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空间管制和五线控制
一、“四区”划分规划中心城区分为已建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各分区实施不同开发建设管制要求,指导城市开发建设。
(一)已建区指现状城市建成区。
包括城市现状居住、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城市绿地和农村居民点。
(二)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地下采空区、河流水域、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文保单位的绝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保护区、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公园绿地、坡度大于35度的山体等。
(三)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包括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协调区、森林公园协调区、城市绿地和坡度在25-35度之间的山体等。
(四)适宜建设区适宜建设区指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城市现状建成区以外,根据城市规划、区域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能保证和满足城市建设开发、城市与区域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布局需要而覆盖和占用的地区。
二、“五线”划分在规划范围内界定“五线”(红线、黄线、蓝线、紫线、绿线),分类实施有效的空间管制。
(一)城市红线主要指道路红线,即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加强红线管理,城市道路只作为道路建设用地,严格禁止其他用地侵占,在干道沿线两侧建筑后退红线为5-8米,在支路两侧建筑后退红线3-5米。
(二)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主要包括铁路、高速公路及其它公路、运输管道、电力高压走廊、通讯线路等的范围界线。
具体有清黄公路、贵黄公路、贵烟公路等,以及长途客运站等。
(三)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与水源地、水厂、水渠等及其水工建筑、水利设施的保育和管制界线。
(四)城市紫线是指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三区五线”规划管理
城市“三区五线”规划管理
禁建区
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禁止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限建区
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非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非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非核心区、海陆交界生态敏感区和灾害易发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矿产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蓄滞洪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限制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适建区
在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合理安排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生态用地,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绿线
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蓝线
划定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
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紫线
划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黄线
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红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建筑红线,建筑物、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的界线。
用地红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五线、七线控制
1.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2.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3.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3.1用地红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与建筑红线相比,用地红线词义明显宽泛。
只要是在所属用地红线内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响(噪音、粉尘方面的污染除外)。
例如,如果建筑远离城市或道路,建筑竖向(不包括地上一层或半地下地下一层)可以不受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的约束,建筑可以做成倒锥形的结构,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决用地面积紧张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在香港、台湾、日本等用地紧张的地区较多。
3.2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一般是指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
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
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城市规划五线
1、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5、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
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1基本资料恩斯特·恩格尔是根据恩格尔定律而得出的比例数。
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恩格尔对比利时不同收入的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了收入增加对消费需求支出构成的影响,提出了带有规律性的原理,由此被命名为恩格尔定律。
其主要内容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收入越少,用于购买生存性的食物的支出在家庭或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对一个国家而言,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费用所占比例就越大。
恩格尔系数则由食物支出金额在总支出金额中所占的比重来最后决定[1]。
2计算公式恩格尔定律的公式: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总支出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R1)或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收入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收入的比率(R2)注意:R2又称为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理制度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制制度“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规划五线
1、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3、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4、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5、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
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恩格尔系数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
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1基本资料恩斯特·恩格尔是根据恩格尔定律而得出的比例数。
十九世纪中期,德国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恩格尔对比利时不同收入的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了收入增加对消费需求支出构成的影响,提出了带有规律性的原理,由此被命名为恩格尔定律。
其主要内容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收入越少,用于购买生存性的食物的支出在家庭或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越大。
对一个国家而言,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费用所占比例就越大。
恩格尔系数则由食物支出金额在总支出金额中所占的比重来最后决定[1]。
2计算公式恩格尔定律的公式: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总支出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总支出的比率(R1)或食物支出变动百分比÷收入变动百分比x100%=食物支出对收入的比率(R2)注意:R2又称为食物支出的收入弹性。
城市五线管控措施
城市五线管控措施
城市五线管控措施涉及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管控机制:建立五线管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管控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明确管控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五线管控的范围和界线,制定具体的管控方案和措施。
3. 加强规划控制: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明确五线管控的要求和标准,加强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管,确保各项规划得到有效执行。
4. 严格建设管控: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执行五线管控的各项措施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
5. 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对五线管控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确保管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6. 推动公众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五线管控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公众参与五线管控工作,形成共同维护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秩序的良好氛围。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对城市五线的管控力度,保护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秩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整体水平。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 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的主题,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的核心思想就是:规划期内的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的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的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和相应的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是技术支撑还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的管制制度要求来看,需要强化规范性和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用地,尤其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的“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的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的规定。
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的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的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的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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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线"——-——紫蓝绿黄红线“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
