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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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制度,推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开展,现就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开展补贴性培训信息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补贴性培训信息“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原则,实现承担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全覆盖,参加补贴性培训的人员全实名,政策性补贴资金全记录,做到补贴培训过程可追溯,补贴性培训质量可监控。

二、工作措施(一)及时录入及时申请及时审批,实现培训全过程实时监管各类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全部依托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审批部门对提交的开班申请、结业申请、补贴申请,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及时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

【发布单位】80502【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21号【发布日期】2001-05-22【生效日期】2001-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防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21号2001号5月2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盟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以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以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布,要坚决取消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落实。

对于2000年度及以前形成的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2001年行政事业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厅发〔2001〕25号)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计划,分年度逐步补发。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

内蒙古人力资源政策汇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每年人均1500元。

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职工个人或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3、特殊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3-12个月,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5、特殊人群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500元。

6、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创业服务补贴。

7、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补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的推介补贴。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

内蒙古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通知导语:下面是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营养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要需要报名的内蒙古考生请看清楚以下内容。

各盟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开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标准我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补贴标准,推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市场的安康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xx年版)分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为A、B、C、D、E五个类别(详见附表1)。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新职业、新工种和未列入本通知职业(工种)目录的,盟市可参照相近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一)职业技能培训凡具有自治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经营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可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两局部,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竞赛裁判人员的培训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承办,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00元,资料费据实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全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时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两局部,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3。

(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纳报名费20元。

(二)凡参加评审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人员,每人分别收取评审费180元、220元。

(三)参加涉外职业(工种)鉴定的人员,需交纳外语考试费20元。

(四)企业人才评价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4。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详细收费标准见附表5。

(六)参加补考的人员,按照补考科目执行对应工程的收费标准,详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6。

(七)遗失需补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交纳补办费用6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08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内财社〔2014〕1807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4〕1807号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才强区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3〕141号)精神,现就我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

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重点培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

(二)体现优先。

围绕“五大基地”建设,优先资助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紧缺行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三)注重实效。

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二、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和用途(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自治区和盟市、旗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的职业(工种)。

具体补贴职业(工种),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见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227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1〕3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参保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职工跨经办机构就业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职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多条参保记录的,再办理账户合并即可;待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合并工作完成后,只需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二)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经办机构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参保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办理转移,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存在跨经办机构参保记录的,需合并账户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低工资标准类区不一致的,可以按参保失业人员申请办理转移,需持户口本到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或转出地经办机构通过系统内转移模块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统筹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不再给予办理关系转移。

内蒙古失业动态监测补贴文件

内蒙古失业动态监测补贴文件

内蒙古失业动态监测补贴文件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5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内蒙古全面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将对2000户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以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

据了解,这2000家企业均在内蒙古各盟市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而且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从行业分布看,这些企业均处于失业监测地区就业总量排名前10位的行业,主要涉及国有、中小型等劳动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按照相关部署,内蒙古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自然减员、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制定预案,及时帮助失业人员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就业能力。

根据失业动态监测情况,内蒙古将重点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政策、财政支持,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据介绍,内蒙古已建立城镇失业人员实名动态管理机制,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提供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补贴等帮助与扶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失业人员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目前,内蒙古每名享受失业金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平均超过90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资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制分配方式外,其余资金均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

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失业动态、就业信息服务统计监测补贴、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和其他支持各类就业创业活动补助等。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1.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22
【实施日期】2001.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2号2001年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二00一年一月十日)
为了保证我区各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廉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方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帐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16号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人民团体:近期,各地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很多非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单位申请经营许可、一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招投标中将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作为前置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规定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特殊单位和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一些单位在主营业务岗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这些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新的劳动关系矛盾隐患。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严格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严格依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对取得行政许可或依照有关规定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予以公告。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1]249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妥善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原国营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街道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过的职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二)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参保时由本人一次性选择确定后不再变更。

二、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一)缴费年限1、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人员,工作的时间不符合国家关于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内人社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 — 2021年)》(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精神,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部署,为规范我区提升行动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行动资金效益,现就做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行动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盟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自治区本级提取的提升行动资金,除用于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外,可通过调剂金等方式统筹用于确有特殊困难的盟市。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提升行动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明确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支出行为(一)提升行动资金支出分为对个人和单位补贴。

主要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培训,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公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2号)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1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内人社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现就我区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2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的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5元。

(二)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7%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以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三)按照缴费年限调整。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0.5元;16年至30年的部分,每有一年增加1元;31年及以上部分,每有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包括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含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

此项调整不足7.5元的,按照7.5元调整。

(四)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1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7〕255号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激励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现将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二、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

(二)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补贴标准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暂定为2000元。

列入自治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向紧缺急需职业(工种)适当倾斜,但倾斜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财政部、司法部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从源头上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管理工作,督促执法人员严肃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维护执法权威。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学习《办法》作为重要任务,掌握主要内容,理解精神实质,明确责任要求。

摸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式服装和标志配发底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抓紧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预算全额保障。

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种类、标准以及气候区域等因素,精准测算本地区预算定额标准,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及档案管理工作,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根据《办法》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严格配发标准和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重点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依法为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随意扩大配发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19]173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内就服工办发〔2019〕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技能培训对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组织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资金,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

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自治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规范管理、整体推进、保证质量”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逐级分解落实培训任务,对培训质量和补贴资金安全负责。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依托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对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进行实名制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开班申请、开班审批、培训监管、结业申请、结业审批、补贴申请、补贴审批等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精神,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进一步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我区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将《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聚焦主业各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开展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金融业务。

二、压缩层级各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三、严格穿透管理,确保注资资金真实合法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为真实自有资金。

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除财务投资外,不得返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同时,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

四、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一是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机构(内蒙古银行、蒙商银行、金融资产公司、华宸信托、财信集团、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鼎新融资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日信担保集团、蓝筹融资担保公司、股权交易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月20日前分别完成自查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方案要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自治区财政厅认可后实施,整改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二是各盟市比照自治区做法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自查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并整改结果汇总后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内财预〔2020〕252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压实“三保”保障责任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好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的保障责任。

各盟市要加大对所辖旗县的保障支持力度,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做好县级“三保”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19〕1151号)相关要求,对所辖旗县逐一开展2020年“三保”支出预算审查,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督促其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

自治区财政厅将进一步核查和抽查旗县2020年“三保”支出预算保障工作,并加强“三保”预算执行监控,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的财力倾斜。

二、阶段性提高财政资金留用比例2020年3月1日至6月底,中央对我区当年留用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所增加的现金流全部留给旗县使用,各盟市要做好当地留用比例调整的核实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三、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加快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资金的分配、拨付和使用等工作。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安排形成实际支出和实际工作量,并确保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按时足额兑付。

自治区对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保障不到位的地区,严控提前调度资金规模并酌情扣减当年相关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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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财社[2016]5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6〕597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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