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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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MARPOL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首先,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的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这些设备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池和分离装置等。

船舶还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备,以确保其有效运行。

此外,船舶还应将生活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排放区域,并确保其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的限制。

根据规则,船舶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

这些特定区域包括敏感海洋环境和人口稠密地区。

此外,船舶在停泊期间也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以防止污染港口和码头附近的水域。

这些限制的目的是保护敏感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再次,MARPOL附则IV规定了船舶生活污水的监测和报告要求。

根据规则,船舶需要安装污水监测设备,以确保生活污水的排放符合法定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定期报告生活污水的排放情况和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船舶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其污水处理和排放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MARPOL附则IV的实施与船舶污染防治的需要密切相关。

生活污水是船舶产生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包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细菌,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确保船舶的生活污水得到合理处理和排放,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福祉至关重要。

MARPOL附则IV的实施可以规范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和排放,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总结起来,MARPOL附则IV的规则旨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的污染,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船舶必须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备,并遵守规定的排放标准。

同时,船舶还需要限制生活污水的排放,并定期监测和报告其排放情况。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船舶生活污水的合理处理和排放至关重要,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人类健康。

marpol附则 硫氧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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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硫氧化物
MARPOL《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颁
布的一项全球性公约,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船舶造成的污染。

其附则包括了一系列规定,其中之一涉及硫氧化物的排放限制。

硫氧化物排放是一种船舶尾气污染,在燃烧含硫燃料(如重油)时产生。

硫氧化物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也对大气和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MARPOL附则,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硫氧化物排放限制
的要求。

具体规定如下:
1. 全球硫氧化物排放限制:
-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范围内的船舶燃料硫含量限制
为0.50% m/m(质量百分比)。

- 某些特定区域(如海上环境敏感区域)的限制可能更严格,要求燃料硫含量在0.10% m/m以下。

2. 可采取的措施:
- 船舶可以采用使用低硫燃料(如液化天然气)代替含硫燃
料以满足排放限制。

- 通过安装脱硫装置(如烟气洗涤器)来减少排放硫氧化物。

3. 监测和报告:
- 船舶需要安装和使用硫氧化物排放的监测装置。

- 船舶还需提交相关的硫氧化物排放报告。

这些限制和要求旨在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排放,保护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

违反MARPOL附则的规定可能会导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marpol公约附则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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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公约附则V是国际海洋组织在1973年制定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旨在制止污染海洋的恶劣行为。

《MARPOL公约附则V》的主要内容是为了解决海洋污染的问题,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措施,比如关于排放的严格规定,关于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有关船员的教育和培训等。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海洋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营造清洁海洋环境的重要法律文件。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的规定非常严格。

规定所有船只在抵达海洋港口前,都必须将船上的污染物全部清理干净。

此外,船上的排放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所有船只必须保证其排放的污染物保持在规定标准以下。

此外,船只在抵达港口时,还要提交其历史排放记录,以便检查机构审查。

其次,MARPOL公约附则V也规定了船只和港口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船只必须安装和维护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同时确保船只的货物和废气处理方面的安全操作。

此外,港口也必须满足一定的防污要求,比如:保持港口环境洁净,建立港口维护计划,以及清理港口污染源等。

再者,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了与船员有关的安全要求,包括选择合格的船舶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保证受过培训的船舶管理人员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来确保清洁的海洋环境。

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定期对船员进行检查,以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进行操作。

最后,MARPOL公约附则V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各国船只公平、公正、可持续地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MARPOL 公约附则V》确立了一套严格的国际规则,保护海洋清洁。

国家不仅要积极采取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还要积极实施其他国际海洋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MARPOL公约附则V对营造清洁海洋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国际海洋组织成员国确保海洋清洁的重要法律文件。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航运活动的不断扩大,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加强对《MARPOL公约附则V》的落实,提高船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环境监督,共同为营造清洁海洋环境而努力。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

《MARPOL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

水色准發 第43卷第5期2021年5月《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与实践彭传圣(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当前,全球主要航运发达国家或地区均面临减 排氮氧化物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问题,进一步减 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常常被政策制定者认为是缓 解空气污染问题的方法之一。