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正文:----------------------------------------------------------------------------------------------------------------------------------------------------邯郸市城市“五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体、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五线”,是指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包括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五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园林、国土资源、水利、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参与做好城市“五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五线”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五线”方案在形成后和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城市“五线”方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经批准的城市“五线”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城市“五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七条划定城市“五线”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上位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二)集约节约用地,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四)符合其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得强制性内容,适⽤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得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与“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得“雷区”,凡就是被划定得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设⽴。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域控制线。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得主题,就是划定重⼤基础设施⽤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设⽴,对“红线”得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与建设⾼度等得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得核⼼思想就就是:规划期内得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地评价确定得⼟地使⽤范围之内;同时城市得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得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与相应得规划要求下进⾏。
“红线”管制⽆论就是技术⽀撑还就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定得⼯作基础。
但以成熟得管制制度要求来瞧,需要强化规范性与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得规划道路⽤地,尤其就是城市主次⼲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预留控制。
针对⽬前许多地⽅道路建设盲⽬超前、超规范得“⼤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得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密度、道路宽度等⽅⾯得规定。
表: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关于各类道路宽度得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得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得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度需满⾜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
五线控制指标量化
五线控制指标量化
城市五线是:城市红线、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和城市黄线。
1、城市红线----城市主次干道路幅的边界控制线;
2、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3、城市蓝线----城市水域的边界控制线;
4、城市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及文保单位的边界控制线;
5、城市黄线——对发展全局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道路管理实施细则,由于颁布时间早,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城市道路的管理需求,有的区域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带和盲区。
为此,市城乡建设部门在调研了上海、杭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道路管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自身特点,制定了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
新《办法》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各类附属管线的建设时序、城市道路接收管理交接程序、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和桥梁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其中首次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一并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畴,规定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形成良好的城市空间形象具有保障作用,是规范建筑“红线”控制与规划管理的技术支撑。
1.2.1建筑退让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边界线(用地红线)、退让道路控制线(道路红线),退让绿地规划控制线(绿线)、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电力规划廊道控制线(有的城市将之划定为“黑线”)、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线(紫线)等。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或建筑红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水源保护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电力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1.2.3建筑容量控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按《城市规划管理(用地规划、建筑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对于城市特殊地段及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其建筑容量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调整。
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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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五线”
“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和“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的“雷区”,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城市的规划“五线”--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
城市规划“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得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得城市规划。
“五线”管制制度,分别用“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与“黄线”划定城市建设中得“雷区”,凡就是被划定得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城市建设质量。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
“绿线”就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得控制线。
“蓝线”就是指城市江河湖泊水域控制线。
“紫线”就是指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控制线。
“黄线”管制得主题,就是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
1.“红线”管制“红线”概念对于城市各阶层来说都比较熟悉。
“红线”划定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得建设用地,主要针对道路控制而设立,对“红线”得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与建设高度等得规划管理。
“红线”管制得核心思想就就是:规划期内得城市建设,必须控制在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得土地使用范围之内;同时城市得具体开发建设,必须在城市建设得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与相应得规划要求下进行。
“红线”管制无论就是技术支撑还就是运作程序,在各城市普遍具有一定得工作基础。
但以成熟得管制制度要求来瞧,需要强化规范性与系统性。
1、1道路“红线”控制对于城市规划确定得规划道路用地,尤其就是城市主次干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预留控制。
针对目前许多地方道路建设盲目超前、超规范得“大马路情结”,在道路系统及“红线”控制中,必须遵循现阶段得国家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对不同规模等级城市道路网密度、道路宽度等方面得规定。
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关于各类道路宽度得规划指标对于有特殊功能安排得城市道路,必须明确相应得控制要求。
如:为了确保城市特殊情况下抢险救灾、人员疏散需要,规划将设定部分城市干道为城市内部主要疏散通道,其道路宽度及两侧建筑物高度需满足以下要求:道路宽度+两侧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1/2(H1﹢H2)+4~8米。
五线整治标准
五线整治标准是指对城市中存在的各种线路进行整治,包括电力、通信、电视、网络等线路。
具体来说,需要达到以下标准:
1. 线路整齐有序:所有线路必须按照规定的位置和方式进行安装,不得随意乱拉乱挂,保证线路整齐有序。
2. 线缆安全规范:各类线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3. 外观美观协调:线路的外表要保持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影响市容市貌。
4. 管线合理布局:各类管线要合理布局,避免交叉重叠或相互干扰,方便维护和管理。
5. 节约资源能源: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浪费,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6. 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文明施工,保障市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7. 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市民参与监督工作,共同推动五线整治工作的落实。
总之,五线整治标准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标准体系,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制定。
只有严格执行这些标准,才能有效地改善城市面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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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
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
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