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保险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
1.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肾透析):需要符合一定程度的肾功能不全,但不需要进行肾透析治疗。
2. 肾透析:需要进行定期的肾透析治疗。
3.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需要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需要进行长期的门诊治疗。
4.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5. 耐药性结核病:需要被确诊为耐药性结核病,并需要进行特殊的治疗。
6.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需要被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7. 冠心病:需要符合一定程度的冠状动脉疾病,可能需要接受心脏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
8. 帕金森氏综合征:需要被确诊为帕金森氏综合征,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9. 慢性充血性心衰:需要被确诊为慢性充血性心衰,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10. 肝硬化:需要被确诊为肝硬化,并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门慢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保险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请咨询当地社保或保险公司。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
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用药及诊疗范围一、特殊疾病用药范围:1.传染病类:如艾滋病、乙肝、结核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长期定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或抗结核药物,用药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
2.罕见病类:如糖尿病、血友病、银屑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服用昂贵的特殊药物,且药物较为罕见,价格高昂。
3.癌症类: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癌症患者往往需要同时进行放化疗等多种治疗手段,费用较高。
4.慢性病类:如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用药控制病情,费用较高。
5.免疫类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这些疾病需要患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药物抑制免疫系统,费用较高。
二、特殊疾病诊疗范围:1.诊断费用: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检查等,用于确诊特殊疾病所需的检查费用。
2.手术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需要进行的手术医疗费用,如癌症切除术、器官移植手术等。
3.化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患者进行的放化疗费用,如抗癌药物费用、放射治疗费用等。
4.中医治疗费用:对于特殊疾病患者,中医药治疗也是一个重要的辅助治疗方法,包括中药费用、中医诊疗费等。
5.住院费用:住院治疗是特殊疾病患者所必须的一种治疗方式,其中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医保政策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用药和诊疗范围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同时,特殊疾病患者在享受这项医保政策补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例如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处方等,以确保政策的执行和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各种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诊疗范围。
1.肿瘤的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2.恶性肿瘤的靶向、内分泌、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3.放、化疗不良反应(如骨髓抑制、肝肾功能损害、消化道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检查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慢性肾脏病3期或以上的临床诊断标准;申请保守治疗者,须提供肾脏ECT肾小球滤过率(GFR)检查结果;3.对于CKD3-5期合并严重并发症,内科保守治疗无效,必须透析治疗的,需具有肾透析资质的认定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肾透析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保守治疗须符合认定标准第1、2条,行慢性肾脏透析替代治疗的必须同时符合第3条。
慢性肾脏病的分期:1期,GFR〉90ml/min/1.73m22期,GFR60-89ml/min/1.73m23期,GFR30-59ml/min/1.73m24期,GFR15-29ml/min/1.73m25期,GFR〈15ml/min/1.73m2(或已经透析者)(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心脏、肾、肝、肺、骨髓)(一)认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2022版)
根本诊治保险门诊慢性病特别病认定标准〔2022版〕一、恶性肿瘤门诊医治〔含: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1.相关病史资料;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1〕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并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2〕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患者,需诊治机构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依据相关病史资料,并针对提供的影像学资料〔B超、CT、MRI、X片等〕、肿瘤标记物资料等进行认定;〔3〕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或染色体检查汇报等,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诊断标准。
二、高血压病〔含:高血压病/高血压3级/高血压并发症〕〔一〕高血压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1、2、4项。
〔二〕高血压3级/高血压并发症符合以下1、2、3、4中三项或以上。
1.符合(中国高血压指南)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有至少1次的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确认为血压升高〔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3.收缩压≥180 mmHg及/或舒张压≥110 mmHg;4.至少存在1个以上的靶器官损害或临床疾病〔标准见下〕。
