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xx大学保密工作管理规定》和我校关于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
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撰写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必须具有涉密人员资格,并按照《xx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我校教职工除外)原则上不能选择我校属于涉密范围的课题撰写论文。
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保密办(或军工办)、学位办审核批准。
我校不允许该类研究生选择本人所在单位涉密项目的研究内容作为学位论文。
第四条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
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
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领导,校保密办公室负责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生院、军工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档案馆、图书馆负责具体实施。
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图书馆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涉密学位论文的审定第六条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七条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xx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报告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八条我校涉密学位论文密级分为秘密级和机密级,具体应根据相应承担涉密项目的密级确定。
中山大学文件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研院〔2008〕25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对《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中山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经费开支规定》、《中山大学研究生教育奖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1—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2—第五条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患有疾病的以及怀孕的新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本人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每年六月份)向研究生院提出已加具院系意见的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中大财务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大财务〔2016〕15号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中山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第18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8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学校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国内业务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论证会等。
国内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是指报经教育部或国务院审批同意的、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国际会议。
第四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时,应按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费用支出,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章会议管理—2—第五条各单位在举办会议前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根据会议类型确定会议数量、会期、规模。
会议举办者应当根据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第六条国际会议应当按照教育部或国务院规定提前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举办的业务会议次数、天数、参会人数、特邀代表人数等应按照学术活动实际情况确定。
国内管理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第九条各类会议应当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等场所举办。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一、专利管理流程图项目成果鉴定、发表文章前先考虑申请专利注明:请认真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专利工作中途交接时,请交接人交接清楚。
二、流程详细说明(一)专利申请校内审批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前,须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产学研合作处(以下简称产学研处)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后方可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可由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发明人自办),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发明人自办:表1 须提交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产学研处审批的材料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发明人准备好以上材料后,按照如下流程办理专利申请审核、审批。
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所提交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学院)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返回给发明人。
发明人将审批表及相审核不通过关材料送中山楼112产学研处审批。
审核通过,填写印信使用联系单,并按照如下顺序办理:发明人持审批表及印信使用联系单、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请专利的需要此协议)到产学研处(中山楼314室)登记签字;持盖章材料到中山楼306室,审批表、印信使用联系单加盖科研院章;如有共同申请协议,加盖合同章;持印信使用联系单到中山楼511室,专利请求书加盖中山大学公章;将审批表、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请专利的需要)原件1份、交回产学研处(中山楼112室),完成专利申请审批。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发明人自行联系专利代理机构。
表2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交材料及说明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发明人准备好材料后,按照以下流程完成专利申请的审批: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所提交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学院)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返回给发明人。
中山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增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加强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和质量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是以学生为主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由本科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和体验创造、研究的过程,培养其创新和实践的思维及能力。
第三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将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立项。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四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并且在学术研究方面或创新创业实践方面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
第五条立项资助的研究项目必须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实施路线可行。
申报项目应在1年内取得预期的研究结果,并完成结题工作(包括经费结题)。
未结题项目的学生不能申报新项目。
第六条立项资助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为学生本人或团队,项目构思、设计和实施以学生为主,导师负责在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进行科学指导。
第八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学期申报1次,每次申请由学校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
第三章项目评审第九条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提交导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管理,推动我校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是指由中山大学正式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校内科研机构。
第三条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汇聚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研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平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重点科研平台。
第四条校级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科研和学科发展的规划分别按照实体机构和非实体机构进行设置和管理。
对于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不给予专项建设经费支持、不另行提供科研或办公场地等;对于实体科研机构,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科研或办公场地等的支持。
第五条校级科研机构实行分类建设、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二章申报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一)校级科研机构原则上需依托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以下统称为“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研究方向应面向学术前沿、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其中,校级实体科研机构一般由学校根据科研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进行顶层设计产生,研究领域属于我校急需发展的战略需求,建设目标是促进我校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产生创新性科研成果。