设立《MARPOL 公 约》认可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Emission ControlArea,ECA ),按照《MARPOL 公约》第三阶段船舶氮 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控制船舶排放,是实现减排目 标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缺陷,《MARPOL公约》认可的ECA 难以达到预期的减排效果。

笔者在分析《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 减排规则缺陷的基础上,介绍北美氮氧化物ECA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建议研究弥补《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缺陷的方法。

1《MARPOL 公约》05舶氮氧化物减排规则的演变通常船舶使用燃料油产生动力或热量,必然 会产生氮氧化物。

氮氧化物不仅危害人体健康,而且还是破坏环境、形成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物质。

IMO 早在1988年就开始致力于研究减 少船舶氮氧化物排放的措施,以便防止、减少和控 制船舶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1997年9月《MARPOL 公约》缔约国大会批准的1997年议定 书,新增了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该规则规定,所有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应急发动机、应急用设备及装置除外)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MARPOL 公约》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三阶段 (见图1)的第一阶段控制标准。

《MARPOL 公约》 附则VI 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201612004(£^1二廉料滇芒瞬鹹*20 400800 1 200 1 600 2 000 2 400发动机转速/ (r/min )图1《M A RPOL 公约擁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三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1月1日起,2011年1月1日止,全球范围)-----第二阶段(2011年1月1日起,全球范围)-----第三阶段(2016年1月1日起,IMO 认可的排放控制区)经过后续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 决议案,《MARPOL 公约》附则VI 又规定:所有安装在2011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 重大改装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图1中的第二阶段控制标准;所有安装在2016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新造或进行重大改装的、进入北美和美国加勒比海氮氧化物ECA 的船舶上输出功率超过130 kW 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图1中的第三阶段控制标准;铺设龙骨新造或进收稿日期:2021-03-04作者简介:彭传圣(1966—),男,研究员,从事码头工艺与设备、集装箱运输、水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E-mail : SY ************.cn• 1•第43卷第5期2021年5月水亘准發行重大改装的进入以后新设立的氮氧化物ECA的船舶上使用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发动机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实施时间,为《MARPOL公约》规定的氮氧化物ECA启用日期或者{MARPOL公约》规定的氮氧化物ECA启用日期后的某个时间。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内燃机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物质中(NOx)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HC)烃、(SOx)硫氧化物、(PM)颗粒物质、(CO2)二氧化碳等都对人体和大自然产生毒害或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修改MARPOL 附则VI,以限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

这无疑将再一次促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如何满足2022修正案,如何实施主管机构的检查,如何跟踪研究该修正案的认证,如何应对减排要求是相关部门、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附则VI2022修正案规定附则VI2022修正案主要虑及SOx、NOx和PM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

2022修正案以SOx、NOx和PM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 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1、硫化物限制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如下图所示:2.氮氧化物限制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22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

NOx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x排放限制为17.0g/kWh。

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如图表二所示。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x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

船舶硫排放限制的最新要求及应对分析

船舶硫排放限制的最新要求及应对分析

船舶硫排放限制的最新要求及应对分析摘要:文章详细介绍目前最新的船舶硫排放限制要求,重点分析超低硫燃料油的使用,并简单分析比较各种类型的应对方案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排放控制区;超低硫油;废气清洗;清洁燃料众所周知,随着船舶数量的大幅增长,船舶排放已成为影响环境的重要因素。

每届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大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力求减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促进全球环保。

船舶硫化物的过度排放已引起了很多国家和组织的重视,一系列关于船用燃油中硫含量的新规相继出台实施。

这些要求极大影响了船舶传统燃油系统的设计,引起船舶相关布局大幅调整,甚至推动了船舶设备和燃料新技术的发展。

下文详细分析硫排放限制的相关规范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重点介绍超低硫油的使用和比较各种类型的排放应对方案,以期对未来船舶应对硫排放限制的方案选型有所帮助。

1硫排放限制相关法规法令1.1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早期版本1997年议定书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第14条规定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能超过4.5%m/m;限制区域内不能超过1.5% m/m,或使用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技术,将硫氧化物排放减少至6 g/kw·h或更少。

随着各组织重视程度加强,这一条款经过不断修订。

对排放控制区外燃油硫含量:从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3.5% m/m;从2020年1月1日或者2025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0.5% m/m。