靶器官损害标准,至少符合以下一项:〔1〕左心室肥厚,符合其中一项:①心电图: Sokolow-Lyon 电压>3. 8 mV 或Cornell乘积>244 mV·ms;②超声心动图LVMI:男≥115 g/m2,女≥95 g/m2;〔2〕颈动脉超声IMT≥0.9 mm 或动脉粥样斑块;〔3〕颈-股动脉脉搏波速度≥12 m/s;〔4〕踝/臂血压指数<0.9;〔5〕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降低(eGFR 30-59 mL/( min·1.73 m2))或血清肌酐轻度升高:男性115-133 μmol/L,女性107-124 μmol/L;〔6〕微量白蛋白尿: 30-300 mg/24 h或白蛋白/肌酐比≥30 mg/g(3.5 mg/mmol)。
临床疾病标准,至少符合以下一项:〔1〕脑血管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脑出血;②缺血性脑卒中;③短暂性脑缺血发作;〔2〕心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冠心病〔标准见冠心病局部〕;②心力衰竭〔标准见心力衰竭局部〕;③心房颤抖〔标准见房颤局部〕;〔3〕肾脏疾病:符合其中一项,即①糖尿病肾病;②肾功能受损包含:eGFR<30 mL/( min·1.73 m2 )或血肌酐升高〔男性>133 μmol/L,女性>124 μmol/L〕或蛋白尿(>300 mg/24 h);〔4〕外周血管疾病;〔5〕视网膜病变:符合其中一项,即:①出血或渗出;②视乳头水肿;〔6〕糖尿病。
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
省直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诊断标准重症冠心病诊断范围界定在以下四型:1、心绞痛型冠心病2、心肌梗死型冠心病3、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4猝死型冠心病。
心绞痛型冠心病1、有典型症状和体征。
(心绞痛严重程度分级3.4级,但仅供参考)2、典型心电图或(排除其他因素的)心肌酶学改变。
3、冠脉造影:单支狭窄程度≥70%(左主干≥50%);或两支以上狭窄均50%。
4、多层螺旋CT提示有明确冠状动脉狭窄。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陈旧心肌梗死(见后单列)缺血性心肌病型冠心病1、心脏扩大(排除其他疾病所致的心脏扩大,对有高血压、心绞痛病史者应重点考虑)。
2、心力衰竭3、4级。
3、心律失常(比较明显的心律失常,如出现短阵室速,24小时室早≥5000个)。
1+2+3符合诊断标准。
猝死型心脏病有发病的确切证据,经抢救存活者。
二、陈旧性心肌梗死1、具有典型急性心梗病史(心电图、酶学改变等)。
2、急性心梗后8周内仍见陈旧心梗心电图。
3、放射核素检查显示梗死后斑痕。
4、冠脉造影,见三支冠脉中任何一支完全阻塞。
(具备1+2基本条件,再加3或4任何一项符合诊断标准。
)风心病1、心脏彩超诊断。
2、典型临床症状体征,心功能3级。
(联合瓣膜病或单个瓣口中等程度的狭窄及关闭不全)。
1+2符合诊断标准。
四、高血压合并症原则界定在按原发性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属极高危险组。
(1)血压水平(持续)3级(收缩压≥180mmhg/,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的1~2级伴靶器官损害。
要求:靶器官损害:心脏疾病(左心室肥大,心绞痛、心肌梗死,即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力衰竭);脑血管疾病(脑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塞的头部CT检查结果);肾脏疾病(蛋白尿或血肌酶升高);周围动脉疾病;高血压视网膜病变(≥3级)。
具备上述任何一条均符合诊断标准。
五、肺原性心脏病原则界定在肺、心功能代偿期(包括缓解期)。
1、即往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或肺结核病史。
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报销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特殊疾病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种:1.恶性肿瘤放化疗;2.肾透析;3.肾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服用抗凝药物;5.高血压;6.糖尿病;7.风湿性心脏病;8.高血压性心脏病;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0.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2.帕金森式病;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甲状功能亢进;15.甲状腺功能减退;16.慢性阻塞性肺病;17.重度骨质疏松症;18.其他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疾病。
四、特殊疾病认定1.患者需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2.具有特殊门诊认定资格的医师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特殊疾病认定条件;3.符合条件者,由医院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书》。
五、特殊疾病报销1.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待遇;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按照医疗保险政策执行;3.报销手续由医院负责办理。
六、特殊疾病管理1.医院设立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工作;2.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负责特殊疾病患者的登记、审核、认定、报销等工作;3.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定期对特殊疾病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七、责任与处罚1.医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患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门诊特殊疾病认定;(2)未按规定治疗,擅自停药;(3)擅自转院治疗,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
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
附件:03.17.03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审批标准及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者须提供近半年内(恶性肿瘤放疗者须提供一周内的住院病历)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须提供病理诊断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待遇期满续办者提供既往的与所申报病种相符合的住院病历和近期的门诊病历。
但无论是初次申办或续办,均须提供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的详细的诊疗计划(包括放疗次数、放疗剂量、放疗部位、放疗周期等;化疗所需要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化疗周期等;口服内分泌治疗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服用周期等)。
诊疗计划须由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
2.组织学、细胞学、影像学诊断资料。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的。
(三)门诊诊疗范围1.恶性肿瘤放疗包括:近距离照射放疗、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立体定向放疗(Y -刀、X-刀);2.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3.前列腺癌和乳腺癌的内分泌治疗药物;4.抗肿瘤药物及相关检查,包括口服化疗药、疼痛治疗及中成药治疗;放化疗不良反应(白细胞和血小板减少)的治疗;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备注:化疗和内分泌治疗不能同时选择。
