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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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的概念、当 事人的特征、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 当事人的情形)
2、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的概念、诉 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因民事权益而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 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一方。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 法院为了排除诉讼过程中的妨害,确保民事审判和执行活 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 强制手段。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诉讼进 行期间故意实施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可以采取以下 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1、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涵义、管辖的作用、主管与 管辖的关系)
2、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 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 辖)
被告是因侵害他方民事权益或者因民事权益而发 生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一方。
三、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 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 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一种共同诉讼。
五、移送管辖、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
属于本院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有
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 院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 审理的情况。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辖 区某个下级法院予以管辖。
产保全的措施) 3、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
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二) 先予执行
1、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先予 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先予执行的程序(先予执行的申请、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 终处理)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作为 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一切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本辖区 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 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
1.证明对象 民事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外国法律和
地方性法规、习惯 ,证据事实 2.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举证责任外,
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3.证明过程 举证,质证,认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
二、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 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2、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财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代理诉讼行为的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制度
一、证据 证据是指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与案件有关
的并且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
书 物视 证 当鉴 勘 证 证听 人 事定 验
资 证 人结 笔 料 言 陈论 录
述
民事诉讼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 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来确定的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
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的 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 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 辖。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 第三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制度 第五节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 种类、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具有 强制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 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
则。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不以或不专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
六、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 委托,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 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是基于亲权 或监护权而产生的。
指定代理人,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法定代理 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经 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四、诉讼代表人
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或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 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 众多,则须推选出代 表,由代表人为维护 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 行诉讼活动。
五、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 讼中,对当事人的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 权,或虽没有独立的 请求权,但案件的处 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因而 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