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
由院长提名,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条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七条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
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第九条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完善学术研究机制,推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术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特设立学术委员会。
本章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管理制度制定。
第二章委员会的任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学术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任务是:1.研究、策划和组织全校范围内的学术活动,如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研讨会等;2.提出学术建议,为学校的学术规划和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3.对教师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估和奖励;4.为学术研究提供资源和支持,包括基金、图书、期刊和其他设施;5.制定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并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管理;6.积极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业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指定,专业委员由学校各学院和部门推荐,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并报校长批准。
学术委员会还可以设立特聘委员。
第四章会议制度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会议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议程进行,决议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表决,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会议期间可以邀请校内外专家和学者参加。
学术委员会每次会议应当公布会议议程、时间、地点和主题,并事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其他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保密学术信息,遵守学术诚信规范。
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与其他机构和部门保持合作和团结,推动学校的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六章维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学术委员会的最高领导,应当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负总责。
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活动应当得到校方的关注和支持,同时学术委员会应当接受高校教育面临的各种形势和挑战的考验,并不断完善机制,提升水平。
总之,学术委员会的设立和完善,是学术繁荣和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术委员会将为高校的学术研究、交流和合作之路走得更宽、更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24年)
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应用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开展学术咨询、评议、审核和监督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从学术角度审定学院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院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对本院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院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第六条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审定各类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学术骨干;推荐国内外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人才选拔人选。
第九条对学院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评定院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评定院内科研、教学论文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论文。
第十条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院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一条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受学院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组成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业绩突出的学院领导、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组成。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水平,特成立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本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审议与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术规划、监督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委员会职责如下:制定和修订学术规范与标准;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学术项目;监督学术评价体系与成果的质量;审议并裁决学术争议;其他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委员选拔与任期第五条:委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学科背景、学术成就与道德品质。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章会议制度与决策第七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事项。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决策采取投票方式,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五章学术审议与监督第九条:委员会负责对学术成果进行审议,确保学术质量。
第十条:委员会应监督学术活动,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学术道德与规范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制定并宣传学术道德规范,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诚信。
第十二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维护学术的纯净性。
第七章奖励与激励机制第十三条:为激励学术创新,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奖励机制,表彰学术成就突出的个人或团队。
第十四条:委员会应支持并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师生提供学术发展的平台与资源。
第八章附则与修订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提交学校批准后生效。
结语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提升我校学术水平、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遵守,为学术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旨在推动和指导学校的学术发展,指导科学研究与教学研究,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教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促进学校职业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建设、教育教学及重大科研计划方案;(三)制定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评价教学、科研成果;(四)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评议拟引进、聘用的优秀人才,推荐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审议教师职务聘任,调查学术道德问题;(五)指导学校学术期刊的工作和学校学术交流活动。
(六)完成校长委托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的最高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成员包括:(一)校长(学校党支部书记);(二)专业带头人或专业(学科)骨干教师;(三)兄弟院校有代表性的专家;第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50岁以下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二)来自各专业群专业带头人的委员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将根据条件成熟情况,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陆续设立五个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含建设方案与专业核心文本等指导性文件的制定)与评估等工作;(二)专业教学管理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教学实施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模式改革成果推广、教学过程管理、教师培养与评价等工作;(三)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规划、立项、实施、检查、评审等工作;(四)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进行审核报批,会同学校有关科室,对学校教师招聘岗位、名额、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划安排,并参与具体招聘工作;(五)学校学术道德管理委员会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某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部门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审议和咨询机构,其职责是:(一)审议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以及教学与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并提出建议或意见;(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方案;(三)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学术奖励;(四)审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学术信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院发展。
第二章组织原则及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完成学院授予的任务,对院长办公会负责。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十五名委员组成,每三年一届。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每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由院长办公会确认。
委员的组成原则与要求如下:(一)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二)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三)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包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
第七条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解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二)工作调离,不方便继续担任者;(三)违反本章程保密规定者;(四)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者。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由科研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学院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资料、信息;(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模板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推动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服务社会水平,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副教授以上职称7 至11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 名,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并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1/3 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名,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1/2 以上方可当选)。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三)调离本院;(四)怠于履行职责,连续三次无故缺席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第六条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学院学科发展规划等;(二)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审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三)审议学院拟引进的优秀人才;(四)根据需要,审议及评价拟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的学术水平,并提出推荐名单;(五)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方案并对绩效进行评估;(六)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专业建设有关申报材料(七)评定学院科研成果。
XX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新建本科艺术院校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院教学、科研、创作中的作用,增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由在职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主要以专业系部为主体,兼顾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作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参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委员会会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接受职代会和全体教师的监督,委员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包括高级职称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青年代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专家教授、知名校友、退休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顾问。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2名,设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科研处。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指导二级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人正派,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三)有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在本专业或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已获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学院党委提名人选担任;委员在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础上兼顾教辅和行政管理人员,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副主任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中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通过产生。
委员的任职经学院党委审定后发文公布,并由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事务中的主导作用,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学院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院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为学院开创科学研究新局面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不承担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在职教职工。
(三)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应经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产生,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民主推荐意见,经党委会研究提名,由院长聘任。
委员组成兼顾职称、学历、专业、年龄等因素,结构合理。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在每届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在任期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可随时增补或进行调整。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会审定,确定候选人,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小组,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专门小组组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提出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建议。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学术管理以及学位评定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XX学院章程》,设立XX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和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若干名。
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院系部根据本章程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严谨,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与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具体学术事务要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及学校职能部门做出说明或提交审议。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选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自然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具体负责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校学术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科技处。
设秘书长一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校各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二级学院的学术委员会。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加快科技创新,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审议学院中长期教育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评议性意见;(二)审议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选拔学术带头人;(三)审议学院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成果和学院设立的学术奖项;(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五)对学院教师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六)完成院长委托的其它学术任务。
第三章组成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学科研一线、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教学、科研水平高的教师或聘请有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由17-21人组成。
委员人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产生,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师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四)热心学术工作和学术活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学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河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我校最高学术审议、评价、咨询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倡导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抵制学术腐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发展。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审议、评议、咨询与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判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 27~33 名委员组成。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职秘书 1 人。
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办公室。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校长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长签发聘书聘任。
第九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和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由 9~11 人组成,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2 人。
主任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经校长批准。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负责调查、处理临时性的学术事务。
大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机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校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重大学术问题上的重要作用,并向学校提出建议,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29-35人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授。
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的学科状况,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15人以上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l∕2o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在一定范围内选举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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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推行教授治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西水利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规则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根据学院学科和专业情况,学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5人,青年委员不超过20%。
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人选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并参考专任教师结构比例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科研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申请主动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主任委员委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第十三条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工作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其结果作为学术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其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事项一般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按得票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涉及学院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院学术工作具体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