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审批,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一)申报资料1.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包含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在内的完整住院病历;2.有关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查资料;3.定点医院相关科室出具的抗排异治疗计划,并有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开具处方并加盖医院公章。
(二)门诊治疗指征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为器官移植术后,需要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患者。
(三)门诊诊疗范围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必需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治疗;3.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
门诊慢性特殊病(以下简称“慢特病”)资格认定是指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慢性疾病患者进行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和优惠政策。
慢特病的认定对患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就医便利性,因此,慢特病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慢特病的定义、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和相关政策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
一、慢特病的定义慢特病是指对患者生活质量长期产生影响、且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慢性疾病,通常包括糖尿病、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艾滋病等。
这些疾病通常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治疗费用较高的特点,对患者的身心健康和经济负担造成严重影响。
二、慢特病资格认定标准慢特病的认定标准通常由卫生部门或相关医疗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病情严重程度:患者的病情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糖尿病需要符合一定的血糖控制指标,慢性肾脏病需要符合一定的肾功能指标等。
2. 疾病持续时间:患者的疾病需要达到一定的持续时间要求,通常为6个月以上。
3. 治疗费用:患者的治疗费用需要达到一定的金额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疾病的特点,可能还需要符合其他特定的认定条件。
三、慢特病资格认定程序慢特病的资格认定通常需要患者在医疗机构或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 申请材料准备:患者需准备相关的病历、检查报告、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以便提交给认定机构。
2. 申请表格填写:患者填写并提交慢特病认定的申请表格,其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病情描述、治疗经历等内容。
3. 医生评估:由医生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应的诊断证明和意见。
4. 认定机构审批:患者提交申请后,认定机构将对患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被认定为慢特病患者。
5. 颁发认定证书:认定通过后,认定机构将颁发慢特病认定证书予患者,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和优惠政策。
四、相关政策中国政府针对慢特病患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1. 医保政策:慢特病患者可以享受医保报销的特殊政策,包括相关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的报销。
特殊门诊认定与诊疗范围
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各县(市)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1.慢性肾功能衰竭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4.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精神分裂症6.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7.重症难治性强迫症8.糖尿病并发症9.Ⅰ型糖尿病10.Ⅱ度以上心衰1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强直性脊柱炎15.系统性硬化症16.多发性皮肌炎17.类风湿关节炎18.原发性干燥综合征19.眼底病激光治疗20.动脉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21.心脏换瓣或搭桥术后抗凝治疗22.肝硬化失代偿期23.自身免疫性肝炎2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25.脑垂体瘤26.甲状腺功能减退27.肾病综合症28.慢性肾小球肾炎29.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30.高血压病Ⅲ期31.帕金森综合症32.血友病33.门诊进行的康复治疗34.小儿手足口病35.门诊抢救死亡二、调整后的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诊疗范围和定额标准(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1.认定标准:①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②肾小球滤过率(GRF)<15ml/min;③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④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⑤其它参考指标: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07.2μmol/L、高钾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有明显的水钠潴留体征。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①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②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③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④循环系统降压药限三种以内;⑤药用炭;⑥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一、糖尿病【认定标准】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OGTT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2)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二、高血压【认定标准】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1)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三次血压符合1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2)动态血压监测符合1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3)动态血压监测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认定标准】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血常规、骨髓检查等符合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四、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认定标准】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TRAb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提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认定标准】1.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急性脑血管病病史,如脑血栓、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静脉(窦)血栓形成。