对排放控制区内燃油硫含量:从2010年7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1.0% m/m,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不能超过0.1% m/m。

目前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包含北美海域、美国加勒比海、波罗的海、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等。

未来排放控制区将进一步扩大,澳大利亚、地中海、日本海、香港和新加坡海域等已经有提议要求划为排放控制区,设计挑战也越来越严峻。

MARPOL 附则Ⅵ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法规的介绍及对策

MARPOL 附则Ⅵ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法规的介绍及对策

MARPOL 附则Ⅵ关于氮氧化物排放法规的介绍及对策
王红星;刘瑜
【期刊名称】《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船舶柴油机废气的排放对海洋坏境的污染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此MARPOL 公约的附则Ⅵ对此提出了相关要求。

文章介绍了附则修正案的新要求,以及所采取的新措施和实施新设施时的注意事项,从而使船舶更加经济的使用新设备来满足公约的要求。

【总页数】4页(P13-16)
【作者】王红星;刘瑜
【作者单位】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 226010;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南通 226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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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满足欧盟MRV法规及MARPOL公约附则VI数据报送要求 [J],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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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谈对M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的理解——近期生效的公约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介绍 [J], 李高;陈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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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 硫氧化物

marpol附则 硫氧化物

MARPOL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海洋污染防治国际公约,目的是预防和消除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MARPOL附则 VI规定了船舶燃油和废气排放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控制船舶燃油硫含量的规定。

硫氧化物是硫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总称,在船舶燃油燃烧过程中会产生。

为了减少船舶对大气和海洋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通过MARPOL附则 VI规定了全球船舶燃油硫含量上限,并推动船舶采用各种措施来实施。

1. 燃油硫含量限制MARPOL附则 VI规定了船舶燃油硫含量的上限。

根据不同的区域和时间,规定了不同的硫含量限制值。

在Emission Control Areas (ECA)和港口区域,硫含量限制值更为严格。

这些限制都是为了减少船舶燃油燃烧产生的硫氧化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2. 实施日期MARPOL附则 VI规定了船舶燃油硫含量限制的实施日期。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ECA区域船舶的燃油硫含量上限为0.10。

而全球其他区域的船舶,燃油硫含量上限为3.50。

这项规定的实施,对船舶和石油燃料供应商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

3. 各方责任与合作MARPOL附则 VI的实施需要船舶所有者、船员、燃料供应商以及港口国家机构的共同努力。

船舶所有者需要配备符合MARPOL附则要求的低硫燃油,并确保船舶在进入ECA区域前及时调整燃油硫含量。

船员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要求,确保燃油的正确使用和排放控制。

燃料供应商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并加强与船舶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而港口国家机构需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船舶的燃油使用符合标准。

4. 排放控制技术为了符合MARPOL附则 VI的船舶燃油硫含量限制,船舶可以采用多种技术措施,以减少硫氧化物的排放。

船舶可以安装洗涤塔和燃烧后处理设备,通过化学反应减少硫氧化物的排放。

实施低硫燃油的这些技术措施可以进一步减少船舶烟气排放的硫氧化物。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

MARPOL公约中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空气污染的法规要求及相关设备操作要领·含油污水处理要求附则1对船舶营运产生的污油水处理规定:➢(1)150总吨及以上油船货油舱处所的含油污水(货油舱污压载水、洗舱水、泵舱舱底水)排放规定是:A船舶不在特殊区域之内B船舶距最近陆地50n mile以上C船舶正在途中航行D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走超过30L/n mileE排放海中的总油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载油量的1/30 000F油船装设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排放时正在运转➢(2)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和油船机舱舱底水排放规定见下表·生活污水排放标准附则4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1)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需经由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设备粉碎和消毒;或在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排放时不能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且船应不小于 4 kn的航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排放速率进行排放。

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按IMO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2)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

该装置已经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IMO制定的各项操作和性能要求,同时该设备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ISPP证书,并且排出的废液,在其周围的水中不会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会使水变色。

·垃圾处理规定在特殊区域外:➢(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能排放入海;➢(2)能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在距最近陆地25 n mile以外可排放入海;➢(3)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 以外12 n mile 以内,应经粉碎机或磨碎机加工处理后,通过筛眼不大于25mm的粗筛排放入海在特殊区域内:➢(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和一切其他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禁止排放入海。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船舶防污染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和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船舶运营中的排污行为,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标准。