(二)新申请的校级科研机构应能够支撑现有学科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合理、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教授,在机构研究方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 -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中山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有效使用,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以及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山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12〕26号)、《中山大学文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大社科〔2010〕9号)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科研经费包括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经费(含理、工、医科)和文科科研经费。
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专项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计划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计划科技经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规划部门立项项目和有财政拨款通知的政府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委托科技经费(理、工、医科)和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文科)。
委托科技经费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国(境)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文科非规划项目科研经费是指除规划项目以外的其他文科项目经费。
(三)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国际合作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有协议按协议执行,无协议参照横向科研经费执行。
(四)其他科研专项经费,指学校科研基金、学院创收收入资助、社会捐赠等资金资助的科技经费和其他未归入本条(一)和(二)(三)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如项目无明确管理规定或特殊约定,学校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其他项目经费参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拨入学校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专用存款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建设研究——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信息科学学院为例
・94・价值工程新形势下高校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建设研究—以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信息科学学院为例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Taking the 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Xinhua College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陈怡华 CHEN Yi-hua ;曾青青 ZENG Qing-qing 曰卢渊 LU Yuan(中山大学新华学院信息科学学院,广州510520)(School of Information Science , Xinhua College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 Guangzhou 510520, China )摘要:近年来,中国已经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申请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
其主要贡献者是新型科技企业以及各大高校。
中山大学新华学院的专利数量也在大时代下增长。
但是,一味追求高数量对专利质量会产生一些列连带问题,如专利流失,管理匮乏等。
本文旨 在通过对专利申请和数量的分析,运用管理知识,从信息化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方向提出方案。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 has surpassed the United States to become the country with the largest number of patent applicationsin the world. Its main contributors are new technology companies and major universities. The number of patents of Xinhua College of SunYat-sen University is also increasing in this era. However, blindly pursuing high quantities will have a series of associated problems with patent quality, such as loss of patents and lack of management.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analyze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quantity,apply management knowledge, and propose solutions from the direction of informatiz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professional talent team building.关键词:知识产权;高等院校;管理模式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 management model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 2021 )10-0094-02706050403020100 引言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人民文化 水平不断提高。
2023年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工作中越来越离不开管理方法,专利资讯,你可能正苦于不知道如何撰写管理方法,专利文章,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仅供参考,盼望能够关心到大家。
篇1: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中山高校专利工作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利制度是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确认和爱护创造制造专利权,鼓舞创造制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重要制度。
为了调动我校师生员工的创造制造乐观性,爱护学问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详细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南校区为科技处,北校区为医学科学处)负责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专利法宣扬教育,拟申请专利项目的申请专利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办理学校职务创造制造的专利申请,专利(申请)项目的跟踪管理,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纠纷调处,以及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嘉奖等。
其次章专利申请第三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做出的职务创造制造,在讨论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将有关成果资料申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打算是否申请专利。
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组织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或参与学术会议。
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前,有关人员应留意爱护其新奇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隐秘仍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拟申请专利的创造制造,必需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奇性、制造性和有用性。
第五条打算申请专利的职务创造制造,可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手续,也可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如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报校长批准,再托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托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学问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学问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一份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送交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是指对新发明、新技术、新设计或新植物品种的独占性权利。
中山大学作为一所知名高校,需要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以保护学校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和操作细则。
2. 申请专利的范围和条件2.1 申请专利的范围中山大学的专利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创新设计、软件开发和生物科学。
2.2 申请专利的条件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能够进行专利保护,并具有市场前景。
3. 专利工作管理流程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3.1 专利发现与申报中山大学相关科研人员或教师发现与创造的新技术、新发明或新设计,应及时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3.2 专利申请评审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对专利发现进行初步评估,评估结果包括技术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评估通过后,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准备专利申请文件。
3.3 专利申请文件准备申请人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内容。
专利申请文件应符合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学校的要求。
3.4 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过校内审核后,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相关专利申请机构提交。