3.有相应的客观检查诊断依据资料(如脑CT或MRI报告单等)。
4.经临床治疗三个月后仍遗留以下症状和体征(须有任意1项达到标准者)(1)意识障碍格拉斯哥(Glasgow coma scaie,GCS)昏迷量表评定≤11分;(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符合其中之一:①肌力(Lovett分级法)<Ⅲ级肌力;②肌张力:Ashworth痉挛量表评定≥Ⅱ级;③偏瘫运动功能评定(Brunnstrom评价法)≤3级;(3)失语症程度(BDAE分级法)<2级;(4)认知障碍:简易精神状态检查(MMSE)<17分。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原则申办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提交相应的病史资料,只有符合认定标准的方可办理。
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审核期内,使用中医疗法和物理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两种治疗的费用;(二)审核期内,使用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一种药品的费用;使用同种通用名的药物,基本医疗保险按同类药品较低价格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三)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做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其中一种检查的费用。
二、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门诊特殊疾病办理除需遵循以上原则外,具体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恶性肿瘤1、认定标准(1)有关病史资料;(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3)影象学检查(如B超、CT、MRI、X片等)的阳性结果;(4)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5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治疗者,应重新进行上述检查。
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2、诊疗范围(1)肿瘤的放疗、化疗;(2)必须的支持治疗;(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4)放化疗期间及放化疗后的必须相关检查。
(二)慢性肾功能不全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临床诊断标准;(3)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盐代谢障碍等。
2、诊疗范围(1)透析治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的并发症及原发性疾病的治疗;(3)除透析治疗外的内科治疗及相关的对症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肾病综合症1、认定标准(1)相关的病史资料;(2)有如下临床表现:①大量蛋白尿(每日大于3.5g/1.73㎡体表面积),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③水肿。
2、诊疗范围(1)引发肾病综合症的原发疾病的治疗及对症治疗;(2)肾病综合症的免疫治疗和并发症的治疗;(3)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
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保障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门诊就诊的特殊疾病患者。
1.2 特殊疾病是指病程较长、治疗周期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病等。
1.3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2.1 患者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应当向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
2.2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评估,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治疗周期、治疗费用等因素,对患者是否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3 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患者,由医疗机构出具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3.1 医疗机构应当为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包括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等。
3.2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确保治疗效果。
3.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随访管理,及时了解患者的治疗情况和需求,调整治疗方案。
四、门诊特殊疾病的费用管理4.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证明,为患者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4.2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4.3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费用审核工作,提供相关病历资料和费用明细。
五、监督管理5.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5.2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管理,确保费用报销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5.3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附则6.1 本管理办法由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解释和实施。
医院门特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门特病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门特病诊疗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门特病定义门特病是指经医保部门认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老年病、特殊病等。
三、门特病鉴定1. 鉴定机构:门特病鉴定工作由我院医保科负责,鉴定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具备相应门特病种的住院诊疗条件;(3)相应科室有3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4)开展鉴定的必要场所,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并按要求安装互联网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等监管设备。