本文将对船舶防污染的国际公约和国家要求进行阐述,旨在加深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1. MARPOL公约MARPOL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最重要的船舶防污染公约之一,全称为《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该公约包括了对船舶油污染、化学品污染、垃圾污染、废水污染等方面的规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接受且适用于商船和游艇的公约。

2. 国际防止船舶存储和处理船舶废料公约(CLC公约)CLC公约是旨在预防船舶在航行和靠泊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染的公约。

根据该公约,船舶所有人需要购买油污染责任保险,并由国家建立和管理油污染责任赔偿基金,以保障受油污染损害的受害人权益。

3. 国际灾害性及有害物质污染责任公约(HNS公约)HNS公约适用于从船舶运输中可能泄漏的各种有害物质,如化学品、液化气体等。

根据该公约,船舶所有人需要购买有害物质污染责任保险,并由国家建立和管理有害物质污染责任赔偿基金,以应对因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经济损失。

二、国家防污染要求不同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有着各自的法规和要求,以确保国内航运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以下是一些国家在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典型要求:1. 欧盟要求欧盟针对船舶防污染的法规主要包括欧盟船舶废弃物指令、船舶废水指令和硫含量限制等。

其中,船舶废水指令要求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废水处理系统,以减少船舶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2. 美国要求美国环保部门(EPA)颁布了一系列环境法规,其中包括《VGP规则》(船舶通用许可证规则)。

根据该规则,所有船舶在美国领海范围内都需要采取措施来减少废水、废油和废气的排放。

3. 中国要求中国国家海洋局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了多项船舶防污染要求,包括:船舶污油及废油管理规定、船用油水分离设施使用管理规定、船舶废弃物管理办法等。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港口国依据MARPOL公约第5、6条和附则VI第10条的规定及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实施港口国监督。

由于中国还未认可该附则,故目前仅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检时进行检查。

1、一般检查1)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C)及其附件(FORM AIR):(因中国不是MARPOL公约1997议定书的缔约国,故目前此证书只是相关船级社依据附则VI而发)(1)核对船舶的概况是否与实际相符;(2)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期完成了规定的检验。

(3)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附件是否在船,记录的细目是否准确。

(4)在审查证书时取得的其他关于IAPP证书无效或已过期的证据;2)柴油机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EIAPP)或符合证明(SOC)及其附件:(1)核对证书及细节是否正确;(2)检查证书的有效性;(3)应该注意的是,对受NOx排放约束的船舶,其IAPPC有效性服从于EIAPP或符合证明(SOC)的有效性。

EIAPPC或符合证明(SOC)是为建造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其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所发;或为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经过主要改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所发。

检查该证书以确认该船的柴油机的NOx 排放符合要求,并可确认其IAPPC的有效性。

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 With NOx Technical Code符合证明是否在附则生效后换成EIAPPC是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事,在附则中并无指定;3)检查燃油供应单,供应船用的所有燃油的硫含量是否超过4.5%m/m、燃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受约束的每部柴油机的参数记录薄是否在船,是否正确完成记录。

5)依据MEPC.76(40)决议的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是否在船;6)下列的手册及说明是否在船:(1)受约束的每部柴油机认可的技术案卷;(2)NOx废气滤清系统认可的操作手册;(若安装该系统)(3)SOx废气滤清系统认可的操作手册;(若安装该系统)(4)受约束的焚烧炉的制造商的操作手册;(5)采集及保存代表性油样的说明或指南;(6)负责操作焚烧炉的人员受过正确训练的书面证明;(7)安装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液货船,认可的VECS(V apor Emission Control System)操作手册;(8)安装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液货船,负责操作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人员受过正确训练的书面证明;7)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检查:(1)检查有没有更新,是否已涵盖关于NOx、SOx的排放的要求、用ODS的制冷设备和灭火器等的维护保养、对船上焚烧的新要求等内容;(2)SMS文件是否已对认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风险建立安全预防措施。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

