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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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

为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合同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预埋件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地方及项目办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划分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

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三、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工区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部质检部报告,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质检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项目办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事故单位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上级单位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项目部应根据上级单位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单位,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事故调查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

理者;

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事故的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间接作用的人。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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