2. 鉴定医师:鉴定医师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在所属医疗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工作;(3)熟悉医疗保险门特病相关政策和鉴定标准;(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两年内无医疗保险违法违规处理记录。
3. 鉴定程序:(1)患者向医保科提出门特病鉴定申请;(2)医保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安排鉴定;(3)鉴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病历资料等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4)医保科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予以登记。
四、门特病待遇1. 患者办理门特病登记手续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费用报销;(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天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3)最高支付限额为44000元;(4)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85%,退休人员为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为95%,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为95%。
2. 患者现金支付范围包括起付标准、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增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金额。
五、门特病管理1. 我院医保科负责门特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制定门特病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审核、登记、变更门特病患者信息;(3)监督门特病诊疗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4)定期开展门特病管理工作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特殊门诊认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门诊大病)认定标准一、第一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一)再生障碍性贫血A、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明确诊断的病情证明或出院证明书;B、有血常规、骨髓检验的明确诊断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两条。
另外:非重型再障性贫血必需同时具备以下几项:A、血常规显示全血细胞减少,早期患者可一系或两系减少;B、骨髓象显示至少一个部位骨髓增生减低(〈正常50%),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或骨髓活检显示造血组织增生低下;C、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如放射原因等)。
(二)精神病(稳定期)1、精神分裂症:A、必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证明;B、有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2、情感性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A、必需有近两年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精神病专科“情感性精神障碍”的病情证明,抑郁症病程应在两年以上和具有一年以上的就医记录;B、有住精神病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科的病史。
认定标准:同时具体A、B条。
(三)帕金森氏病A、主要临床症状及体征、震颤、运动细胞减少、肌强直及颜面部四肢肌张力增高;B、有服用多巴胺类药物史;C、有近两年以上病史(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住院病史和病情证明);D、颅脑CT或头颅MRl诊断阳性结果或阴性。
认定标准:具备A条加B、C、D条中任意一条。
(四)肺心病A、有慢支、肺组织、胸廓或肺血管病变的病历记录;B、病史在两年以上;C、有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心脏彩超、胸部X线检查提示“肺心病”的报告(肺动脉高压征,右心室肥大征,肺型P波);D、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病史。
认定标准:具备A、B、C条或A、C、D条。
(五)脑血管意外后遗症A、有一次及以上脑卒中病史;B、有神经功能检查报告单和近三年内的CT或MRI检查报告。
认定标准:同时具备A、B条。
另外: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应同时具备如下A、B、C项(也可以归纳为高血压病合并症之一):A、有脑梗塞病史或脑出血病史(外伤性脑出血除外);B、临床表现有肢瘫(肌力在。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哪些疾病可以办理特殊疾病门诊
答:门诊特殊疾病指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
按病种分为下列三类,具体认定标准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见附件):
第一类:精神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
第二类: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肾病综合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5、慢性白血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血友病(限学生儿童)。
第三类: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2、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3、类风湿关节炎;4、高血压;5、肺结核;6、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7、糖尿病;8、帕金森氏症;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精神疾病:焦虑症、强迫症。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154号令)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5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将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成人)、干燥综合症、硬皮病等4种疾病纳入《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中的第三类病种进行管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按本通知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
特殊病种认定标准和门诊诊治范围一、恶性肿瘤(一)认定标准:临床诊断明确并有下列辅助依据之一:1.组织学诊断;2.细胞学诊断;特殊肿瘤缺病理报告仅有影像学检查的,由三级综合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诊断证明提示恶性肿瘤。
(二)治疗范围:1.、放疗、化疗以及核素内放疗、内分泌治疗、分子靶向治疗和肿瘤深部热疗。
2.其他西药:调节免疫功能药物,镇痛药物,处理抗肿瘤治疗相关不良反应的药物,包括镇吐药、保护胃肠功能药、护肝护肾药、升血药以及治疗神经、皮肤毒性的药物。