MARPOL公约附则Ⅴ修正案内容及船舶垃圾管理注意事项郑国平;李文明
【期刊名称】《珠江水运》
【年(卷),期】2018(0)7
【摘要】2016年10月28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第70届会议上以第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的2016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随着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各国及海事组织的高度重视,船舶垃圾作为海洋重要的污染源,需要船上各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控制,正确处理.本文通过论述本次修正案修订内容,结合船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垃圾管理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帮助船上人员尽快理解修正案内容,正确管理船舶垃圾.
【总页数】3页(P88-90)
【作者】郑国平;李文明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从MARPOL公约附则Ⅴ2011年修正案谈船舶垃圾污染问题
2.按照《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Ⅴ 2011年修正案船舶垃圾的管理实务
3.船舶未有效实施《MARPOL 73/78公约》附则V修正案
4.MARPOL73/78公约附则V—防止船
舶垃圾污染规则执行要点5.浅谈对MARPOL73/78附则Ⅰ第13G条的理解——近期生效的公约修正案及其主要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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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

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VI于2022年11月1日生效船舶排放你要知道哪些2021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在第76届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上通过了MEPC.328(76)决议,也就是2021年经修订的《MARPOL 公约》附则VI,该修正案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近年来公约对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变化颇多,新的文本中《国际航运碳强度规则》替换了《船舶能耗规则》,下面由威海海事局危防技术工作组成员带你了解下一步船舶碳排放的要求。

一、《MARPOL公约》附则VI修订背景根据IMO预估,航运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由2012年的9.62亿吨增至2018年的10.56亿吨,如果不加以控制,到2050年,来自海上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将比2012年的水平增长250%。

二、减排目标为此,IMO制定了在2030年之前将航运碳排放强度与2008年相比降低40%,到2050年至少比2008年减少50%的明确目标。

2018年,IMO批准了温室气体战略,以2008年为基准线进行折减率计算,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定了短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三、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1、EEDIEEDI全称是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中文译为船舶能效设计指数,是根据船舶在设计最大载货状态下,以一定航速航行所需推进动力以及相关辅助功率所消耗的燃油计算出的CO2排放量(g CO2/t·nm)。

EEDI是针对新造船技术设计设置的一个指数,该指数目前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折减系数,各类船舶的Required EEDI因此也不同。

一般而言,越新的船舶,Required EEDI 越小,也就是越严格。

EEDI的设立是为了在未来为船舶建立一个最低能源效率的标准。

EEDI指数越高,说明船舶能耗越高,能源效率越低。

总体来说,EEDI 是从建造生产环节的源头开始控制CO2的排放量。

2013年是EEDI的实施年,2015年开始新造船舶需要最少减排10%。

低硫油使用要求及区域

低硫油使用要求及区域

关于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的相关要求一、公约要求及相关法令1、MARPOL附则VI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排放控制区域外,船舶燃油含硫量从原来的不大于3.5%调整为不大于3.0%,在排放控制区域内,船舶使用的燃油含硫量由不大于1.5%调整为不大于1.0%,2011年8月1日,新增北美区域为排放控制区域,2013年1月1日起,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给予一年缓冲期。

船舶如果要到排放控制区域港口,需提前加装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以及低碱值汽缸油,并提前更换燃油,确保在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时使用的燃油是完全符合要求公约要求的,并做好详细记录。

2、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发布海事通告2012-1,规定进入加州岸线24海里内的远洋船,除需要参照MARPOL附则VI排放控制区域要求外,还需参照加州规定,即:自2012年8月1日起,使用的如果是船用轻柴油(DMA)含硫量不大于1%,或如果使用的是船用柴油(DMB),则含硫量应不大于0.5%。

如果船舶到加州岸线港口,船上使用的是船用柴油(DMB),应保证含硫量不大于0.5%。

3、欧盟修定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 Article 4b)规定:自2010 年1月1日起,在欧盟港口停泊(包括锚泊、系浮筒、码头靠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的燃油 (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船舶靠泊后应尽早转换为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或接岸电。

船舶如果要到欧盟港口,需提前了解相关要求,并准备加装符合要求的不大于0.1%低硫燃油,或申请接岸电,如果船舶同时进入排放控制区,还需加装符合要求的不大于1.0%的燃油。

