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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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科研〔2019〕3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专利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的专利管理制度,促进对我校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结合学校实际,研究修订了《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中山大学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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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学校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职责包括:

(一)专利法宣传教育;

(二)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

(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以及专利(申请)项目的管理;

(四)专利技术的实施管理;

(五)专利侵权纠纷调处;

(六)专利基金管理和专利奖励;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专利管理相关的任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不在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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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实施、资助及奖励等。

第二章专利管理

第四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履行工作职责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退休、调离学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是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获得的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其它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对于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学校可以与发明人签订协议,对专利申请、实施等进行约定。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发明人享有专利申请或相关知识产权的,学校应当享有免费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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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还应当对专利申请、授权后的资助和奖励以及专利转化后双方收益的分配进行约定。发明创造获得知识产权后,学校和发明人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以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开发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学校;以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专利申请权及申请被批准后的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第七条凡学校师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学校师生员工应当考虑申请专利并及时将有关申请资料报科学研究院审查。

需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组织成果鉴定等。在提交专利申请前,有关人员应注意保密,以免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提出或公布后,对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仍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对职务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享有在专利文件以及各类相关文件上的署名权。未作出创造性贡献,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享有署名权。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办理专利申请的流程:

(一)发明人向所属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填报表格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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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所属学院(直属系)审批通过后,提交科学研究院审批;

(三)科学研究院审批通过后,发明人可按照法律法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由发明人自行办理。

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后起60个工作日内应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受理备案;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发明人应在授权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授权备案。

第十条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以及专利权终止、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学院(直属系)完成终止备案。

第十一条所属学院(直属系)应当于每月月底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备案的材料报送科学研究院,以便科学研究院完成学校专利工作信息的备案统计。

第十二条办理专利申请以及专利授权后维持专利权的费用,科研项目中有相应预算的,可直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三条校内的有关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直属系)提出意见,科学研究院提出处理办法,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的,争议双方可按照法律规定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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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发生专利纠纷和专利侵权的,由发明人所属学院(直属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由科学研究院代表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申请非职务专利的,应当经所属学院(直属系)同意且报科学研究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专利基金,每年由学校拨款,用于本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维持专利权及专利奖励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以学校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项目,可申请学校专利基金资助。

以学校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项目,地方政府有专利资助的,由学校统一申报资助,所得资助款转入学校专利基金账户,统一用于学校的专利资助。

第十七条专利基金资助基本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原则上不资助外观设计专利。

第十八条以学校为独立申请人申请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的费用标准: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2000元。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申请的国内专利,以学校作为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基金可资助上述金额限度的70%;学校非第一申请人的,专利基金可资助上述金额限度的30%。

本办法第五条对专利资助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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