肿瘤直接相关症状和病因的对症维持治疗药物,包括已转移部位的治疗药物、恶性肿瘤恶病质的静脉或肠道营养药物,晚期肿瘤(含转移部位)合并感染或放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期间及之后3 月内发生的感染而给予的抗感染治疗药物。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根据癌种选测甲状腺功能、性激素、肿瘤标志物。
相关肿瘤部位的X 线、B超、CT MR I、ECT和内镜检查。
四)每 5 年资格审查一次,恶性肿瘤临床治愈者不再纳入特殊病种管理范围。
二、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出院记录或手术证明。
(二)治疗范围:1.抗排异治疗药。
2.经专科医师确定的直接并发症的治疗。
3.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三)检验检查:血药物浓度测定,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电解质测定,CD4/CD8 绝对值测定、移植部位 B 超,相关专科检查。
三、主要脏器功能衰竭症(一)慢性心衰:1.认定标准:B超显示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0mm(女)或>55m m (男),射血分数< 40%2.治疗范围:( 1 )西药:强心剂、利尿剂、扩血管药物(硝酸酯类药物、钙拮抗药物、B受体阻滞药物、作用于a受体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物、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药物)(2)针对本病的中成药(限一种)和中草药。
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医院
一、总则为加强门诊慢特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慢特病患者的诊疗、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三、门诊慢特病认定1. 认定条件:患者符合国家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疾病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连续三年以上在我院就诊,病情稳定,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的患者;(2)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符合门诊慢特病条件的患者;(3)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
2. 认定程序:(1)患者向我院提出门诊慢特病认定申请;(2)我院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患者进行认定;(3)认定结果由我院医保办统一公布。
四、门诊慢特病管理1. 患者就诊:(1)患者持门诊慢特病证就诊,享受相应待遇;(2)患者就诊时,需提供门诊慢特病证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3)患者就诊后,需将病历资料交由医保办存档。
2. 药品管理:(1)我院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目录和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药品;(2)患者用药需遵医嘱,不得擅自更改药品和剂量。
3. 费用结算:(1)患者门诊慢特病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结算;(2)患者就诊期间,如需使用非医保目录内的药品或诊疗项目,需自行承担费用。
五、监督管理1. 我院设立门诊慢特病管理办公室,负责门诊慢特病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2. 医院对门诊慢特病患者的诊疗、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3. 患者对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向医院或医保部门投诉、举报。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我院医保办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门诊慢特病管理制度,我院旨在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门诊慢特病患者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同时,我院将不断优化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创造一个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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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一)认定标准: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5.药用炭;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3.药用炭;4.尿毒清颗粒;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
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
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一)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1)抗肿瘤药,除外香菇多糖注射液;(2)镇痛药;(3)激素类。
(4)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5)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6)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1)胃动力药和止吐药;(2)升白细胞药;(3)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4)肿瘤辅助用药、香菇多糖注射液限用一种。
(四)放射治疗、用药范围:1.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2.[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3.抗肿瘤药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五)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六)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七)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一)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三)诊疗用药范围:1.抗结核病类;2.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3.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型限两种;(四)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检查。
(五)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一)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治疗用药范围:1.免疫抑制药,环磷酰胺;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3.肾移植病人,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4.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5.中成药693号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6.葡醛内酯、联苯双酯。
(四)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移植肾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六)特别说明:出现排异情况对肾移植病人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治疗范围内未列入门诊的冲击治疗,建议住院治疗。