申请机构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公示。
3.5 专利授权和维护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中山大学将拥有专利的独占性权利。
学校将根据专利的实际价值和市场需求进行专利的维护和运营。
4. 专利权益的分配和利用中山大学对申请的专利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4.1 专利转让对于有商业价值的专利,中山大学有权将其转让给有意向的企业或个人,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条件进行合同签署和权益分配。
4.2 专利许可中山大学可以选择对专利进行许可,允许他人使用相关专利技术,获得一定的许可费用和权益收益。
4.3 专利运营中山大学可以通过成立专利运营公司或与专业机构合作,对专利进行运营和管理,并通过技术转化和产品开发来实现经济效益。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人力资源〔2016〕16号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学校制订《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校2016年第7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6年9月5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与管理,引导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推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发展,根据《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山大学加快专职科研系列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中大人事〔2015〕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分类评价的原则,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中考核的专职科研系列人员是指按照中大人事〔2014〕19号和中大人事〔2015〕12号文件招聘的校本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
二、考核的主体第四条学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岗位聘用委员会授权成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和科学研究院、发展规划办和人力资源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确定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结果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设立专职科研系列人员考核小组,小组成员由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党政领导、系所负责人和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层面考核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名单需报学校备案。
三、考核的依据与内容第六条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考核形式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第七条学校和各院系(或直属科研机构)以《中山大学专职科研系列岗位聘用合同》的内容为基础,对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职业操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单身是贵族还是狗? 正方观点:单身是贵族
---------------------------------------------装--------------------------------- --------- 订 -----------------------------------------线---------------------------------------- 班级 2016工商管理(创业管理)1班 姓名 吴佳卫 学号 16250102137自己的精神状态决定的。
只要自己有足够自信,对生活真有追求,即使是单身也可以活出自己的精彩,单身也是贵族!相反,如果自卑,对生活自暴自弃,把自己看作是单身狗,我想这样的人,即使有了伴侣也还会是狗,你只不过是多了一条狗链而已,后面是老婆牵着你!所以,我们要明白,如果你觉得自己是单身狗,那只能说明你活得像狗!其次,单身是自我增值的最佳时期,为了等遇到那个对的人。
比如,老王在单身的时候苦练吉他,终有一天成为吉他大师,老李在单身时就每天过得像狗一样的生活,有一天老王和老李在街上同时遇到一美女,老王会谈吉他吸引女神,难道老李就学狗叫来吸引女神吗?所以单身是自身增值的最佳时期,单身是贵族是精神上的贵族,追求生活品质,而单身狗之所以是单身狗是因为精神上就过着狗一样的生活,在生活中更没有提升自己的实际行。
动,所以才叫单身狗。
如果在单身时把生活过得精彩丰富,何来单身狗这一说呢?而且我相信只要是一个价值观正常的人内心深处都会想做一个成功人士。
第二、人是感官动物,人的的第一选择会偏向于好的一方面。
当你的生活中刚刚出现单身狗的时候,我们可以说这是自嘲,是朋友之间的娱乐,但是久而久之,当你的周围全是狗的时候,你又会做何感想那?什么小学狗、单身狗、考研狗,人们在大庭广众之下这么叫你、形容你,你是否还能保持那种开玩笑的心态与他人夸夸奇谈,这又是否会改变周围人对你的看法,我们不否认狗作为昵称存在的这一事实,但是从人们正常的认知逻辑中,贵族绝对高于狗的形容。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专利工作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制定本条例。
二、目的第二条为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增加医院的无形资产,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对医院专利工作的管理。
三、范围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第五条执行医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属于非职务发明。
第六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山医院,专利权被授予后归中山医院所有。
若有必要,经医院领导批准,专利所有权可转让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六、专利申请第八条专利申请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申报,专利所有权人为中山医院。
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经科研处认审核,符合非职务条件的,出具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
中山大学专利申请及授权办事流程指引(暂行)一、专利管理流程图项目成果鉴定、发表文章前先考虑申请专利注明:请认真按照程序进行,办理专利工作中途交接时,请交接人交接清楚。
二、流程详细说明(一)专利申请校内审批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前,须填写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产学研合作处(以下简称产学研处)审批及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后方可向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可由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发明人自办),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1.发明人自办:表1 须提交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产学研处审批的材料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download发明人准备好以上材料后,按照如下流程办理专利申请审核、审批。
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所提交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学院)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返回给发明人。
发明人将审批表及相审核不通过关材料送中山楼112产学研处审批。
审核通过,填写印信使用联系单,并按照如下顺序办理:发明人持审批表及印信使用联系单、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请专利的需要此协议)到产学研处(中山楼314室)登记签字;持盖章材料到中山楼306室,审批表、印信使用联系单加盖科研院章;如有共同申请协议,加盖合同章;持印信使用联系单到中山楼511室,专利请求书加盖中山大学公章;将审批表、共同申请协议(共同申请专利的需要)原件1份、交回产学研处(中山楼112室),完成专利申请审批。
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由发明人自行联系专利代理机构。
表2 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须提交材料及说明注:科学研究院主页“下载中心”网址为/download发明人准备好材料后,按照以下流程完成专利申请的审批:发明人按要求准备材料所在单位(学院)审核所提交材料审核不通过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通过,所在单位(学院)在审批表上加注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返回给发明人。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
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草案)中山2007(30号)为了加强对医院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广大医务人员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教学、科研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职工、医院聘用人员、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进修生、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2)技术秘密权和营业秘密;(3)院名、院标、院徽等;(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
第三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
专利权被授予后归医院所有。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医院所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了完成自己的技术发明需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可以与医院协商,订立合同,并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的归属。
第四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第五条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
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
作品完成二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六条在执行医院工作任务过程中所产生、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处方等技术秘密属医院所有。
第七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作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医院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给予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相应奖励。
专利技术或其他技术实施后,医院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实际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比例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相应报酬。
