:

(1)流动资金周转类:用于日常经营周转;

(2)固定资产投资类:用于建设或购买自身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其中有一种较特殊的为(狭义)项目融资

根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定义,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

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包括了客户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用的(而非投资性的)厂房、商用房和机器设备,及部分经营性物业贷款等;

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下述用途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类贷款:归还或置换建造该经营性物业的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及工程队欠款等,支付该经营性物业的购置款,用于装修改造该经营性物业以增加价值;用于融资人自身经营周转的,属于流动资金周转类贷款。

(3)并购类:用于控股型的股权投资。

需强调的是,传统授信和(实质配置传统信贷资产的)通道类类信贷业务,不能用于非实体经济的投资性用途,比如不可用于转借他人(集团本部统一融资除外)、投资性房地产、金融产品、非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等,也不能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若客户确有此类需求的,可通过非标同业投资产品解决。

与用途直接相关的,可确定主要还款来源如下:

(1)流动资金周转类,为正常经营周转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和利润;

(2)固定资产投资类,为各类(包括融资的固定资产)正常经营周转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和利润;其中,因(狭义)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通常只有融资投入的项目可经营,其还款来源就单一依赖于项目自身建设和经营的成功;

(3)并购类,为融资主体正常经营周转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和利润,以及被并购主体的分红。

在上述主要还款来源的基础上,还可有其他辅助还款来源,如投资性的股权、债权、金融产品收益权或固定资产相关收益。

03

具体融资产品

根据上述用途,结合客户实际经营情况,来配置各类期限不同的具体授信产品:

(1)流动资金周转类,可视情况配置流贷、法人账户透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包括商票的加保证、保贴)、国内证、供应链金融产品(预付类、存货类、应收类)、国际贸易融资(含汇率避险组合产品)、非融资性保函等各类表内外产品;

(2)固定资产投资类,可视情况配置普通固定资产贷款(如装修改造、技改、厂房或办公楼建设)、(狭义)项目融资(其中特殊的有房地产开发贷款、棚户区改造贷款、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施工服务或PPP项目贷款等)、法人商用房按揭、小企业设备按揭及贷款承诺等产品;

(3)(控股型的)并购类,可配置并购贷款;

(4)视情况还可配置其他用途限制较少的产品,如银租一体化业务,或企业资产证券化、类永续债等类信贷业务。

对应上述任一种融资产品,还可提供相应的融资性保函(包括内保外贷)、委托贷款产品。

另外,在上述资产业之外,还应配合以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收支账户监管、托管和各类支付结算服务等中间业务,配合以负债类与企业理财类业务服务。

04

金额

授信具体风险敞口金额(尤其是流动资金类)的确定,是业务部门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可从下述三个层面来考虑确定:

一是在根本层面上,以客户未来可以产生有效现金流的,真实、合理的用途需要(包括置换他行融资)为落脚点。

二是在操作层面上,从正面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和说明“客户的实际、合理需要”:

(1)流动资金周转类的授信,参考客户的以下指标来确定“真实、合理的用途需要”:

①在前期经营规模及相应增长率的基础上,预测流动资金的增长需要(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思路);

②未来特别需要(如大额订单)——此时需要特别说明、证明;

③周转速度变慢,需要增加流动资金;

④其他经营或非经营项目占用了原自有流动资金,需要增加流动资金;

⑤他行对融资人的敞口授信额度,及可置换他行的融资金额。

(2)固定资产投资类的、并购类的授信,按照以下思路来确定“真实、合理的用途需要”:总投资拼盘内,在扣除必须的自有资本金后的金额内,确定一个具体金额(还要考虑能满足总投资金额需要,以保障项目能建设完毕)。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操作层面的标准,都是为了便于操作而提出的参考性的、底线性的指标或标准,不能够依据其直接确定一个金额,而是最终必须落实到“真实、合理的用途需要”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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