器官移植病人享受特殊疾病门诊,须使用能够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
器官移植病人若选择定点药店购药,其在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化验检查费用在每年的6月底集中审核报销一次,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的,应和最后一次购药费用一起交保险公司报销(报销时附化验检查报告单)。
五、精神病(一)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由认定专家根据病情决定。
(三)治疗用药范围:治疗精神障碍药。
(四)统筹基金限额:200元/每月。
(五)特别说明:在治疗精神障碍药中(奥氮平、劳拉西泮、氯美扎酮、咪达唑仑、羟嗪、吗氯贝胺、曲唑酮、噻奈普汀、舍曲林,此九种药品需医疗保险指定专家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一)认定标准:1.糖尿病病史2.糖尿病肾病―尿液分析、尿微量白蛋白(晨尿)、肾功能检查,显示肾功能中毒以上损害。
3.糖尿病眼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二期及以上,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4.糖尿病神经病变―-肌电图显示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中度及以上异常;5.糖尿病皮肤病变:仅指糖尿病足,足部(踝关节周围及以下部位)溃疡、坏疽和(或)深层组织破坏。
(二)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1.胰岛素为主要治疗项目,使用胰岛素的费用应占总费用的70%以上。
在使用主要治疗的前提下,可以使用以下辅助治疗项目;2.口服降糖药,消渴丸;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4.维生素B1、甲钴铵;5.糖尿病皮肤病变局部换药,抗微生物药物限一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血糖、尿液分析。
(五)统筹基金限额:32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合并上述的四种情况,其它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梗塞、冠心病等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七、Ⅱ度以上心衰(一)认定标准:1.有长期基础心脏疾病病史;2.左心衰竭:有左室和(或)左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彩超示LVEF<40%,左室内径>750,X线示心胸比>0.5,肺部淤血、肺水肿或胸腔积液,呼吸困难,咳嗽,咳痰,咳血等症状;③心界扩大,心脏杂音,肺底罗音等体征;3.右心衰竭:有右室和(或)右房增大的影像学表现;X线示肺动脉段凸出,纳差,腹胀,尿少,肝区疼痛等症状,心界扩大,心脏杂音,颈静脉充盈及搏动,肝颈静脉返流征阳性,肝脏肿大,下垂性凹陷性水肿,胸水、腹水,紫绀等体征;4.全心衰兼有上述二者的主要特征。
(二)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1.强心药;2.利尿药;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4.平喘药限一种;5.祛瘀剂类限一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心电图、X线胸片(每三个月一次)、电解质(含Mg++)。
(五)统筹基金限额:24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急性心衰需住院治疗,不在此范围内;慢性心衰合并严重感染或其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住院治疗,以免延误病情;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无论症状轻重,凡达不到规定的心衰标准者,均不能纳人此范围;支架或搭桥术后原认定的Ⅱo以上心衰停止享受,如需同时享受,原Ⅱo 以上心衰需重新认定。
八、再生障碍性贫血(一)认定标准: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症)。
除必要的病史和症状体征外,骨髓象和外周血象均有明确的诊断标准,其认定标准按照新版教科书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1.抗贫血药;2.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3.中草药;4.骨髓增生性疾病限使用细胞毒药物(西药抗肿瘤药物中10.1章节,主要使用羟基脲)。
(四)统筹基金限额:再障480元/每月,骨髓增生性疾病240元/每月。
(五)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骨髓穿刺及化验、肝功能、肾功能。
(六)特别说明:骨髓增生性疾病本不属于再生障碍性贫血范围,但由于临床表现类似,介于良恶性之间,且治疗主要使用肿瘤化疗药物,因此纳入本特殊疾病管理。
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各型白血病,属于恶性肿瘤,不纳入再生障碍性贫血特殊门诊治疗范畴。
九、风湿类疾病(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一)认定标准:1.相关病史及症状体征:提供既往住院病历复印件或相关医院门诊病历;2.相关免疫检查,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C 反应蛋白,血沉,X线检查(双骶骼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CT检查等;3.由医疗保险专家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诊断标准确定检查项目及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强直性脊椎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五年;系统性硬化症和多发性肌炎,一次认定,有效期三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1.皮质激素及性激素类药;2.免疫抑制药;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4.其它药物:沙利度胺,环磷酰胺,甲氨喋吟,青霉胺,氯喹,羟氯喹,柳氮磺吡啶;5.扶正祛湿药,限一种;6.中草药。
(四)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C反应蛋白、血沉、抗链“O”、X线检查(仅限骶髂关节、腰椎、胸片),必要时相关免疫检查。
(五)统筹基金限额:48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风湿类疾病的范围很广,能纳入此项特殊疾病门诊的仅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椎炎、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四种,其他如风湿或类风湿性关节炎、白塞氏病、大动脉炎、骨性关节炎等,不在此范围内。
十、眼底病(激光治疗)(一)认定标准:眼造影,有造影禁忌者由指定专家作眼底检查。
(二)认定有效期:一个治疗周期。
(三)治疗用药范围:激光光凝治疗。
(四)定额标准:暂无定额。
十一、心脏换瓣术后及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一)认定标准:相应的住院治疗病史(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报销结算单)。
(二)认定有效期限:心脏换瓣术后,长期;支架置入术后的抗凝治疗,从出院之日起1年。
(三)治疗用药范围:1.心脏换瓣术后限用华法林;2.支架置入术后使用以下药品:(1)抗血小板药限两种;(2)调血脂药限一种;(3)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四)化验检查项目:凝血四项、心电图。
(五)统筹基金限额:心脏换瓣术后80元/每月,支架置入术后400元/每月。
(六)特别说明:支架置入术后抗凝治疗的期限为一年,不存在复审的问题,超过期限即不再享受特殊门诊待遇。
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一)认定标准:1.长期肝炎、肝硬化病史或住院经历;2.B超显示肝硬化存在,腹水存在;3.肝功能显示转氨酶升高、蛋白倒置等;4.门静脉高压,食道、腹壁静脉曲张,低蛋白血症等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