2012年1月1日起,土耳其加入欧盟法令,到土耳其港口的船舶同样参照欧盟法令使用低硫燃油。

二、MARPOL附则VI与美国加州规定及欧盟相关要求对比表MARPOL附则VI附录VII确定的北美排放控制区示意图排放控制区域1231)2)3)41)5见上图(可放大观看)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限之内的海域:北海区域,含英吉利海峡波罗的海区域其它以后根据MARPOL附则VI第14(3)条规定而规定为SECA水域。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

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国际海洋污染防治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设立的国际公约,旨在预防和控制由船舶和港口造成的海洋污染。

其中的MARPOL公约附则V(MARPOL Annex V)是针对油污污染的控制标准,主要包含了禁止船上排放废油、废水等有害物质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V要求所有船舶都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排放油污,以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具体来讲,船舶不得排放废油、废水中含有的油污、油性液体和其他有害物质。

此外,船舶也不得排放任何生物质或物质,只有经过海洋污染局授权,并遵守MARPOL公约附则V对排放物的限制要求,才可以排放任何物质。

除了禁止排放油污,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只都必须携带一些安全设施,以便在发生油污污染事件时作出响应。

这些安全设施包括排放柔性管道,用来把油污从船舶中抽取出来,以及污染紧急处理设备(PEP),用来处理可能的紧急情况。

另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规定,船舶必须具备一些安全措施,以确保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超过指定的平均水平。

这些安全措施包括:更换和维护油水分离器(去除污染物);使用洗油设备来洗涤废油;定期更换船舶的运输系统中的油和润滑油;定期检查船舶的排水系统;及时处理排放污染物的任何泄漏等。

此外,MARPOL公约附则V还要求,所有船舶驾驶员都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以便准确地了解油污污染的控制要求,并能够熟练地操作控制设备。

当前,MARPOL公约附则V已经得到全球范围内船舶行业的广泛认可,很多国家也通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船舶遵守MARPOL 公约V附则的监督管理。

这些措施旨在根治油污污染,使海洋环境得以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MARPOL公约附则V旨在为人类和大自然建立一种良性的共存关系,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从而提高船舶安全性和有效率,为人类创造更多的福祉。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

船舶废气排放控制技术1.2排放控制标准MARPOL73/78附则VI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还设立波罗的海区域、北海区域为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m/m,或者,船舶必须要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附则VI规定2000年1月1日起输出功率超过130kW的柴油机,其NOx排放限制如下:1.对转速低于130r/min 的低速柴油机NOx≤17.0g/kw·h。

2.对转速在130r/min N2000R min时,NOx≤45.0×n(-0.2)g kW•h。

3.对转速n 2000r/min,NOx≤9.8g/kW•h。

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大气污染规则的生效,导致各国对船舶柴油机排放的进一步认识,出台一系列地方排放标准或国家船舶排放控制计划,如瑞典提出,国内船舶(如渡轮)NOx排放限制为24kW•h。

挪威的目标为国内航线每年减少10000tNOx(大约总量的20%),估计波罗的海国家也会有类似的计划。

如果不符合IMO规则,就可能以增加港口使用费的手段加以控制。

2船舶废气SOx、NOx的生成特征SOx主要是燃料中的含硫的燃烧产物,以废气的形成排放于大气,尤其SO2容易氧化形成酸雨危害人类,因此主要是取决于柴油机所燃用燃料的含硫量。

而NOx包括NO、NO2、N2O4等,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是NO和NO2,通常所提及的氮氧化物的污染,即指NO及NO2污染。

在柴油机的排气中,NO2的浓度仅占5%,而的N2O4浓度更低,因此,主要研究的氮氧化物便是NO,NO可由空气中的氮生成(称为热NO),也可由燃料中含氮的成分生成(称为燃料NO),对于柴油机来说,由于其所使用的燃料中一般含氮量不到0.02%,因此,排气中的NO主要是由空气中所含氮在高温下氧化而成(热NO)其氧化过程为(扩充的捷尔杜维奇)N2+O→NO+N O2+N→NO+O N+OH→NO+H上述反应中的氧原子是氧气(O2)在高温分解时所产生的,氧原子的存在诱发了NO生成的连锁反应。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

