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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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章程备案意见书第181号
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我局备案的《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经区教育局学校章程审核工作小组审核,2015年12月3日区教育局准予备案。
备案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品质。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2015年12月3日
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
(本章程修订稿经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2月3日经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2015年月日经萧山区民政局核准)
序言
2002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筹办,租用新塘街道一都孙村一闲置厂房改建成立了。 2002年9月1日开学,第一学期开设8个教学班,招收157名学生,教职工10人。2004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搬迁到原新塘初中的校址,经萧山区民政局、萧山区教育局批准正式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现在的新民学校占地12790平方米,校舍面积5700平方米,教职工71人,开设2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300余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邮政编码311201;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是举办者余福千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为九年制民办教育,办学层次为义务段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学校面向萧山区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来萧山创业和务工人员子女。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27个班级,总体不过1350人。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办好新民学校,教好每个学生”。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秉承“发展教师促进学生发展,发展学生带动学校发展”的办学理念,力求达到“校园规范化,教师专业化,学生个性化,学校特色化”学校发展目标。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为“学会认知,学会共处,学会做事,学会生存”。
教师发展目标为善教,笃学,明德,求真。
第八条校训为明理,求知,创新
第九条学校标识:校徽,校刊《新民之声》。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六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举办者余福千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
(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推选董事和监事;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
(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与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
(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3,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