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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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非透析治疗)
(一)认定标准:
l.各种长期慢性肾脏疾病(CKD)病史;
2.肾小球滤过率(GRF)<60ml/分;
3.肾脏体积缩小或弥漫性损害;
4.贫血,胃肠道、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门诊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透析器,透析用管路;
2.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限口服常释剂型;
3.血红蛋白低于60g/L时,可以输压积红细胞、洗涤红细胞;
4.循环系统药物限三种以内;
5.药用炭;
6.动静脉造瘘术,腹膜透析置管术。
(四)门诊非透析的治疗用药范围:
1.血红蛋白80g≤/L,红细胞压积≤30%时,可使用抗贫血药,除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外,其他药品限口服常释剂型;
2.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3.药用炭;
4.尿毒清颗粒;
5.中草药。
(五)糖尿病肾病、风湿类疾病所致慢性肾功能衰竭,可使用原发疾病特殊门诊所允许用的药物限两种。
(六)化验检查项目:肾功能、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电解质、二氧化碳结合力、血浆蛋白。
(七)定额标准:透析病人暂不定额,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480元。由风湿类疾病引起的肾衰非透析治疗统筹基金限额每月600元。
(八)特别说明:①按照国际肾功能损害的分期,此项特殊疾病门诊仅包括Ⅲ—Ⅴ期的病人,GRF>60ml/分者,可以以原发疾病申请特殊门诊,不属于此项特殊疾病门诊范围。②急性肾功能衰竭应住院治疗。③一旦认定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不再享受原发病的特殊疾病门诊待遇,如糖尿病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等。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一)认定标准:肿瘤的住院病史,手术病史,病理诊断,典型影像学诊断。
(二)认定有效期限:自确诊之日起五年,五年后再次申请,须提供肿瘤复发或转移的证据。
(三)化疗的治疗用药范围:化疗包括常规静脉化疗、介入化疗和灌洗灌注化疗。
1.以下药物可单独使用或联合使用:
(1)抗肿瘤药,除外香菇多糖注射液;
(2)镇痛药;
(3)激素类。
(4)抗肿瘤用药限使用一种;
(5)α-干扰素、白介素一Ⅱ在限制疾病范围内使用;
(6)血液病治疗可使用沙利度胺。
2.在静脉化疗或介入化疗的前提下(中药抗肿瘤治疗不属于化疗范围),可以使用以下药品:
(1)胃动力药和止吐药;
(2)升白细胞药;
(3)甘露醇,甘草酸二铵,利尿药;
(4)肿瘤辅助用药、香菇多糖注射液限用一种。
(四)放射治疗、用药范围:
1.放疗包括钴60、后装照射、直线加速器放疗、直线加速器适型治疗、X一刀和γ一刀;
2.[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根据血象必要时使用;
3.抗肿瘤药中具有放疗增敏作用的药物;
(五)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肝功能,肝脏B超,内窥镜检查,肺部X线检查,病理学检查,肿瘤特异性标志物检查(限一项)。
(六)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七)特别说明:中成药肿瘤辅助用药不允许单独使用,中药饮片不在肿瘤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三、结核病(活动期监督化疗)
(一)认定标准:由市结核病防治部门统一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
(三)诊疗用药范围:
1.抗结核病类;
2.其它具有抗结核作用的抗生素,复治病人可使用;
3.肝病辅助治疗药,口服常释剂型限两种;
(四)化验检查项目: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检查。
(五)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四、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一)认定标准:器官移植住院病史。
(二)认定有效期限: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三)治疗用药范围:
1.免疫抑制药,环磷酰胺;
2.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3.肾移植病人,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
4.肝移植病人,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
5.中成药693号虫草菌发酵制剂(百令胶囊,金水宝胶囊等);
6.葡醛内酯、联苯双酯。
(四)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血浆蛋白,肾功能,环孢素浓度监测,移植肾B超或彩超(半年一次)。
(五)定额标准:暂不定额。
(六)特别说明:出现排异情况对肾移植病人来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治疗范围内未列入门诊的冲击治疗,建议住院治疗。器官移植病人享受特殊疾病门诊,须使用能够开展器官移植项目的医疗机构的医师确定的治疗方案。器官移植病人若选择定点药店购药,其在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化验检查费用在每年的6月底集中审核报销一次,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的,应和最后一次购药费用一起交保险公司报销(报销时附化验检查报告单)。
五、精神病
(一)认定标准:有以精神障碍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的病史,无住院病史者须由医疗保险指定的专家进行专科认定。
(二)认定有效期限:由认定专家根据病情决定。
(三)治疗用药范围:治疗精神障碍药。
(四)统筹基金限额:200元/每月。
(五)特别说明:在治疗精神障碍药中(奥氮平、劳拉西泮、氯美扎酮、咪达唑仑、羟嗪、吗氯贝胺、曲唑酮、噻奈普汀、舍曲林,此九种药品需医疗保险指定专家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糖尿病并发症(仅指并发: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
(一)认定标准:
1.糖尿病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