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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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国性爱国宗教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发扬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和优良传统;独立自主自办教务,举办各项伊斯兰事业;积极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推动各民族穆斯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维护宗教和睦,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并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务活动;
(二)对穆斯林群众关心的宗教问题,依据经训精神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三)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才;
(四)发掘、整理伊斯兰教的优良历史文化遗产,开展伊斯兰学术文化研究,编译、出版经籍书刊;
(五)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交流经验;
(七)促进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利国利民、服务社会的公益和自养事业;
(八)负责组织全国各民族穆斯林赴圣地麦加履行朝觐功课;
(九)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
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全国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设委员会,委员会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
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本会的工作任务,处理提案,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
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本会设顾问,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或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提名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决定各业务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教务部、国际部、朝觐工作办公室、研究部、编辑部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机构。
本会设教务指导机构——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和《中国穆斯林》杂志,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常务委员会筹集;
(二)穆斯林自愿捐助;
(三)自养企事业收入;
(四)申请政府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和出纳分开。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修正案)经2006年5月11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活动需要注销时,按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的规定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