第九条对于重大应用技术项目,课题组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提出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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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科研〔2019〕3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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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专利法宣传教育;
(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
(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
(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
(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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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主要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
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对于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可以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对专利申请、实施等进行约定。
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或相关知识产权的,学校应当享有免费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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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还应当对专利申请、授权后的资助和奖励以及专利转化后双方收益的分配进行约定。
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后,学校和发明人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以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以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第七条凡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学校师生员工应当考虑申请专利并及时将有关申请资料报科学研究院审查。
需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组织成果鉴定等。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以免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对职务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享有在专利文件以及各类相关文件上的署名权。
未作出创造性贡献,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办理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发明人向所属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填报表格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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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所属学院(直属系)审批通过后,提交科学研究院审批;
(三)科学研究院审批通过后,发明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由发明人自行办理。
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起60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受理备案;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应在授权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授权备案。
第十条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以及专利权终止、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终止备案。
第十一条所属学院(直属系)应当于每月月底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备案的材料报送科学研究院,以便科学研究院完成学校专利工作信息的备案统计。
第十二条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授权后维持专利权的费用,科研项目中有相应预算的,可直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校内的有关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直属系)提出意见,科学研究院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的,争议双方可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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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的,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直属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由科学研究院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经所属学院(直属系)同意且报科学研究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本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以学校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项目,可申请学校专利基金资助。
以学校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项目,地方政府有专利资助的,由学校统一申报资助,所得资助款转入学校专利基金账户,统一用于学校的专利资助。
第十七条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原则上不资助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八条以学校为独立申请人申请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的费用标准: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2000元。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国内专利,以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基金可资助上述金额限度的70%;学校非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基金可资助上述金额限度的30%。
本办法第五条对专利资助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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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以学校为申请人的外国专利申请及授权、PCT国际专利申请的项目,有地方政府专利资助的,按地方政府资助的金额额度给予资助;地方政府没有资助的,按国内同类专利资助的金额额度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专利基金的申请办法:由发明人在办理受理或授权备案时向所属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由所属学院(直属系)报科学研究院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专利申请阶段与授权阶段的资助均在发明人向科学研究院完成备案后给付,给付方式为校内转账。
发明人不按规定办理专利备案的,学校不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发明人应将专利授权资助经费用于该专利权的维持,从专利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放弃维持。
3年后发明人不维持的,应当按照科学研究院的要求完成报备工作。
第四章专利实施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专利技术的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由科学研究院代表学校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授权专利可与科研论文等一同视为科研成果,作为教师聘任、考核的业绩及条件,具体按照学校人事聘任及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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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获授权的职务发明,学校2年内未运用实施的,发明人经与学校协商后可自行运用实施,因此获得的收益分配由学校与发明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专利进行实施许可或转让后,学校按专利项目收益的70%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具体参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发明人与学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申请获授权后未进行转化的,学校不予奖励(获奖专利除外,具体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
发明人不按规定办理专利受理或授权备案的,学校不予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在相关网站宣传专利政策,公布专利授权、奖励、转化等信息,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学校保障特定情形下发明人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发明人从学校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不变;发明人逝世的,其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科学研究院是学校职务发明的主管部门,应向发明人及学院(直属系)提供相应的服务及支持;发明人所属学院(直属系)对发明人具有日常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明人不得有以下行为:—8—
(一)职务发明拒不将学校作为专利申请人;
(二)不经学校同意将其他单位或个人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
(三)未经学校同意实施专利的;
(四)其他涉及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行为。
发明人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因发明人过错导致专利申请、使用等发生合同纠纷并产生赔偿责任的,由发明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原《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中大科技〔2014〕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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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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