船舶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船长填写船名轮履行《MARPOL73/78》附则VI管理规定1.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的核心内容:1.1.2005年5月19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4.5%m/m;1.2.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 ;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1.3.氮氧化合物(NOx):一定输出功率范围的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能超过相应的限值,船级社将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给予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内容表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1.4.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禁止再安装到船上(2020年1月1日前还允许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船上移下的该类设备及物质,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施中。

1.5.禁止焚烧有害物质: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公约附则I、II、和III的货物残留物和相关的被粘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除有IMO型式认可的焚烧炉外,其他焚烧炉禁止焚烧聚氯乙烯(PVCs)。

2.船员必须熟悉《MARPOL73/78》附则VI中的有关名词的定义2.1.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2.2.硫氧化物(SOx )排放控制区:英文为SOxEmission Control Area,简称“SECA”,目前指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人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7年后会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一、转发CCS《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NO.102船级社信息)各轮:公司在200801的月度通报中转发了DNV船级社发布的欧盟“关于对船用燃油含硫量进行限制的消息”,其中有如下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来自指示1999/32/EC和2005/33/EC的,涉及上述的在欧盟领土内使用MGO的规定将被删除。

取而代之的是,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MGO将引入0.1%的硫份极限,并且最大含硫极限0.1%(一位小数,直接引自欧盟的指示)将适用于在欧盟港口停泊的船只和内陆船使用的所有类型的船用燃料。

另,CCS在2007年11月1日发布的第102号船级社信息中,也发布了《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内容也提及了欧盟1999/32/EC 号法令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停靠欧共体的船舶燃油硫含量的强制要求,现即将生效,公司特转发如下(见文中蓝色部分),望各轮引起注意。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准备,保障船舶满足当地法令要求。

《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CCS NO.102船级社信息按照MARPOL 附则VI 有关规定,北海(含英吉利海峡)到2007 年11 月22 日成为SECA(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而经欧盟第2005/33/EC 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规定北海成为SECA 日期提前至2007 年8 月11 日。

近期有船舶因不了解上述规定、未在规定SECA 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而在欧盟港口遭PSC 滞留。

为避免发生类似船舶滞留事件,现特将MARPOL 和欧盟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及生效时间汇总如下,供各船公司参考。

同时提醒各船公司应密切关注将来IMO 可能规定新的SECA 水域以及欧盟对1999/32/EC 的进一步修订。

一、MARPOL 73/78 附则VI 对船上燃油中硫含量及其硫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1、MARPOL73/78 ANNEX VI 对船上燃油的使用控制:1.1 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不得超过4.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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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
一、转发CCS《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
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NO.102船级社信息)
各轮:
公司在200801的月度通报中转发了DNV船级社发布的欧盟“关于对船用燃油含硫量进行限制的消息”,其中有如下要求:
自2010年1月1日起,来自指示1999/32/EC和2005/33/EC的,涉及上述的在欧盟领土内使用MGO的规定将被删除。

取而代之的是,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MGO将引入0.1%的硫份极限,并且最大含硫极限0.1%(一位小数,直接引自欧盟的指示)将适用于在欧盟港口停泊的船只和内陆船使用的所有类型的船用燃料。

另,CCS在2007年11月1日发布的第102号船级社信息中,也发布了《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项》,内容也提及了欧盟1999/32/EC 号法令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停靠欧共体的船舶燃油硫含量的强制要求,现即将生效,公司特转发如下(见文中蓝色部分),望各轮引起注意。

严格按照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准备,保障船舶满足当地法令要求。

《关于MARPOL 附则VI 及欧盟对船舶硫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有关注意事
项》
CCS NO.102船级社信息
按照MARPOL 附则VI 有关规定,北海(含英吉利海峡)到2007 年11 月22 日成为SECA(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而经欧盟第2005/33/EC 号法令修正的1999/32/EC号法令规定北海成为SECA 日期提前至2007 年8 月11 日。

近期有船舶因不了解上述规定、未在规定SECA 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而在欧盟港口遭PSC 滞留。

为避免发生类似船舶滞留事件,现特将MARPOL 和欧盟有关船舶硫氧化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及生效时间汇总如下,供各船公司参考。

