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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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 号)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经批准,按《湛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湛府[2003]71 号)和《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 号)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如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9 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0 元(内含100 元价格调节基金);2、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 元(内含 2 元价格调节基金);3、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 元(内含 1.4 元价格调节基金);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 号);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1% 计收。

(三)质量监督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 号)收费标准:参照粤价费(1)函[1994]70 号文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总造价的2 %。

收取。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2000年4月27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联合颁发计价格〔2000〕474号文发布)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本,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 2000年4月27日计价格〔2000〕474号文发布)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本,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赣人防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3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人防工程计价行为,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国人防〔2015〕39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编制了《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18版(暂行)》,并已审定通过,现予颁发,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

原《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则与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预算定额》(2013)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及《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2-2015)配套使用。

凡抗力等级在6B级以上(含6B级)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含“结建”防空地下室)和人防加固改造工程以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口部伪装(附属)建筑,均按本规则执行。

2019年1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5、其它民用建筑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附件:民用建筑类型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21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8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480-168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2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 3新建9层以下、民用住宅以外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设置的财政电子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上一级财政人防专户,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统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每年按照规定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江西省实施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7月19日附件:。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征收标准1、6级: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收取。

2、6B级:10层以下,2000㎡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3、6级:新建除(一)项、(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2%每平方米1500元标准(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

二、优惠政策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费、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4、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征收范围县城(含乡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标准序号建筑类型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五级防空地下室。

2修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不少于地面建筑面积的2%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

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常6级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及收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及收费

[附表] 行政许可项目一次性告知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漳人防易建审字[ ] 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漳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2006年3月1日 1[附表] 设计单位论证资料表(以上由设计单位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贸、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隐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是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人防异地建设费

人防异地建设费

【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收费标准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2002年5月1日前以土地出让形式取得的项目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因条件限制造成地下室面积不足的,不足部分交纳700元/㎡,凡新建、扩建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结建”人防费,标准为8元/㎡。7月29日以土地出让形式取得的项目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按20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其他新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开发区免收
2004年7月29日以后的项目
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而未建的按2000元/平方米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两区统一标准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防雷装置验收费项目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3、《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行宜府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

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

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级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并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同年7月29日,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赣人防综[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人防易地建设费自查和重点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11]43号)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省审计厅工作安排,2012年上半年省审计厅拟对全省11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2010年、2011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为做好全省人防系统的迎接审计检查工作,了解掌握全省人防易地建设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切实收好、管好、用好人防易地建设费,省办决定2011年12月对全省各地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组织工程、财务、结建、监察等部门对2010年、2011年各地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清理登记,民用建筑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建设面积、已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面积、应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已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要登记具体明晰(需电子数据);二、自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对照各地2010年、2011年民用建筑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情况,自查是否严格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政府减免行为应附政府抄告单或政府批件);收入是否全部上缴国库、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监制收费票据;人防易地建设费使用是否严格执行上级人防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是否坚持与财政部门对账制度,是否存在调剂和挪用人防易地建设费现象;是否存在人防易地建设费用于非人防建设;是否按省财政厅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级人防主管部门10%(设区市本级上缴省10%,县上缴设区市10%)等;三、时间安排:各地自查工作在2011年12月13日以前完成,并按要求上报市本级统计报表和自查重点检查工作总结,省办2011年12月14日将组织检查组对各设区市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
定额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28
•【字号】赣人防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规
费项目组成的通知
赣人防发〔2016〕10 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费项目组成的通知》(赣建价[2016]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人防工程建设中工伤保险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人防工程现行费用定额规费组成,增加工伤保险费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费按实计入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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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备注:一、执收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

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
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
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
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
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
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
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
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
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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