同时提醒各船公司应密切关注将来IMO 可能规定新的SECA 水域以及欧盟对1999/32/EC 的进一步修订。

一、MARPOL 73/78 附则VI 对船上燃油中硫含量及其硫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MARPOL73/78 ANNEX VI 对船上燃油的使用控制:
1.1 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不得超过4.5% m/m。

1.2 在SECA(硫氧化物控制区域)船舶使用燃油(fuel oil)中硫含量不得超过
1.5% m/m。

2、截止至目前,下述区域定为SECA:
2.1 附则I 第10(1)(b)中定义的波罗的海水域(2006 年5 月19 日起执行)。

2.2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 年11 月22 日起执行)。

二、欧盟法令(经2005/33/EC 修正的1999/32/EC 号法令)的控制要求:
1、除IMO 法规要求外,船上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控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1.1 如果燃油(fuel oil)的硫含量超过1.5% m/m 将不允许在被IMO 规定为SECA水域的欧盟成员国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污染控制区域内使用。

1.2 上述1.1 燃油硫含量控制的适用日期:
a. 波罗的海水域(2006 年8 月11 日起执行)。

b. 北海水域含英吉利海峡(2007 年8 月11 日起执行)。

c. 对其它以后根据MARPOL 附则VI 第14(3)条规定而规定为SECA 水域(在IMO 规定之日起12 个月后开始执行)。

2、2010 年1 月1 日起,在下述情况下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 m/m 的燃油(fuel oil):
2.1 内河船使用(参见欧盟82/714/EEC 法令)。

2.2 在欧共体港口停泊超过2 小时的船舶(该要求不适用于停掉所有机器而使用岸电的船舶)。

3、对于利用燃油转换满足控制硫含量要求的船舶,则燃油转换操作要记录在船舶日志上。

三、建议船公司采取的措施
(注以下内容摘自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海事通告MSN-0027,可供各船公司执行上述MARPOL 和欧盟法令要求时参考)
1、船公司要注意在北海水域对燃油的控制的生效日期,按照欧盟法令2005/33/EC 号规定将于2007 年8 月11 日执行,这比MARPOL73/78 ANNEX VI 要求的日期2007 年11 月22 日要早。

2、除此之外,根据MARPOL 第5(4)章对非成员国的船舶没有特殊的待遇,所以船公司要注意前往或航行于欧盟各港口的船舶,必须满足EU 法令才能进入SECA。

3、船公司利用燃油转换操作满足对硫含量控制,要注意:
3.1 制定适当的程序,确保船舶进入SECA 前将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的燃油并且确保低硫含量的燃油已经使用。

3.2 要使用一个专门的日志(例如,Marine Fuel Sulphur Record Book)记录这些转换操作而不能使用任何现有的日志。

3.3 作为最低要求,每次进行从高硫含量的燃油转换为低硫含量(反之亦然)的燃油的操作,要至少记录如下信息:
在燃油转换时所用的燃油舱,及每个舱的油数;
日期/时间;
船位(开始/结束),和
人名/船舶负责人的签字。

4、加油收据(BDN)和油样
4.1、当船公司在非1997 公约缔约国进行加油作业时,应要求燃油供应商满足MARPOL 附则VI 的下述要求:
4.1.1 所供燃油必须满足第14 和18 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的限制要求
4.1.2 燃油供应商必须以加油收据(BDN)的方式提供书面确认,并至少包含附录V 的信息。

4.1.3 按照MEPC.96(47)决议要求进行取样,从而判断其对MARPOL73/78 附则VI 符合性。

(见附件I 中关键步骤)
4.1.4 如果燃油供应商没有满足上述要求,船公司应尽快向伯利兹海事主管当局IMMARBE 报告。

4.1.5 报告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附件II 中的信息和支持性文件。

建议保留几个副本。

4.1.6 船舶如果不保留按照MARPOL Annex VI 要求的加油收据凭证和相关油样,将可能在1997 议定书缔约国PSC 检查中遇到麻烦并可能耽误航行计划。

5. 船舶接受ISM 审核时,审核员将审核验证相应的燃油转化程序已经制定并融入公司和船舶的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公约和船旗国的要求、保留相应的运行记录。

特此通告!
中国船级社营运入级处
2007 年11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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